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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法与正义冲突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2011-04-07李正生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6期
关键词:民意审判正义

李正生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政治与法律系, 湖南 娄底 417000)

试析法与正义冲突的原因及解决途径

李正生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 政治与法律系, 湖南 娄底 417000)

法和正义相冲突的原因存在着深刻的背景性因素,那就是我们的司法制度、改革及职业化进程与我国社会文化环境因素还存在不尽协调或者说是未完全磨合的地方。我们应该在承认司法和正义各自具有独立意义的基础上,在各种层面协调两者的冲突关系,探寻一条和谐互动的道路。司法机关切实做到便民利民,具有人文情怀;增强法官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司法为民的整体能力;加强司法的公开与透明性;建立司法与媒体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强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法与正义;冲突;解决途径

一 法和正义相冲突的原因

(一)司法和民意的不和谐

司法与民意的冲突呈现出四点带有共性的具体表象,即民意对司法还未建立普遍的高度信任感;民意一般以道德立场感性评价司法行为;民意参与司法的积极性与司法的自身运行规律存在冲突;民意极易受媒体功利性报道的影响而迁怒于司法。民意与司法之所以存在种种紧张情形,主要是因为我们的司法制度、改革及职业化进程与我国社会文化环境因素还存在不尽协调或者说是未完全磨合的地方:一是社会变革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与司法的最终解纷能力不协调;二是法治建设进程与广大民众的普遍预期不协调;三是现代司法审判方式与普通民众的诉讼能力发展不协调;四是法官职业化思维方式与社会传统法律文化观念不协调。

(二)司法和社会舆论的不协调

司法是国家司法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也叫法律适用,是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具有法定性、程序性和权威性等特点。社会舆论,简单地说就是社会民众的意愿倾向,代表一种大众心理,主要是一种自发的、非理性的道德情感。在古代社会,由于中国儒家思想的影响,人治思想严重,过分强调礼的地位,即使到了现代,司法也总在受到各种非法律因素的影响。舆论与司法的关系包含着现代社会中民主与法治关系的深层奥秘。舆论体现着民主的力量,而司法在法治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司法裁判的公正需要很多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处理好舆论与司法、舆论监督与司法裁判之间的关系。而现实社会中,众多的舆论都在否定司法裁判的公正,越来越多的抗议舆论不断冲击着司法的公正,舆论和司法的冲突日益严重。

(三)司法的最终解纷能力与社会变革引发的大量矛盾纠纷不协调

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各项社会变革逐渐步入重要阶段,社会主体之间的利益格局正经历着重大调整,社会财富分配的差距逐渐拉大,深层次的社会矛盾逐渐凸现,部分普通民众也随之伴生出种种不安和焦躁,纠纷因此大量发生,并呈现出更加复杂化、多样化的趋势。当前司法实践中比较突出的破产改制企业职工安置、房屋拆迁、社会保障、环境污染等领域的纠纷解决,大量的涉诉上访乃至极端事件也因此不断发生。在这种背景下,民意期望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要求更加强烈,司法逐渐成为解决纠纷的主要手段和最终途径,寄予司法最终解决纠纷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这种期望与现实之间的反差就会自然而然地反映到民意中去,一旦司法内部出现极少数腐败现象或者其它问题,民意的对立情绪更是十分激烈,必然造成司法与民意的紧张关系。

(四)司法和传媒的不一致

司法和传媒具有不同的价值取向,同时二者的运作规律也有明显的差异,因而司法与传媒在一定程度上的冲突,其实是正常的和必然的,并且是无法回避的客观现象。

司法与传媒的关系主要体现为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之间的关系。从价值层面上讲,司法独立与媒体监督的关系实质上体现为独立审判与媒体自由这两大基本理念之间的关系。独立审判和表达自由都是现行宪法明确规定的宪法性原则,二者不是非此即彼的取舍关系,而是不可偏废的并存关系。法院的司法活动以独立审判为根本的价值理念;传媒的传播监督则是以公民的言论自由和媒体的新闻自由等表达自由为基本的价值理念。独立审判对于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具有决定性的意义,而媒体的新闻监督既能督促和支持司法机关公正司法,又体现了尊重、满足和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及表达自由,对于防止司法不公和惩治司法腐败具有积极的意义。

(五)司法审判对形式正义或程序正义的忽视

有关加强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的观念,在普通民众中也相当薄弱,在公检法三机关那里也没有形成。在我国刑事诉讼的实践中,我国司法界还是秉承重实体轻程序的诉讼正义观。老百姓一般对“坏人”问题,不问是通过何种途径来达到这种结果的,一般都只关心“坏人是否到了应有的惩罚”。诉讼程序在设计方面存在着立法技术欠佳,程序保障不足的问题,司法审判也一直存在着“走过场” 和“流于形式”的问题,包括刑事诉讼程序在内的法律程序向来都被视为可有可无的规则。普通民众通过牺牲个案中的部分正义来惩罚控方的程序违法。无论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还是被害人,其人格尊严和诉讼权利在国家和社会利益面前,一般显得无足轻重。因此,在司法改革中应当兼顾实体正义和程序正义,尤其要注意程序正义的实现。

二 解决法和正义相冲突的措施和途径

司法机关应该采取一种恰当、客观的态度对待维护正义的民意表达,将民众的意见导入理想的程序装置,让民众在交涉过程中形成共鸣是一种较为理想的选择[1]。如果没有一个制度通道应对,民众的不满就会从非正式的渠道去宣泄。所以,我们应该在承认司法和正义各自具有独立意义的基础上,在各种层面协调两者的冲突关系,探寻一条和谐互动的道路。

(一)司法机关切实做到便民利民,具有人文情怀

司法为民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司法领域的集中体现,它揭示了新时期法院的工作宗旨。司法为民重点在“司法”,核心在“为民”,其最高标准就是洞察民情、知晓民意、关注民生、维护民权。司法为民有着丰富的内涵:通过审理刑事、民商事、行政案件及执行案件,达到保护民众合法权益、维护稳定,调节社会关系之目的;法院要运用多种举措为民提供诉讼便利和服务,比如方便诉讼指导、减轻诉讼成本、提供司法救助、改善司法作风等等,通过司法促进社会公平、公正,提高人民群众的法律水平。当前,尤其是要对下岗工人、民工、残疾人等弱势一方群众予以人文关怀。弱势一方群众的出现是当代社会的客观存在,由于该群体维权意识、法律常识的薄弱,而且诉讼能力有限,其维护自身权利的难度往往很大,更需要全社会及法官的关注。最高人民法院专门下文要求对民工案件予以优先处理的地位,快立、快审、快执,甚至可先予执行,就是体现了对民工这一弱势一方群众从法律予以特殊的关怀。

(二)增强法官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司法为民的整体能力

司法的真正目的在于公平公正高效地解决纠纷,做到案结事止。评判是非只是社会对法院的基本要求,定纷止争才是司法的目的和根本。法院不仅要关注纠纷是否依法解决,还更要关注这些去处理和解决纠纷与矛盾的实际操作者,即我们的法官,因为法官也是普通人,不是神,法官既是司法活动的主体,又是司法能力的载体,法官司法能力的高低直接影响司法活动的最终效果。法官应始终坚持培育信仰与裁断纷争、判决技术性与伦理性的统一,应当成为法律适用与民意实现和谐互动的实践者,从而培育出理性的裁判思维。法官还应当尽可能在判决中采用最能体现社会共识的、最权威的理由来增强裁判语言的说服力,来提高法律解释的可接受度。必须扩大死刑案件审判程序的社会参与度,设置筛选、收集、吸纳真正代表善良社情民意的司法联动机制,增设被告人认罪、悔罪表达程序,健全死刑案件审判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让被告人与被害人及其家属有当面宣泄情绪的途径。

同时,法官也应当尽可能使当事人和社会的诉求和观念与法律的精神实质和正义的要求相一致,另一方面要尽可能使司法的行为、程序、方式、裁判符合当事人和社会的理性要求。这就要求法官要灵活运用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使裁判既不违反法律规定,又可以使裁决结果为社会和当事人普遍接受,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三)加强司法的公开与透明性

审判委员会制度的设置及在司法实践中的作用,受到司法及法学界的质疑,尽管其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既起到过重要的作用。除了围绕司法独立与审判委员会制度之间的矛盾而进行的理论争执之外,对于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的具体操作和所起到的实际作用,是使其受到质疑的最根本的原因。最高人民法院负责人把审判委员会在司法实践中暴露出的不足归纳为:存在“组织形式行政化、以‘会场’代替‘法庭’等现象”。以“会场”代替“法庭”,其实质就是以法律为依据的法庭议决用以政治需要为导向的会议讨论代替了,而且它的会议是秘密会议,严惩违反了司法公开的原则,是一种新时代的秘密审判。

在当前审判方式改革,一定要落实透明制度,变暗箱操作为向社会公开。具体要公开如下范围:一是公开审判的时间、地点和场所,允许社会公众旁听审判过程并提供适当的便利。二是公开司法依据。将案卷资料、各种办案规则、司法解释向社会开放。三是公开审判组织的组成。四是公开裁判文书的理由。五是公开审判过程,做到一切审判活动都在法庭进行,公开举证、质证和认证,对未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一律不得作为定案根据。六是公开审判结果。

(四)建立司法与媒体的协调合作机制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在与中央新闻单位座谈会上指出,人民法院工作的宗旨是贯彻实施法律,确保社会正义,新闻媒体的价值也是宣传弘扬法律,维护社会正义。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人民法院与新闻媒体的任务和目标是一致的。所以,司法应主动与媒体建立和谐互动的合作关系。通过媒体报道重大案件、宣传优秀法官典型,以此增强司法公信力;对于媒体表达的民意方面的质疑或者不当报道,法院应采取恰当的方式进行积极回应,必要时以书面方式提供背景信息,公布案件事实及可公开的证据材料,并对裁决给予清楚的解释,尽可能使大部分民众接受和认可司法裁判。媒体真正了解司法后,才会理解司法、信任司法、尊重司法。虽然绝大多数媒体机关不可能直接参与到司法中来,但媒体工作者也会根据自己所了解或道听途说的信息对司法发布自己的看法。从法理上看,在和谐的司法秩序中,开诚布公是破除隔阂与猜忌的起点,是增进司法公信力和塑造法律信仰的前提;从规则上讲,司法公开是媒体弘扬法治精神的必经渠道和基本方式。从实质上说,一个理性而正义的纠纷解决过程与表达、实现正义的场所是丝毫也不惧怕媒体传播的,既然广大民众选择了司法方式化解纠纷,只要司法对纠纷的裁判是符合社会正义的,就有充分理由相信媒体公开的必要与合理。所以说,进一步落实公开审判原则,建构更加公开透明的司法运作机制,可以有效缓解司法与媒体的紧张关系。

(五)加强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

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在保证司法独立前提下的监督,群众对司法机关的监督是一个复杂的工程。群众监督作为国家政治和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充分体现了“权力行使到哪里,监督就做到哪里”,一旦缺失监督或监督力度不足,“民心大失,国亦焉存”?法律能否公平公正,关系着群众的切身利益,谁能更好地监督人民法院?群众监督成为监督司法公平公正最有效最基本的途径。群众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充分体现在将司法运行情况公之于众,营建公正公开公平的社会监督大环境,将法院的各项工作切实纳入到群众的眼睛中,定格在人民心中。

为充分发挥群众的监督作用,应做到以下几点:一是在社会中,积极树立司法公平公正公开的思想。人民法院工作的公平公正,不仅仅取决于广大干警对法院工作的思想认识,而且还取决于群众对此的认识。二是从人民法院内部入手,坚持走群众路线,切实认识群众监督对法院工作的重要性,对于提出的意见,勇于建立群众意见本,坚持“三包”解决方案,及时组织专业人员查清问题症结,形成条理清楚的整改报告,及时向社会公开整改结果,赢得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理解和支持。三是探索健全民意沟通渠道,完善法院群众联络机制,采用灵活多变的方式,定期普法于民,发放法官联系卡,开通法官投诉热线和法院网上投诉信箱,将法院工作进一步向人民群众开放,积极打造“亲民型法院”,充分体现鲜明的人民性。

(六)充分发挥人民陪审员制度吸纳民意的作用

人民陪审制度是国家审判机关吸收非法律职业者参加法庭审判,与职业法官共同行使审判权的一项司法民主制度。人民陪审员了解民情,代表民意,因为他们直接来自群众,他们在司法过程中体现了社会的道德准则和大众观念,在一定程度上形成思维互补,因为陪审员可以弥补法官在思维上单纯从法律角度思考问题的局限,使司法结果达到情、理、法的统一,提高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的认同程度。该制度的法律价值不在于壮大法官的队伍,也不是逆转司法职业化的步伐,而是为了藉此在司法中推动民意的价值和情感的输入,增强司法结果的正当性社会基础,造就法官职业化与司法民主化的和谐之路[2]。我们需要注意的问题是,切不可把人民陪审员培养成职业化的法官,以免背离设立陪审制度的初衷。

[1]杨解君.法律关系背后的关系[R].南京:南京大学法律研究所,2001.

[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56-88.

(责任编校:松仁)

AnalysisonCausesandSolutionofConflictsbetweenLawandJustice

LIZheng-sheng

(Department of Politics and Law, Hunan Institute of Humanities, Science and Technology, Loudi 417000, China)

There are profound background factors about conflicts between law and justice. There are different factors that are not fully coordinated or run the place in our judicial system, the process of reform and professional and cultural environment of our society. We should recognize an independent judiciary and their sense of justice on the basis of various levels of coordination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wo conflicts and explore a harmonious interaction road. The judiciary effectively benefit the public with human feelings, enhance the judge's sense of social responsibility, justice for the people to improve the overall capacity, enhance openness and transparency of justice to establish judicial mechanisms for coordination and cooperation with the media and strengthen the people in the judiciary supervision.

law and justice; conflicts; solution of settling

2011-10-07.

李正生(1968— ),女,湖南涟源人,湖南人文科技学院政治与法律系教授,博士,研究方向:法律经济学。

D920.0

A

1673-0712(2011)06-0001-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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