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渤海之殇拷问现有法律制度

2011-04-02

产权导刊 2011年9期
关键词:康菲溢油肇事

渤海之殇拷问现有法律制度

蓬莱19-3油田溢油事件发生已两月有余。期间让美国康菲石油公司成为近段时间最吸引中国公众眼球的跨国企业。之所以如此,不仅仅是它造成了严重的海洋污染,更重要的是,作为肇事方,康菲公司从事故发生以来一直态度傲慢,置社会各界的强烈关注于不顾,对公众和环境的损害轻描淡写,在事故的处理中怠慢拖延。直至8月19日才公开道歉,但在8月24日的道歉中又把责任归咎于自然,不仅溢油仍未彻底控制,而且油污清理进展缓慢,损失赔偿更是遥遥无期。而维权渔民聘请的律师团竟表示维权过程将十分困难,因为“没有法律依据”。闻此言,能不悲呼?

我们不禁要问为何如此?同样是漏油事故,2010年墨西哥湾事件发生后,除了滚动式发布消息,事故责任方英国石油公司最后还被裁决履行200亿美元的天价赔偿。而今事情发生在中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进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活动造成海洋环境污染的,处以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国家海洋局区区20万元的上限罚款,与国外动辄上亿美元的处罚相比,不过是九牛一毛。那么康菲公司处理事故的拖踏、敷衍塞责也就不足为怪了。因为它像其他到中国淘金的跨国公司一样熟知中国的法律法规。

随着国门的打开,世界各地跨国公司的不断涌入,“安全门”事件也不断增加。但是,在其产品、服务、生产安全饱受诟病的同时,对他们的处罚和追责却迟迟没有令人信服的结果。不能说这仅仅是企业自身的道德和社会责任感的问题,更重要的是反映出的相关法律制定和执法力度存在漏洞,在监管理念、监管方式上依旧落后。

要打破当前肇事企业消极应对的现状并防止类似事件的发生,政府应该扮演好严格的监管者角色,完善监管机制,“监于未发”,在事前、事中实行严格监督管理,构建快速有效的事故应对机制。同时,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肇事企业的违法成本。执法者要打破重经济效益不重社会效益的思维模式,无论如何任何人和团体都不能以浪费能源、破坏资源和牺牲环境为代价谋取利益,更不能允许外国企业以浪费中国的能源、破坏中国的资源和牺牲中国的环境为代价换取自身发展。

“与国际接轨”已经喊了很多年了,但细琢磨,似乎是与企业有利的就接轨,与企业不利的就不接轨,油价就是一例。纵观国外,在安全约束制度中,赔偿与刑罚始终是悬于肇事方头顶的两把达摩克利斯剑。一旦发生安全问题,罚款足以使肇事企业牢记教训,而刑罚也足以让相关责任人承担违法代价。在这方面,我们是否也能与世界接一把轨?

产权导刊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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