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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举措

2011-04-03○卢

党政论坛 2011年9期
关键词:社会阶层公民民主

○卢 锋

推进公民政治参与的举措

○卢 锋

公民的政治参与程度,是民主发展状况的天然尺度,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必须不断扩大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激发人民群众的政治参与热情,才能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建设社会主义服务。

一、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公民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最重要的实现形式。

公民的政治参与是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组成部分。一切有关国家权力,尤其是国家权力的来源问题的正确解决,都离不开政治参与制度的建立及其作用的发挥。根据马克思主义的观点,民主是“大多数人的统治”,它必须以确保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政治权利为根本内容,必须把大多数人的意志确认为国家的意志。为民主的这一本质要求所决定,政治参与首先是指社会中的大多数人掌握和运用国家权力的过程,就是说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都有权利参与国家政治管理和国家权力机构;其次是指社会中的大多数人选择和决定国家权力构成的过程,就是说社会中的任何个人要想参与国家政治管理和国家权力机构,都必须得到社会中大多数人的同意。正因为政治参与具有以上这两个方面的基本功能,体现了民主的本质要求,从而使之成为民主最重要的实现形式。

2.我国的社会阶层和利益格局呈现多样化,需要有更多的利益表达途径和方式。

利益是人们追求的生活目标,人们对利益的追求是社会发展的动力,人们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利益展开的,都是为了实现和满足自己的利益和需求而进行的。阶层是人们基于相同的社会地位、职业和收入等形成的社会群体,同一阶层的人们的共同利益,构成了社会阶层利益,目前,我国的各个社会阶层还未能构成一个紧密的社会群体,阶层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的表现还不十分突出,但是,当某一阶层的利益受到损害时,其利益要求会显得十分强烈。

现阶段,我国的社会经济成分、组织形式、就业方式、利益关系日益多样化,社会阶层也因此而多样化,社会阶层构成发生了新的变化,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阶层,许多人在不同所有制、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流动频繁,人们的职业、身份经常变动,这些社会阶层有自己的利益表达或要求拓宽自己更多的利益表达的途径,他们会逐步加入到政治参与的主体中来。

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开放的不断扩大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社会阶层规模也相应扩大,日益成为我国政治生活当中不可忽视的重要力量。中国社会经历的转变都直接体现在中国社会阶层结构的变迁上。新的社会阶层是改革开放的产物,是新的利益群体,他们有自己的政治诉求,承认新的社会阶层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建设者,就应该与时俱进的承认他们与其他社会阶层一样都享有同样的政治权利和政治地位,努力维护好新的社会阶层的利益,调动他们进一步发展的积极性。

3.公民的政治参与影响到国家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公平。

政治稳定是指一定社会的政治系统保持动态的有序性和连续性,或者说,政治稳定是把社会冲突控制在一定的秩序之内。政治参与可以说是双刃剑,可以增强政治稳定,也可以破坏政治稳定,当执政党和政府能顺乎民心、反映民意,公民通过政治参与能够与国家保持一致,当执政党和政府违背民意,公民的挫折感增强,执政党、政府与公民之间的关系日趋紧张,公民就有可能通过政治参与表达不信任或不满情绪,如果政治制度缺乏相应的承受能力和应变能力,就有可能增加公民和党、政府之间的摩擦,导致政治的不稳定。

政治参与是公民表达愿望的过程,可以使社会利益分配的政策以符合公民的愿望和要求的方式加以制定,当公民的愿望得不到应有的满足时,就会产生强烈的社会挫折感,公民就会对执政党和政府施加压力,以争取自己利益的实现。“较高水平的政治参与常常导致国民产品更平等的分配”。西方福利国家的出现,并非统治者的良心发现,很大程度上是公民政治参与的结果。

二、现阶段如何进一步扩大我国公民的政治参与

1.必须提高公民政治参与素质。

公民的政治素质是指公民群体在一定阶段所形成的政治行为能力的总和。公民的政治素质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它包括一系列相关的内容,由公民的政治意识、政治观念、公民意识、政治热情、政治主动性、公民的组织程度、政治训练、政治经验等组成。

公民的政治素质对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关系密切。在我国,提高公民的政治素质是全体国民面临的重要任务,新中国脱胎于经济文化落后的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旧中国分散落后的小农经济和缺乏民主的专制统治,不仅没有公民素质的训练,而且还实行愚民政策,建国后,由于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设历经挫折,限制了公民政治素质的提高,相当一段时间,我们对许多公共事务和社会问题,习惯于在法制轨道之外采取群众斗争、政治运动的手段予以解决,使公民政治参与迟迟不能进入角色。

培养和提高公民政治素质主要有以下途径:

(1)发展经济是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重要条件。当公民还承受着巨大的生存负担,为生活资料日夜奔忙时,公民的权利在很大程度上只是具有字面上的意义。

(2)发展文化教育事业是培养提高公民政治素质的重要精神条件。通过文化教育事业的充分发展,才能使公民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逐步养成科学和理性的精神,提高政治意识,增强对政治生活的参与动机并保持健全的政治心态。

(3)积极开展公民政治实践活动。不论是基层的公共生活,还是国家的政治生活,都应依法为公民的政治参与提供机会,通过各种民主形式和监督的手段,使公民参加国家政治生活的主要过程,从而增强公民的主人翁精神和政治行为能力。

2.要坚持和完善我国社会主义根本政治制度。

在我国,人民代表大会是现阶段实现政治参与的最基本的组织形式,从这个意义上讲,健全和完善政治参与最主要的任务就是要加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

(1)要以实现公平代表为目标,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的选举制度。没有公平代表,就没有公平表达、公平决策,因而也就没有社会公平。离开了公平代表,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个由宪法规定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便无法落到实处。公平代表固然与代表的素质直接相关,但制度与素质相比,制度显得更为重要。我国现行的选举制度的一系列基本规定对实现公平代表是积极有效的,应当坚持,但在选举的具体方式上还有不少需要完善的地方,因为选举的方式不够完善,使得多年来在选举中出现的代表身份认同和理念认同等方面的问题一直得不到很好的解决,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公平代表实现程度的提高。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阶层新变化的要求,有必要在选举中引入竞争机制,也就是进行“竞选”,竞选有利于解决代表的身份认同和理念认同问题,从而提高公平代表的实现程度。

(2)以科学合理地配置权力和议政资源为重点,改革和完善人大工作制度。目前我国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已经建立了比较完备的工作制度,比较有效地保障了人大各项职权的行使。问题是要适应新形势和新任务的要求,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议政权利的基础上,进一步提高议政效率,在更高的水平上实现民主与效率的统一。关键在于要搞好权力资源和议政资源在从中央到地方的各个议政层面上的分配,使之配置得更加科学、更加合理,能在地方议政层面上讨论决定的事,就没有必要拿到全国议政层面上去解决,特别是对于一些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直接相关的问题,在地方议政层面上解决,不仅能够降低议政成本,提高议政效率,而且有利于丰富地方民主生活的内容,提高人民群众参政议政的积极性。

(3)以加强人大自身建设为抓手,进一步改革和完善人大行使职权的监督制度。对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的行使实施监督,不仅是保证和促进人大作用充分发挥的需要,而且也是政治参与的重要内容。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权力行使,授权常委会。据此,各级人大常委会在经授权后,都各自拥有了相当大的权力。对于这些权力,人大不仅必须行使,而且应当正确有效地行使。现在,就各级人大常委会的工作来说,有权不用或者不能正确有效地使用的现象在不少地方都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关键是要处理好权力的授予者与接受者之间的矛盾。从我国的实际看,主要还是应当通过加强人大自身建设去进行,以此来推进人大行使职权监督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在这个过程中,最重要的是要坚定不移地贯彻权利原则,更加牢固地树立“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观念。

3.健全和完善有利于扩大公民有序政治参与的具体制度。

(1)健全和完善选举制度。选举权是公民进行有序政治参与的最重要、最直接、最广泛的政治权利。从我国现有的选举制度来看,公民直接参与选举的活动(即直接选举)有县及县以下的人民代表的选举、城市的居民委员会选举、农村的村民委员会选举。它们都是我国公民通过行使选举权来参与政治的主要方式。这三种选举制度也有许多需要改革的地方。其中,最主要的问题是:由于缺乏竞选制度,选民对被选举人的了解程度很弱,因而直接影响了选举权的行使和选举的效果。因此,我们应该有针对性地进行修改,增加有关竞选内容,增加选民对候选人了解的透明度,使选举过程真正能够反映和体现选民意志。

(2)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听证制度是一种直接民主的制度方式,也是公民有序地直接参与政治的一种较好的活动方式。现代的听证制度可以渗透在立法、行政、司法等诸多活动之中。立法听证,就是各级各类立法机关对于将要制订的新法律、法规等,要邀请新法律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相关人(包括公民)举行听证会,公民可以就新法律涉及的权利义务等问题,向立法者、新法律所涉及的相关机构、相关人提出问题,使立法能够在通过之前,就将一些可能存在的和可能出现的问题解决好,使立法更加增加它的透明度和适应性,有利于提高立法的质量和实施效果。行政听证则是在广泛的行政活动领域,对凡是与公民利益直接或间接相关的行政决策,都应该举行听证会,直接听取公民的意见,使决策做到民主化、科学化、公开化,有利于政府的决策符合民意和接近民意,有利于政府决策的实施。司法听证,实际上是一种证明案件事实的活动,并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要举行听证,而只能对一些特殊类型的需要通过听证来弄清事实的案件举行听证。要健全和完善听证制度,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做出努力,通过实践,不断总结经验,使听证制度逐步制度化、法律化。

(3)完善公民对立法的参与制度。近几年,我国在扩大公民对立法的参与方面,做了许多尝试,其中,最引起国内外关注的是对法律草案的全民讨论。其次,是专家直接参与立法。尤其是婚姻法修改所进行的全民讨论,是中国立法历史上公民参与最多、最广泛的一次立法活动。我们应该认真总结经验,将全民讨论法律的形式逐步制度化。

(4)健全和完善宪法规定的公民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权等公民政治自由权利法律制度,健全和完善公民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信访、监督制度等,健全和完善公民陪审员制度,发展和扩大公民的公益诉讼制度,陪审制度是公民直接参与司法活动、行使人民陪审权的重要制度,公益诉讼则体现了公民作为国家主人翁对社会公共事务的关心,这两种制度都是在司法过程和诉讼领域中公民参与政治的重要制度和方式,要使这些制度成为公民有序的参与政治的法律机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加强基层民主建设,不断扩大公民政治参与的渠道。

(1)扩大公民的政治参与就要赋予和落实社会的主体即工人阶级及人民群众直接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利,我国已形成了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相配套的一整套法律法规体系,如《选举法》、《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代表法》等,通过具体措施保障了公民选举权的落实,实现基本的政治参与,通过严格执行《代表法》,保障各级人民代表能在代表大会中自由地代表和表达选民的意志,对事关重大的社会经济政治问题代表人民的意志进行抉择。

(2)社会阶层及团体及代表人士,通过人代会、政协会、听证会、新闻媒体等积极地参与对社会重大问题的讨论,对政府的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把自己的要求建议传递给政治系统,影响政府的决策。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传统的单一社会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新的阶层随着社会结构的变化而产生,利益主体多元化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各阶级、阶层在占有社会政治、经济、文化资源方面,不可避免地发生竞争,在利益多元化的条件下,只有通过广泛的政治参与,才能稳妥地解决问题。

(3)加强基层民主建设,扩大公民自己管理自己事务的范围。参与自身利益相关事务的决策与管理,是公民政治参与的最基本的目的。要健全基层自治组织,实现村民自治、城市居民自治,完善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在我国公民民主意识、政治文化素养不断提高的今天,基层自治已经成为现实。基层自治制度的完善将有助于推进公民政治参与和整个国家民主政治建设。

(4)扩大公民的知情权,鼓励公民了解政治决策过程,吸引公民参与国家的政治生活。我们在推行政务公开制度方面提出了十分具体的要求,十六大政治报告就提出:“推行电子政务,建立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完善深入了解民情、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切实珍惜民力的决策机制;建立社情民意反映制度,建立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社会公示制度和社会听证制度,完善专家咨询制度,实行决策的论证和责任制”。十七大政治报告提出:“健全政府职责体系,完善公共服务体系,推行电子公务,强化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必须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完善各类公开办事制度,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和公信力”。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使普通公民的政治参与成为一个具体的、有序的行动过程,从而加速中国政治民主化的进程。

(作者单位:中共上海市科教党校)

(责任编辑 张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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