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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上钻井平台立法研究论纲
——从船舶到科学发展海洋经济的视野转换

2011-03-31李天生

关键词:视野钻井船舶

李天生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海上钻井平台立法研究论纲
——从船舶到科学发展海洋经济的视野转换

李天生

(大连海事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6)

海上钻井平台立法研究在船舶视野下出现困境.根据钻井平台所涉社会关系的本质,立法研究必须转换到科学发展海洋经济的视野下进行.未来应基于这一新视野,确立社会本位、世界本位的价值导向,正视产业促进、利益保护的制度需求,构建这两方面平衡的钻井平台立法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

钻井平台立法研究;船舶;科学发展海洋经济;价值导向;制度需求

随着陆地能源的日渐耗竭,当代利用钻井平台进行海洋油气等矿产资源开发的产业发展迅猛,目前海洋油气产量已超过世界油气总产量的30%,而且新增产量大部分(中国2010年为80%)来自海洋.作为石油进口量世界第二的海洋大国,近年来,我国已在南海、东海、渤海等海域广泛开展了油气勘探和开采,海洋油气资源开发对我国具有重要战略意义.但我国一直未能将钻井平台立法提上议事日程,理论研究也很不深入.国际海事委员会(CMI)先后提出《里约草案》《悉尼草案》《加拿大草案》3个国际公约草案,历经30余年仍无结果.作为联合国下设政府间组织的国际海事组织(IMO)还从工作计划中删除了钻井平台立法,因为各国对这几个钻井平台公约草案争议极大,理解和立场差异难以统一.出现这种局面的根源,是钻井平台立法基础理论存在问题.

一、钻井平台立法研究状况与困境

1.国内研究状况

近年来我国对钻井平台法律问题开始重视,但研究成果还比较少.司玉琢教授等做了比较有体系的研究,提出钻井平台的海洋油污等侵权责任归责原则应采用严格责任的观点,并认为应对其建立"活扣"的扣押方式、特殊的避碰规则、独立的救助体系以及总吨位制的责任限额.[1]潘斌等研究了建立钻井平台法律体系的必要性.[2]高爽研究了LONDON STANDARD DRILLING BARGE FORM钻井平台保险条款内容.[3]张爽等对钻井平台的海洋污染及国际海事立法进行了述评.[4]彭先伟通过研究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深水地平线"号钻井平台油污灾难,提出了统一国际规则、限制钻井平台赔偿责任的观点.[5]我国人保集团等也开办了海上钻井平台保险业务,拟定了保险条款.这些研究一般只涉及移动式钻井平台,都围绕着钻井平台是否以及何时属于船舶、能否适用船舶法律进行.

2.国外研究状况

国外有不少关于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钻井平台法律问题的判例.在 In Re:Great Lakes Dredge &Dock Co.,The"SEDCO 135",Offshore Company v.Robison,Manuel v.P.A.W.Drilling&Well Service,Inc.等判例中,美国马萨诸塞联邦地区法院(1919)、南德克萨斯联邦地区法院(1982)和联邦第五巡回上诉法院(1959,1998)先后将固定在航道底部的钻探驳船、半潜式钻井平台等认定为船舶,以解决管辖和法律适用问题.这些判例提出了以"建造目的"来区分钻井平台是否属于船舶等理论,但又分别是为了实现使人身伤亡可以适用更高赔偿(美国《琼斯法》下船员的赔偿)、扶持海上油气资源勘探开发行业(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政策目的.在The"SLOPS"案中,希腊Piraeus上诉法院认为海上浮动储油装置不是船舶,爆炸后的海洋清污不能得到国际油污损害赔偿责任基金赔偿(2004),希腊最高法院则持相反观点(2005).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前庭长T.A.Mensah法官认为,《1992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下,海上装置必须"实际运输"和"航行"才属于船舶,从而能在造成海洋油污损害后得到公约下的赔偿.[6]White评析了钻井平台国际公约草案中的碰撞、油污、责任限制等具体制度的不足.[7]Mandaraka-Sheppard从鼓励船舶所有人从事海运的角度,重申了减少赔偿风险,即设定责任限制的重要性.[8]

3.国内外研究状况的困境

国际公约和国内立法对船舶的规定内容丰富,自成系统,与钻井平台并不完全对应.因此,国内基于船舶、海上运输视野对钻井平台法律问题进行的研究存在很多争议,没有形成完整、独立的钻井平台立法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

国外的研究同样在钻井平台造成的环境、人身和其他财产损害能否按照船舶适用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适用油污公约机制等方面徘徊,也没有涉及固定式钻井平台,形成理论困境.有些研究以钻井平台的种类、状态、结构和是否具有自航能力为标准,对钻井平台是否属于船舶、海上运输进行划分.这些划分在解决钻井平台的某个法律问题上具有理论解释功能,但同时又带来了更多的困扰.

由于国际社会对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钻井平台法律的理论研究局限,以及由此带来的认识分歧,国际海事组织(IMO)等联合国机构现在只好暂停了相关活动,导致钻井平台国际立法停滞不前,陷入僵局.

二、基于船舶视野研究钻井平台立法的困境及根源

1.从船舶视野研究钻井平台立法的缘由

钻井平台起源于钻井船,20世纪初人们利用船舶在海上移动的特性,将船舶重心部分的主甲板和船底打通,安装钻机等设备开采海洋油气.后来随着科技进步和海洋工程的发展,油气勘探开采逐渐从近岸向深海延伸,钻井船因其稳定性差、作业效率低等缺点,已被现代海洋资源开发产业淘汰.但正是因为这样的发展起源,在钻井平台的法律问题上,人们一直习惯性地将其与船舶、海上运输法律相联系甚至直接套用.理论的研究也一直没有打破这种船舶视野的局限.

2.相关公约下从船舶视野研究钻井平台立法的困境

由于船舶、海上运输法律制度与整个海事法律体系的各个方面都有密切关联,与利用钻井平台开发海洋矿产资源二者的社会关系体系既有相同、相似之处,又有很大差异,单纯从船舶视野研究钻井平台法律问题便不可能出现比较统一的认识.在现有国际公约对船舶的定义中,只有MARPOL 73/78、ISM、OPRC 90等涉及防污和安全管理的技术性公约完全适用于移动式钻井平台,救助、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约明确排除对钻井平台的适用,碰撞、扣押、优先权和抵押权等公约对此规定不明,需要通过缔约国的国内法对船舶的定义来解决.共同海损法律制度则根本不能适用于钻井平台.各国的海事立法一般也没有调整钻井平台.而且,国际公约对就位后处于钻探开采状态的钻井平台基本没有涉及,事实上这才是钻井平台开采作业和发生各种权利义务关系的主要阶段.

因此,基于船舶视野,相关理论的研究、相关规定的适用和各国司法就只能从解释钻井平台何时、何种情况下属于船舶并适用船舶及海上运输法律着手,这几乎无法形成有效的标准和规则,各国对钻井平台法律问题的观点必然会各执一端.例如,由于钻井平台在海上作业,其法律问题具有国际性,各国和重要国际海事机构都非常关注钻井平台的国际立法,澳大利亚(1997)、法国(1999)、英国(1998)以及国际保赔协会(P&I Club,1999)等就分别对钻井平台是否属于船舶、何时属于海上运输等提出了区别性解释、扩大性解释、限制性解释和"主要目的"(primary purpose)原则等不同观点.

3.钻井平台立法研究船舶视野困境的客观根源

实际上,无论是从技术角度还是法律角度,钻井平台都不是船舶.第一,钻井平台的外形、设施、结构和装备都与船舶不同.船舶以在海水中航行为目的,必须具有流线外形,钻井平台没有这一特点;钻井平台的中空结构是独立的浮力空间,船舶中空结构则用于安装机器设备和装载人货;钻井平台以设备的工作水深、钻井深度、可变荷载、泥浆泵、防喷等钻探性能为技术核心,船舶则以吨位、主机功率等为技术核心;钻井平台的设备标准、安全规则、责任限制和污染赔偿等都不能完全适用船舶制度.第二,钻井平台自航能力非常有限.即使是移动式钻井平台也不能做到完全自航.自升式钻井平台不具备推进装置,完全依靠拖带;半潜式钻井平台虽有一定的自航能力,但因其结构形成的巨大空气、水流阻力,仍需要依靠拖带;而船舶作为独特的法律关系客体,根本的特点就在于其独立的航行.第三,无论是移动式钻井平台还是固定式钻井平台,其根本的使用目的是在海上就位进行油气资源开采,其有限的移动性处于明显的附属地位,不是为了从事运输;船舶则都以运输货物、人员或提供航海相关服务作业为目的(如工程船清污).[1]478这种性质上的根本区别,加上国际公约中有关船舶的规定在是否适用于钻井平台问题上错综复杂的局面,是以船舶为视野研究和推进钻井平台立法出现难以解决的困境的根源.

三、钻井平台立法研究困境的出路

1.开拓钻井平台立法研究的科学发展海洋经济新视野

钻井平台的设计建造目的、检验和使用方面独特的性质,决定了钻井平台的隶属主要是石油工业界而不是航运界.经过一个多世纪的发展,海洋石油业在安全作业、保险等方面的独特性日益明显. IMO于1989年在伦敦通过了《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构造和设备规则》,各船级社均以此为基础制定了专门的钻井平台建造和入级规范;1974年石油工业国勘探开发论坛组织成立,为规范海洋石油业的运作起到了重要作用;钻井平台所有人国际组织国际钻井承包商协会制定了作业合同等范本,作出了很大贡献;国际保险界也建立了比较成熟的海洋石油勘探开发保险体系.

综上,无论是从技术基础、作业方式还是产业发展上来说,当代钻井平台及其作业都已在本质上脱离了航海范畴,成为海洋工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生态文明和海洋世纪的客观条件下,海洋经济必须走资源可持续开发、环境能协调保护的科学发展道路,钻井平台立法必须建立在这一宏观基础之上.要做到这一点,钻井平台立法研究的理论视野首先要拓展到相应的层次和范围.所以,要走出钻井平台立法研究的困境,就必须将单纯的船舶视野转换为科学发展海洋经济的新视野进行立法研究和实践,这是现在国内外都欠缺的.

2.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视野下的产业促进、利益保护制度需求

钻井平台是海洋油气和其他矿产资源开发的基本载体,造价高达数亿美元,是资本高度集中的庞大工程.钻井平台在登记、担保、扣押、管辖、准入、监管、安全、环境、技术标准等各方面均具有特殊性.同时,海洋油气产量已在世界油气总产量中占据越来越高的比例.据国金证券的海洋工程产业研究报告和世界海洋石油业界的普遍预计,未来世界石油、天然气储量和产量的50%以上将是海洋油气.油气能源是维系当代社会经济运行的关键支柱.基于这种重要性,以及钻井平台技术资金密集、海上风险特殊的客观情况,钻井平台显然需要法律机制上的产业促进和利益保护.这是事关海洋油气资源工业生存和发展的制度需求,立法研究必须高度重视这一现实需求.

3.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视野下的社会本位、世界本位价值导向

钻井平台的安装、航行、移动、操作、开采、油气传输等存在巨大的风险,如碰撞、漏油、放射、井喷、爆炸、沉没、废弃、火灾、人身伤亡等.2010年美国墨西哥湾的"深水地平线"号钻井平台爆炸导致日漏油6万桶、最终约漏油50万t的巨大灾难,造成天量渔业、旅游业和其他海洋产业损害,还将长期危害美国、欧洲、加拿大甚至北极的生态环境.最初该钻井平台所有人BP公司根据美国《1851年船舶所有人责任限制法》申请设立约2700万美元的责任限额,遭到国际社会和美国的激烈批评,后在政治性压力下,BP公司与奥巴马政府达成一致,同意建立一个200亿美元的"第三方托管账户"来进行赔偿.但是据分析,包括路易斯安那州、德克萨斯州、阿拉巴马州、佛罗里达州等州旅游产业损失在内的实际损害将大幅度超过这一金额,而且还没有解决受到影响的其他沿岸国家和地区的损害赔偿和生态恢复问题.这充分表明了钻井平台事故对海洋环境和财产、经济的巨大威胁,以及损害后果的国际性、整体性.这些可能难以估量的风险、威胁和损害的存在,要求钻井平台立法必须以社会本位和世界本位为价值导向,钻井平台立法研究必须从全体人类和未来利益等终极关怀的高度予以重视.

上述两个方面表明,海洋油气资源工业必须以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方式实现科学发展.因此,在未来的钻井平台立法研究中,应当摆脱船舶视野的局限,转换为科学发展海洋经济的宏观新视野,构建钻井平台立法新理论,达成以下两个内容的平衡:一是在全球化与海洋、环境世界整体性的当代条件下,钻井平台立法中社会本位和世界本位的价值导向;二是在海洋矿产资源开发高风险、大投资和能源战略意义的现实背景下,钻井平台立法中产业促进和利益保护的制度需求.只有基于科学发展海洋经济的新视野,创设符合实际需要的全新制度体系,落实上述价值导向和制度需求的平衡,才能走出海上钻井平台立法研究的困境.

四、基于新视野的钻井平台立法研究纲要

21世纪是海洋世纪,"十二五"规划建议首次正式提出了"大力发展海洋经济"的方针,钻井平台国际立法空白(我国也没有国内立法)不符合我国作为海洋大国和石油大国的利益.作为国际海事组织A类理事国,中国应当积极推动国际立法,通过鼓励、支持和加强理论创新,破解钻井平台立法在船舶、海上运输等法律理论上的困境,构建符合科学发展思想的钻井平台立法新理论和新框架.这有助于增强我国在未来国际立法中的话语权.在国际立法通过和生效以前,对适宜内容先行进行国内立法,还有助于保障当前我国海洋经济的科学发展.

1.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视野下钻井平台立法研究的主要内容

(1)比较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钻井平台与船舶、海上运输相关社会关系的联系和区别,揭示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视野下钻井平台相关社会关系的根本特征、性质和范畴,分析其套用船舶、海上运输法律的理论和制度困境.

(2)研究钻井平台的各国立法、区域性公约、国际公约草案.总结不同国家和区域立法的利弊、区域特点、理论与实践问题;比较《里约草案》《悉尼草案》《加拿大草案》等国际公约草案,分析其未能通过的原因和面临的困难.

(3)构建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视野下的钻井平台国际立法新理论.以社会关系考察和国际实践总结为基础,研究在全球化与海洋、环境世界整体性的当代条件下,钻井平台立法中社会本位和世界本位的价值导向;在海洋矿产资源开发高风险、大投资和能源战略意义的现实背景下,钻井平台立法中产业促进和利益保护的制度需求.

(4)研究社会本位、世界本位与产业促进、利益保护如何在钻井平台国际立法中达成科学发展海洋经济所需的平衡.探索设计价值导向与制度需求平衡的具体权利义务与责任、促进与保护、风险分散与赔偿保障、危机响应与协作以及公法、程序法机制.

(5)根据钻井平台与船舶、海上运输相关社会关系之间的联系,研究在社会本位、世界本位与产业促进、利益保护二者平衡的理论基础和制度体系上,钻井平台国际立法的哪些方面可以适用和参考船舶、海上运输的国际法律制度,以补充和完善科学发展海洋经济的法制体系.

(6)重构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钻井平台国际立法框架.依据前述理论设计符合海洋经济科学发展模式、符合实践的国际公约新框架与基本制度.

(7)研究在国际立法完成和生效前,我国应先行采用的框架和制度,既为将来参加钻井平台国际公约预留接口,又能尽快为科学发展我国海洋经济提供法制保障.

2.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视野下钻井平台立法研究的基本思路

首先需要充分研究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视野下的钻井平台相关社会关系,分析其特征、性质和范畴,建立研究的起点与基础.其次需要比较各国立法、各区域公约、国际公约草案,评析其功能、缺陷、经验和困境,揭示只局限于船舶、海上运输法律理论范畴进行复杂化和精细化阐述、设计的根本视野缺陷.再次是在社会关系考察和国际实践总结的基础上,构建以科学发展海洋经济为视野的钻井平台立法基础理论,这是新视野下立法研究的核心.最后,在价值导向和制度需求二者平衡的理论基础上进行立法框架和主要制度设计,同时研究如何适用和参考船舶、海上运输的国际法律制度,并研究哪些部分为我国当前所急需.

3.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视野下钻井平台立法研究的基本方法

运用比较分析方法对钻井平台所涉社会关系和有关理论、立法实践进行研究;运用法社会学、法经济学分析方法,采用科斯和波斯纳两个研究进路,构建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视野下新的钻井平台立法基础理论;在规范分析的基础上,对勘探、开采海洋油气的钻井平台进行实地考察,与CMI和IMO相关部门保持互动,跟踪和反馈钻井平台最新立法意见,对海洋资源开发中的钻井平台实际法律问题进行统计和归纳,结合实证分析对钻井平台国际立法的理论基础、框架及我国急需先行立法的内容进行研究.

4.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视野下钻井平台立法研究的创新目标

(1)基于科学发展海洋经济视野,跳出船舶、海上运输窠臼,从所涉社会关系的原点研究海洋矿产资源开发中的钻井平台立法基础理论和基本制度.

(2)从全球化与海洋、环境世界整体性的根本属性出发,结合海洋资源开发的重要特点和战略意义,构建社会本位、世界本位价值导向和产业促进、利益保护制度需求二者平衡的钻井平台立法新理论,开拓科学发展海洋经济的法制理论新领域.

(3)探索设计多重的、世界范围的钻井平台风险分担机制,落实价值导向与制度需求的平衡,创建具有理论正当性、符合实践与我国利益的钻井平台国际立法框架.

(4)将国际立法研究与当前我国海洋经济科学发展的需要相结合,提出国内钻井平台先行立法的具体建议.

[1]司玉琢.国际海事立法趋势及对策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475-510.

[2]潘 斌,高 捷.试论建立移动式钻井平台法律体系的必要性[J].中国海洋平台,2003(4):1-11.

[3]高 爽.析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保险合同[J].资源与产业,2007(2):96-101.

[4]张 爽,李 桢,张硕慧.近岸钻井平台造成的海洋污染及国际海事立法[J].中国海事,2010(8):31-34.

[5]彭先伟.海洋石油开发与污染:兼评美国墨西哥湾溢油事故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问题[J].中国海商法年刊,2010 (4):68-74.

[6]MENSAH T A.Can the SLOPS be considered as a ship for the purpose of the 1992 Civil Liability Convention and the 1992 Fund Convention?[J].Aegean Review of the Law of Sea and Maritime Law,2010(1):16,144-145.

[7]WHITE M W D.Offshore craft&structures:a proposed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J].Australian Mining &Petroleum Law Journal,1999(18):25-28.

[8]MANDARAKA-SHEPPARD A.Modern maritime law and risk management[M].2nd ed.London:Lloyd's List, 2009:866-878.

Outline on legislation research of offshore drilling units-transfer research visual field from vessel to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ocean economy

LI Tian-sheng

(School of Law,Dalian Maritime Univ.,Dalian 116026,China)

Legislation research of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based on visual field of vessel is in dilemma.According to the nature of social relations about offshore drilling units,the legislation research should transfer visual field to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ocean economy.Base on this new visual field,theoretical basis and institutional system of offshore drilling units legislation should be established with a balance between the value orientations of society standard,world standard and the system requirements of industry promotion,benefit protection in the future.

legislation research of offshore drilling units;vessel; scientific development of ocean economy;value orientations;system requirements

1671-7041(2011)01-0001-05

D996.19

A*

2010-12-08

李天生(1974-),男,江西铅山人,博士,副教授;E-mail:tim20108@gmai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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