俩种校准液对826次电解质基质偏差的影响
2011-04-01彭小燕
彭小燕
电解质检测是生化检验的重要部分,离子选择电极法(ISE)是目前测定Cl-的最好方法[1],很多医院均在使用ISE法检测钾钠氯电解质。对于标本量相对较少的脑脊液氯化物的检测一般会与血清标本同台仪器检测。而血清与脑脊液组成相差较大,存在基质效应会造成一定的基质偏差。在实际工作中就发现在同台仪器上是不能同时操作的,应用各自匹配的校准液标定后方可检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 取我院住院病人2010年8月~11月的脑脊液标本126份;另取8月27、28日血样287份2500R离心5分钟分离血清分别检测,对于不能及时检测的分离血清标本置于4℃冰箱保存,均在两台仪器上分别同时检测。不合格脑脊液标本7份、血清标本5份除外。
1.2 仪器与试剂 将俩台深圳越华的MI-921电解质分析仪分别用朗道定标液CAL2350(A组)和仪器原装厂家的电解质定标A液(B组)分别标定。每日做室内质控保证仪器性能良好,其中A组质控物为HN1530,并经同季度省室间质控验证,检验结果良好。B组质控物为试剂定标液A,检测所用试剂均为原装且同一批号。
1.3 检测方法 脑脊液标本随来随做,用俩台仪器同时检测记录数据分为C-A和C-B组;血清标本在俩天集中检测,分为S-A和S-B组。
1.4 统计学方法 数据用均数±标准差表示,组间指标比对采用t检验,以P<0.05为差异有显著性。
2 结果
2.1 血清组 S-A组的K(+4.56±0.37),Na(+139.6±3.1),Cl(-100.2±3.9);S-B组的K(+4.64±0.40),Na(+146.6±3.5),Cl(-110.9±4.1),钾离子无显著差异(P>0.05),钠(P<0.05)、氯(P<0.01)结果相差显著。
2.2 脑脊液组 C-A组的Cl(-111.2±4.6);C-B组Cl(-124.5±3.7),结果相差显著(P<0.01)。
2.3 A、B组比对 S-B组的Na+、Cl-结果均偏高;C-A组Cl-结果均偏低,所测结果明显异常,不能反映出病人真正的血清低钠、低氯和脑脊液的真正高氯,存在明显的系统误差。
2.4 测定值过高或过低,均会造成俩组结果相差较大,因数据较少,未做过多的分析,可能与电极选择性、膜污染、电解质排斥效应等有关[2]。
3 讨论
美国临床实验室改进法案修正案(CLIA,88)也是目前卫生部临床检验中心(NCCL)室间质量评价的分析质量要求:钾、钠、氯的可接受范围分别为靶值的±0.5mmol/L、±4mmol/L和±5%,根据生物学变异计算的允许总误差分别为5.8%、0.9%和1.5%[3]。虽然国内的一级标准物质有可能未采用一级参考方法进行定值,但这些无机离子通常使用冷冻人血清电解质(SRM956)是可溯源至SI单位的一级标准物质[4-5]。在实际工作中往往不溯源,而是通过室内、室间质量控制来保证检验的结果,这些质控物多为特殊处理的混合血清或纯分析物配制。但无论是纯分析物配制的标准液还是混合血清做的标准物或质控物,均和真实标本存在基质上的不同,会有一定的基质偏差,而标本与标本的不同类型也会造成基质偏差。通常用回收实验来评价基质效应对单纯分析物配制的标准液对被测物影响的大小,但大多是针对血清,其他体液标本少有研究。用基质效应的方法学比较实验评价处理过的校准品、控制品和室间调查材料的基质效应。我们探讨的不同类型标本与标本的基质偏差,采用了直接客观的均值加减平均值来比较。基质效应涉及面广,表现不一,应按照NCCLS文件要求用方法学比较实验评价。
脑脊液和血清的校准物分别为纯分析物和混合血清配制,分别与脑脊液、血清的基质相对应,是造成基质偏差的俩个重要环节[2],检验中就出现了校准物与标本、不同类型标本与标本之间基质的差别。实际工作中往往因脑脊液、尿液、胸腹水等体液的标本量过少以及相配套校准物的稀少或缺如而与血清标本在同等条件下检验,造成一定的基质偏差。对于这些特殊标本有条件的应使用各自的校准液和检测因子单独检测,做不到单独检测的应该通过与上级检验部门、同级检验科室的比对建立本科室相对应的换算系数以达到校正目的。标准液标示值往往是按其基质偏差修正的,只能要求适用于特定的分析系统,电解质的标准液应该与其分析系统配套,而不能通用。
[1]周新,涂值光.临床生物化学和生物化学检验[M].3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6:207-208.
[2]段满乐.现代临床实验室管理学[M].北京:中国科学技术出版社,2005:192-198.
[3]申子喻,李萍.临床实验室管理学[M].2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设,2008:40-46.
[4]王治国.临床检验定量测定统计质量控制原理和定义[J].当代医学,2001,7(10):10-14.
[5]韩永志.标准物质手册[M].北京:中国计量出版社,1998:686-7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