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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2011-04-07刘祥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科研成果科技成果知识产权

刘祥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湖南 娄底 417000)

制约我国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原因及对策

刘祥国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湖南 娄底 417000)

现阶段我国科研成果的转化率仍然较低,其制约的原因是经费不足、产权不明、评价机制不完善、缺乏转化服务机构与相关法律立法。要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进一步促进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国家就必须迅速制定《技术转化法》,明确科研成果的产权归属,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市场的建立和成熟。

科研成果;转化率;成因分析;解决策略

科研成果的转换既是科学技术和经济市场融合的关键途径,也是促进经济发展与增长的重要手段。我国科技投入,在近些年来正以年20%的速度增长,投入量达4 600亿元/年,每年完成的科研项目有3万多项。近年国内20所高校完成的“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的探索”数据表明,高校每年完成的科研项目在6 000项至8 000项之间,其中实现成果转化、技术商业化的不足1/10。其结果显示科研成果转化率与商业化依然呈现出“两低”的尴尬局面。西方发达国家科研成果转化率大约为80%,而现阶段我国科研成果转化为商品并取得规模效益的比例约为10%到15%。面对如此严峻的形势,摆在我们面前的课题就是迅速提高科技成果的转化率,使科技这个第一生产力在经济发展中真正发挥其“第一”的作用,这也是科技与企业界及政府必须面对的课题。

一 科技成果转化率低的主要成因分析

国家科技部提供的调查表明,2007到2009年间,应用技术成果束之高阁原因,首先是资金问题,其造成的比例每年保持在50%左右;其次是市场环境问题、技术可用性问题、政策货币问题、服务管理问题,市场环境问题所占比例保持在10%左右。

(一)资源配置的偏向,呈现科研经费在高校中严重不足的现象

作为科技转化的支撑体系来说 ,资源配置合理是首要的条件。国家科技体系的模式的特性决定着资源的配置。在我国高校和企业之外,还设立了庞大的独立科研机构。以中科院为例,它拥有6个学部和11个分院,另外还有84个研究所,在籍人员达5万多。这种仿前苏模式的科研体系,导致国家将大量经费投入到了独立的科研机构,从而出现了高校经费不足的现象。而高校却是科研的血库、也是科研的中坚力量。《中国科技统计年鉴》有数据表明,2004年我国高校研发经费仅只占全国的10.2%(同期的英美两国的比例是21.4%和14.9),是独立研发机构的45.9%;2004年,全国高校全时Ramp;D人员人均支出经费9.47万元,和独立研发机构人均21.5万元相比,只占独立研发机构的44.6%,与全国平均值17.05万元相比,只有全国平均的55.5%[1]。

政府对基础研究的投入,大部分采取的是行政拨款方式,这也是我国基础研究资源的配置方式。如“973”计划、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等这类研究项目的经费比较少,因而对全国其竞争性也很大,而且分配经费的权力是由行政人员与科研的执行机构(经费的使用者之一)来把握,这就造成了人为因素与非学术性的干扰;这部分干扰让有限的资源处于无法优化的状态中。通常来看,高校教师的科研选题必须被纳入到国家科研计划中,才能立项和获取资助,结果造成科研究项目的趋同,并使竞争的白热化。“科学的积累效应只能依靠科学目标与国家目标的一致性或至少不冲突这样一种关系来维持”,这限制了科研人员探索的主观能动性,也限制了原始性创新活动的持续性。

(二)评价机制不健全

评价机制的健全是保障科研成果转化的另一重要条件。量化式计分制,目前是我国各高校考核教师科研业绩的方法。即以单元时间内的科研成果完成量作为衡量标准,其注重的是数量指标,而忽视了质的重要性。例如对SCI论文的考核,通常不看引证情况,而只着重收录的数量。这种不完善的评价机制,导致了“利益导向性”及“硬件法则”的产生,其结果表现为教师的科研行为急功近利,重利益、轻发展;重数量、轻质量等不和谐的心理状态。现行的学术评价机制的利益分配与职称评审方式,对高技术探索与进行基础研究的教师来说极为不利。这种不适宜的评价机制又如何能发挥教师们的主观能动性、又如何去激励他们的创新热情?北京大学教授张继平曾说:“现在不合理的评价体系害处很大,它会影响甚至严重干扰一个人的科学研究,就像一把软刀子,无形之中给科学家产生巨大压力,使他们时时处于紧张和焦虑之中,这对科研有百害而无一利。”

(三)技术转移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

作为促进科技转化的司法支撑,目前虽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然而这些司法条文,却并没有专门对国家资助而成的科研成果的归属、监督及利益分配等问题进行定义。针对国有技术转移的规定,只有2002年国家科技部与财政部颁布的《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简称《规定》)。该《规定》对国家投入的研发项目的知识产权作了较详细规定,其核心是“放权让利”[2]。就这唯一的《规定》也存在明显的漏洞:其规定约束的对象范围局限于财政部与科技部资助对象,就这失去了对其它部门和地方政府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的约束;同时《规定》在知识产权授予后却没有出台相应的监督措施。缺少对项目研发部门申请知识产权进行保护的时间要求、缺乏对项目研发部门在没有有效转让知识产权时的处理条款等。《规定》虽“有放权让利”的核心但对因国家资助形成的知识产权(按国家法律规定此类知识产权应属国有),在司法没有明确许可转让的状况下,财政部与科技部也不能将将国有资产“授予科研项目承担单位”。在司法上的不完善,也是制约科技转化的成因。

(四)科技成果转化的中介服务缺乏

1. 缺乏统一的技术转化市场体系,整体服务水平不高

科技中介机构没有完善的科技成果转化信息的专业网络平台,科研成果信息发布分散或陈旧过时、咨询服务水平低没有专业水平;各种项目良莠不齐缺少评估把关等造成需求方很难通过中介平台找到合适的项目、或技术支持和需求、或得到相关的科技信息,而科研单位或成果堆砌、或不知何处需求强大的科技力量。由此构成转化的最大障碍。

2. 科技中介市场还没有专业化、规范化

由于从事科技评估、技术转化交易、技术交易保险等业务的科技中介机构太少,没有形成规范化、专业化的成熟市场,保障科技成果流通的服务途径尚缺乏对等的机构和组织。尤为突出的是科技成果评估功能的不健全,造成了技术交易保险的空白,从而影响其融资功能。现有科技中介机构缺乏市场运作能力,意识不到主动服务的优势,工作人员缺少业务拓展的信心和能力,致使科研部门、生产企业与科技中介三者间,配合不协调、分工不合理,影响了整体效率。

(五)科技成果产权不明晰

科技成果的产权是始终影响科技成果转化的关健性问题。

随着社会的需求,各科研单位项目来源愈加广泛而丰富、性质复杂,各权益机构的交叉重叠,使科研成果产权的归属呈现出复杂的多样性。在科研单位同企业的合作中,由于不同权益部门之间权属不清、利益不均的因素,造成了科研单位在合作谈判中的弱势地位。在国家、单位、个人三者间,个人在权益归属方面明显被不合理的制度歧视了。尽管专利法、技术合同法和成果转化法中,规定有了部分有益于个体的倾向,并明确规定了技术入股的行为,但实际应用中仍有许多难题,比方技术评估定价等等,很难体现出个体与单位 的利益平衡。即使权属界定后,也缺乏向个人转移权利的渠道。不对等的制度导致产权不明,由此势必削弱科研人员的个人利益。科技成果的转化效益与个人利益的不协调,很大程度上将挫伤科研工作者的积极性和继续创新的主观能动性,直接造成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

二 对我国科研单位及企业专利成果转化的建议

(一)市场需求应该成为科研项目立项的前提

科研单位申报立项、政府下指令、财政拨款、科学研究、科学鉴定、完成后申报奖项,转让并推广科研成果,这是我们进行科研活动的基本程序。这种程序对科技成果转化成为商品的商业价值过低、缺少市场前景。为避免科研成果偏离市场需求,就必须废除末端机制,建立以市场需求为源头的源头机制。让市场说话,科研单位的申报立项必须是市场(合作单位)所谋求的,也就是说,立项是由有谋求的合作单位参与并主导的。直接将生产单位引入整个科研活动过程。这样的科研成果必然满足了合作企业的需求,也就具备了科研成果的迅速转化条件。

(二)建立新的科技成果转化绩效评估机制

要确保科研成果转化迅速,就必须建立一套新的以经济评估为主体的科学的评估机制,并充分保证其公平公正性及合理性。

针对各种科研活动,研究基础的活动、研究应用的活动等不同的科研活动,建立不同的绩效评估体系,细化到各科研门类。将评估体系全面嵌入到整过科研活动过程中,有事前、事中、事后的评估,还要有科研成果商业化后的效益监测。不以科技成果的完成而终止评估,而要顺延到商业化之后。

(1)科研单位以科研成果或技术入股企业时,能依靠评估机制确定合理的股价及股权收益比例。例如在MIT新建的科技企业中,教师所占股份为25%—30%,5%—10%为学校占股,投资者占股份为45%—50%,其他占股份20%—25%。这种方式可以实现科研者的角色转换,把成果的拥有者转变到企业的持股者角色,保护了科技工作者的利益,也实现了产研相结合,快速转化科研成果的目标。

(2)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与职称晋升的关联度。高校的奖励设定与职称晋升上首要考量的是论文专著的质量或科研成果的水平,同时,还要将科研成果的应用性与其经济效益挂钩。把科研成果转化率作为晋升考核条件,这样可以确保科技工作者在科研立项时,对技术的可行性与应用价值进行慎重的考虑,保证科研成果得到质的飞跃,为科研成果的转化率打好基础。

(三)建立和完善技术转移机构,部署科学的运作模式

建立和完善内部的技术转移机构,可以克服由缺少专业人员造成的技术转化障碍。

完善技术转移机构(科技中介),以科技咨询平台为介质、技术转化服务为根本、科技风投与融资为手段等,这样的科技中介机构将是科研单位与企业的双向支撑点。既支撑科研单位成果的持续转化,又支撑企业单位的自主创新。

科技中介机构应对科技成果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含专利申请、成果鉴定、专利实施),不但能在专利人与专利使用企业间架构桥梁、增加转化率,还能为科研部门树立形象并及时反馈市场需求。

(四)发展科技金融平台,拓宽科技转化渠道

利用科技金融平台为科研成果投资(融资)是科研成果转化的资本支撑。各类银行、券商、保险公司、风险创投公司等金融资源,要加强与科技企业融资需求的对接力度,并不断创新服务手段,可以加快科研成果的商业化进程。科技金融平台应为企业的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助力和知识产权服务,激励科技转化市场的成熟。

三 给政府在从事专利成果转化方面的政策建议

(一)制订《技术转移法》,促进资本与技术融合

国家为激励科技人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先后颁布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1996年)、《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1999年)、《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2002年)等政策和法规,但很多规定不够成熟,实际应用中存在一定难度。

制定专门的《技术转移法》,应着眼于建立市场力量决定的利益驱动机制做文章,保障充分发挥市场的原动力,从而在司法实践中起到引导作用,让市场资本主动融合科技成果,充分发挥二者的创造力和创新力。制定专门的《技术转移法》,为科研成果转化提供软环境。对现有的法律进行整理,不能有效促进创新技术的政策应取消,政府部门繁琐的行政程序必须简化。

(二)增加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投入

1. 增加科技投入必须放在各级政府优先工作的日程中,科技三项费用稳定增长要在各级财政支出中得到保证,并以制度的形式存在

各级财政投入要重点用于启动风险投资、银行要有为转化科研成果提供贷款贴息的政策。政府应尽快完善企业投资担保和公共科技服务能力等方面的软件,充分发挥金融杠杆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的投入,建立起有利于发挥资本家和知识运营家的积极性和创造力的制度环境。

2. 企业科技投入的主体作用必须进一步发挥

高新技术企业必须用年销售额的5%以上的资金投入到每年的研究与开发中,普通企业不少于年销售额的1.5%的标准。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和鼓励措施,大力扶持大中型企业或集团企业,加大力度对共性、关键性等重大科技项目的研发和产业化的投入。

3. 加强协调指导银行和企业的合作

通过优选的科研项目的商业前景,调动银行投入的积极性。金融部门要根据相关评估结、依照项目实施情况,加大贷款额度,支持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实施。要允许企业以发明专利、知识产权等评估过的软资产作为贷款抵押。

(三)加强知识产权领域的反竞争立法

我国的法律体系在反竞争法领域,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还没有一部系统的法律,只能通过如《民法通则》、《反不正当竞争法》、《专利法》、《合同法》等进行零散调整[3]。所以,应该尽快出台一部适合我国国情的知识产权领域的反竞争法或反垄断法,并进一步完善中国的《专利法》,将反垄断法和专利法有机地结合起来,以防止专利权的滥用。

(四)通过法律、法规给予技术创造者以合理的利益

借鉴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在奖励技术创造者方面的做法,建立科技成果提成奖励制度,从技术创新成果专利许可收益中,提出一定比例用于奖励在此过程中作出重大贡献的技术人员,如果每年提成费超过一定的额度,必须将提成费按比例再次支付给参与该创新成果的其他技术人员。

(五)通过相关法规明晰界定产权归属问题

不明确科研成果产权界定与归属,造成科技成果生产者和科技成果产权拥有者的分离,导致了利益分配的模糊,而难以对知识产权形成法律保护。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是助长了侵权行为的存在,科技成果拥有者和生产者的收益权得不到有效保护,将严重损伤双方的创新积极性和投资热情。只有通过法规明晰界定产权归属,对知识产权、专利等进行保护,应用企业才会有动机进行技术引进,科研成果才能完成各种形式的技术转移。因此,有必要应加强保护知识产权,对违法者的惩罚提高力度,为技术转移提供良好的司法环境。另一方面,对于研发国有项目形成的知识产权(除合同约定外),承担单位和开发人员应有归属权,许可他们进行专利许可、转让等行为,鼓励他们进行各种方式的扩散和应用,在遵照国家法规的前提下,允许他们自主制订相关的奖励措施和办法。

(六)对于国外厂商滥用专利权的行为,成立专门的专利许可委员会

通过专利许可委员会对国外的专利在我国的专利许可收费,实行总量控制。如DVD产品,国外“3C”企业联盟对我国DVD生产企业的许可收费达到了销售价格的50%,远远超过了国际惯例的5%-8%。因此,对于国外这种知识产权权利的滥用,可通过专利许可委员会进行管制[4]。

[1]察志敏. 中国科技统计年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8:11.

[2]冯楚建.知识产权政策重大调整:核心是“放权让利”[N].中国高新技术产业导报,2006-06-10.

[3]徐棣枫,厉宁.专利领域中的反垄断问题研究:试论滥用专利权[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8(4):146-154.

[4]武长海.知识产权摩擦,我国如何转守为攻[EB/OL].http://www.xinhuanet.com[2006-08-02].

(责任编校:松仁)

MainReasonsandCountermeasuresonRestrictingOurCountry’sTransformationofScientificandTechnologicalAchievements

LIUXiang-guo

(Hunan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oudi 417000, China)

The conversion rate of our countrys’s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t the present stage is still low, due to the constraints of insufficient funds, unknown property, inadequate evaluation mechanisms, the lack of conversion services and relevant legislation etc. that is, lack of proper support system and protection mechanisms. To improve the conversion ra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and further promote economic growth and social development, our country must quickly developtechnicaltransformationmethod, make clear property right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promote the establishment and maturing of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into the market.

scientific and technological achievements; conversion rate; cause analysis; solving strategies

2011-10-11.

刘祥国(1966— ),男,湖南涟源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副研究员,兼职律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与经济法。

D923

A

1673-0712(2011)06-0008-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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