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位阶法在刑法学教学中应用的研究与探索

2011-04-07金英文

关键词:位阶犯罪构成要件

金英文

位阶法在刑法学教学中应用的研究与探索

金英文

位阶法在刑法学教学中的应用,是在不改变原来课堂教学设计的基础上,在讲授内容上注重概念间的位阶关系和知识上的逻辑结构,突出知识体系的序化,将理性和逻辑潜移默化地渗透在教学中,使学生养成逻辑思维习惯,弥补传统思维的缺陷,为对具体事物判断上提供思维工具。刑法学教学中应用位阶法的条件已经具备,刑法学教学中应用位阶法应紧扣界定违法性和责任性之间的位阶关系这条主线。

刑法学;教学;位阶法

众所周知市场经济制度得以健康运行的基本条件是社会的民主和法治的公正。而法治的公正的关键是有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高素质的司法队伍的培养和建设依赖高校的教学质量。由于东西方思维习惯的差异性给法学的理论研究、实践运用和教授与学习都带来很多深层次的问题。如何发挥传统思维的特长,克服理性与逻辑思维缺陷,并将其有效地运用于教学实践中去,对培养一支高素质的司法队伍无疑是非常有益和非常有效的。为此,我们在刑法学教学中应用位阶法的研究和探索是十分必要的。

一 位阶法的概念与位阶法在刑法学教学中应用的意义

位阶是指客观事物之间的一种位置安排,由此形成事物之间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的秩序。位阶法是以课程与教学理论为指导,在不改变原来课堂教学设计的基础上,对教材进行整合,准确把握教材内容间、概念间的位阶关系,建立位阶基础上的逻辑结构的体系性序化教学的总称。

通过刑法学的位阶法教学 ,准确把握教材内容间、概念间的位阶关系,建立位阶基础上的逻辑结构,突出知识体系的序化。培养学生逻辑思维能力和创新意识,提高学生理解刑法学的不法与刑罚两大支柱架构的能力,给法条以逻辑活力。把刑法学教学规定性与逻辑结构性有机地结合在一起,教师教学中通过刑法学的知识结构、位阶关系、逻辑结构、思维方式、法学精神以及教学使用的手段和采取的形式,来对学生的学进行训练,让学生掌握客观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为学生打下坚实的基础。可以潜移默化地形成学生的逻辑思维习惯,拓展创造性思维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创造活动的成效,缩短创造探索过程,改变现行刑法学教学的平庸现状,全面提高学生的逻辑思维意识和能力,弥补传统思维的缺陷,为对具体事物的判断提供思维工具。对高校的刑法学教学改革能起到指导性的作用。

二 如何对刑法学教材进行整合 将位阶法应用于刑法学教学中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门以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与刑罚为主要研究对象的学科。刑法是指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者和管理者,为了维护统治秩序、法制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国家的名义规定什么行为是犯罪并给予怎样处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简而言之,刑法就是关于犯罪和刑罚的法律。刑法作为整个法律体系的保障法,它与其他法律一样,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属于建立在一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并随着经济基础的发展变化而发展变化。刑法和其他法律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它们的联系表现在:刑法制裁的犯罪行为与其他法律制裁的违法行为都是危害社会的行为,犯罪不过是其他违法行为的最高表现形式;刑法是其他法律得以实施的有力保证。它们的区别表现在:两者调整的社会关系不同;两者适用的制裁手段的性质和程度不同。任何社会、任何国家的刑法,都是统治者和管理者意志的体现,都是为统治者和管理者的利益服务的,是统治者和管理者实现社会统治和管理秩序的工具。这是刑法最本质的特点。我国刑法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它是广大人民群众的意志体现,是为广大人民群众最根本的利益服务的,它是人民民主专政的重要工具。我国刑法同历史上所有剥削阶级的刑法有着本质的区别。由此可见课程整合必须紧紧抓住犯罪和刑罚这条主线,从犯罪构论体系入手建立其位阶体系。

首先,刑法学教学中应用位阶法的条件已经具备。犯罪成立要件是有刑法规定的,这种规定分为分则性规定与总则性规定。通常,分则所规定的是犯罪成立的特殊条件,总则所规定的是犯罪成立的共通条件,也就是犯罪的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形成古典的二分理论。在整个十九世纪,虽然客观上的构成要件与主观上的构成要件的责任区分是十分明显的,但对两者关系的界定仍然是模糊不清的直到李斯特将犯罪界定为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的和有责任的行为时,才真正揭示和确立犯罪成立要件之间的位阶关系。李斯特指出:“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性并不构成“犯罪”这种否定评价的理由。犯罪还是一种有责任的行为;也就是说,有责任能力的犯罪人是故意或过失地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的违法行为。因此,也就必然得出这样一个结论:刑法制度中的罪责只能在违法性学说之后来讨论。”“刑法制度中的罪责只能在违法性学说之后来讨论”这一重要命题,首次明确地界定了违法性和责任性之间的位阶关系,在此基础上,贝林进一步地阐述了构成要件在犯罪论体系中所处的指导地位,这是古典阶层式犯罪论体系诞生的标志。贝林指出:“在方法论上,人们按照合目的的方式提出了六个由此特征的犯罪要素,其顺序和结构为:“构成要件符合性”需要置于“行为”之后,然后依次是“违法性”、“有责性”、“相应的法定刑法威慑”和“刑法威慑的条件”。构成要件的符合性应当是先于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这样后续其它概念才能定义于刑法意义上。”正是李斯特和贝林古典阶层式犯罪论体系为刑法学教学中应用位阶法提供了前提条件,陈兴良的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为刑法学教学中应用位阶法进一步奠定了基础。

其次,刑法学教学中应用位阶法应紧扣界定违法性和责任性之间的位阶关系这条主线。行为、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相应的法定刑法威慑”和“刑法威慑的条件所形成的位阶性,决定了刑法论体系的内在的逻辑结构。在传统的教学中,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行为构成某一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 观要件的总和。犯罪构成具有以下特征:一是犯罪构成是以犯罪概念为核心内容的,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在本质上是一致的。没有社会危害性或没有达到应受刑罚惩罚的程度的行为,不存在具备犯罪构成。二是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总和。任何一个犯罪,总是包含着很多要件,而犯罪构成就是这一系列要件的总和。这一“总和”表明,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有机结合;犯罪构成是一系列要件的主客观内容的统一。三是犯罪构成是以表明某种行为构成某种犯罪所必需的诸事实特征为必要要件的。任何一个犯罪都可以由很多事实特征来表明,但并不是所有的事实特征都是犯罪构成的必要内容。犯罪构成的要件,只是指对行为构成犯罪具有实体意义和确定性质意义的那些事实特征。四是犯罪构成所必须具备的诸要件,都是由刑法加以明确规定的,这是刑法罪刑法定原则的直接反映。行为是否具备犯罪构成与行为是否违反刑法是完全一致的。正象没有社会危害性就没有犯罪构成一样,没有刑事违法性也就没有犯罪构成。就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来讲,各种具体犯罪的具体要件各不相同。但是根据刑法理论通说,任何犯罪的构成都必须具备四个方面的要件:第一,犯罪客体,是指为刑法保护的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第二,犯罪的客观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构成某种犯罪的行为在客观上需要的诸事实特征。第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行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第四,犯罪的主观要件,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导致的危害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上述四个方面的要件是有机统一,密切结合的,任何犯罪构成都是这四个要件的统一体。即四要件的犯罪构成理论。尽管这种理论较为适合传统的思维方式和确实体现了一定的对立统一观,但是没有形成刑法意义上的逻辑链,这种思维的缺陷致使对具体行为判断上往往出现有效思维工具的缺失。而位阶法的有效应用于刑法学的教学,可以使行为、符合性、违法性、有责性、相应的法定刑法威慑”和“刑法威慑的条件所形成的逻辑链,既可以弥补传统思维的缺陷又可以为对具体行为判断上提供思维工具。避免根据四要件认定犯罪往往产生的主观判断与客观判断颠倒、事实判断与价值判断混淆的使用性缺陷。

再者,位阶法的运用只是一种手段,不改变原来课堂教学的设计,而是在讲授内容上注重概念间的位阶关系和知识上的逻辑结构,突出知识体系的序化,将理性和逻辑潜移默化地渗透在教学中,注重逻辑链的建立,让学生掌握客观事物之间的内在联系,使学生养成逻辑思维习惯。千万不可破坏传统的课堂教学设计,违背人们传统的思维习惯,既不能弥补传统思维缺陷,又不能有效地获得传统教学传授的知识,其结果是十分可怕的。

[1]李斯特.德国刑法教科书[M].徐久生,译.法律出版社,2006.

[2]恩施特·贝林.构成要件理论[M].王安异,译.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

[3]陈兴良.犯罪论体系的位阶性研究[J].法学研究,2010(4):100-122.

[4]金朝钧,等.思维的演进历程[J].鸡西大学学报,2006(12):18-20.

[5]宇文森.教育理论与教育实践的层级和关系[J].中国教育学刊,2010(9):26-31.

ClassNo.:G642DocumentMark:A

(责任编辑:郑英玲)

ApplicationofHierarchyTheoryofLawinCriminalLawTeaching

Jin Yingwen

The hierarchy theory of law can be applied in the criminal law teaching without changing the teaching design .It focuses o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he teaching concept and the logic structure of knowledge and highlights the systematical order of knowledge and the subtle infiltration of reason and logic in the teaching, therefore ,the better logical thinking habit can be developed to complement the defects of traditional thinking way and to provide thinking tools to determine the specific things. The application of hierarchy theory of law in criminal law teaching should be closely linked to the relation between the illegality and responsibilities.

criminal law; teaching; hierarchy theory of law

金英文,鸡西大学资产处,黑龙江·鸡西。邮政编码:158100

1672-6758(2011)04-00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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