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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语非真诚邀请语用特征与言语行为适切条件

2011-03-31于秀成张绍杰

关键词:言语话语交际

于秀成,张绍杰

(东北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吉林 长春130024)

汉语非真诚邀请语用特征与言语行为适切条件

于秀成,张绍杰

(东北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吉林 长春130024)

非真诚性邀请中不仅仅是其真诚条件不被满足。通过对汉语中非真诚性邀请的语用特征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这种言语行为中,除真诚条件外,至少一个其他条件不被满足,但交际依然可以成功。这些语用特征一方面作为邀请者实施这种言语行为的交际策略,以掩盖真诚条件的不被满足,另一方面也是被邀请者正确理解邀请者真正意图的理解策略,而Searle提出的言语行为适切条件无法解释这类言语行为。交际的成功与否不取决于是否满足这些条件,而在于交际者的命题态度。

非真诚性邀请;语用特征;适切条件

自Austin提出言语行为理论后的几十年里,哲学家和语言学家从不同角度对其进行了广泛的探究。其中以Austin的学生John R.Searle的贡献最为突出,他不但对Austin的言语行为理论进行了批评,而且将其丰富和系统化。在Searle将言语行为理论进一步系统化的过程中,语言学家及哲学家们对于其中所涉及的诸多问题也进行了广泛的批判,这些批判主要集中在言语行为的分类、字面意义、语力、言语行为适切条件以及间接言语行为等诸方面。本文将以汉语中非真诚性邀请为例,通过对其语用特征的分析,阐述Searle提出的言语行为适切条件对于解释非真诚性邀请行为所存在的缺陷。

一、言语行为“适切条件”

(一)Austin的言语行为“适切条件”

言语行为理论中“适切条件”的概念是Austin在其早期区分表述句和施为句时提出来的。Austin认为,表述句有真假之分,主要功能是断言或陈述事实,报道事态及描述状态等,而施为句不能以真假作为判断其意义的标准,不存在真假之分,只有适切(felicitous)与不适切(infelicitous)的区别,说出某一施为句实际上是在实施某些行为或行为的一部分[1]5。

Austin的适切条件实际上是指按照某些规约说出某一施为句所应满足的必要条件。他认为,“如果违反了一定规则、一些显而易见的简单规则,话语就是不适切的”[2]237。从 Austin所列出的施为句成功实施所需的规则可以看出,他对于施为句的讨论主要集中在礼仪性或程式性语境中出现的话语,从他所给出的例句中也可以看出这一点。Austin自己也认为他对于影响施为句成功实施的因素的分析有未尽之处[1]25-26,这为后人进一步的研究奠定了基础。

(二)Searle的言语行为“适切条件”

Searle认为,使用语言是一种受规则控制的有意图的行为,语言交际的最小单位是言语行为。语言交际过程实际上就是由一个接一个的言语行为构成的。在Austin的言语行为适切条件的基础上,Searle进行了重新定义并作了进一步的阐述。他以“承诺”言语行为为例,总结出实施这一言语行为所必须遵守的9个条件[3][4],进而归纳为4类规则①根据Searle的理论,这四类规则是由上述9个条件概括和抽象而来,它们表述的内容是一致的。因此后人在讨论适切条件时,通常指这4类规则。。

Searle提出适切条件是指某一个言语行为之所以存在的条件,换句话说,它们是生成一个言语行为的条件。对于言语行为的本质,Searle指出,任何一个言语行为都包含两个组成部分:语力和命题,其逻辑表达式为:F(p),其中命题内容由命题(p)表示,指实施言语行为所涉及的事态(即所指+述谓);语力(F)就是句子在特定的言语环境里所具有的使用力量,它表达了(a)说话人的心理状态,即真诚条件;(b)说话人的目的,即基本条件;(c)话语与世界的关系或适应方向,即先决条件。这样,一个完整的言语行为就由这4个条件生成了,换句话说,这4个条件即为言语行为的构成规则。

(三)对Searle言语行为“适切条件”的批判

根据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要成功地实施某一言语行为,必须要满足这些适切条件,即它们是言语行为成功实施的充分必要条件,其中任何条件不被满足,该言语行为则被认为是不恰当的[3]66-67。

Searle的研究是建立在对理想化语言研究的基础之上的[3][5],对于非真诚性言语行为,至少其“真诚条件”不被满足。Searle也意识到了这个问题,但他认为,在解释非真诚性言语行为时,只对其中的真诚条件略加修改即可[3]62。对于Searle的适切条件,Alston提出质疑并进行了修正[6]57-67。顾曰国对Searle的“适切条件”存在的问题也进行了比较详细的讨论[7]11-13。

我们认为,就“适切条件”而言,一个言语行为可以有缺陷,但不一定不成功。正如Bach和Harnish所言,“即使说话人没有诚意,听话人也相信说话人是没有诚意的,一个交际言语行为依然可以成功”[5]57。但我们同时认为,如果邀请者赤裸裸地表示其没有诚意,则自己和对方的面子都将受到极大的威胁,在这种情况下,交际不可能取得成功。

二、非真诚性邀请行为的语用特征与Searle的言语行为适切条件

我们按照Isaacs和Clark的方法[8],通过对汉语中真诚性与非真诚性邀请行为的对比研究,总结出后者的语用特征如下:(1)邀请者(S)出于遵循社会规约发出邀请。(2)邀请者(S)不坚持其邀请。(3)邀请者(S)不提供事件(E)的具体信息,如事件本身、时间、地点等细节。(4)邀请者(S)在被邀请者(H)不可能赴事件(E)的情况下发出邀请。(5)邀请者(S)在邀请过程中使用更多模糊限制语。(6)邀请者(S)在被要求或暗示的情况下发出邀请。

Searle对各主要言语行为的适切条件进行了详细的分析,我们参照他对请求言语行为的描述,总结出邀请行为的适切条件:

命题内容条件:(a)S在话语T中表达命题P。(b)在表达命题P时,S断定了H将来的行为A。先决条件:(a)S相信H能够或愿意参与事件E。(b)按事物的正常发展,H参与事件E的可能性对S和H都不明显。

真诚条件:S希望H参与事件E并且愿意接受H出席事件E。

基本条件:话语T被视为S试图让H去事件E且S承担接受H出席E的义务。

根据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上述条件可称作邀请言语行为的构成规则。对于非真诚性言语行为,Searle曾以非真诚性许诺行为为例,指出只需将其中的“真诚条件”修改即可。事实上,根据上述对汉语非真诚性邀请行为语用特征的分析,我们发现情况并非像Searle所说的那样简单。Isaac和Clark根据其对英语非真诚性邀请的研究,指出先决条件就不被满足[8]495。基于汉语非真诚性邀请,我们发现“真诚条件”的确在所有的语料中都未被满足,但同时一个或多个其他条件(不仅仅是先决条件)也不被满足。下面我们将对此进行详细讨论。

(一)命题内容条件

根据Searle对各主要言语行为的分析,在请求类言语行为中,话语的内容一定是关于一个将来的行为,具体说是关于被请求者将来要实施的行为。在实施邀请行为时,其命题内容条件要求表达一个完整的命题,要满足这个要求,除非话语的情景语境(situational context)使被邀请者对事件E有充分的了解,否则邀请者需要提供真实足够的信息,如果邀请者有意使信息含糊或根本不提供任何关于事件E的具体信息,则这个条件就不被满足。但值得注意的是,在日常交际中,典型的包括时间、地点、邀请参与的活动/事件等信息的邀请行为即使在真诚性邀请中也并不多见。但在这种情况下,这类信息通常是在邀请发出之前就已经表明,或情景语境已经明示,或在接下来的交际中由S提供或通过双方的协商进行明确。语料分析表明,在非真诚性邀请中这些信息模糊的比例非常大,占到26.5%(48例),即在整个邀请行为中,邀请者没有提供相应的信息,且被邀请者也无法从情景语境中了解到此类信息,而真诚性中仅有6例(3.5%),因此,特征(3)是命题内容条件缺陷在非真诚性邀请行为中的具体表现。

(二)先决条件

在邀请中,就先决条件而言,被邀请者H首先愿意并能够在具体的时间、具体的地点赴事件E,同时邀请者S也相信H愿意并能够在这个时间、地点赴事件E。因此,先决条件实质上是言语行为实施者对某种言语行为是否能够成功实施的一系列预先设想。但我们发现即使H无法或不愿参与事件E,而S也确定这一点,邀请行为依然可以成功实施。在这种情况下,它通常是非真诚性的。

在真诚性邀请中,虽然先决条件的这一点不被满足,S依然发出邀请,但这些语料都表现出一个明显特征,即话轮较非真诚性邀请明显增加——S坚持并重复其邀请。在这种情况下,S虽然确定H不能或不愿意参与事件E,但在后续的交际中通过劝说或给出H参与事件E的理由,其作用是试图改变H的想法。而在非真诚性邀请中,通常在H拒绝后,S不再坚持其邀请。因此,汉语非真诚性邀请体现的特征(4)就体现了先决条件不被满足。

非真诚性邀请的特征(1)就是典型的命题内容和先决条件同时不被满足的体现。一方面,离别时用作寒暄语的邀请就其地点或时间等信息而言通常是模糊的,另一方面,作为一种高度程式化的表述,听话人一般不会将这类话语作为一种真正的邀请,即不会期望出现在事件E中,同时邀请者也清楚被邀请者不会期望出现在事件E中。

对于非真诚性邀请的最后一个特征(6),我们发现,这类情况比较少见,而且通常发生在地位相同、关系比较密切的朋友、同学或熟人之间。另外邀请行为之前的要求(或请求)也全部都是非真诚性的,即请求者在实施请求行为时,并不期待被请求者真正付诸实施将要发出的邀请行为(虽然邀请行为有可能是真诚的),在这种情况下,被邀请者首先就不期待出现在事件E中,这其实也是邀请行为先决条件不被满足的体现。

因此,非真诚性邀请的特征(1),(4)和(6)都是邀请行为适切条件中先决条件不被满足的体现。从我们对语料的分析、验证看,邀请者最喜欢利用先决条件的缺陷发出邀请,因为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由于被邀请者的原因而无法赴事件E,因此邀请者在发出邀请时会感到最安全。

(三)真诚条件

就邀请行为而言,其真诚条件是邀请者S希望或愿意接受被邀请者H出现在事件E中。邀请者的这种态度在语言形式上的直接体现就是表述更加直接、清晰,且语气更加肯定、真挚。语调、声调等因素对听话人理解一个言语行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正如van Dijk所言,真诚性需要说话人的语言表现形式与其所想相符。所谓话语表现形式除了话语本身,还包括说话人的语速、重音、语调以及手势、面部表情、体态等副语言特征,听话人藉此获取信息以便对话语做出判断。因此,邀请者在邀请过程中使用模糊限制语、语气的迟疑以及其他副语言标记等因素都会给被邀请者传递其言语行为真诚性的信息。另外,在汉语文化中,邀请作为一种维护听话人正面面子,或增大对他人益处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礼貌的行为,邀请者的再三坚持是表明其真诚的态度。因此,在被邀请者推辞的情况下,如果邀请者不再坚持其邀请,那么被邀请者就有理由推断这个行为的真诚性了。所以非真诚性邀请的另外两个特征(2)和(5)就是邀请行为真诚条件不被满足的具体表现。

(四)基本条件

根据Searle对各类言语行为的适切条件的描述,我们可以得出,对邀请行为来说,其基本条件是话语被视为S试图让H去事件E且S承担接受H出席E的义务,即这个条件改变了S的地位,使之从无义务到有义务试图让H赴事件E并使自己从无义务到有义务承担接受H出席E。Searle解释说言语行为的适切条件中,只有先决条件满足,基本条件才能被满足[3]63。Yule也提出要适当地(适切地)发出一个具体的言语行为,其基本条件需结合话语的内容、语境以及说话人的目的。Yule这里指的正是一个言语行为的命题内容条件、先决条件和真诚条件,因此,基本条件的满足实际依赖其他条件的满足。如果任何其他条件有缺陷,那么就不可能说说话人意欲对所实施的言语行为承担完全的义务。以非真诚性邀请为例,从语言结构看与真诚性并无大异,但由于社会、文化、规约、语境等因素的作用,邀请者在实施这类言语行为时不是表达一种“意欲使某人做某事”的意图,实际上是在表达某种态度,邀请者会利用其他条件的缺陷使被邀请者意识到这种态度。在成功的交际中,被邀请者总会从邀请者的话语内容、语境信息以及表达方式,并结合社会文化等因素,推断出邀请者的真实意图。所以在非真诚性的邀请中,如我们前文所示,除真诚条件外,命题内容条件或先决条件未被满足,因此导致了基本条件同样不能被满足。

三、非真诚性邀请行为的语用特征与“适切条件”解释力的缺陷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发现,非真诚性邀请行为的语用特征实际上是“适切条件”在交际中不被满足的具体体现。在这种言语行为中,并不仅仅像Bach和Harnish所言,其真诚条件不被满足[5],或像Isaacs和Clark发现的,其同时先决条件也不满足[8]509,而是在真诚条件不被满足的情形下,同时有一个或多个其他适切条件不被满足。其他条件的缺陷是由于邀请者在实施邀请行为时采取的不同策略以掩盖其真正意图而造成的。即邀请者有意利用或制造这些其他条件的缺陷来掩盖在实施这种行为时“真诚条件”不被满足的情况。

在非真诚性邀请中,“真诚条件”不被满足是这类言语行为的共同特点,但邀请者不会将自己不希望被邀请者赴事件E的意图赤裸裸地暴露出来,一个非真诚性言语行为之所以能够成功实施,必须借助其他条件的缺陷,即交际者会有意利用或制造另外一个或多个其他条件的缺陷,在一定程度上掩盖其邀请行为“真诚条件”的不满足。换句话说,如果仅仅是没有意图想让被邀请者赴事件E,即真诚条件不被满足,而所有其他条件都满足,则邀请者根本不会实施这种行为。在汉语文化中,邀请者在实施非真诚性邀请行为时所采取的交际策略(表现为这种言语行为的语用特征),在达到维系和加强人际关系的目的,且不必承担这种言语行为所赋予的责任或义务的同时,又表达了良好意愿[9]。另一方面,被邀请者可以通过这些交际策略意识到邀请者的真实意图,从而做出恰当的回应[10]。非真诚性邀请行为的这些语用特征反映出Searle提出的言语行为“适切条件”存在不可否认的缺陷,对交际中常见的非真诚性言语行为缺乏解释力。

[1]Austin J L.How to Do Things with Words [M].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2.

[2]Austin J L.Performative Utterances [A].In J.L.Austin,Philosophical Papers [C].Oxford: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79:233-252.

[3]Searle J R.Speech Acts:An Essay in the Philosophy of Language [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69.

[4]Searle J R.Expression and Meaning:Studies in the Theory of Speech Acts[M].Cambridge: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1979.

[5]Bach K,R M Harnish.Linguistic communication and speech acts[M].Cambridge:The MIT Press,1979.

[6]Alston W P.Searle on illocutionary acts[A].in Lepore and Gulick(eds.).John Searle and His Critics [C].Oxford:Basil Blackwell,1991.

[7]顾曰国.John Searle的言语行为理论:评判与借鉴 [J].国外语言学,1994(3):10-16.

[8]Isaacs E,H H Clark.Ostensible Invitations [J].Language in Society,1990 (19):494-509.

[9]张延飞,张绍杰.索绪尔语言哲学思想中几个核心概念的比较与诠释[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5):165.

[10]于秀成,张绍杰.汉语非真诚性邀请行为的语用特征[J].外语与外语教学,2010(4):46-50.

The Pragmatic Features of Insincere Invitations and Felicity Conditions of Speech Act in Chinese

YU Xiu-cheng,ZHANG Shao-jie

School of Foreign Languages,Northeast NOrmal University,Changchun 130024,China)

In insincere invitations,it is not that only the sincerity condition is dissatisfied.Based on the analysis of the pragmatic features of insincere invitations in Chinese,this paper claims that in this kind of speech act,besides the sincerity condition,at least one other condition is not satisfied,yet the communication can still be successful.These features are,in essence,the communication strategies of the inviter to cover up the dissatisfaction of the sincerity condition on the one hand,and the comprehension strategies of the invitee on the other.Searle's felicity conditions fail to account for such speech acts,and the paper further proposes that successful communication depends on the speaker's propositional attitudes,rather than the satisfaction of these conditions.

Insincere invitations;Pragmatic features;Felicity conditions

H03

A

1001-6201(2011)06-0088-04

2011-07-22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规划基金项目(07JA740012)。

于秀成(1968-),男,山东海阳人,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副教授,博士研究生;张绍杰(1955-),男,吉林磐石人,东北师范大学外国语学院教授,博士,博士生导师。

[责任编辑:张树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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