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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化进程中的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2011-04-02李淑环

昌吉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回族城市化文化遗产

李淑环

(南京工业大学政治教育学院 江苏 南京 210000)

一般认为,城市化是一个过程,是人类文明由低级向高级不断发展的过程,是现代化(Modernization)和全球化(Globalization)水平深化的结果,也是社会分工和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的结果,它包括人口的非农化、产业的高级化、地域景观的复杂化等。城市化的形式有两种:一种是乡村人口向城市移动并在城市中从事非农业工作;另一种是乡村发展为城市,随之农牧民转变为市民,传统的农牧业转变为现代的二、三产业。①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传统文化原有的生存土壤已然开始瓦解,带来了城市人口、土地、资源、环境等矛盾,也给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带来了极大冲击, 非物质文化遗产所承担的压力和风险不断加大。

中国的城市化进程,是在改革开放之后全面提速的,当前的中国城市化正处于加速期。根据2000年国家第五次人口普查的统计,全国的回族人口是9 816 805 人,东、中、西部地区回族人口占回族总人口的比例为别为21.05%、18.21%、60.75%。②回族的城市人口占回族总人口的31.48% ,作为准城市化的回族镇人口占回族总人口的13.82%。东、中、西部地区回族城市化的水平呈现出较大的差异,东、中、西部地区回族城市人口分别占该地区回族总人口的54.83%、41.93%、20. 25% 。[1]以回族人口数量最多、占总人口比例最大、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较为丰富的宁夏回族自治区为例,2008年宁夏城镇人口由1958年自治区成立时的32. 06万增长到277.84万,城市化水平由16.57%提高到45.5%。在西部省份中居第3位。[2]尽管宁夏的城市化水平在全国只处于中流,但比较可发现,宁夏2008年的城市化水平较2000年西部回族城市化水平高出一倍多,宁夏城市化的发展速度非常快。

回族在形成、发展的历史过程中,充分发挥聪明智慧,总结出了一整套人类与大自然和谐相处的经验,创造出了许多有一定影响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为社会提供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自2006年以来,回族器乐、回族服饰、回族花儿、回族医药、回族宴席曲、回族重刀武术等回族非遗项目先后入选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准确分析城市化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消极、积极影响,正确应对出现的问题和矛盾,才能既在城市化进程中实现现代化发展,又保护好、传承好非物质文化遗产。

城市化是走向现代化的必由之路, 而民族文化面临着由传统乡村文化向现代城市文化变迁的过程。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在城市人口比重增加、城市规模扩展的同时,传统的农村社区居住方式、人际关系网络等必将被城市民族社区关系、城市生活方式等新型的城市文化所取代。高永久认为城市化对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和挑战主要表现在:文化变迁使少数民族成员落入传统文化被现代城市文化替代的境地;城市民族文化出现一元化和多元化共存的事实;盲目城市化导致少数民族传统文化的人为破坏。[3]

城市化进程最大的变化是空间变化,城市社会的大变革推动着回族社区的迅速变迁,从聚居型社区走向散居型社区,传统回族社区将不复存在。回族社区不是一般的社会生活共同体,而是一种文化的载体,回族社区的消失将使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存在的空间基础受到严重破坏。城市化使人的居住环境得到空间上的改善,但回族不仅需要良好的居住环境,还需要不可或缺的与他们的民族特性紧密相关的文化环境,和保存回族传统文化、保护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社会环境。

“文化侵蚀”现象在城市化进程中也越发明显,“文化侵蚀”是费孝通先生用来描述20世纪初中国乡村的文化人——绅士阶层——纷纷离开乡村进入城市这种“水土流失”一样的文化现象。“文化侵蚀”意味着乡村在文化上已经处于劣势,处于对城市的从属地位,乡村文化相对城市文化也处于从属地位,乡村文化进入城市也必将失去发展的空间。回族文化是城市诸亚文化中的一种,往往易居于弱势地位,进入城市中的回族人在多元文化背景下更易产生不适应性,特别是影响青年回族一代对民族传统文化的态度和认知。单一、有倾向性的舆论也会影响回族青年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感知,综合因素导致他们认为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登大雅之堂”,“不适应现代社会”,认为“花儿”不如“歌剧”,“白帽子”不如“礼帽”,“口弦”不如“钢琴”。这种认知错位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有重大影响,没有忠诚文化的群体,就无从谈起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由于现实生活、工作及地域的限制,回族人在城市中也难以发扬、演绎、传承非物质文化遗产。例如“回族花儿”这种艺术形式的主要活动空间在农村、乡镇地区,歌唱时间、歌唱地点都可自我调控。而在城市中,人们按照固定的学习、工作、生活模式安排时间,没有适宜的场所,使传统回族花儿难以在城市生活中自由施展。再如城市回族较农村回族在婚俗的传统仪式上更加简化,民族特色更为淡化,添加了更多的城市现代婚俗。许多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主要生存土壤还是在农村、乡镇。随着城市化进程,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不仅从乡村回族社会的主体文化变成了城市多元文化的一个组成部分,对社会个体的控制力和影响力减弱,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文化自身难以在城市化进程中实现自我更新。

简单认为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就是“乡土文化”有些偏颇,在北京、天津、南京、西安等大城市中,回族已生存繁衍了千年,形成了“城市回族文化”。回族极强的适应性不仅仅使这个民族成为55个少数民族中唯一真正意义上广泛分布的民族,也使回族在不同地区形成了各具特色的回族文化,创造了各具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城市化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也是回族发展的必然选择。经过恰当的保护、准确的引导和文化的调试,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能够经受城市化进程的消极影响,也能够在城市中生存和发展的。

第一、加快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挖掘与整理,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空间。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种类繁多、蕴含深厚,但回族非遗的保护刚刚起步,至今对于回族民间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整体状况、历史演变和种类数量还认识不清,甚至一些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在没有挖掘和整理之前就已经消失。因此,要加快做好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认定和登记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的种类、数量、分布状况、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的问题;采取有效措施,抓紧征集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和资料,完善征集和保管制度;对确属濒危的珍贵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要尽快列入保护名录,落实保护措施,抓紧进行“抢救性”保护。

回族社区的城市化进程中,要注意对传统回族居住结构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空间的保护。以清真寺为中心,以清真食品为必要配套设施,以回族——伊斯兰文化为纽带的回族社区是回族文化得以延续的空间基础,也是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生存的空间基础。在城市建设规划中,应保存传统回族社区,使城市化条件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成为可能。

第二、加强城市化进程中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应对城市化带来的新问题。法律作为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手段,在实践中却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这种情况很大程度上根源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方面的立法、执法建设落后于社会发展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需要,以致法律保护远远不能应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紧迫性。

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立法工作,地方立法走在国家立法前面,许多地方纷纷制定本地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国家立法滞后的不足,并为以后国家立法出台提供了经验和借鉴。但总体而言,缺少国家性基本法律,造成非物质文化遗产立法层次太低,不利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协调统一,也不利于法律保护体系的建立。2006年9月,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颁布实施了《宁夏回族自治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是第一个关于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地方性法律法规。但《条例》更多提供了保护的基本原则和“宣言式的规定”,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保护措施[4];缺乏应对新问题的预案,特别是城市化进程条件下新变化、新问题的预见和应对。除此之外,其他省份还没有关于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法律法规,特别是缺少城市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法律法规。

第三、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必须选择产业化、市场化之路。推动回族非物质文化不断发展形成文化产业,是保护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有效途径。如果只是将保护非物质文化的认识停留于收集、整理、研究的层面,不将它纳入市场经济的秩序中,这种保护始终将面临生存危机。应积极推动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产业化发展,国家、政府要对具有产业开发价值的传统文化项目予以政策倾斜,鼓励民间资本进入回族传统文化的产业开发。文化产业是科技产业、信息产业,是新兴产业,回族经济产业升级应该重视文化产业发展,特别是重视与回族文化自身息息相关的产业。[5]

国家对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财政支持力度是有限的,要全面、充分地保护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必须依靠回族非物质文化所具有的创造经济效益的潜力,通过挖掘这种潜力,达到自救的目的。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进行科学合理的开发利用,使它们成为促进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利用这种经济效益,更好地保护一些自身不具有创造经济利益的非物质文化,从而达到良性循环的结果。产业化、市场化的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相比较“原生态”状况下也更易被城市人所接受,也有利于回族文化的传播。[6]

第四、重视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和学术研究,关注城市化条件下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问题。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教育传承,不仅是把被长期忽略的回族民间文化资源融入主流教育的过程,而且是对回回民族生存智慧及文化存在形式的再认知过程。因此,教育,尤其是学校教育应肩负起非物质文化遗产保存、传承和创新的历史使命。大量回族适龄青少年进入城市接受教育,学校教育的多元化,学校文化的多元化都影响青少年对本民族文化的认知,积极、准确、恰当的民族文化教育也将影响一个人一生对传统文化的遵从。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文化部门已在南部山区的西吉、海原、盐池等地农村中小学课堂教唱濒临消失的回族传统文化“花儿”。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学校教育也要“进城”,实现农村与城市的接轨,城市民族中小学也应该开展非遗的传承教育工作。培养回族青少年一代对回回民族文化的信心和认可,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基本了解,就能使完整的、系统的民族传统文化传递到年轻一代的民族成员身上,这是回族传统文化得以弘扬,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以传承的前提。

教育领域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缺乏重视和价值认知,教育与文化遗产保护、传承脱节,导致当前缺乏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人。科研领域对现实状况的忽视则使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总是滞后于外界因素的变化,缺乏对未来变化发展具有前瞻性的研究团队。高校、科研机构多在城市,尽管远离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乡村土壤,但具有平台广泛、信息流通、人才富集等优势,更有助于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理论研究者和文化传承者。

第五、充分利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新手段,推动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代化。对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及时有效的保护,除了要重视传统整理保护方法外,还要注重新手段在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合理、充分的运用,新手段的介入将推动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跨越式发展。

城市化社会中,了解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方式相对不够直接,不够直观,不同的传媒模式是让更多人了解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媒介。“非物质文化遗产”概念的提出不过是近十年的事情,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还处于收集、整理、申报的初级保护阶段,还没有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性、知识普及性的读物,没有图文并茂的影像出版物。网络是信息化时代最高效的传播模式,但至今也没有建立信息量大、内容更新快、图文影像资料齐全的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网站。民族文化的发扬和保护更需要“文化自觉”,抓住非政府组织事业在我国发展机遇,推动民间力量,将产生不可估量的效果。目前我国民间非政府组织(NGO)发展迅速,非政府组织在弘扬传统文化,保护传统文化遗产方面取得了引人瞩目的成绩。在西部民族地区,藏、羌、纳西、彝等少数民族文化保护NGO组织十分活跃,做了许多切实有效的工作。但至今还没有一个关于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专门性NGO组织。

第六、实现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自我更张,适应回族社会的现代化、城市化发展。回族城市化过程中的重大问题之一, 就是既面临文化变迁的问题, 又存在民族传统文化的保存和创新问题, 后者决定了“文化变迁”中回族文化的顺利转型以及在文化适应前提下回族的现代化。[7]“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不只是有形文化遗产保护所需要的‘整旧如旧’,而更多地是要在继承中发展,在发展中继承,这其实是一个传统文化如何面对现代化的问题”[8]。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是在回族形成、发展过程中不断变化、完善,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生态需要保存,但也不能忽视现代化、城市化对未来回族社会发展的促进作用。城市化条件下,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不能只依托“旧”的状态生存。实现自我更张,是回族社会发展的需要,也是非物质文化遗产自身生存的需要。

回族服饰种类繁多、内容丰富,是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鲜明代表。但在城市中(包括许多农村地区),回族服饰仅仅也只剩下了“白帽帽”、“黑盖头”。“回族服饰”的传承人多是年过古稀的老人,他们制作的回族服饰具有他们所代表的时代特征和地域特征,往往不符合城市一代,特别是城市青年一代的审美需求,城市中的回族不愿意穿着传统服饰,甚至不了解回族服饰文化。一些城市回族穿上阿拉伯式、巴基斯坦式、马来西亚式的穆斯林服装,以迎合信仰和审美的需求,他们认为这些服饰也是民族特色,殊不知这些舶来品反而弱化了回族自身的服饰文化。显然,回族服饰要想被大众所接受,要经受城市化的考验,只有在创新中将传统融入现代。回族服饰文化的更张,必需将回族传统服饰的元素保留下来,并融入现代潮流的服装特点,适应城市人生活的需要。

城市化是一把“双刃剑”,克服消极影响,创造积极条件,是回族非遗应对城市化的必然要求。城市化也为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弘扬提供了新的平台。文化多元性如同物种的多元性一样,是相互依存的,形成了一条无形的“文化生态链”。中华民族文化是包括回族文化在内的56个民族文化的复合体,是经过历史的磨砺碰撞和相互渗透逐步形成的。在全球政治经济趋向一体化的当今世界,文化的独特性、民族性显得越来越重要。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从民族内部,从回族社区中走出,面对新的世界,也迎来了新的机遇。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回族经济变迁最为突出。城市回族在发展餐饮、零售、兴办经济实体等方面都走在各少数民族前列,有了更多的资本积累,也就有了更多能力保护与发展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一批肩负社会使命的回族企业家,支持教育事业、发扬民族文化,尤其基于文化之上的社区经济与文化的整合、企业与文化的联手,将有力地推动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发展。传统之现代化是一个文化自觉的历程,这个由传统走向现代化历程的先行者往往是一个民族的知识阶层——他们作为传统与现代性之间的边际人与文化移民,是传统与现代性的重要媒介。城市化中回族青年有更好的机会接受更好的教育,这无疑为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和发展培养了一个知识群体。

英国社会学家P·A·索罗金认为,“价值的协调是社会整合的最重要的基本因素,就是说,某些社会体系的大多数成员所希望、所同意的那些共同目的和原则,是整个社会结构和文化结构的基础。价值体系是社会——文化体系最稳固的因素。”[9]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灵魂是它所体现的回回民族的精神价值,回族文化在现代社会的生存也必然以价值弘扬为基础。城市化是回族发展的新机遇,不能逃避,也不能超越,实现发展和文化保护的双赢,只有积极应对城市化的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影响。正确处理好这两者的关系,是回族现代化发展需要持续研究的课题。

注释:

①关于城市化的定义和形式可参阅谢文蕙,邓卫的《城市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1990年)

②数据来源于杨文炯《回族人口的分布及其城市化水平的比较分析基于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一文,东部省区市是指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浙江、福建、山东、江苏、广东、海南;中部省区市是指山西、吉林、黑龙江、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西部省区市是指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西藏、内蒙古、广西、青海、宁夏、新疆。

参考文献:

[1] 杨文炯.回族人口的分布及其城市化水平的比较分析——基于第五次人口普查资料[J].回族研究,2006,(4)

:90-99.

[2]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研究室课题组.宁夏60年城市化建设的巨大成就[J].宁夏党校学报.2009,(6):108-112.

[3] 高永久,朱军.城市化进程中少数民族文化权利法律保护的政治学思考[J].新疆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6):80-85.

[4]王文.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立法思想研究[J].唐都学刊,2010,(2):111-114.

[5] 刘伟.试论回族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J].中国穆斯林,2009,(1):11-14.

[6] 雷润泽.发展回族文化创意产业提升民族文化软实力[J].中国穆斯林,2009,(4):57-61.

[7] 白京兰.城市化进程中新疆少数民族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研究[J].贵州民族研究,2006,(5):39-43.

[8] 陈庆云.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问题研究[J].云南财贸学院学报,2005,(5):55-60.

[9][美]P·A·索罗金.当代社会学理论[M].台北:台湾商务印书馆,19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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