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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明市金融支持农村土地流转的实证研究

2011-04-07黄海棠

湖南人文科技学院学报 2011年3期
关键词:三明市经营权抵押

黄海棠

(三明学院经济管理系,福建三明365001)

农村土地流转是农村经济发展、推进现代农业建设、实现农业第二次飞跃的重要途径。三明市地处福建省中西北部,农业资源丰富,是海峡西岸经济区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沿海港口的腹地。近年来,随着农村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进城经商务工的农民增加,农民对土地的依赖明显减弱,土地流转意愿更加强烈。三明市为适应海峡西岸经济区现代农业发展的客观形势需要,积极创新金融产品、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以期更好的推进农村土地流转,加速现代农村的发展进程。

一 三明市农村土地流转及金融支持的基本情况

(一)三明市农村土地流转概况

目前,三明市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虽然处于阶段性发展状态,但在实践中已显示出强大的生命力。据统计,到2009年12月底,全市实行二轮承包的耕地面积为232.48万亩,占应实行二轮承包耕地的99.3%;已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的农户为45.08万户;已签订耕地承包合同的农户为45.04万户,占应签订合同农户的99.4%。全市土地流转面积达42.6万亩,比上年增加3.1万亩,占承包耕地面积的18.4%。

三明市农村土地流转的主要形式有出租、转包、转让、互换等,其中出租模式运用最为广泛,有28.9万亩,占全市农村土地流转规模的67.8%。近年来三明市积极探索新

的流转模式,先后于各县市试点采用“土地+项目招商”、“统收统包”、“代耕代种”、“合作社+农户”等模式促进农村土地流转。土地流转的主体从农户逐渐扩大到农业龙头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科技人员和外来专业大户。全市流转土地中,流转给农户(含专业大户)的32.3亩,占流转面积的75.8%;流转给农业企业的7.68万亩,占流转面积的18%;流转给农民专业合作社的2.47万亩,占流转面积的5.8%。土地流转也逐步由农户间小规模自发流转向土地集中连片的规模流转发展,在近两年来新增的流转面积中,规模流转占50%左右。同时,土地流转后开发经营的项目大多涉及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带动了一批有竞争力的新兴产业。

(二)金融支持的现状

三明市在推进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积极发挥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经济潜能,以期实现银行、政府和农户的共赢。三明市在农村土地流转方面的金融支持措施率先推出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并推出对流转后农业项目的贴息贷款等。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是指以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附带地上种养物作为抵押物而发放的贷款。2007年明溪县农村信用联社出台了《明溪县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试点办法》,率先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业务,以满足当地农户规模化经营的资金需求。贷款手续简单,时效快。农户带相关证明向农村信用社提交贷款意向申请,信用社组织人员对农户土地进行贷款前勘察和抵押物价值评估,并出具相关的评审报告,贷款审批通过后,为农户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并签订抵押借款合同,发放贷款。其后,农村信用社还会对发放的贷款进行贷后跟踪,直至贷款收回。至2008年12月底,农村信用社累计发放此项贷款588.9万元。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项目贴息贷款率先由沙县政府、农行、农村信用社、邮政银行、财政局、农业局等机构部分于2008年6月联合推出。沙县每年拟安排200万元资金对贴息贷款实行贴息,以更好的解决当地农业项目发展和投入不足问题。仅2008年、2009年两年累计发放贴息贷款2469.58万元。

二 三明市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虽然三明市在农村土地流转的金融支持方面已做了大量的工作,但是仍存在一些问题有待改善和解决。

(一)农村金融机构和农业信贷品种单一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三明市农业逐渐从传统型向林业、药材种植、水果种植、花卉栽培等特色农业转型,带动大批农民致富。目前,有41.39%的农户从事小规模或中等规模特色种养殖业。土地流转后,农户经营在原有农业的基础上涉及多个领域,农民对资金的需求不断增加,绝大多数的农户希望借入资金用于农业生产型投资或农产品流通,且银行贷款成为农民筹资的首选。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机构虽然有农业发展银行、农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银行以及少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等多种类型,但实际上目前在三明市农村,针对农户的信贷品种主要只有农村信用社、农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提供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农业项目贴息贷款,品种单一,难以满足土地流转带来的多样性信贷需求。

(二)金融结算方式落后

土地流转改革后,规模化经营使农村资金流量逐渐加大,但根据对三明地区农民金融知识的调查发现,农村地区公众金融知识严重不足,绝大多数不了解电汇、信用卡、ATM机等的结算支付方式的使用,甚至部分农民未使用过这些金融工具,多数地区未设置ATM机、POS机。土地流转改革后,规模化经营使农村资金流量逐渐放大,现有的农村支付体系中存在的现金结算量大且不及时、票据使用率低以及未设置ATM机、POS机等问题,限制了非现金结算业务的推广,也严重制约了农村经济发展。

(三)农业保险发展缓慢

开展农村土地流转后,农业产业化、规模化程度进一步提高,但由于农业生产抵御自然风险能力较低,且灾害损失程度和范围、理赔比例难以确定,导致经营风险进一步加大。另一方面,农民申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贷款,农户以土地使用权作抵押融通资金,其本身存在风险,也需要农业保险的保障。但目前,农业保险发展缓慢,“三农”保险品种少,三明市仅试点了森林火灾保险、水稻种植保险、农村住房保险和能繁母猪保险等少数几个农业保险品种,难以适应农业发展的要求。并且保险管理服务体系也不够健全,制约了农业保险的发展。

(四)农村信用体系薄弱

农村信用体系不健全,银行放贷风险大,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信贷投放和土地流转的顺利进行。近年来,农村信用环境有所改观,但整体上来看,农民金融知识较为匮乏,信用意识还比较淡薄,农村金融生态环境还需进一步优化。土地流转改革后,对农业生产产业化、集约化必然提出更高的信贷需求,农村信用体系的建设是避免农村金融市场信息不对称及其带来的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有效手段[1]。

(五)土地经营权抵押难度大

首先从法律的角度,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一种不完整的产权,造成承贷主体难以落实。一是法律法规约束土地不能作为贷款抵押物,《担保法》和《物权法》中均规定“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二是现行法律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虽然法律规定农村土地归农民集体所有,但在集体所有制下,土地所有权主体实际上并不明晰,导致银行以土地经营权质押的债权变现难度极大,挫伤了金融部门放贷的积极性,这种土地产权制度的缺陷阻碍了金融要素的进入。

其次,缺乏农村土地专业评估机构。农村流转土地经营权价值确定制度尚未建立健全,由谁评估、如何评估、参照标准、公正监督等事项随意性大,评估的土地经营权价值差异较大,公允性难以让土地经营权人和贷款银行同时接受[2]。

三 优化金融支持促进农地流转的建议

(一)拓宽贷款渠道,开发与创新各类金融产品

首先,商业银行要根据现代农业特征和农村土地流转发展趋势,以当地农村农业发展对金融资本的需求为基础,积极探索多种金融产品,如大棚抵押贷款、农村住房抵押贷款、土地流转抵押贷款、农村土地经营权抵押贷款等。其次,银行设立专门的农村业务部处理农村土地流转贷款业务,专职专办,便于为农民提供各种各样简单方便的业务。如在管理办法上,可采取大额农业贷款和小额农户贷款挂钩的方式;在信贷授信额度上,可以倾向一些实力强、资信好的规模经营主体;在贷款手续上,应以便民为准则,可允许规模经营主体以联保等多种形式。同时需要政府出台相关的实施办法使贷款通道变得更为通畅。如尽快建立一套科学合理的农用土地估价体系,在土地流转时,可委托评估机构对其价值进行评估,以此作为抵押时的价值参考依据。

(二)完善农村支付结算网络

土地流转改变了一家一户分散经营的状况,催生了一批龙头企业、种养大户等规模经营主体,培养了一批新型农民,促进了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加快了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要求更加畅通的农村支付结算网络。一是改进农村支付结算环节。以银行卡为主要载体,普及用卡知识,实现跨行转账功能,减少现金使用量。二是拓展支付结算网络在农村地区的辐射范围,做好支付系统。支付影像交换系统在农村地区的延伸工作,缩短农村地区资金清算周期。三是加强非现金结算业务的市场管理,重点打击金融诈骗。

(三)健全农业保险体系

保险公司要扩大农业保险的品种和范围,增加承保对象。在种植物保险品种方面,除了主要的粮食作物外,还可以拓展到到当地的一些种植规模较大的品种,如水果、花卉等。在家畜保险品种方面,也可以将家畜品种从母猪拓展到乳牛、肉羊、鸡鸭等多种家畜。并对参加种养保险的农户给予一定的保险补贴,鼓励商业性保险公司开展农险业务并给予政策优惠。同时,引导保险公司创新保险产品,为农业产前、产中、产后提供全套保险。组建农业再保险机构,建立省级农业再保险基金。

(四)建立农村信用担保体系

首先,加快农村信用体系建设,将土地流转各类主体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一是应尽快将村镇银行等四类农村新型金融机构接入征信系统,将农民和专业合作社组织的信用信息也要纳入征信系统,并开放基层金融机构的调查功能,使征信系统在土地流转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中发挥重要作用。二是收集整理农户信用信息,尽快完善农村信用体系建设。

其次,要改进和创新“三农”担保机制,需要突破土地承包经营权抵质押限制。一是推动抵押担保制度创新。建议对《物权法》和《担保法》进行修改,取消对土地承包经营权抵押和质押的限制。二是建立政府扶持、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农村信贷担保机制。由政府出资建立贷款风险补偿基金,对因自然灾害引发的担保代偿实行补偿机制,支持各类担保机构开办农业贷款担保业务。

(五)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

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增强农村金融服务能力。一是创新农村金融体制。放宽农村金融准入政策,加快建立商业性金融、合作性金融、政策性金融相结合,资本充足、功能健全、服务完善、运行安全的农村金融体系、构建以农业发展银行等政策性银行为支持,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为主,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辅,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等四类农村新型金融机构为补充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二是根据农村特色,因地制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满足农村多元化的金融需求。建议金融机构根据农业发展的特点,特别是规模农业的发展特点以及农村土地流转的实际,适度扩大贷款额度,延长贷款期限、降低利率等方式,满足农村经营的金融需求。

[1]谢文.农村土地流转金融支持体系研究[D].长沙:中南大学,2010.

[2]张营周.从金融支持土地流转的不适应看农村金融改革[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2010(9):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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