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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上市国有企业公开增资扩股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2011-04-01李铮

产权导刊 2011年11期
关键词:非上市国有产权管理层

■ 李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长沙410011)

非上市国有企业公开增资扩股若干法律问题探析

■ 李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长沙410011)

在实务工作中,非上市国有企业(以下简称“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工作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为规范运作,规避风险,其中若干相关问题值得我们研究、重视。

1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属性

通常所说的企业增资扩股,是指企业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范围,提高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来说,增资扩股一般指企业增加注册资本,增加的部分由新股东认购或新股东与老股东共同认购。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而言,增资扩股指企业向社会募集股份、发行股票、新股东投资入股或原股东增加投资扩大股权,从而增加企业的资本金。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3〕96号)(以下简称“96号文件”)规定:国有企业改制,包括转让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或者通过增资扩股来提高非国有股的比例等。由此可见,增资扩股是国有企业改制的一种形式。因此,国有企业公开增资扩股应当遵守《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96号文件,以及《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资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60号)(以下简称“6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

2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应当严格依程序公开进行

根据60号文件规定:通过增资扩股实施改制的企业,应当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媒体或网络等公开企业改制有关情况、投资者条件等信息,择优选择投资者。这条规定实际上与96号文件的规定“非上市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要进入产权交易市场,不受地区、行业、出资和隶属关系的限制”,以及《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的精神是一致的,即:要求国有企业在增资扩股过程中做到程序公正,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竞争”的原则,通过公开竞价、招投标等方式来选定投资者,以切实维护国有企业出资人、相关债权人、职工等的合法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国有企业增资扩股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

①增资扩股方案按照规定履行决定或批准程序;

②按照规定清产核资。企业实施改制仅涉及引入非国有投资者少量投资,且企业已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进行会计核算的,经本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可不进行清产核资;

③开展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按照规定予以核准或备案。

3 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

所谓企业管理层,是指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负责人以及领导班子的其他成员同时包括管理层直接或间接出资设立的企业,不包括对管理层实施的奖励股权或股票期权。

根据规定,管理层成员拟通过增资扩股持有企业股权的,不得参与制订改制方案、确定国有产权折股价、选择中介机构,以及清产核资、财务审计、离任审计、资产评估中的重大事项。涉及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的改制方案,必须对管理层成员不再持有企业股权的有关事项做出具体规定。管理层不得向包括本企业在内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借款,不得以国有产权或资产作为标的物通过抵押、质押、贴现等方式筹集资金,也不得采取信托或委托等方式间接持有企业股权。

之所以要严格控制企业管理层通过增资扩股持股,是遵循了相关利害关系人应当“回避”的原则,以避免企业管理层利用自身职权和便利,通过违规的“关联交易”损害企业权益,从而达到牟取个人私利的目的。

总而言之,在非上市国有企业增资扩股的全过程中,应当做到程序公开、公正、公平,实现平等、有序竞争,以切实保障各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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