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制度保障机制
2011-04-03桂建国马宾涛
桂建国,马宾涛
(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社会转型时期“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制度保障机制
桂建国,马宾涛
(湖南科技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南湘潭411201)
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世界观、生活观、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此时的“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确立必然受到转型期人们世界观、生活观、价值体系的影响。本文从社会转型与“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制度保障作用,“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政党制度与法律制度方面,论述了社会转型期确保“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确立的制度保障机制。
社会转型;以德为先;制度保障
一 社会转型与“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社会转型”一词见于西方社会学现代化理论,是social transformation的中文释义。“社会转型是一个有特定含义的社会学术语,指社会从传统型向现代型的转变。具体说,就是从农业的、乡村的、封闭半封闭的传统型社会向工业的、城镇的、开放的现代型社会的转型。”[1]“总之,社会转型的主体是社会结构,它是指一种整体的和全面的结构状态的过渡,而不仅仅是某些单一发展指标的实现;在社会转型时期,人们的行为方式、生活方式、价值体系都会发生明显的变化。”[2]
我国社会转型从广义上说有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从1940年到1949年照搬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现代化阶段;第二阶段是从1949年至1978年照搬苏联社会主义模式阶段;第三阶段是从1978年至今,以中国具体国情出发,马列主义为指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第三阶段又可分为三个时期,第一个时期是1978年至1980年代末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启动和初步展开阶段(改革不同的旧体制或结构阶段);第二个时期是从20世纪90年代初到2003年,新旧体制交替转轨阶段;第三个时期是从2003年至今,实施新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转型阶段[3]。我国目前所处的社会阶段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阶段中的第三个时期。
该时期,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0月15日的中国共产党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报告中指出,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其后,在2008年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明确提出,选人用人要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标准。2009年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强调:“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由此可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是我们党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在新的社会转型时期提出的用人标准。它也是我们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历史经验的科学总结,是对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政策的丰富和发展,还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阶段人民群众的新期盼。
二 社会转型期“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制度保障作用
制度有两层含义:一是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政治、经济、文化等各方面的体系。比如说‘社会主义制度、资本主义制度’就是在这个意义上使用的”;二是指:“‘要求成员遵守的,按照一定程序办事的规则’。简言之,制度是一种规则。”[4]本文制度是指第二种含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是在社会转型的背景下提出的,是符合科学发展观,符合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符合社会主义假设规律和人类社会发展规律的。“才、德”从何而来,它的实施落实还需要制度作为保障。邓小平指出“五中全会讨论的党章草案,提出废除干部领导职务终身制,现在看来,还需要进一步修改、补充。关键是要健全干部的选举、招考、任免、考核、弹劾、轮换制度,对各级各类领导干部(包括选举产生、委任、和聘用的)职务的任期,以及离休、退休,要按照不同情况,作出适当的、明确的规定。”[5]指出了制度对于干部职务的重要性。如果没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相应的制度作为实施的保障措施,那么“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就只能成为我党文件中的内容,也只是纸上谈兵了。制度不仅可以避免人们交往过程中的不可预见行为,而且能够避免机会主义行为的发生。但是制度,并不是万能的,它也有局限性和片面性,一个有效地制度应该是普适性的,它有三个特性:平等性、可预见性和开放性。从制度的产生方式看,制度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有效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制度也分为内在制度和外在制度,或者称为非正式制度和正式制度,它也应该具备有效制度的三个标准。“从对人的约束程度看,非正式制度涉及到文化传统、思想意识。它所包含的各种规则,对人们的行为会产生约束力,但这种约束力是一种‘软约束’。”[6]而正式制度对人们的约束则具有强制性,一个国家要取得政治稳定、经济的发展,必须同时注重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的互补性。
“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非正式制度主要由人类群体内随经验而演化出来的那种制度,通过风俗习惯、社会舆论来实施。在纷繁变化的转型社会时期,人们的意识形态、风俗习惯、社会舆论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其很难保障“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的贯彻执行。正式制度是“由统治共同体的政治权力机构自上而下设计出来强加于社会并付诸实施的各种规则。”[7]
社会转型期的中国是以建立法治政府为目标的,1997年9月中共十五大提出广大人民群众要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2007年10月中共十七大报告指出,规范干部任用提名制度,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和正确政绩观要求的干部考核评价体系。这对选人用人提出了制度规范的要求。而制度又分为正式制度与非正式制度,“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更需要正式制度机制作为保障。在我国正式制度主要可分为政党制度和法律制度。“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制度是针对我党选人用人的标准,其设计出来的制度具体而言,就是强加于自身并付诸实施的各种规则。其主体是执政党,客体是领导干部,执政党既是统治者也是实施者,因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政党制度的设计就更要体现公平、公正,符合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另外就是在建设法治政府的大背景下,对于一些成熟的用人制度以法律的形式制度化,这也有助于加快建设我国法治政府的进程。
三 社会转型期“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政党制度与法律制度
非正式制度因其“软约束“作用,要得到真正的实现必须以正式制度作为互补、加强、保障。“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思想在我国不仅有传统历史渊源,而且有马列主义的历史渊源,由此可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非正式制度在我国早已有之。然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正式制度并不多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亟需正式制度的保障。
1.政党制度指国家通过政党行使国家权力、干预政治、进行政治活动的方式、方法和程序的总和。政党制度包括政党如何组成,如何执掌政权、干涉政治,以及如何宣传和组织群众以便在选举和代议机关及其他方面进行合法的斗争。“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政党制度可分为程序制度和实质制度。程序制度是指程序非经特定程序不能更改或损益。一是指将选人用人的程序制度化,程序一经制度化,实践中的选人用人程序便不可能被歪曲或减损,人们可以在明明白白的程序面前公平参与。二是公开选人用人过程的制度,就是指选人用人的每一个程序过程都应该是透明、公开的。这也是充分落实公民的知情权的表现。三是将选人用人的监督程序制度化,内部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等都要程序化制度化。只有监督到位,才能做到惩防并举,预防为主。四是“民主、公开、竞争、择优”录取原则制度化。
实质制度是指内容非经特定程序不能更改或损益,要形成特定的制度修改程序。在选人用人的整个处理过程中,考试、任用、考核、选拔、监督、培训、奖励、晋升、惩戒、调动与回避、辞职与辞退等都要围绕“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制度化。不仅要做到事前、事中、事后都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具体说考核的内容要体现“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内容,不是说要出多少道德题,而是要在试题中体现以德为主的意思,比如:给“德”的试题分值高些、测试题能够准确全面的将要考察的“德”的意思体现出来等。在任用的时候,要以考试中体现的“德”的高低作为任用标准,以德为先。选拔时不仅要考虑工作实绩,更要考虑德,以德为先。培训的内容也要体现“以德为先”的理念,要适宜的体现马克思主义理论、优秀传统道德等内容。奖励、晋升、惩戒等也要体现出〝以德为先〞的原则,对于德高望重的领导干部予以奖励、晋升,对道德败坏的要予以严厉惩戒。监督机制也要体现“以德为先”的原则,在当今一部分领导干部犯错主要集中在“德”的情况下,更要加大对干部“德”的监督,“德”的监督应该有个纠正机制,即在失德之后一定年限后,能够核实其已经痛改前非的话,照样可以任用。
2.法律制度有两个含义,一是指一国的立法制度与司法制度的总称,即通常所称的“法制”。二是指运用法律规范来调整各种社会关系时所形成的各种制度。它调整了多少社会关系就包含有多少种具体的法律制度。如行政法律制度、经济法律制度、婚姻家庭法律制度、诉讼法律制度、教育文化法律制度及狭义的法律制度等,本文是第二层含义。法律制度是正式制度中的典型。法律是道德的底线,是道德的强制性约束。领导干部只有“畏法畏纪”才能时时保持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的心态。“执政党建设除了依靠思想政治教育外,最有效的手段是将部分必须遵守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放眼望去,执政道德规范、法制化已经成为一种趋势。”我国虽然也有不少涉及道德方面的政党制度,但内容仍过于原则且难于操作。因此,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将党的干部道德要求法律化、具体化。“……法制道德建设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在适当的时候可以将原先有道德来调整的行为上升为法律。”
“在我国古代历史上,通过道德立法来强制推行道德规范实施的例子更是不胜枚举,有的甚至将它推向极致。如‘五刑之属三千,罪莫大于不孝,把不孝立为最大的犯罪;又如唐律中的‘十恶不赦’,其中有六恶是不道德行为。”如何发挥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作用,首先要树立正确的道德立法观念,强调在社会转型期进行立法的目的是通过法律的强制力,增加人们的道德意识,遏制不道德的行为,并逐步实施他律向自律的转变。其次,要加大道德立法和司法的力度,把各种社会生活领域中的重要基本的道德规范上升为法律规范,这是实现道德立法的前提和基础。我国《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在保障社会公德方面已经做了许多规定,在当前复杂的世情、国情、党情下,我们更应该对领导干部的“德”立法,特别是将“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法律化,这是民心所向,也是确保“德才兼备、以德为先”标准能够实现的重要途径。立法应有针对性,切忌大而空,华而不实,要有可操作性,可行性。
总之,政党制度与法律制度都是“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用人标准的重要保证。政党制度并非万能,法律制度也并非万能,二者相互结合,相辅相成。在某些方面不适宜具体化、法律化时,可以先用政党制度来约束,在条件成熟和可行时,就将其上升为具体化的、可操作的法律制度。
[1]童 星.发展社会学与中国现代化[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
[2]严 强.社会转型历程与政策范式演变[J].政治学研究,2007(5).
[3]朱琴芳.新制度经济学[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6.
[4]邓小平文选(第二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
[5]黄明哲,赖 宏.论党的执政道德建设[J].北京青年政治学院学报,2004(3).
[6]王宏伟.社会转型时期道德失范的理性分析及其对策——兼驳社会发展与道德进步“二律背反”的观点[J].涪陵师范学院学报,2003(5).
[7]陈炳水.道德立法:社会转型期道德建设的法律保障[J].江西社会科学,2001(1):136 -137.
G641
A
1674-5884(2011)10-0166-03
2011-06-21
桂建国(1986-),男,四川宣汉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
(责任编校 许中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