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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死哲学视域下的殡葬服务

2011-04-01陈玉婷任俊圣

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至亲客体本质

陈玉婷 任俊圣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401331)

生死哲学视域下的殡葬服务

陈玉婷 任俊圣

(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重庆401331)

殡葬服务具有广泛的外延,对其内涵的本质规定是殡葬服务自我认识明确化的需要,是服务客观行为规范化的要求。以生死哲学的理论进行分析,殡葬服务行为的本质是服务主体在担当生死直观的前提下,为服务客体解答生死课题的工作,殡葬服务的生死哲学本质需要凸显,具有重要的时代意义。

殡葬服务;生死哲学;改革

殡葬服务属于居民服务业的一类,具有深刻的内涵和广泛的外延,关涉到哲学、管理学、民俗学等学科,对社会稳定、经济发展、环境保护等产生直接影响。每个社会个体都可能遭遇他人的死亡而具备潜在殡葬服务的客体的性质,“殡葬服务的客体不可能是死者,也不是尸体,而是服务要求的需求者和提出者——丧家”[1],对殡葬服务客体的确认是本文论证的前提。生死哲学作为哲学的一门分支学科,殡葬服务实践作为生死哲学理论素材的渊源地,在生死哲学视域内对我国殡葬服务的注解便成了一种契合,即生死哲学寻求在殡葬服务领域中的实践,殡葬服务寻求生死哲学的理论支持。鉴于此,从生死哲学的视角对我国殡葬服务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指导意义。

一、对“殡葬服务”的简析

为恰当地展开对殡葬服务的生死哲学注解,有必要对“殡葬服务”进行简要分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对职业的分类,殡葬业的从业者属于第四大类——商业、服务业人员,这是笔者理解殡葬服务的出发点。具体而言,笔者认同“殡葬服务是殡葬企事业单位在丧葬活动中从事的特殊服务,是殡葬企事业单位运用殡葬设备、设施和丧葬用品为客户提供劳务服务活动中所有项目和内容的总称”[2]的观点。殡葬服务是在服务主体遵照国家有关殡葬事务的具体要求的前提下满足服务客体所要求的各种服务事项。因殡葬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殡葬服务主体所属集体的法人性质而决定殡葬服务的性质倾向,所以,殡葬服务是开放的、具有弹性的,在不同情境中具有不同的性质倾向。

二、殡葬服务的生死哲学维度

死亡,因其与生命的期望相悖,是被日常生存有意回避乃至几将遗忘的课题,这个事实成为生死哲学理论的出发点。为了理解生死本质,为了寻求这种回避、遗忘的原因,生死哲学便担负起了解答这个晦涩的课题的任务。所以说,生死哲学是对生死现象进行哲学思考的学问,是“关于生死问题的智慧,是解决人类所面临之生死问题的一些善知和卓识”[3]。殡葬服务与死亡直接相关,生死课题的研究必然与殡葬服务相关,从生死哲学的视角来分析当代殡葬服务,有利于明确殡葬服务的内在本质,确立了一个殡葬工作者审视自我的理论视角。

殡葬行业的从业人员是服务行为发生的主体,作为殡葬服务主体必须具备从业意愿及由此而担当的特殊社会角色决定着殡葬服务的内在本质。不可否认的是,殡葬服务的从业者中有部分人并非是出于对殡葬行业本身的内在倾向而选择殡葬行业,即仅仅把殡葬行业当做自己的职业对待,而非当做有内在倾向的事业去热爱。不论是出于何种动机选择殡葬行业作为自己(将来)的职业,都必然要承受对死亡的直观,即日常生活中被大多数人遗忘和掩盖的死亡必然成为殡葬从业者的感官对象,否则,殡葬服务工作便无法开展。所以说,任何殡葬从业者无法和大多数人一样去回避死亡。“你怕吗”,这个问题成为殡葬从业者必须慎思的问题,这实质上是在问:“你是否已经为直观死亡做好了心理准备”。大多数人对死亡常常处于回避状态,因为误以为死亡是生命终将败馁于之的劲敌,对劲敌的回避是人类情绪的无意识选择。这种回避表现在生死哲学欲言又止的尴尬上,更为突出地表现在人们对死亡及其相关事物的回避态度上,对殡葬的回避便是此种心理的最突出的表现。

人类在情绪上对死亡加以回避具有积极作用,维持正常的情绪状态是生存发展的必然要求。但是,个体存在总是受到各种社会关系状态的影响,其中,最重要的影响事件莫过于至亲之死。当至亲的死亡突袭人们的日常生活,个体不能以对待其他死亡事件相同的方式去回避,必须面对死亡与不愿对死亡的思考及相关的行为便成了服务客体心理焦虑的本质。为此,自古至今多数人便采取“敬而远之”的方式缓和这个矛盾,这种方式便是委托他人处理至亲之死,服务客体在其间既参与其中又回避其外,本质上是在其生命和死亡中间隔了一层纱幔,只见其轮廓而不愿意直观。这个“他人”便逐渐演变成曾经的杠行成员以至现代的殡葬从业者。殡葬从业者基于自己的意愿并受人委托而成为殡葬服务的行为主体,在服务过程中必然直观死亡,这体现在殡葬行业的各个工种中,蕴含于殡葬服务的理念和行为中。从这个角度而言,殡葬服务意味着给多数人的生命遮蔽因至亲之死所引发的焦虑,慰藉失落的苦痛。

对于多数人而言,对生死的思考是基于至亲死亡而开始的,一般的个体只是沉浸在生命当下的努力中,没有对生命的落幕作出有意识的筹划,更没有认真的思考生死课题。而至亲的死亡将个体从对生命当下的专注中惊醒而变得仓惶、愤慨甚至癫狂,他试图通过至亲之死而理解(自己的)死亡、理解生与死,然而对于这个人生课题的思索是艰涩的,所以多数人即使若有所思也只能适可而止或有意回避。至亲的死亡在自己面前放置了一面生命之镜,在镜中服务客体发现了死亡不仅仅是与自己密切相关的他人存在方式改变,也是自己终将承受的存在方式。

基于至亲之死的促动,每个人都力图对这种存在方式的改变做好心理准备,但做准备的方式很多,常见的求助途径有哲学、宗教和民俗学三种。其一,哲学的途径。是个别人可以企及的思辨式的解答途径,庄子便是通过这种途径理解生死的,他认为“人之生,气之聚也;聚则为生,散则为死。“若死生之徒,吾又何患”(《庄子·知北游》),由此,庄子则逍遥于生死。这种哲学思辨的途径需要淡然于生命,需要放逐当下的生命状态,因为生命是对当下存在的执意,这种对生死课题的解答难以被多数人接受;其二,宗教的途径。这是更为深刻的自我迷惑和欺骗,“是被压迫心灵的叹息,是无情世界的感情,正像它是没有精神的制度的精神一样,宗教是人民的鸦片”(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这种自我麻醉需要被世人扬弃,所以“上帝死了”已呼喊多年,宗教的途径被当代中国主流文化所扬弃而必将远离多数人;其三,民俗学的途径。个体通过殡葬事件潜移默化地获得生死课题的解答,多数人在至亲之死的社会情境中,通过殡葬从业者的殡葬服务应急生死的追问。殡葬服务通过对生命彼岸的虚拟,殡葬服务员在其中作为“导演”,利用接运、防腐、整容、火化、骨灰寄存、安葬而为大多数人的生死课题的解答创造了一种生死过渡的假象,多数人在殡葬服务过程中接受了殡葬服务者所营造的对生死课题的解答内容,通过展现在服务客体面前的各类殡葬服务,殡葬服务的主体引导他们完成了至亲生死的过渡、缓和了至亲之死所凸显的人生课题所带来的焦虑。

多数人通过至亲的殡葬服务过程获得对生死课题的解答,只不过多数殡葬服务客体并没有认识到这一点。并非因为认识力的不足,而是建立在自我心理防卫机制上的“不愿”,不愿承认生死课题的解答所面对的更沉重的心理负荷。生死课题解答的成功必须以生与死过渡的许诺为前提,而这个许诺却是非现实性的(按照生死哲学的理解,生死过渡只是一种虚构,不存在一个死后世界有待“渡过”),这个许诺被世代相守,这个许诺的形成和认同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对于大多数人而言,殡葬服务的影响是主要的。作为殡葬行业的从业者不能不懂得我们服务工作的本质,即善意地编织一个谎言,让服务客体相信殡葬服务一直在为生死过渡而工作,当他(们)在接受殡葬服务的过程中释放了生死焦虑并相信服务主体所创造的另外一个世界,这便是服务完成的内在标准。

虽然多数从业者没有意识到殡葬服务是以自我对死亡的坦然为前提,并且这种服务对他人生死焦虑的抚慰起到直接的作用,殡葬服务客观上符合多数人的需要。这种需要的获得多是在有偿殡仪服务过程中实现的,但在各类殡葬服务收费中没有制定明确的标准且使之成为殡葬服务收费的附加成本。究其原因,因为我们还没有确认殡葬服务此项心理成本的收费标准地位,只是模糊地认为“我们付出太多”,却难以申辩为什么“付出太多”;此外,还因为殡葬服务所编织的谎言还不能公诸于众,否则,太多的人将承受生命之痛。于是,殡葬服务是不能向服务客体收取保密费的,这便是殡葬服务必然要担当的社会责任。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难以确认殡葬服务收费附加额是否与“保密费”有关,但就殡葬服务行为的发生而言,必然包含着服务主体主动倾向,即在直观死亡的情境中完成服务,这种直观必然包含主动的选择和付出,这种选择和付出虽然融入到职业行为中,但是却不能否认有着非赢利性的成分在内,否则殡葬服务不会被人“另眼相看”了,选择并从事殡葬服务必然伴随着这种勇气和付出,这无疑体现着殡葬服务的对于多数人生死直观担当的社会责任。以生死哲学的角度审视殡葬服务的本质,会让殡葬从业者明确殡葬工作所蕴含的社会责任,因为殡葬服务是需要有秘密的,等待未来有一个恰当的方式去解答生死课题后才能将秘密公诸于众,这等待的焦虑和落寞往往被他人误解。作为殡葬从业者,在拭去因为焦虑和落寞的汗水后感到迎风中的骄傲,因为殡葬服务担当了额外的心理支出,选择了殡葬服务,便选择了这种担当。

综上所述,以生死哲学的视域剖析殡葬服务,其内在本质是服务主体在服务过程中为服务客体创造、保守着的一个秘密,服务客体通过这个秘密的保守而受益。这个秘密是否该继续保守?如何以其他更为恰当的方式解答生死课题?这是每个殡葬工作者该思考的问题,也是每个关心人类生死课题的求知者的沉思所想。笔者以保守秘密的方式而宣称秘密,会不会丧失该秘密的心理功效?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多数人宁愿相信彼岸的存在,因为多数人认为这个“彼岸”至少还包含着可能的成分,即是谎言成真的可能,这样比没有答案的生死课题的处境所伴随的虚无更为可取,所以我们可以相对公开地思考、交流有关这个秘密的课题。就现当代中国乃至于全世界而言,秘密的保守仍是必要的,这种秘密的保守仍需倡行,将其与殡葬外在行为一同作为殡葬服务的表现加以明确化是本文的初衷,也是殡葬服务自我认同的起点。

三、确立生死哲学视域下的殡葬服务本质的时代意义

1、明确殡葬服务的特殊本质

从生死哲学的维度确立殡葬服务的性质,有利于明确殡葬服务的特殊本质。殡葬服务外在表现为服务主体提供诸如接运、防腐、整容、火化等行为流程,而其内在的人文意义则是为服务客体提供心理安慰作用,达成至亲生死的过渡,提供了解答自我人生客体的具有民俗文化内涵的答案。

2、恰当地理解殡葬服务公益性与市场性之间的关系

通过基本殡葬服务,服务客体可以获得人生客体的完整解答,只是缺少丰满性而已,这并不影响殡葬服务公益性的表达。“殡葬行业享有民政的公共权力和影响力,是一个公共服务机构,这样的机构要讲经济效益,但更要讲社会效益,应牢牢地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4],《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指出:“对基本殡葬服务,政府要加大投入。对其他选择性殡葬服务,注重发挥市场调节作用,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需求”,“殡葬服务事业单位要将基本殡葬服务和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逐步分离,选择性殡葬服务项目实行市场化运作”。这便指明了今后处理殡葬服务公益性与市场性之间关系的方法和原则,在满足殡葬服务的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逐步形成基本殡葬服务为主体、选择性殡葬服务为补充的服务格局。

3、确立殡葬服务社会责任第一、经济利益其次的原则

以生死哲学的视角审视殡葬服务,可以发现殡葬服务主体的行为包含职业回报的期望,但也融入了对生死的主观担当。所以说,殡葬服务具有盈利的事实,但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产业,即非赢利性的。如何处理殡葬服务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之间的关系?这个问题自国家领导人开始提倡殡葬改革以来就一直被殡葬工作者广泛关注,如果在二者的权衡中注重社会责任,将抑制殡葬服务主体的利益,如果注重经济利益,则对资源、环境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产生消极影响。关系到国计民生的殡葬服务不能在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之间实行需求平衡,否则,在经济杠杆的作用下殡葬服务的社会责任便被有意无意地忽视而产生诸如殡葬暴利等社会问题。笔者认同“社会责任第一、兼顾经济效益”[5]的原则,这是处理殡葬服务社会责任与经济利益关系的出发点。

4、明确殡葬服务的事业属性

服务业有服务产业和服务事业之分。以增值为目的提供服务产品的生产部门和企业集合叫服务产业;以满足社会公共需要提供服务产品的政府行为集合叫服务事业。从生死哲学的视角审视殡葬服务,可以发现殡葬服务主体的行为包含职业回报的期望但也融入了对生死的主观担当。所以说,殡葬服务具有盈利的事实,但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产业,其性质是非赢利性的,所以说,殡葬服务属于服务事业而非服务产业。

5、促进殡葬改革工作顺利进行

随着殡葬改革工作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工作的开展不仅要遵循政策指示,更重要的是要求殡葬工作者懂得相关政策产生的缘由及其初衷,避免对政策的误解和滥用。明确各类殡葬服务项目的人文意义,对殡葬服务的内在本质进行研究和宣传,以获得殡葬服务管理者和行为者的认同,从而使得外在的殡葬服务行为具备内在的“灵魂”,由此,殡葬服务才能得到服务客体的心理认同,从而完成“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6]的时代任务。

6、明确殡葬消费的层次关系

在《关于进一步深化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科学发展的指导意见》中,按照消费层次明确地提出了现代殡葬服务的分类——基本殡葬服务与市场选择性殡葬服务。“接运、存放、火化和骨灰寄存”这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是完成生死过渡必要的外在形式;选择性殡葬服务包括遗体防腐、整容、告别、骨灰安葬、丧葬用品及其他殡葬特需服务,作为生死过渡的补充形式。两类消费层次通过自愿选择、公平协商、市场运作、政府监管的形式达成协同,从而使得现代殡葬市场形成良性运作,为构建和谐的殡葬消费市场起到了理论保障的作用。

[1]任俊圣.论殡葬服务的客体[J].长沙民政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0,(1).

[2]杨根来.殡葬服务[M].北京:中国社会出版社,2009.4.

[3]郑晓江.论公墓规划建设的战略目标[EB/OL].http://www.chinabz.org/smwh.asp?id=2883&tag=5110,2010-12-02.

[4]郭薇.殡仪服务的社会责任与经济效益如何实现双赢[J].广东民政,2008,(5).

[5]曹楠楠.殡葬改革应坚持公益化方向[J].学理论,2010,(26).

[6]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殡葬管理条例[EB/OL].http://www.harbin.gov.cn/hrbzfw/hrb_zcfg/fwsm/displayfw.php?id=369,2010-11-26.

D632.9

A

1671-5136(2011) 01-0041-03

2011-03-27

陈玉婷(1982—),女,河南郑州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教师、哲学硕士。研究方向:形式与政策、先

秦哲学;任俊圣(1983—),男,甘肃两当人,重庆城市管理职业学院现代殡仪技术与管理教研室教师、哲

学硕士。研究方向:生死哲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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