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社会权的兴起原因与价值理念分析
----兼评我国经济社会权的保障
2011-04-07王方玉
○王方玉
(华侨大学 法学院,福建 泉州 362021)
经济社会权作为第二代人权已经获得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中国的各项举措也表明经济社会权在我国一直受到重视。1999年我国签署了《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我国《宪法》进行了修订,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2009年国务院还公布了我国第一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09━2010年)》。然而,与经济社会权保障实践的蓬勃发展相反,在理论界,目前有关经济社会权的研究仍比较薄弱,已有的研究成果集中于对国际人权公约的简单介绍,缺乏对经济社会权的兴起原因、价值理念的深入分析。国家的“十二五”规划规定,保障和改善民生,提高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将成为中国政府的一个重要目标。在此背景下,加强对经济社会权兴起根源和内在价值理念的研究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本文即分析经济社会权形成的社会根源,以及经济社会权相对于公民与政治权利的独特价值理念,并在理论分析的基础上反思我国当前经济社会权的保障问题。
一 经济社会权的形成
1.国内法层面经济社会权的形成
近代意义上的人权观念在资产阶级革命时代形成,资产阶级的思想家们高举人权旗帜作为反抗的工具。“最初,人权是与特定的阶级利益联系在一起的,新兴的资产阶级将人权作为反对政治独裁势力和守旧社会组织的思想上和政治上的斗争武器。”[1]2法国《人权宣言》第2条明确宣称:“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存人的自然的和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按照徐显明教授的总结,人权的发展演变大致分为两个历史时期,一是自由权本位时期,二是到现在仍在注重的生存权本位时期。[2]97自由权本位时期或古典人权时期的人权基本上都是政治性权利,包括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安全等,经济社会性权利不受重视。19世纪末,作为经济与社会权利的生存权被提出来,1886年奥地利法学家门格尔(A.Menger)在其著作《全部劳动权史论》中认为:劳动权、劳动收益权、生存权是构成新一代人的经济基本权的基础。[3]18620世纪初,经济社会权利进入国内人权法,典型体现是一战后德国的《魏玛宪法》。1919年的《魏玛宪法》在第二编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多个条文涉及经济社会权,如第151条规定,“经济生活之组织,应与公平之原则及人类生存维持之目的相适应。在此范围内,各人之经济自由,应予保障。”虽然《魏玛宪法》在德国没有真正发挥作用,但其内容扩展却为后来的国际人权法以及各国宪法的发展起到了表率作用。
2.国际法层面经济社会权的形成
二战后,国际社会对人权问题广泛接受,人权问题在战后国际新秩序的确立中占有重要地位,成为联合国建立基础的重要组成部分。《联合国宪章》在序言中宣布:“我联合国人民同兹决心免后世再遭今代人类两度身历惨不堪言之战祸,重申基本人权,人格尊严与价值,以及男女与大小各国平等权利之信念。”《世界人权宣言》秉承《联合国宪章》的基本精神,对人权进行了全面的说明。《世界人权宣言》第22条规定:“每个人,作为社会的一员,有权享受社会保障,并有权享受他的个人尊严和人格的自由发展所必需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方面各种权利的实现,这种实现是通过国家努力和国际合作并依照各国的组织和资源情况。”这条规定明确承认了经济社会权的国际人权地位。其后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详细列举了工作权、适当生活水准权、教育权等多方面的经济社会权,成为各签署国保障经济社会权的基本依据和国家义务的基本来源。《联合国宪章》《世界人权宣言》《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其他国际人权文件推动了二战后国际人权法的形成,也推动了经济社会权的普遍认同和法律化。
二 经济社会权兴起的原因
从人权观念的历史变迁出发,经济社会权兴起的原因可以从以下三方面进行说明。
1.古典人权运动的缺陷是经济社会权兴起的根本原因
资产阶级革命带来了人权运动的巨大成就,诞生了一系列经典的人权法律文件。但是,西方各国国内的人权问题仍然广泛存在,最终推动了人权运动的革新。具体可以分为两个层次加以说明。第一层次是古典人权运动在观念上的缺陷或不足。在古典人权思想中,人权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财产、自由、平等、安全等,内容虽然很丰富,但它们都是政治权利,古典人权中缺乏经济社会权。“作为人应该享有的权利,普遍人权是在资产阶级反对封建专制制度、主张个性解放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并带有明显政治色彩的价值观念。”[4]23由于古典人权的过度政治化,古典人权观念中的自由、平等不可避免地出现抽象化和形式化的特点,从而忽视个人在政治、经济、社会条件上的差异。事实上,“如果我们承认自由具有重要的积极内容,这就是说,自由不仅是没有限制,而且是选择一种生活方式的真正机会,那么,就建立真正的自由的物质前提而言,经济和社会权利可能是至关重要的,对于无产者来说,尤其是如此。”[5]115政治化的人权保障了资产阶级的政治地位和经济自由,但对于无产者来说,抽象的政治平等、自由并不能解决现实的失业、贫困和缺乏社会保障,而且,资产阶级利用这种政治性的“话语权”还可以更加自由、平等地剥削无产者。人权被当作政治权利,国家的义务就是消极不作为义务,而人权所需要的物质基础则被列入了次要地位,古典自然法思想家在考虑人权的时候基本没有过多关注,西方各国早期的宪法对此也没有充分规定。
第二个层次是现实层面的严重缺陷。资产阶级革命后,随着自由资本主义经济的高速发展和企业的大规模扩张,贫困、失业、经济危机等资本主义弊病给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带来了严重的阻碍。有学者就认为,这是一种经济结构性弊病,“这样的贫困和失业具有如此之特征,即它们并非是由于个人的懒惰造成的,而是由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结构的必然性造成的,对于贫困与失业的解决和救济,应该由社会甚至国家来进行。”[6]12-13自由资本主义阶段的结构性经济缺陷有多个方面,与人权问题密切相关的有如下几个:(1)社会分配严重不平等。资本主义工商业的发展虽然带来了经济的繁荣和产品的丰富,但同样带来了社会阶层的分化和断裂,少数资本家成为社会主要财富的掌控者,大部分工人成为贫困者,尤其是出于底层的民众非常贫困。(2)失业的持续和普遍。资本主义生产能力的扩张导致了失业的普遍。“它的生产能力远远超过了它现在正在进行的生产。大部分工厂都有过剩的生产能力,许多工人都失业了。过剩的生产能力和失业是现实资本主义世界的基本特点。充分就业和资源的均衡(除战争时期外)是教科书里的幻想。”[7]142(3)社会保障匮乏。资本主义在其早期的进程中,剥削极其残酷,工人的工资比较低,很多人处于贫困之中,而国家的福利制度并没有跟上,社会中普通公民的生活缺乏保障。如同恩格斯的描述:“这些工人根本没有什么财产,全靠工资过活。工资总是只够勉强糊口。这个一盘散沙的社会根本不关心他们,让他们自己去养家糊口,但又不给他们能够长期维持正常生活的手段。因此,每一个工人,即使是最好的工人,也总有可能失业,因而就有可能饿死,确实也有许多人饿死了。”[8]357古典人权运动的不足必然促使人们进行反思,单纯依靠政治性人权是否能够促进社会的公平和人权的保障,国家是否只能不作为。
2.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人权抗争和观念更新是经济社会权兴起的现实需要
资产阶级革命后,资本主义经济在工商业的主导下,通过工业革命的推动迅速发展。但自由竞争的经济模式和现代技术文明在改善人类生活的同时,也带来了自身的负面产品,垄断就是其中之一。垄断的出现加剧了社会分配的不公和贫富分化,引发社会底层的反抗,欧洲资本主义国家的工人阶级开始努力抗争。工人斗争中比较著名的当属1872年的巴黎公社运动。在工人阶级“积小胜为大胜”的不懈斗争过程中,资本主义制度发生了许多变化,工人阶级的生活条件、工作条件乃至社会地位均有了大幅度的改善和提高。从经济社会权的角度看,工人阶级的反抗使自身的权利受到越来越多的重视和保障,有利于工人阶级不断改善自己的生存状况。此外,垄断还导致了国际竞争的激烈,第一次世界大战在各国资本集中、垄断扩展和资源争夺中爆发,严重破坏了资本主义世界的发展。
社会条件的变化也使得人权观念发生了改变,国家作用逐渐受到重视。19世纪以后,功利主义代替古典自由主义成为主导思想,改变了传统对国家与自由关系的理解。“从‘实践’的视角来看,自由还内含着这样一种理念,即自由的实现,或者说要维护人民的权利,是需要实践性的行动,而非仅仅是观念,并且这种行动也并非体现为法国大革命那种‘政治革命’式的重大事件,其实更体现在我们每天日常生活的细微之处。”[9]289当权利被理解为只能是一种社会性的权利,个人的权利只有在社会共同体中才能得到实现和获得保障时,对国家的定位和作用的理解必然不同。比如密尔就认为,无所事事的政府是不能增进人民的自由的,因此,只有建设一个负责任的有效率的政府,才能够最大限度地促进人民的福祉。“在许多思想家看来,在新的条件下,国家应该自觉地组织和调动资源来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利益,实现社会的公正,以此来保障每一个人特别是在社会竞争中处于弱势的群体的权利。因此,国家不是自由的敌人,不应该再像以往那样片面地将国家权力看成为是对人民权利的侵犯,因而必须要在这种国家权力与人民权利之间划定一条界限,以此来防止其对人民权利的侵犯。相反,这种国家权力成为了实现公民权利和自由的重要工具和基本保障。”[9]274-275人权运动的缺陷以及工人运动最终促使了自由观念的转变,也促使了对国家作用的认识发生改变,这些因素成为经济社会权兴起的现实推动力。自从19世纪中后期,在欧洲各国国内,社会主义运动就开始逐步改善了工人阶级的人权状况,到二战以后,西方国家福利措施从零星的、局部的社会保障发展成为一个庞大的体系,从单个的社会救济发展成了一种公民的“权利”,甚至实施社会立法,形成“福利国家”政策[10]116-117。
3.二战以后人权的重新被重视是经济社会权兴起的直接原因
二战的巨大灾难迫使世界各国重新重视人权的地位和作用,加强人权保障成为全球新趋势,“当人们意识到,尤其是当西方意识到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政治动乱和极权主义政权的出现是由于广泛的失业和贫困造成的时,有关国家才真正对保障经济和社会权利产生兴趣——这不仅是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而且还是为了维护个人自由和民主。这个观念的基础是下列信念:即使是在萧条时期,也需要确保一切人享有经济和社会权利。”[11]14此外,二战后社会主义运动兴起,社会主义国家在意识形态上与传统资本主义有着极大的差距,在观念上更加注重对经济社会权的保障。由于英法等传统殖民国家在二战中受重创,亚非地区的殖民地解放运动也蓬勃发展,最终瓦解了西方强国的殖民体系。新兴的社会主义国家和独立后的民族国家面临的主要任务是维护政治独立,发展民族经济,提高国民生存状况,因而都强调经济社会权的重要性。这些因素促使二战后人权观念重新受到重视,成为经济社会权形成的直接原因。
三 经济社会权的内在价值理念
从经济社会权兴起的原因来看,经济社会权是在矫正古典人权缺陷并适应人权发展需要的基础上产生的。经济社会权形成以后,人权观念发生了改变,也就形成了与古典人权不同的内在价值理念。
1.价值理念之一:实质平等
古典人权观念中的平等是抽象意义上的形式平等,而作为现代人权组成部分的经济社会权所追求的平等却是一种实质平等。《人权宣言》说,“在权利方面,人们生来是而且始终是自由平等的。只有在公共利用上面才显出社会上的差别。”这赋予了人一出生就具有抽象而普遍的人权,但是人事实上不可能是完全自由、平等的。“资产阶级提出了自由,这种自由本身又带有巨大的抽象性,往往找不到一个精确的标准来加以衡量。”[12]1020世纪以后形成的现代人权观念考虑到了人的具体条件、需求不同,超越了古典人权中的形式平等观念,更注重实际的平等状况。在发达国家,经济社会权关注社会中的贫困者和弱者,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努力实现社会总体平等的要求。在发展中国家,经济社会权是所有贫困者的要求,因为这是生存的需要,也是所有人平等的前提。从经济社会权所对应的国家义务来看,“认真对待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同时就意味着要去解决社会的整合性、连带性和平等性,包括如何解决收入分配在内的各方面问题。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关注的一个主要问题是对易受伤害群体(vulnerable groups),例如贫困人口、残疾人以及土著人的保护。”[11]5经济社会权的兴起,体现了社会中处于弱势的无产者和贫困者的斗争结果,也是新独立的国家对本国人权提升的迫切愿望,所以经济社会权自始至终都是关注贫困者的权利体系。经济社会权对社会中一些特殊主体比如处于弱势地位的群体给予特别关照将加强了一个社会对实质平等的追求。
2.价值理念之二:创造性自由
人权的核心内容之一是自由,政治性权利偏重于公民的消极自由,而经济社会权更偏重于积极自由的追求,这种积极自由是做某事的自由,或者称为创造的自由。美国学者卡尔·J·弗里德里希认为,按照权利的演进历程可以把自由权的发展分为三个主要阶段,并赋予不同的内涵。第一阶段是自主的自由权,主要体现为“由17世纪传入18世纪,并被洛克在其‘生命、自由和财产’(广义上包括追求幸福)的公式中加以概括的自然权利,再重复一遍,主要是用来保护个人以对抗政府权力”。这种自主的自由权被认为是不变的、不可剥夺的,具有绝对性。到了19世纪,人们逐渐认识到这些权利并非是绝对的、一成不变的。自由的相对性表明了自由是由公民参与政治而形成的,这就是第二阶段的公民参与自由权。20世纪以后,自主的自由权与参与的自由权受到了创造的自由权的挑战,这种新的自由赋予人们免于恐惧和匮乏的自由。“很明显,这些权利不是保护个人以对抗政府或其他当权者的,而是提请公共权力机构注意要让诸如个人自己拥有的那种自由权通过另一些自由而得以实现,后者与自主的自由和参与的自由不同,可以称为创造的自由。”[13]95日本学者芦部信喜同样从一种创造性自由的角度看待经济社会权的目标,他认为从人权的历史展开来看,是“自由权到社会权”或“从免于国家干预的自由”到“由国家实现的自由”[14]39。所以,经济社会权利的内在价值理念是发挥、满足人的创造性,最终实现人的尊严。从根本意义上说,创造性自由其实还是为了挽救传统的自由主义。
3.价值理念之三:人的尊严
古典人权用“天赋人权”、“固有”等不证自明的逻辑范式说明人权的神圣性,与这种先定性权利观念相对应,政府和国家的任务就是不侵犯这些固有的、既定的权利,因而古典人权思想的基本理念是保障人的消极权利。“我们为之自豪的民权法案是设计用来支持‘消极的权利’,来保护个人自由和权利不受侵害;在积极促进自由或权利享有方面,它们并不涉及社会或法律。”[15]191-192自由理念当然一直是人权的内在追求,但在20世纪人权观念发展为现代人权观念、形成两大类基本人权之后,不同的人权内容所体现的价值目标就不太一样。公民与政治权利可以说仍偏重于抽象的平等、自由,而经济与社会权利则明显偏重于人的现实问题,比如生存、保障、发展等。作为积极性权利的经济社会权论证自身的合理性不再依据“天赋人权”,而是实在的个人利益需求,个人需求最基本的目标是保障人的生存,然后提供生活水准,最终实现人的尊严,即所谓“像人一样的生活”。人的尊严是一种权利,也是实现其他目的的基础,而经济社会权利则是实现人的尊严的手段。人权意义上的经济社会权侧重于个体的生存权和社会保障权,在实现生存权的基本目标下去保障财产权、工作权、经济自由,而一切都是为了人的尊严的实现。
四 中国经济社会权利问题反思
从经济社会权形成的原因和内在理念来看,它是商品经济发展的一种必然要求,体现社会对市场自然发展所产生的缺陷的纠正,也体现了对人的尊严的真正尊重。在历史上,经济社会权的兴起是社会弱者斗争的产物,在这个过程中,不管是贫困的无产阶级,还是资产阶级,都付出了巨大的代价。我国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过程中,为了减少社会在抗争中出现的资源浪费和不公平现象,为了维护社会的繁荣和稳定,必须重视经济社会权。
1.中国经济社会权保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从我国改革开放以后的社会发展来看,我国在经济社会权利保障方面取得了有目共睹的成就,但从经济社会权的内在价值理念来看,我国的经济社会权利保障仍存在很多问题。主要问题包括:(1)社会分配不公、贫富差距过大。我国经济建设取得巨大成就,但是社会阶层之间的贫富差距、地区之间不平衡问题越来越严重。世界银行测算我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47,这意味着我国居民的收入不平等已经非常剧烈。(2)近年来中国过度重视经济发展速度,社会保障及其他措施跟不上,社会保障格局也很不平衡。根源于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国家的就业、医疗、教育等社会保障措施仍以满足城市人口的需要为基本目标,对农村人口则没有具体、完善的保障措施,城市居民享受的经济社会利益明显多于农村居民。在城市,社会的贫富分化也导致处于城市社会底层的人无法分享到社会发展带来的利益。而且从现实看,这种差距还有不断加大的趋势,引发诸多社会问题。(3)我国的司法机构在限制政府权力、保障公民经济社会权方面的作用薄弱。虽然通过诉讼来保障经济社会权在世界各地都存在争议和困难,但不代表法院不能起作用,至少通过司法机关限制公权力对公民经济社会权的侵犯还是可以起到很大的作用。当前社会中因拆迁等问题出现自焚、上访等现象与司法机构作用衰微有很大关系。
2.完善经济社会权保障的基本建议
当前,民生改善和经济增长的不协调、不匹配现状越来越突出,收入分配失衡,整个社会未能普遍均等的享受经济改革成果,已经成为阻碍中国社会建设的重要因素。面对经济社会权保障的要求和中国社会现实的困难,从法学理论上说,国家主要应从三个方面进行完善。首先,最重要的是改革和完善目前的社会分配体制,降低社会分配不公,建立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体系。在中共十七届五中全会的公报中,已经提出未来五年国家的重要任务之一是“合理调整收入分配关系,努力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健全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2010年10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社会保险法》,很明显是应对当前社会分配不公和社会保障制度匮乏的一个重要举措。除了制定相应的法律之外,重要的是合理安排国家的预算支出,提高民生保障的比例。相应的,国家的税收法律、预算制度都要做出改进。其次,发挥司法机关在保障经济社会权方面的作用。目前,由于维持社会稳定的政治需要,司法机关对于涉及政府侵权的案件,多采取不予受理的做法,既严重损害司法的权威性,公民的经济社会权利也得不到保障。在未来的经济社会权保障中,司法机构应主要起到限制政府权力、纠正政府缺陷的作用。再次,为了更好地保护经济社会权利,还应创造更加自由的言论空间和监督机制。印度学者阿玛蒂亚·森在《以自由看待发展》一书中就证明,“民主和政治权利的运作甚至能够有助于防止饥荒或者其他经济灾害”。他还提出,“大量的实证证据表明,经济增长更多地与友善的经济环境而不是严厉的政治体制相容。”[16]11所以,保障公民的政治性权利对于保障经济社会权具有重要的作用,因为言论的开放、自由更有利于形成透明、公正的监督机制,可以避免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和浪费。在当前中国,增强权力运作的透明性是经济社会权保障中的一个迫切问题。
结束语
我国正处在改革发展的一个转型时期,社会矛盾突出,为了维持社会的持续、稳定发展,减少社会矛盾激化,必须加强对经济社会权的保障。在实际的经济社会权保障过程中,各种制度的设计都应符合经济社会权的理念要求,尽量实现财富分配和社会保障的公正、平等。“任何国家的经济和社会保障政策的主要目标都是,加强经济活力和社会稳定之间的密切联系,克服二者之间的矛盾。因此,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内容就是,在不破坏经济的前提下缓和社会矛盾,并在不损害社会问题的前提下发展经济。”[17]169从重视实质平等、尊重每一人、加强社会创造力出发,在社会保障、经济制度和法律制度方面进行更深层次的改革就成为当务之急。为了实现实质平等,国家应该赋予农民、农民工、城市低收入阶层以特殊的保障权利,增加低收入者的收入,降低贫富差距。伴随着权利观念的成长,公民个人财产的积累,公民也会拥有更多实现自己经济社会权的物质力量和手段,如此才真正符合和谐社会的建设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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