边际效用论之我见
2011-04-07王海明
○王海明
(北京大学 哲学系,北京 100871)
一 边际效用论:真理还是谬论
边际效用论堪称经济学领域群星灿烂学派最多的流派,该流派包括:1.门格尔、维塞尔和庞巴维克代表的奥地利学派;2.瓦尔拉斯和帕累托代表的洛桑学派,洛桑学派和杰文斯又形成数理学派,而与以奥地利学派为代表的心理学派珠联璧合;3.克拉克代表的美国学派;4.维克塞尔代表的瑞典学派;5.马歇尔代表的剑桥学派;6.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于19世纪70年代初,几乎同时独立发现边际效用论基本原理,因而成为所谓“边际革命”的始作俑者;7.劳埃德、朗菲尔德、古尔诺、杜皮特和戈森等经济学家则是边际效用论的先驱。那么,究竟何谓边际效用论?
哈奇逊界定边际效用论时强调,边际效用论的特征,与其说是效用价值论,不如说是边际主义:“‘边际效用’这个词里重要的部分是那形容词,而不是那名词。”[1]166确实,边际效用论固然属于效用价值论范畴(边际效用论与边际效用价值论是同一概念),却是一种极其特殊的效用价值论,是认为商品价值仅仅决定于商品的一种极其特殊的效用——边际效用——的价值理论,是认为商品价值决定于商品的边际效用的价值理论,是认为商品价值决定于商品最后的单位增量的效用的价值理论,是认为商品价值决定于最后增加的那个单位商品的效用的理论。
因此,杰文斯说:“除了在最后加量已被消费或次一加量将被消费时,我们通常是不要考虑效用程度的。所以我们通常用最后效用程度一语,以表示现有商品量中那极小的或无限小的最后加量或次一可能加量的效用程度。”[2]60“所谓价值,应即指一种商品的最后效用程度。”[2]78门格尔说:“一个具体财货的价值,或一经济主体所支配的该种财货总量中的一定部分量的价值,等于这个总量所保证的各种欲望满足中之最不重要的欲望满足所具有的意义。”[3]83瓦尔拉斯说:“我把被满足的最后欲望强度叫做稀少性,英国人(指杰文斯)叫做最后效用程度,德国人(指维色)称为边际效用。”[4]269“经济学对价值的起源提供了三种较重要的解释。第一种是亚当·斯密、李嘉图与麦克库洛赫的解释,这是英国的解释,把价值的起源追溯到劳动,这种解释太狭窄,因为它未能把价值归之于那些事实上都具有价值的东西。第二种解释说孔迪亚克与J.B.萨伊的解释,这是法国的解释,把价值的起源追溯到效用,这种解释太宽泛,因为它把价值归之于事实上并没有价值的东西。最后,第三种解释,是布拉马基和我父亲A.A.瓦尔拉斯的解释,把价值的由来追溯到稀缺性,这是正确的解释。”[5]105
边际效用论是真理吗?答案是肯定的。因为我们对于商品价值的研究表明,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对于人的使用、消费需要的效用,是商品所具有的满足人的使用、消费需要的效用,是商品对人的使用、消费需要的满足。这也就等于说,使用价值是对人的还没有满足的使用、消费需要的效用,而不是对已经满足的使用、消费需要的效用。因为需要和欲望一旦得到满足,便不再是需要和欲望。需要和欲望之为需要和欲望,便在于缺乏和不满足;满足了的、因而不具有缺乏本性的需要和欲望,不复是需要和欲望。
商品使用价值是对人的还没有满足的需要的效用,意味着:商品使用价值也就是对人的剩余需要的效用,是对人的剩余需要的满足。因此,每个单位商品的使用价值也就同样都是对人的“减去其他商品已经满足的需要”之后所剩余的需要的满足,是对人的减去其他商品已经满足的需要之后所“剩余的需要”的效用,因而也就是最后增加的那个单位商品对人的需要的效用,是最后增加的那个单位商品对人的需要的满足效用,也就是对全部商品所满足的一切需要中最不重要、最后置的需要的满足效用,说到底,也就是商品的边际效用:边际效用就是最后增加的那个单位商品的效用。
举例说,假设现有十只暖瓶。每个暖瓶的价值都同样是对人的还没有满足的需要的效用,都同样是对人的剩余需要的效用,说到底,也就都同样是对减去其他9个暖瓶已经满足的需要之后所剩余的需要的满足,因而也就是最后的那个暖瓶——亦即第10个暖瓶——的效用,也就是暖瓶的边际效用:商品使用价值乃是商品的边际效用。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边际效用,显然意味着:商品使用价值大小并非决定于商品任何效用,而是仅仅决定于商品的边际效用。这一点,堪称边际效用论的伟大发现:“边际主义者重新定义了使用价值,决定使用价值的不再是整体效用,而是边际效用(每多消费一个单位商品的效用)。”[6]9那么,商品交换价值也决定于边际效用吗?是的。
因为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乃是一种因果关系: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所由以产生的原因、源泉和实体;交换价值不过是使用价值对于交换需要的效用罢了。商品之所以能够进行交换,从而具有交换价值,显然是因为商品具有使用价值;不具有使用价值的东西不可能具有交换价值: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的原因、实体和物质承担者。这个道理,正如熊彼特所言,亚里士多德已有洞察:“亚里士多德不仅像后来的经济学家那样清楚地区分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而且他还看出交换价值似乎是从使用价值派生出来的。”[7]97
交换价值实体是使用价值,交换价值是使用价值对人的交换需要的效用,显然意味着,交换价值量的多少大小是由商品的使用价值价值量的多少大小决定的,二者成正比例变化:商品的使用价值越大,它的交换价值便越大;反之亦然。然而,事实似乎恰恰相反,因为正如斯密所指出:“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刚钻虽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须具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8]25这就是斯密200多年前在《国富论》中提出的所谓“价值反论”。这个难题直至100年后,才被边际效用论经济学家所破解。
这一破解的关键,无疑在于发现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边际效用及其递减规律;商品的边际效用随着该商品的增多而递减,因而单位商品使用价值便随着该商品的增多而递减。准此观之,钻石交换价值大,决不是因其效用和使用价值小;恰恰相反,钻石交换价值大,只是因其数量小,因而边际效用大,从而使用价值大。水交换价值小,决不是因其效用大,而是因其数量多,因而边际效用小,从而使用价值小。这样,边际效用递减规律之发现,便科学地揭示了价值反论之假象,说明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完全成正比例变化。倘若没有这一发现,固然不难理解交换价值的实体是使用价值,因而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必定成正比例变化;但是,要科学地证明这个真理却是不可能的。这就是为什么古代思想家们,如亚里士多德和奥古斯丁,甚至李嘉图,大体说来,虽然已经发现了这一真理——交换价值的实体是使用价值——却为到处都可以看到的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成反比例变化的假象所动摇、遮掩和否定。
总而言之,一方面,商品使用价值就是商品的边际效用,因而一种商品的使用价值的大小便完全决定于它的边际效用的大小;另一方面,商品交换价值实体就是商品边际效用:商品交换价值就是商品的边际效用——亦即使用价值——对于换取其他商品的效用。这样一来,虽然只有使用价值是边际效用,而交换价值并不是边际效用,但交换价值实体却是边际效用,因而交换价值量的大小便与使用价值量的大小一样,都是以其边际效用量来衡量:商品边际效用越大,商品的使用价值便越大,它的交换价值便越大。因此,确如边际效用论所言,商品价值——不论是使用价值还是交换价值——完全取决于商品的边际效用:“决定价值量的规律,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表达:一件物品的价值是由它的边际效用量来决定的。”[8]167
二 边际效用论:主观论还是客观论
边际效用论确为真理,却缘何颇受非议?不论中西,最主要最普遍最致命的批评,无疑在于边际效用论是一种主观价值论、主观论的价值理论或主观主义价值论。举例说,荣卡格利亚虽然极高评价边际效用论,但他的《西方经济思想史》第10章的标题就是:“边际主义革命:主观价值论”[10]251。马克·斯考森曾断言“边际效用革命拯救了垂死的科学”,却也将边际效用论叫做“主观效用原理”。[11]169-170施特莱斯勒亦将边际效用论归属于“主观价值理论”[1]166。伊·戈·布留明研究边际效用论的巨著书名就是《政治经济学中的主观学派》。饶有风趣的是,一些边际效用论代表人物,如门格尔,也自以为如此:“价值绝不存在于经济人的意识之外……全然是主观的……所以,价值不只是它的本质是主观的,就是它的尺度也具有主观的性质。”[3]67,92显然,如果边际效用论真是主观论或主观主义价值论,那它就是谬论而不是真理了:任何主观论或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无疑都是谬误而不是真理。那么,边际效用论究竟是不是主观论或主观主义的价值理论?
确证这个问题的起点显然是:何谓主观主义价值论?主观主义价值论乃是一种哲学理论,它所谓的价值,并不仅仅是商品价值或经济价值,而是包括一切价值,如道德价值、政治价值、善恶好坏等等。因此,主观主义价值论公认的代表人物,并不是经济学家,而是哲学家,如培里、詹姆斯、休谟、马奇、罗素、维特根斯坦、卡尔纳普、艾耶尔和斯蒂文森等。该理论的根本特征,如所周知,在于认为主体的需要和欲望是一切价值的源泉和实体,价值存在于主体的需要和欲望之中,是主体的需要和欲望之机能或属性,完全依人的意志而转移,是一种完全主观的东西:主观主义价值论就是认为价值的源泉是主体的需要和欲望的理论,就是认为价值完全是主观的理论,就是认为价值完全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理论。培里说:“价值就其最根本的意义来说,必须被看作意志或爱的机能。”[12]54詹姆斯说:“我们周围的世界似乎具有的那些价值、兴趣或意义,纯粹是观察者的心灵送给世界的礼物。”[13]151马奇说:“没有客观价值。”“价值不是客观的,不是世界结构的一部分。”[14]15罗素说:“关于‘价值’的问题完全在知识的范围以外,这就是说,当我们断言这个或那个具有‘价值’时,我们是在表达我们自己的感情,而不是在表达一个即使我们个人的感情各不相同但仍然是可靠的事实。”[15]123
边际效用论的根本特征,如上所述,在于认为商品价值决定于商品的边际效用:一方面认为使用价值是边际效用,另一方面认为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是边际效用。因此,边际效用论是不是主观主义价值论的问题便可以转换为:价值决定于边际效用的理论是不是主观主义价值论?认为使用价值是边际效用是不是主观主义价值论?认为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是边际效用是不是主观主义价值论?显然,这三个问题可以归结为一个问题:边际效用是不是一种完全主观的东西?如果边际效用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使用价值就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就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商品价值就决定于主观的东西,那么,即使所有经济学家都否认边际效用论是主观主义价值论,边际效用论也仍然是主观主义价值论;反之,如果边际效用不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使用价值就不是一种主观的东西,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就不是一种主观的东西,商品价值就不是决定于主观的东西,那么,即使所有经济学家——包括边际效用论经济学家——都肯定边际效用论是主观主义价值论,边际效用论也仍然不是主观主义价值论。
那么,商品边际效用究竟是不是一种完全主观的东西?答案是否定的。所谓主观和客观,如所周知,原本具有双重含义。一方面,主观指意识、精神;客观指意识或精神之外的事实和事物。另一方面,主观指事物的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属性;客观指事物的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属性。就第一种含义来看,商品边际效用似乎是主观的。因为商品边际效用显然不是商品的事实属性。所谓事实属性,按照价值论的视域,就是不依赖人的任何需要和欲望而存在的属性,如暖气片的保暖属性。这种属性固然能够满足人的取暖需要,却不依赖人的取暖需要而存在,因而属于事实属性范畴。商品边际效用不是商品事实属性,而是商品的事实属性对主体或人的需要和欲望的效用,因而与事实恰恰相反,乃是商品依赖主体或人的需要和欲望而具有的属性,是商品的事实属性与主体的需要和欲望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商品的关系属性。
因此,离开主体或人的需要和欲望,商品自身便不具有边际效用;只有当商品事实属性与主体或人的需要和欲望发生关系时,商品才具有边际效用。因此,边际效用便由商品事实属性与主体需要或欲望两方面构成:商品事实属性是边际效用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载体、本体、实体,可以名之为“边际效用实体”;主体或人的需要和欲望则是边际效用从商品事实属性中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是衡量商品事实属性的边际效用之有无、大小、正负的标准,可以名之为“边际效用标准”。因此,边际效用决不是一种完全主观的东西,而是一种基于客观的主客统一物:就其存在的源泉和实体来说是商品的事实属性;就其存在的条件和标准来说是主观的心理欲望。
就主观和客观的第二种含义——是否依人的意志而转移——来看,边际效用也是这样一种基于客观的主客统一物。因为依据是否依人的意志而转移,需要或欲望可以分为主观与客观两类。所谓主观需要或欲望,也就是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需要或欲望,说到底,也就是特殊需要或欲望。因为每个人的特殊的需要或欲望,如打扑克和下象棋等等,显然都是偶然的、可变的、可以自由选择的,因而具有依自己的意志而转移的主观性。主体特殊需要的主观随意性,决定了边际效用具有主观随意性:满足主体特殊需要或欲望的边际效用就是主观的、特殊的边际效用。
但是,另一方面,边际效用又具有客观性,因为存在着客观的普遍的需要和欲望:“口之于味,有同嗜焉”。所谓客观需要,就是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需要,说到底,就是主体或人的普遍需要。人的普遍的需要和欲望原本都是必然的、不可改变的、不能自由选择的,因而具有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客观性。举例说,每个人都具有饮食男女需要。这种普遍需要之所以是每个人都具有的,岂不就是因为它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吗?主体普遍需要或欲望的客观性决定了边际效用具有客观性:满足主体普遍需要或欲望的边际效用就是客观的、普遍的边际效用。
边际效用之所以是客观的,还因为边际效用的源泉和实体,乃是商品的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事实属性:边际效用乃是商品的事实属性对于主体的需要或欲望的效用。商品的事实属性是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或欲望而存在的。白菜的边际效用,并不仅仅取决于人们的口味,更重要的,还取决于白菜所具有的那些不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事实的属性,如含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钙、胡萝卜素、核黄素等等。如果白菜没有这些属性,而具有其他一些事实属性,比如说,乙肝病毒和艾滋病病毒,我们还能说白菜有用吗?即使一个人不喜欢吃白菜,白菜对于他也是具有营养效用的。所以,白菜因其含有蛋白质、脂肪、碳水化合物等事实属性而具有的效用性,是不依赖主体的口味、嗜好、欲望、愿望而转移的,因而是客观的。
可见,边际效用决不是一种完全主观的东西,而是一种基于客观的主客统一物:就其存在的源泉和实体来说,是商品的客观的事实属性;就其存在的条件和标准来说,是主观的心理欲望。于是,一方面,边际效用便因其标准(主体的需要和欲望)具有特殊性,而是特殊的、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亦即主观的特殊的边际效用,可以称之为主观使用价值:主观使用价值就是满足主体特殊需要或欲望的边际效用,就是特殊的、依人的意志而转移的边际效用。另一方面,边际效用又具有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客观性和普遍性,亦即客观的普遍的边际效用。因为不但边际效用的实体和源泉(商品的事实属性)是客观的、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而且它的标准(主体的需要和欲望)具有普遍性,遂使边际效用也是客观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这种边际效用叫做客观使用价值:客观使用价值就是满足主体普遍需要或欲望的边际效用,就是客观的、普遍的、必然的、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边际效用。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无疑是客观的普遍的使用价值而不是主观的特殊的使用价值,说到底,无疑是客观的普遍的边际效用而不是主观的特殊的边际效用。
边际效用的这种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客观性与普遍性的典型表现,无疑是“戈森定律”或“戈森需要饱和定律”、“边际效用递减规律”、“边际产量递减规律”、“替代规律”和“成本定律”。因为所谓规律或定律,岂不就是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客观的与普遍的东西吗?特别是边际效用论的成本定律——边际效用与边际成本应该且必然相等——最能够显示边际效用的客观性和普遍性。因为商品的最根本的事实属性,说到底,无疑是所谓生产成本,亦即商品所凝结或耗费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与土地。边际效用不以人的意志而转移的的客观性和普遍性,说到底,就是边际效用必然被生产成本等商品的事实属性所决定。因为,如前所述,正如萨缪尔森所言,在自由竞争条件下,边际效用与边际成本必然相等:“ⓐ当消费者达到最大满足时,边际效用正好等于价格。ⓑ当竞争的生产者供给物品时,他们选择使边际成本正好等于价格时的产量。ⓒ因为MU=P而且MC=P,于是得出MU=MC。这样,在完全竞争条件下,生产某一物品的边际社会成本,正好等于以物品或是以所放弃的闲暇来衡量的边际效用。”[15]131
综上可知,边际效用论决非主观主义价值论。因为边际效用的客观性与普遍性表明,边际效用论将价值归结为边际效用,决不意味价值的源泉是主体的需要和欲望,决不意味价值完全是主观的,决不意味价值完全依人的意志而转移。那么,边际效用论是否属于客观论价值理论?答案是肯定的。因为围绕价值——包括商品价值和道德价值等一切价值——的本质问题,形成了四大哲学价值理论:“客观论”、“实在论”、“主观论”和“关系论”。与主观论或主观主义价值论相反,客观论或客观主义价值论乃是一种认为价值存在于客体之中的理论。客观论可以分为两派。一派是温和客观论,其代表人物有柏拉图、亚里士多德、阿奎那、沙甫慈伯利、赫起逊、康德、歌德、黑格尔、摩尔和罗尔斯顿等等。在温和客观论看来,价值存在于客体之中;但是,离开主体,客体自身并不存在价值:客体是其存在的源泉;主体是其存在的条件。这一点,罗尔斯顿说得最清楚:“观赏建构了花的价值,这种价值不是某种与人的观赏无关的、早就存在于花中的价值。但它仍然是这样一种价值:它们虽然表现为人的主观意识的产物,却仍然是客观地附立在绽开于草丛中的鲜花身上的。”[17]153
极端客观论则认为价值是客体的一种可以离开主体而独立存在的事实,因而叫做“实在论”。邦德、布云克、威根斯(Ddavid Wiggins)、麦克道尔(John Mcdowell ) 、博伊德(Richard N.Boyd) 、斯图尔根( Nicholas L.Sturgeon) 、麦考德(Geoffrey Sayre-McCord ) 、普来特斯(mark Platts)以及乔德(C.E.M.J0ad),都属于实在论。他们正确看到:价值存在于客体中。但是,他们却否认主体的需要——及其转化形态——是价值存在的条件,认为价值并不依赖主体的需要、欲望、目的而为客体独自具有,是客体的一种可以离开主体而独立存在的事实,是一种实在,是客体固有或事实属性。这一点,邦德讲得最清楚:“一切价值都是客观的,也就是说,它们是独立于欲望和意志而存在的。……价值是一种独立的存在。在这个世界上,即使没有人,即使没有有意识、有食欲的力量,价值也能够独立存在。”[18]84-85
关系论是认为价值存在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之中的价值理论。关系论观点的代表,有文德尔班、兰菲尔德(H.S.Langfeld)、朱光潜、李德顺等等。关系论貌似真理,因为它正确看到“在孤立的主体或客体身上都不存在着价值”[19]124,于是便得出结论说:价值必产生于、存在于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之中,是一种主客关系。文德尔班写道:“价值决不是作为客体自身的某种特性而被发现的。它存在于与某个欣赏它的心灵的关系之中。”[13]150李德顺说:“价值,既不在现实的世界、事物之外,又不是任何既成的现实事物和它们的属性本身,同时又不是人头脑和心灵的主观现象。那么,它在哪里呢?回答是:价值存在于主客体之间的关系之中,是这种客观关系的状态、内容本身。这种观点,可以叫‘关系说’。”[19]68
不难看出,唯有温和客观论是真理。因为事实确如温和客观论所言,价值存在于客体之中,但是,离开主体,客体自身并不存在价值:客体是价值存在的源泉;主体是价值存在的条件。反之,实在论或极端客观论和主观论以及关系论都是夸大客观论这一真理的某些方面而导致的错误。实在论夸大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方面,因而只看到客体是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而抹煞主体是价值产生的条件和存在的标准,从而误以为价值是客体的一种可以离开主体而独立存在的事实;主观论则夸大价值产生和存在的条件方面,因而把价值产生和存在的条件当作了价值产生和存在的源泉,从而误以为价值存在于主体中;关系论则把“价值是客体的关系属性”夸大成“价值是客体与主体的关系”,把“价值是客体在与主体发生关系时产生的”夸大成“价值是在客体与主体的关系中产生的”,从而误以为价值产生于、存在于主客关系,是一种主客关系。*祥见王海明.新伦理学(上册)[M].北京:商务印书馆,2008:254-264.
显然,边际效用论不是极端客观论或实在论,而是温和客观论。因为边际效用论将商品价值归结为商品的边际效用,意味着:商品价值虽然存在于商品的事实或固有属性之中,却并不是商品事实属性或固有属性,而是商品的事实属性和固有属性对主体或人的需要的效用,因而与事实或固有属性恰恰相反,乃是商品依赖人的需要而具有的属性,是商品的事实属性或固有属性与主体的需要发生关系时所产生的属性,是商品的关系属性。因此,离开主体或人的需要,商品自身便不具有价值;只有当商品事实属性与主体或人的需要发生关系时,商品才具有价值。这样,商品价值便由商品事实或固有属性与人或主体需要两方面构成:商品事实或固有属性是价值存在的源泉和实体;人的需要是价值存在的条件和标准。这不正是典型的温和客观论吗?
三 边际效用论:破解价值反论的科学理论
边际效用论不但是真理,而且是经济学的划时代的伟大发现,因而其诞生被誉为“边际革命”。大凡革命,皆具有必然性。边际革命具有必然性吗?为什么19世纪70年代初,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几乎同时独立发现了边际效用论基本原理?这是西方经济学界多年的热门话题。细究经济思想史,不难看出,边际革命于19世纪70年代初发生确有必然性:它是人类思考价值反论和价值悖论的知识积累的必然结果。
经济学家们所谓“价值悖论”与“价值反论”,无疑是同一概念。但是,细究起来,二者并不完全相同。所谓价值悖论,亦即效用价值论悖论:效用价值论内涵着悖论。因为所谓效用价值论,就是将商品价值定义为商品效用的价值理论。将商品价值定义为商品效用,意味着:商品价值与商品效用是同一概念。这样一来,效用大的东西价值必大,效用小的东西价值必小。可是,有些东西,如水,效用大却价值小;另一些东西,如钻石,效用小却价值大:这就是效用论所内涵的价值悖论。因为效用与价值是同一概念,因而,一方面,说水的效用大却价值小,便无异于说水的价值大却价值小:悖论;另一方面,说钻石效用小却价值大,便无异于说钻石价值小却价值大:悖论。显然,如果价值悖论确实存在,如果效用价值论果真内涵价值悖论,那么,效用价值论就是谬论了。
然而,细究起来,钻石效用小却价值大和水效用大却价值小等现象,所显示的与其说是价值悖论,不如说是价值反论: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大小相反。因为,一方面,“水的效用”,显然是指水满足消费或使用需要的效用,而不是满足交换需要的效用,因而也就是水的使用价值;另一方面,“水的价值”显然是指水的交换价值而不是使用价值。这样一来,“水的效用大却价值小”,实际上是指“水的使用价值大却交换价值小”。“水的使用价值大却交换价值小”,显然并非价值悖论,而是价值反论,亦即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大小相反。
因此,所谓“斯密价值悖论”便是一种误解,无疑应代之以“斯密价值反论”。因为斯密讲的明明是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往往大小相反:“使用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交换价值,甚或没有;反之,交换价值很大的东西,往往具有极小的使用价值,甚或没有。例如,水的用途最大,但我们不能以水购买任何物品,也不会拿任何物品与水交换。反之,金刚钻虽几乎无使用价值可言,但须具有大量其他货物才能与之交换。”[20]25
不言而喻,如果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确实大小相反,那么,不但效用价值论难以成立,而且使用价值不可能是交换价值的实体和源泉,因而不能用使用价值解释交换价值。所以,价值反论和价值悖论都是效用价值论的克星,也都是对同一事实——亦即水和钻石等现象——的解释,因而也不妨像经济学家们那样,就将二者当作同一概念来使用。这样一来,效用论者便必须解决价值悖论和价值反论,证明并不存在价值悖论和反论——亦即证明效用与价值或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是成正比而不是成反比——从而像熊彼特所说的那样:在效用或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建立价值或交换价值理论。否则,效用价值论便难以成立。
熊彼特说:“效用理论起源于亚里士多德。”[21]436确实,效用价值论始作俑者是亚里士多德。然而,令人大跌眼镜的是,竟然与边际革命始作俑者瓦尔拉斯相似,亚里士多德解决价值悖论和价值反论的方法,就已经是引入“稀少性”概念:“稀少的物品比丰裕的物品更值钱,金银就是这样。尽管金的用途较少,但它比铁更贵,因为获得它较为困难。不过,我们也应看到,丰裕的东西比稀少的东西更好,因为我们可以大量地使用它们……难以获取的物品胜过于易于获取的物品,因为它稀少;反之,易于获取的物品胜过难以获取的物品,因为它能满足我们的需求。”[4]10
这些混乱的论述表明,亚里士多德通过引入“稀少性”概念来解决价值悖论,与其说是系统的明确理论,毋宁说是天才的模糊猜测。堪称系统明确解决价值悖论的思想家,恐怕始自达万萨蒂。因为正如熊彼特所言,自1588年达万萨蒂起,150年来,有一大长串效用论思想家对价值悖论“已经解决了十多次了”:“自达万萨蒂起,意大利人最先明确地认识到了应该如何解决价值悖论,认识到了价值悖论并没有对在使用价值的基础上建立交换价值理论构成障碍……我们可以为达万萨蒂之后的150年列出一大长串作家,他们非常清楚地知道效用因素是如何进入定价过程的,而且其中就有几位英国作家。特别是约翰·罗在上面引述的那本小册子中,简要而精彩地阐述了这一问题,而且实际使用的就是水和钻石的例子。不过,我们将仅仅讨论一位经济学家,即加利亚尼,正是他把这种分析发展到了十八世纪顶峰。”[7]450
确实,加利亚尼全面总结了前人的探索,从而得出结论说,价值取决于效用与稀缺性的比例,取决于物品的数量、效用和需求等要素之间的比例:“价值是一种比例;它由‘效用’和‘稀缺性’的比例构成。……空气和水是人类生活很有用的要素,然而它们没有价值,因为它们不具有稀缺性;另一方面,采自日本海岸的一袋沙石可以说是稀少之物,然而,看来它没有什么特定用途,所以它们也不会有价值。”[4]9“包括波那多·达芬沙梯在内的许多人指出,一头真牛犊比一只金小牛更可贵,但它的价值何等低廉。对此,我的回答是:如果真牛犊也像金牛那样稀缺的话,它的价格必定比金牛的价格要高得多,因为对它的需求和它的效用超过了另一个。这些人以为价值取决于单一要素,而没有看到它是由合成为一个比例的众多要素统一而成的。”[4]12
加利亚尼所谓“效用与稀缺性的比例”,显然有“效用与数量成反比例”之意,亦即效用随着数量增多而递减。因此,加利亚尼距离边际效用论的核心——边际效用概念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只有一步之遥了。劳埃德则在19世纪30年代问世的《关于价值概念的讲义》中,发现了物品的价值随着该物品的增多而递减规律,亦即价值递减规律:“假定一个饥肠辘辘只有一盎司食物可供他食用,很显然,这一盎司对于他就有极大的意义。现在假定他有了两盎司,对他来说,这两盎司的意义也还是很大的;但是,第二盎司的意义并不等于单独一盎司的意义……第三盎司的意义也会比第二盎司的小;以此类推,以致无限。随着盎司数量的增加,我们终可达到这样一点,‘通过绝对可靠的特例,进食’,欲望就会完全或几乎完全丧失;在这一点上,就单独一盎司来说,放弃它或保留它,都变得无关紧要了。由此可见,他的食物短缺时,他对现有食物的估计是很大的,换言之,他置于其上的价值是很大的;当食物供给增加时,他对它们的估价就减低了,换言之,他给予它们较小价值。”[4]52
劳埃德不但发现了价值递减规律,而且提出价值仅仅决定于“特殊效用”,而不是决定于“绝对效用”或“一般效用”:“假定某人已有半打上衣,如果你再给他一件,他会回答说,这件上衣对他没有用处。他在这里所说的,并不是这件上衣的绝对效用,而是在他对上衣的需要已经有了充分供给条件下,这件上衣对他的特殊效用……这同上衣的一般意义的效用是大不相同的,不应将两者混同起来。”[4]52毫无疑义,劳埃德的“特殊效用” 相当于“边际效用”;“绝对效用”相当于“总效用”。但是,马克·布劳格据此断言劳埃德发现了边际效用概念,是不能成立的。因为边际效用是最后单位增量的效用,因而只有发现了诸如“最后效用”之类的概念,才堪称发现了边际效用概念。
准此观之,首次发现边际效用概念的当推戈森。劳埃德虽然发现了价值递减规律,却未能科学地论证这一规律。戈森在劳埃德《关于价值概念的讲义》问世20年后,发表《人类关系法则及人类行为规范》,首次科学地论证了这一规律。无庸赘述,戈森科学地论证了价值递减规律,是因为他不但使劳埃德借助具体物品表述出来价值递减规律,通过严谨的科学抽象语言而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定理”,而且发现了价值递减规律所由以发生的原因——需要和欲望递减定律——亦即所谓“戈森第一定律”或“戈森需要饱和定律”。当他进一步从该定律推出所谓“戈森第二定律”时,他发现了“最后原子价值”概念:“如果人们的力量不足以充分获得所有可能的享受资料,人们就必须在这种程度上为自己创造每一种享受资料,即使它们的最后的原子对自己保持同等价值。”[22]39
戈森的“最后的原子价值”与“最后单位效用”或“最后单位价值”显然是同一概念,因而与边际效用也就是同一概念:边际效用岂不就是最后单位效用?因此,戈森首次发现和使用了边际效用概念。确实,如果说杰文斯的“最终效用”、门格尔的“最不重要的满足的重要性”和瓦尔拉斯的“稀缺性”或“得到满足的最后需要的强度”都是边际效用概念,那么,有什么理由否定戈森的“最后一个原子价值”——亦即“最后一个原子效用”——是边际效用概念呢?戈森与这三人的不同,不过在于他未能发现价值决定于边际效用罢了。仅仅20年后,三人便几乎同时独立发现和系统论证了价值决定于边际效用原理——亦即边际效用论根本原理——从而造成了边际革命。
可见,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三人发起的边际革命乃是效用价值论思想家解析价值反论——效用与价值或使用价值与交换价值的大小往往相反——的知识积累的必然结果。这一解析历程,历经两千余年,显示五大累进阶段。第一阶段是亚里士多德和阿奎那等中世纪效用价值论思想家的研究,实质上并没有超过亚里士多德对“价值决定于效用与稀少性”的模糊猜测;第二阶段是自16世纪达万萨蒂到18世纪加利亚尼等众多效用论思想家对价值悖论的系统明确解决,其最高成果是加利亚尼的“价值决定于效用与稀缺性的比例原理”;第三阶段是19世纪30年代,劳埃德的“价值决定于特殊效用而不是决定于一般效用原理”和“价值递减规律”的发现;第四阶段是19世纪50年代,戈森对价值递减规律的科学论证和边际效用概念的发现;第五阶段是19世纪70年代初,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几乎同时独立发现和系统论证了价值决定于边际效用原理,遂致边际革命。
因此,边际革命决非天才的偶然发现,而是效用价值论思想发展的必然结果,特别是劳埃德和戈森思想的必然结果。试想,如果将劳埃德“价值决定于特殊效用”和戈森的边际效用概念——及其价值递减规律——结合起来,岂不就是边际革命的基本原理:价值决定于边际效用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所以,效用价值论发展到19世纪中叶前后,边际革命势必到来。如果没有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或迟或早,必有其他思想家发现价值决定于边际效用原理和边际效用递减规律,造成边际革命。这个道理,马克·布劳格曾有所见。他列举劳埃德、朗菲尔德和西尼尔三人,杜普伊、戈森和詹宁斯三人,还有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三人,最后总结道:“我们现在已经收集到三个‘经济学家的三人小组’,共计九个姓名,他们在1834年至1874年间采用了边际效用概念……这样,根据从1834年至1874年这一段时期内边际效用反复地在不同国家被单独地发现这一事实,我们可以说,当时一定有一种世界各地经济学家共同所有的经济思想的核心,他们的内心的逻辑最后会使他们使用效用理论的工具探究消费者需求。”[1]7
然而,边际革命之所以是革命,主要讲来,显然并非因其必然性,而是因其划时代:边际效用论是一种划时代的伟大经济理论。这种理论的最直接的意义,无疑是科学地破解了困惑经济学家两千余年的“价值反论”。因为边际效用论发现,单位商品使用价值是商品的边际效用,是商品的最后单位增量的效用;商品的边际效用随着该商品的增多而递减,因而单位商品使用价值便随着该商品的增多而递减。这样一来,钻石交换价值大,决不是因其效用和使用价值小;恰恰相反,钻石交换价值大,只是因其数量小,因而边际效用大,从而使用价值大。水交换价值小,决不是因其效用大,而是因其数量多,因而边际效用小,从而使用价值小。因此,交换价值与使用价值成正比:价值反论不能成立。
这样,一方面,经过边际效用论的科学证明,使用价值是交换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存在的实体。另一方面,商品中所凝结和耗费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是使用价值产生的源泉和实体,则是众所周知的不争事实。合而言之,商品中所凝结和耗费的生产要素——劳动、资本和土地——便是交换价值的源泉和实体:它们是使用价值的直接源泉和直接实体,是交换价值的间接源泉和间接实体。因此,虽然只有使用价值是边际效用,而交换价值并不是边际效用,但交换价值实体却是边际效用,因而交换价值量的大小与使用价值量的大小一样,都完全取决于边际效用量:商品的交换价值量与其边际效用量相等。
这就是为什么,熊彼特论及杰文斯、门格尔和瓦尔拉斯的贡献时写道:“他们证明了亚当·斯密、李嘉图和马克思认为不可能证明的事,即交换价值能用使用价值来解释。”[21]241马克·斯考森论及边际革命的意义时也一再说:“它的发现解决了价值悖论,这个悖论曾让从亚当·斯密到约翰·穆勒的古典经济学家们灰心丧气。这一思想也破坏了马克思主义经济学。边际效用革命拯救了垂死的科学。那是令经济学家精神振奋的时代。”[11]169
(本文的写作得到“北京大学创建世界一流大学计划”经费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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