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温州方言中的比较句到比喻句
2011-04-04盛爱萍张虹倩
盛爱萍 张虹倩
(温州大学人文学院,浙江温州325000;复旦大学中文系,上海200433)
提 要 比喻本质上是比较,比较句和比喻句是句法结构和修辞结构的关系,比喻句由比较句在修辞动因的作用下转化而来。温州方言比较句有平比句、强比句、弱比句、极比句四种类型,但其比较句和比喻句存在系统上的不对称:前三类在“借同解释”和“跨域等同”两个修辞动因促动下可以发展为比喻句,而极比句因为是在同一类事物内进行比较并且其中一个比较项是空泛的全体,故不能发展为比喻句。温州方言平比句的一个突出特点是,表示比较项关系的介词可以缺失,由此造成主比项和被比项的无句法并置。因此,温州方言的比喻句有两个特殊现象,一是本体和喻体可以无句法并置,二是本体、喻体可以分别由事物和事件交叉承担。当出现事物和事件交叉承担本体和喻体的情况时,其中的事物其实是在表达中缺省掉了述谓成分的事件,在理解时会积极恢复缺省的述谓性成分以与事件保持对等性。
一、引 言
研究比喻,如果我们改换传统的思路,试图从方言的角度重新审视这一早已被我们熟识的语言现象,理论上就应该为之提供一些怎样的预设和原则?
首先,隐喻作为一种思维方式为全人类所共享,不管人们使用的是什么语言或方言,他们在思维过程中所运用的隐喻都是相同的。然而思维过程只能在语言过程中实现,当隐喻投射到不同语言、方言的句法结构上转换成语言形态的比喻时,就会受到不同语言、方言的结构制约,导致语言形态的比喻呈现出不同的面貌。而比喻在语言形态上的特征,又会反过来影响到比喻的实现方式,导致深层语义结构相同的比喻,在结构类型和修辞效果上往往会呈现出很大的差异。
其次,比喻的形成是一定修辞动因推动的结果,但是修辞动因不可能凭空创造自己的语言形态,它需要在一种语言现有的句法结构中得到实现。虽然说可以将驱动比喻形成的修辞动因概括为“借同解释”和“跨域等同”(刘大为,2010),但是这两种动因却只有在比较的过程中才能体现出来。比喻本质上就是一种比较,因而一种语言或方言中有怎样的比较格式,就制约着这种方言有可能出现怎样的比喻格式。
我们在对温州方言的比较句和比喻句进行研究时,就在这两种格式的关系中深刻地感受到了以上两种原则的作用。由于受到所占有语料的限制,这里不可能对两种格式的关系展开全面的研究,只能选择其中一些比较突出的现象,例如平比句的结构特征进行一些初步的探讨,目的是要观察某种方言的特殊的句法结构对比喻的影响。由于方言缺乏书证,为了利用一些稳定性较强的语料,我们较多地使用了温州谚语、惯用语中的比喻。
二、温州方言中的比较句
温州方言的比较句,可分为平比句、强比句、弱比句和极比句四种类型。所谓比较,就是对两个共享了某种属性的对象加以衡量,为的是了解这两个对象对这一属性的占有程度的差异。比较的两个对象中,一般总有一个是比较的出发点,可称为主比项,记为A;另一个则是比较的参照点,可称为被比项,记为B。作为比较内容的共享属性是比较点,记为X;占有程度的差异则是比较的结果,我们称为比较值,记为Y。这些约定可列举如下:
A:主比项,即比较的出发点
B:被比项,即比较的参照点
X:比较点,即作为比较内容的共享属性
Y:比较值,即比较的结果
比较句就是用来表示比较结果的句式。其实,温州方言的以上四种比较句式,彼此之间在逻辑上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并列关系,而是有所交叉或重叠的。但是对温州方言来说,很可能特别注重的是这样四种比较的结果:
Ⅰ A与B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相同或接近
Ⅱ A比B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高
Ⅲ A比B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低
Ⅳ A比占有这一属性的任何一个对象程度都高或低
第Ⅳ种类型中没有B,原因在于A与之比较的不是一个特定的对象,而是占有这一属性的所有对象。将导致这四种比较结果的过程投射到句法结构上,就形成了温州方言中最常见的四种比较句式。
1. 平比句
平比句是指主比项与被比项占有某一属性的程度相同或接近的句子。平比句的内部比较复杂,但是其中一个重要的差异就在于被比项之前是否出现介词:
1)A+B+X+[一色 /差勿显]Y
该句式是平比句中较为常见的句式,“一色”和“差勿显”是比较值Y,意为“一样”、“差不多”,这种句式的被比项之前没有出现介词。例如(为突出起见,下文在语例中介词缺失处留空一格):
(1)条凳 许条凳长短一色。(这条凳(跟)那条凳长短一样。)
(2)支笔 许支笔颜色差勿显。(这支笔(跟)那支笔颜色差不多。)
由于两例中被比项“许条凳”(那条凳)和“许支笔”(那支笔)之前均未出现介词,它们与主比项“条凳”(这条凳)、“支笔”(这支笔)究竟处在什么关系中,就成了一个值得深究的问题。
2)A+逮/搭+B+X+[一色/差勿显]Y
如果被比项之前出现了介词“逮/搭”,就形成了平比句的另一种句式:
(3)许件逮吾件衣裳样式一色。(那件衣服跟我这件衣服的样式一样。)
(4)小林搭佢阿爸脾气差勿显。(小张跟他爸的脾气差不多。)
例(3)的被比项“吾件衣裳”和例(4)的被比项“阿爸”之前均出现了介词“逮/搭”。应当指出的是,这里的“逮/搭”是一个表比较的介词,相当于普通话里的介词“与”、“跟”、“和”,而不是表并列关系的连词“与”、“跟”、“和”。
2. 强比句
强比句是指主比项在共享属性的占有程度上强于被比项的句子。温州方言中强比句主要有以下句式:
1)A+ 逮 /搭 +B+Y1+(Y2)
该句式中的Y1和Y2均为比较值,区别在于Y1是定性值,如下例中的“轻松”、“高”,而Y2是定量值,如下例中的精确值“三公分”,模糊值“一点”。定性值Y1的出现有句法上的强制性,而定量值Y2则是可选的。
(5)踏自行车逮乘车轻松喱。(骑自行车比坐车轻松一些。)
(6)渠搭吾长(三公分)。(他比我高(三公分)。)
例(5)中“轻松”和“喱儿”均为比较值Y,表示比较的结果。其中“轻松”充当Y1是定性值,“喱儿”充当Y2是定量值。例(5)中Y1、Y2均出现,而例(6)中可以只说“渠搭吾长”,只出现定性值Y1(长),也可以出现定量值Y2(三公分),说成“渠搭吾长三公分”。
2)A+Y1+B+Y2
(7)阿姊大阿妹三岁。(姐姐比妹妹大三岁。)
(8)株树高许株树十公分。(这棵树比那棵树高十公分。)
这种句式跟上一句式相比区别在于:由于介词“逮/搭”的缺省,导致定性值Y1和被比项B之间的语序发生变化。如果有介词“逮/搭”则被比项处于定性值Y1之前(如例7),如果介词“逮/搭”省略,则被比项处于定性值Y1之后(如例(7)、(8))。另一特点是在这一句式中,定量值和定性值的出现都有句法上的强制性,前者必须有后者的呼应。
3. 弱比句
弱比句是主比项在共享属性的占有程度上不如被比项的句子。语义上的弱比未必一定用否定形式来表达,但这里的弱比是句法上的,结构上通常以否定的形式出现。主要句式有:
1)A+冇+逮/搭+B+Y
(9)自开店冇逮打工好。(自己开店不比打工好。)
(10)个村冇搭许村大喱。(这个村不比那个村大些。)
该句式的特点在于介词“逮/搭”之前有否定词“冇”,而比较值则一定是强比的,如例中的“好”、“大”,这样一经“冇”的否定,强比的值就转化为弱比的值,整个句式也就成了弱比句。
2)A+冇+Y+似+B
(11)小红冇高似小刘。(小红不比小刘高。)
(12)高楼冇好似平台盖。(高楼不比平房好。)
这一句式中介词“逮/搭”未出现,却出现了介词“似”,也导致被比项B与比较值Y之间的位置发生变化。而在否定词“冇”作用于强比值造成弱比关系上,它与前一式是相同的。
4. 极比句
极比句是指在占有某一属性的全部对象中,主比项的占有程度比所有其他对象都高或低的句子。所以它的被比项不是一个独立的B,而是去掉了主比项A之后该类对象的一个全集。极比句就是拿这个缺少了A的全集与A相比,凡A强于全集中所有对象的,是极比句中的强比;凡A弱于集中所有对象的,是极比句中的弱比,这样极比句就有了两种类型。
1)A+逮/搭+何乜/何乜人+沃+Y
这是极比句中的强比句,主比项位于被比项之前,如:
(13)支笔逮何乜沃重要。(这支笔比什么都重要。)
句式中的“何乜”和“何乜人”意为“什么”、“谁”,“沃”相当于普通话里的“都”。该句式表达是主比项在占有某一属性的所有对象中,它对共享属性的占有程度最高。如例(14)在共享“跑”这一属性的所有对象中,主比项“小王”比占有该属性的任何一个对象程度都高。
2)何乜/何乜人+逮/搭+A+沃+Y
这是极比句中的弱比句,主比项位于被比项之后,如:
(15)何乜逮个支笔沃新(喱)。(什么都要比这支笔新(些)。)
(16)何乜人搭你沃灵(喱)。(谁都比你聪明(些)。)
后一句式与前一句式的区别在于前一句式表达的是某一特定对象在占有共享特征的所有对象中程度最高,而后一句式则表示程度最低,故而任指代词“何乜/何乜人”与特定对象的位置在两个句式中也相反。然而,无论是哪种句式,极比句都是通过将特定对象跟集合内所有对象相比较,以达到说明其比较值处于极端的性质的目的。
三、温州方言的比较句系统与比喻句系统
1. 句法结构向修辞结构的转换
人们在交际和认知过程中有着无限的扩张欲望,然而由于语言形式负载量的有限性,只有那些最为普遍、最为概括的语言功能,才会被编码为语法功能并得到语法形式(句法结构)的表现,可以说语法功能编码的正是人类认知经验中最为基本的场景。句法结构的有限性和人类表达交际欲望的无限性产生了巨大冲突,为了表达认知经验和交际意图中个别的、具体的功能要求,人们在句法结构的基础上,加上更多的认知变量和交互变量,从而形成修辞结构,以便使那些个别的、具体的功能要求也能得到语言结构上的表现。“句法结构是抽象层次最高的修辞结构,修辞结构是一定动因下句法结构的变异和组合。”(刘大为,2009)句法结构和修辞结构处于连续统的两端,当句法结构受制于一定的修辞动因之后就转变为修辞结构。
2. 比较句发展为比喻句的两大动因:借同解释与跨域等同
比喻源于比较,比喻句在本质上也是比较,必须在比较中进行。比较之所以会向比喻发展是因为加进了两种动因:借同解释和跨域等同。
所谓“借同解释”指的是言者认定听者对喻体掌握一定的知识,并通过确认本体与喻体的等同关系,来促使听者借用对喻体的已有知识来理解本体。
所谓“跨域等同”是指本体与喻体分处于不同的认知域,要实行“借同解释”的话势必就要将这两个认知域等同起来,“听者必须将另一认知域中关于Y的知识投射在这一认知域中的X上,X才能按照言者的意图得到解释,从而形成了一个跨域等同的比喻构式。”(刘大为,2009)乔纳森·卡纳(1989)说“比喻是认知的一种基本方式,我们通过把一种事物看成另一种事物而认识了它”,为什么能将“一种事物看成另一种事物”呢?原因就在于“借同解释”和“跨域等同”在起作用。
温州方言的比较句无论怎样变化,只要能接受这两种动因就都能演变成比喻句。试看:
(17)条凳逮许条凳长短一色。(这条凳跟那条凳长短一样。)
(18)头摇起逮百楞鼓儿一色。(头摇晃起来跟拨浪鼓一样。)
(19)个女娒娒面色逮树叶一色黄。(这个女孩子脸色跟树叶一样黄。)
以上三例均使用了比较句中表示等同关系的平比句句式“A逮B一色”。从语感来看,例(17)是一个“纯”的比较句,而从例(18)到例(19)比喻的“意味”越来越浓。从以上三个例句的差异,我们可以清晰的看到温州方言的比较句向比喻句发展的过程中,“借同解释”和“跨域等同”这两个修辞动因所起的作用:
例(17)之所以看起来是一个“纯”的比较句,是因为该句只是陈述了一个事实——(经过比较后发现)两条凳的长短一样,这两条“凳”在听者的认知中并没有知识上差别,言者不想,也无法利用其中的某一个去帮助听者理解另一个。
例(18)相对于例(17)而言加入了“借同解释”的修辞动因,言者认定听者了解“百楞鼓儿”摇晃的样子,却不知道现实中某个人“头摇晃起来”的状态与程度,所以要借助“A逮B一色”的句法结构,帮助听者借用对百楞鼓儿摇晃的认知来理解头摇的状态。A和B在“摇”的性状上等同,属于同一个认知域,B之所以成为喻体,是因为关于B的知识为受话者已知,可以成为他理解A的基础——通过把A类比成B而理解它。
例(19)相对例(18)而言似乎比喻的“意味”更浓,是因为在“借同解释”的同时还加入了“跨域等同”的修辞变量。“女娒娒”和“树叶”是两个相差甚远的认知域中的对象,现实中我们完全不可能将它们等量齐观起来。但是认知的基本原理告诉我们,对一个已知(喻体),一个未知(本体)的两个对象来说,它们所处的认知域相隔越远而我们又将它们视为同一类对象,就越能在一个全新的视角下,通过喻体的知识去发现本体上通常难以发现的特征。这一个“女娒娒”的脸色究竟憔悴到什么程度是我们未知的,但是枯黄的树叶是怎样的,却是每个人都已知的。一旦将这两个不同认知域的对象视为同一,就能通过将树叶的枯黄投射到“女娒娒”的脸色上而真切、生动地感受到后者的状态。
“跨域等同”一定蕴含了“借同解释”,而“借同解释”却不可能蕴含“跨域等同”,所以接受了“跨域等同”的比喻通常看来是更为典型的比喻。
3. 温州方言中比较句与比喻句:系统上的不对称
温州方言四种常见的比较句类型中,除了以上论证的平比句,强比句(例(20)、(21)、(22))和弱比句(例(23)、(24)、(25))加上“借同解释”和“跨域等同”这两个修辞变量后也能发展为比喻句。由强比句发展而来的比喻句如:
(20)渠徛起逮盘屿撑篙还高。(他站起来比盘屿撑船用的竹篙还高。比喻一个人身高很高。①)
(21)问渠搝哩钞票逮搝猪牯银还难。(向他要点钱比要公猪配种费还难。猪牯,配种公猪。猪牯银,专养配种公猪的农户等客户家的母猪生下的小猪出窝时向客户索取的费用,常会遇到久拖不付甚至不了了之的情况。比喻要钱难。)
(22)个后生逮棺材下蟛蜞一色,逮鬼还灵。(这个后生跟棺材下面的小螃蟹一样,比鬼还要机灵。比喻处事灵活。)
由弱比句发展而来的比喻句如:
(23)比不上别人一条脚肚毛。(比不上别人腿上的一根汗毛。比喻相差甚远。)
(24)千杠万杠比不上一杠。(千杠万杠(的嫁妆)比不上一杠(轿子里的新娘)。比喻娶亲钱财不重要,人是最重要的。)
(25)带外甥孙比不上摸脚后跟。(带外孙还不如摸摸脚后跟。比喻抚养外孙辛苦、徒劳无功。)
比较句与比喻句之间天然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比喻源于比较,以上的论证表明,比喻就是比较受制于“借同解释”和“跨域等同”这两个修辞动因的结果。如果离开了特定的比较句,这两个修辞动因也就失去了作用的对象,比喻当然就无法进行,所以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一种方言中的比较句决定了比喻句的基本类型。
但是否比较句的类型就与比喻句的类型保持着绝对对称的关系呢?我们发现温州方言中的极比句是无法接受上述两个修辞动因的,因而也无法向比喻句转化——
(26)阿强脚手逮何乜人沃快(喱)。(阿强的动作比谁都快(些)。脚手:动作。)
(27)何乜人逮你沃背快(喱)。(谁都比你背得快(些)。)
(28)哑佬勿会讲,肚里逮何乜人沃灵清。(哑巴(虽)不会说话,(但)肚子里比什么人都清楚。)
原因就在于:
第一,我们已经将极比句的基本特征概括为,它的“被比项不是一个独立的B,而是去掉了主比项A之后该类对象的一个全集”,换言之,极比是在同一类对象的内部进行的。如在例(26)中“阿强”(主比项)加上了任指的“谁”(被比项),就等于所有“会跑步”的对象组成的类别的全部成员。如果这里的“谁”不限定为指向“人”,那么这个类就包括了人和所有“会跑步”的动物。如果限定为“人”,类中的成员就更少了。无论哪一种情况,比较都在“会跑步”的类别内进行,而所有“会跑步”的成员都处在同一个认知域内,所以极比句无论如何是不可能接受“跨域等同”的修辞动因的。
第二,正因为“谁”是主比项之外所有的成员,无法寄托一个对比喻接受者而言的已知的“跑步”速度去解释主比项未知的速度,因而也就无法接受“借同解释”的动因。
极比句不能用于比喻,其实最关键的原因还在于,既然比喻就是“通过把一种事物看成另一种事物而认识了它”(乔纳森·卡纳,1989),也就是要将喻体的特征加到本体上去,从而透过这一特征看到本体上原先被我们忽略或者无法认识到的特征,所以无论哪一种比喻,都要求在两个具体的、有着特征差异的对象之间进行,才有可能用我们对一个对象的已知去解释对另一个对象的未知,或者用这一认知域的特征去解释另一认知域的特征。极比句的一个对象是具体的,另一个对象却是一个空泛的“全体”,正所谓“A与之比较的不是一个特定的对象,而是占有这一属性的所有对象”,所以是没有实际的比较对象的,比喻也就无法建立起来了。
四、温州方言比喻句中的两种特殊现象
在比较研究中,越是高层次——也就是越少依赖于习惯性的约定而越多依赖于认知和人际互动的普遍规律的语言现象,方言之间的差异就越小,反之在较多依赖于习惯性约定的低层次语言现象上,方言之间的差异也就会比较明显。比喻本身显然受制于人类认知、互动的普遍规律,所以方言之间甚至语言之间比喻在基本类型以及运作方式上往往是一致性大于差异性,而更值得比较者关注的,倒是在低层次上比喻具体的语言表现形态,由于受到了该方言句法特征的制约而显示出与其他方言的明显差异。不仅如此,我们还能从中观察到这些特征不仅制约着比喻的展开方式,还会影响到人们将如何在认知上处理这一比喻,在获得不同的认知经验的同时产生不同的语言效果。
1. 介词缺失与平比句中的无句法并置
温州方言中一个颇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它的平比句中主比项和被比项之间可以不出现介词,二者之间也就可以不发生通常意义上的句法联系。从修辞的角度关注这一现象,就会发现这一个小小介词的缺失带来了认知上的巨大差异,使我们在语义构成完全相同的情况下能够从一个比喻中获得更为鲜活而灵动的经验。
1)平比句的两种类型与介词的作用
如前所述温州方言中的平比句如果从是否出现表比较关系的介词“逮/搭”,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类型,相应所由形成的比喻句也应该有两种不同的类型:
第一种类型:
(29)纱帽翼逮扁担一色(长)。(纱帽的帽檐跟扁担一样(长)。)
(30)两手搭天络瓜一色。(双手跟丝瓜一样。比喻无精打采。)
(31)眼乌珠瞪起逮荸荠白一色。(眼珠子瞪起来跟削了皮的荸荠一样。比喻人眼睛瞪得很大。)
第二种类型:
(32)肚肠 镬膛墨一色。(肚肠(跟)灶灰一样(黑)。比喻人心肠不好,人品差。)
(33)个媛主囡儿腰 杨柳枝一色。(这个姑娘的腰(跟)柳条一样。)
(34)个后生皮水 黑炭一色。(这小伙子的皮肤(跟)黑炭一样。)
在第一种类型中由于介词“逮/搭”的存在,使得两侧的名词性成分处于严密的句法控制之下。如例(29)介词强制性地将“纱帽翼”置入与“扁担”的语义关系中,规定了二者只能以主比项、被比项的方式相互作用。我们知道,句法的作用很大程度上就在于提供给理解者以明显的指引标记,使得他的理解活动能够在轻松、便捷、高效的状态中最准确地把握住句子的意义;另一方面却会导致语言理解者的依赖心理,他对于话语的认知只能按照句法规定的唯一路径循规蹈矩地展开,总是处在一种被动接受的状态中。
2)无句法并置现象
第二种类型(如例32)与第一种类型(如例29)相比,典型的差别就在于例(32)中由于介词的缺失,两个名词“肚肠”和“镬膛墨”直接地并列在一起,没有任何句法信息可以显示它们之间应有的关系。这就是所谓的无句法并置的现象:一段话语中若干词语在没有任何句法标志的情况下排列在一起。
为了更清楚地解释这类现象,让我们先转向文学语言——其实无论是古代汉语还是现代汉语的文学语言中,这种无句法并置的现象都是大量存在的:
(35)杏花 春雨 江南(虞集《风入松》)
(36)疏钟 夜火 寒山寺(王士祯《夜雨题寒山寺,寄西樵、礼吉》)
(37)方糖。牛奶。亮闪闪的小罐子。方形的纸巾。白瓷杯冒着丝丝热气。(李晓《秋日的下午茶》)
(38)坠下地了,黄色的槐花,感伤的泪。(何其芳《古城》)
可以设想,由于并列置放着的若干语言单位之间没有任何句法形式可以暗示它们之间应该具有的联系,阅读者原先习惯的、依赖句法形式而进行的理解方式一下子难以为继了,他被迫着去上下搜寻,试图通过发现一切可能的信息来重建这些单位之间最佳关联。例如“黄色的槐花”与“感伤的泪”之间究竟应该是一般的并列关系,还是比喻关系呢?如果是比喻关系,它们两个又究竟应该谁是本体谁是喻体呢?没有句法标记,也就没有绝对的答案。然而一个确定无疑的事实却是,阅读者的主动求解的欲望被刺激了起来:一方面,他相信由于这些语言单位出现在一个完整的语篇中,或者本身就是一个独立的语篇,它们之间必定是有一种最佳关联的;一方面语篇的语言层方面却没有提供关联的句法标记,究竟哪一种关联才是最佳的,阅读者只有自己去建立。于是他不得不去努力地搜索、发现、想象、比较、建构……他自身以往的经验也被调动了起来,加入到语言的理解中。正是在这样一个过程中,词语提供的感知觉基础得到了最细致的关注,主动探求的欲望被最大限度地激活,想象力在这样的过程中也得到了最充分的展开,语言表达因而达到了最为生动、鲜明的效果。完全可以做一下这样的尝试——无论给“杏花春雨江南”添加上怎样的句法标记以及相应的附加成分,都会发现——其表达效果都不如将这三个词语直接地排列在一起。
可见语言的理解中存在这样一条规律,句法提供的信息越完整,理解者的思维越怠惰,反之句法信息越简略甚至丢失,则理解者的思维越积极。
3)无句法并置与比喻关系的理解
例(32)中“肚肠”和“镬膛墨”之间的无句法并置其实也是如此。可以想象,如果和(29)一样有介词“逮/搭”在起标志作用,理解者的认知就能很容易地将直接受介词制约的“镬膛墨”处理为被比项,而将“肚肠”处理为主比项,并进一步根据语感中对“借同解释”的把握,积极地用“已知”、“未知”的原则来处理二者在认知经验上的关系,也即将“镬膛墨”作为一种熟知的经验积累来积极搜寻,并将能够轻而易举搜寻到的最为鲜明的特征“黑”赋加到“肚肠”上去,并通过这种附加努力发现平时被我们疏忽的相应特征。介词的关系具有一种强制性,即使在难以用日常的经验对二者进行认知处理时,也会强制着我们将认知处理的范围扩大到“跨域”,在超越日常经验的更大的范围内搜寻它们可能有的经验联系。可想而知,有了介词的强制,“肚肠”和“镬膛墨”之间的比喻关系就能很轻松地建立起来。
可是现在“逮/搭”缺失了,失去了句法依赖的理解者因为难以断定其间的关系而陷于困惑中,在温州方言的比喻中——特别是在谚语中,喻体的特征如“黑”、“长”等通常也被省略,于是理解又失去了一种依托。可想而知,面对这样一个句式,理解者所处的境遇非常相似于上述文学语言的阅读者。在积极探索它们之间可能存在怎样的句法联系的过程中,主动探寻的欲望和想象力同样会被刺激起来。
“肚肠”和“镬膛墨”之间的关系还比较显豁,有的关系则稍微隐晦一些(如例(39)、(40)),或者比喻关系建立在两个事件之间(例(41)、(42)):
(39)渠做事干个本事逮风车一色。(他做事的能力跟风车一样。比喻处世圆滑。)
(40)个脑搭降落伞一色。(这个人的脑子跟降落伞一样。比喻头脑迟钝、不够用。)
(41)讲起话 花开差勿显。(说起来话来(跟)花开一样)
(42)细囡走路 线牵一色。(女孩走路(跟)用线牵着一样。比喻走路慢、斯文。)
在难以发现它们可能在哪一方面建立起怎样的关系的同时,就会激起更加主动、更加活跃的思维活动,经验储存中被唤醒的成分也会更加充分、活跃,从而得到更为鲜明的形象感受。当然,理解所花费的时间也会更多。
在文学语言中无句法并置是一种明显的修辞手段,它的语言形式非常醒目、异常,使得人不得不去注意它。而在温州方言的比较句和比喻句中,它已经成为一种平常的语法格式,被人们习惯性地使用。如果对这两种现象进行心理实验的话,一定会发现前一种形式的理解需要耗费较多的时间,说明理解者所进行的认知活动非常复杂、丰富和活跃;后一种形式则由于习惯化的力量,理解花费的时间会比较短。但是如果将它与带有介词的相同现象进行比较,那么有没有介词,理解的时间肯定会显示出明显的差异。由于理解花费时间的多少,往往与对于语言意义的关注程度,与唤起的经验想象的主动程度、丰富程度正相关,所以我们可以这样推论,一种方言的比喻如果必须依赖于介词才能进行,那么它与温州方言不依赖介词就可以完成的比喻相比,其生动的程度肯定会低于后者。
2. 比喻中事物与事件的交叉
1)比喻成立的基本条件:本、喻体在事物、事件上的一致性
一个比喻的形成,本体和喻体之间应该具有对等关系,也就是说本体若是事物,喻体也应该是事物,本体若是事件的话,那么喻体也应该是事件。这里的原因非常简单,比喻首先是在比较,可是事物与事件之间不具有可比性,比较根本就无从发生。就比喻而言,比喻最终的结果就是将喻体的特征转而赋加到本体上,可是事物与事件是性质完全不同的认知对象,完全没有特征相互转移的可能。所以以下这些比喻,在普通话中是不被允许的:
(43)*这个女孩子像树叶变黄一样。
(44)*这个女孩子住院了像枯树叶一样。
(45)*这双鞋跟鱼卖臭掉一样。
2)事物与事件的交叉及其理解策略
可是在温州方言中,这样的语例不仅在日常生活中常见,谚语中的比喻也经常是这样的:
(46)肚饿爻 瘪蟹一色。(肚子饿了(跟)干瘪的蟹一样。爻:体助词,相当于“了”。)
(47)个人佝拢 虾蛄弹一色。(这个人蜷曲着(跟)琵琶虾一样。)
(48)臀塌爻 饭甑一色。(屁股垂下来(跟)饭甑子一样。比喻不整齐、不紧凑。饭甑是一种用来蒸食物的炊具,形似木桶,有屉无底。)
例(43)到(45)在普通话中不被接受的比喻及表达方式,如果译成温州方言都是正常的句子,如:
(49)个女娒娒 树叶变黄爻一色。(这个女孩子(跟)树叶变黄一样。)
(50)个女娒娒住院逮枯树叶一色。(这个女孩子住了院跟干树叶一样。)
(51)个鞋逮鱼卖臭掉一色。(这双鞋跟鱼卖臭掉一样。)
将一个实体对象“女孩子”与一个过程“树叶变黄”相提并论、对等比较,逻辑上完全说不通,认知上也是无法实现的。看来这是一种语言悖理的现象。可问题就在于,这种语言形式上的悖理会不会将理解者的思维引向混乱呢?
其实语言中大量存在着悖理的现象。例如“这件事我忘记了”实际的意思是“这件事我遗忘了”,形式上却因为“记”的存在,还有“这件事我记住了”的一重意思,“质量”、“窗户”等莫不如此。然而这种悖理并没有造成语义上的混乱,原因就在于人们在理解这些词语时,思维早已越过了字面上的悖理,由于约定俗成的力量直接导向了词语事实上的所指。
然而温州方言比喻中由于事物、事件的交叉而造成的悖理却没有这么简单。“忘记”之类的悖理发生在词语的内部形式中,而使用中人们更多关注的是词语的实际功能,只要进入熟练使用的状态,内部形式往往是被忽略掉的。更重要的是,这些词语都是个别现象,可以一个个地默认这些词语的内部形式和实际功能之间的约定俗成关系。比喻中本体、喻体可以由事物、事件交叉承担,却是一种结构关系的体现,这意味着会不断有交叉关系的新比喻形成,理解者无法一个个地用约定俗成的默认来对付它们,也无法忽略比喻的实际构成而一下子领会到比喻的意义。对待这样的比喻,一定会有一种特定的理解策略。
我们知道,事物与事件的差别在于前者是孤立的,后者却是事物处在某种动态或者静态的关系中而形成的。因而一个事物性的对象如果接受了一种述谓性的关系,就会向事件转化。由此可知,要理解“个女娒娒树叶变黄爻一色”之类比喻,认知中就必须恢复两个事件的对等关系,也就会不由自主地补出“个女娒娒”作为一个事件所缺失的述谓性成分。从修辞角度看,这同样会激发理解者唤醒自己的经验贮存,去想象“个女娒娒”身上发生了怎样的过程或是具备了怎样的属性,就不仅能与“树叶变黄”保持一种对等关系,而且能在二者的相似中发生一种美妙的比喻关系。可想而知,这样的比喻同样需要更长的理解和体验的时间,也会促使理解者的注意力长久地停留在词语的意义上,琢磨更合适的语言关系。理解者的求知欲被刺激起来了,比喻的理解不再是一个被动接受的过程,而成了一个主动寻找和建构的创造性过程。比起直接列出两个事件的比喻来,这样比喻的表达显然能够达到更为鲜明和生动的效果。
3)比喻中事物与事件何以能交叉?
就共时平面而言,我们只能将温州方言的比喻中事物与事件的交叉解释为一种语言习惯。它通过各种实际的用例,尤其是谚语中的比喻的流传而得以保持,成为人们在使用比喻时的一种下意识的规则。这样的解释当然是合理的,但是对问题的解决其实并没有提供怎样的有用信息。能否从温州方言的语言结构入手,尝试一种更有说服力的解释?
比喻的本体和喻体可以无句法并置可能是问题的答案所在。一般情况下,介词的出现会把事物与事件的差别放在鲜明对比的状态中,从而限制着事物、事件以本、喻体的身份出现在同一个比喻中。当介词缺省后,事物与事件的对立模糊了,加上理解者会主动调整二者的关系,恢复它们作为事件的对等性,它们在同一个比喻中交叉出现就成为一种可以接受的事实。
就另一个方面来看,由于介词的分界作用,它的出现能够容忍介词两端的词语都保持一定的长度。当介词缺省分界作用不再时,如果承担本体、喻体的词语因为都表述了一个事件而长度过长,接受时就会因为难以分界而产生一定的识别难度,从而迫使使用者削减长度,其最便捷易行的方法就是删去一个事件的述谓部分而保持另一个事件的完整性,这一完整的事件框架就会作为一个坐标,刺激理解者进行补充而恢复另一个事件的完整性。作为对这一观点的佐证,我们发现以下这种比喻(例(52)a、例(53)a虽然完整,但一般不这样用:
(52)渠冇银还债 狗儿匄火烫爻一色。(他无钱还债,(跟)小狗儿被火烫伤了一样。比喻非常焦虑。)
(52′)渠逮狗儿匄火烫爻一色。(他就像小狗儿被火烫伤了一样。)
(53)阿红伉阿三结亲,稻杆绳伉丝线打繓一色——不相称。(阿红与阿三结婚就像稻杆绳与丝线打结一样,不相称。)
(53′)阿红伉阿三结亲,稻杆绳伉丝线一色——不相称。(阿红与阿三结婚就像稻杆绳与丝线一样,不相称。)
例(52)在语言实际使用中,作为本体的事件“渠冇银还债”往往会省略述谓部分“冇银还债”,变成例(52′)。例(53)在实际使用中也往往会省略作为喻体的事件“稻杆绳伉丝线打繓”中的述谓部分“打繓”,从而变为例(53′)。可见,当介词缺省时,如果本体事件或喻体事件的长度过长,那么在实际的表达中,往往不是作为本体的事件缺省掉述谓部分,就是作为喻体的事件缺省掉述谓部分。
以上结论或许多能够解释介词缺省的语例,但对例(50)、(51)这些保留介词而仍有事物、事件交叉的语例并不适合。对后者,可能还有更深刻的原因在起作用。
4)温州方言比喻中事物、事件关系的类型
由于温州方言允许事物、事件在本体、喻体的关系中交叉出现,使得我们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观察比喻的类型:
a.A事件+B事件+[一色/差勿显]Y
(54)个媛主儿做事干搭虱爬过差勿显。(这女孩子干事情,就跟虱子爬过一样。比喻事情干得慢。)
(55)个细儿走山路 鸟儿是云当中飞一色。(这男孩走山路(跟)小鸟在云中飞一样。)
(56)个媛主儿唱歌 鸭叫一色。(这姑娘唱歌(跟)鸭子叫一样。)
b.A事物+B事件+[一色/差勿显]Y
(57)新放学的学堂细儿 老鼠儿还亲一色。(刚放学的小学生(跟)老鼠娶亲一样。比喻热闹得很。)
(58)个细儿搭老鼠眙见猫一色。(这个孩子跟老鼠见到猫一样。)
(59)个后生手背搭乌龟壳裂爻一色。(这小伙子的手背(开裂了)跟乌龟壳裂了一样。)
c.A事件+B事物+[一色/差勿显]Y
(60)个后生闯出个祸 薛刚一色。(这个小伙子闯了祸(跟)薛刚②一样。)
(62)渠酒喝醉爻逮苍蝇一色。(他喝醉了酒跟苍蝇掉了头一样。)
有时作为本体的事件也会省略陈述部分而以事物的面貌出现并与做为喻体的事物同时出现,从而形成单纯的事物性比喻——
d.A事物+B事物+[一色/差勿显]Y
(63)个老安人客搭烂树段一色。(这个妇人像烂树桩一样。比喻人没用。)
(64)个娒娒逮卵一色光生。(这个小孩子像剥壳蛋一样光洁。)
(65)咧开个牙儿搭捣裂爻个糖金杏差勿显。(咧开的牙和打裂了的糖制石榴差不多。比喻笑得灿烂。个,结构助词,相当于“的”。)
从事物、事件的关系来看,温州方言一般来说有这样四种格式。总体体现出一种简略明快的风格,显然这是由于平比句语言形态上的特征造成的。
五、结 语
经过本文的写作,我们才真正感受到了从方言的角度研究比喻的艰难。正如我们在本文第四节中指出的,“在比较研究中,越是高层次——也就是越少依赖于习惯性的约定而越多依赖于认知和人际互动的普遍规律的语言现象,方言之间的差异就越小,反之在较多依赖于习惯性约定的低层次语言现象上,方言之间的差异也就会比较明显。”比喻显然是一种层次较高的语言现象,要在一种方言的语言结构中找到该方言的比喻不同于其他方言之处,并非没有可能(如果找到了就弥足珍贵),但以上的理论原则已经在告诉我们,这将是一个相当困难的过程,即使找到也可以肯定地说,这必定只是一种局部的现象,方言之间不会出现比喻在语言结构上的系统差异。另外在研究方法上也明显缺乏可资借鉴的成果,例如介词缺省而造成的无句法并置的现象,究竟对比喻的表达效果起着怎样的作用,本文只是采取了理论上的假设并与文学语言进行类比的方法,严格地说这只是在推测,却无法采用更为有效的方法,例如用心理测试等来探求比喻理解时实际发生的过程。在语料的收集和处理上也存在较大的困难,例如大多数的方言缺少书面文本,即使有,可以想见比喻在进入书面文本时通常会在不知不觉中受到书面语规范的制约,从而被改造而丢失掉原先的面貌;而完全依靠口语调查中原生态语料的记录来获得系统的比喻语料,要比获得语音、词汇、语法方面的语料困难得多,本文使用语料时倾向于选择口耳相传、形式稳定的惯用语、谚语中的比喻,也是不得已而为之的。
但是即便如此,我们仍然深切地感受到在方言中进行修辞研究的价值。往往一个似乎不起眼的、结构形式上的小小变化,一旦将它放在与普通话或是其他方言的对比中来体验,它能带来的修辞上的冲击力就会充分地显现出来。每一个方言地区的方言母语者都会有不同于其他方言母语者的生动表达,细究下来,这些不起眼的结构变异或许就在其中起着不可小觑的作用。相信坚持这些形式的研究,不仅对于方言学、修辞学,扩大开来对于整个语言学以至于地域文化研究的价值都会渐渐显现出来。
注 释:
①本文中凡是较难理解的比较句均说明其比喻义。易于理解的则不再说明,下同。盘屿,温州的一个地名。
②《薛刚反唐》是温州鼓词的一个曲目,温州人常用薛刚作为闯大祸者的代名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