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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巴比伦时期借贷利率的重新论证

2011-03-31李海峰

关键词:法典大麦银子

李海峰

古巴比伦时期借贷利率的重新论证

李海峰

古巴比伦时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借贷利率,《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利率只是众多利率中并不常见的一种利率。存在着的多种多样的非单一的借贷利率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古代社会还无法实行像现代社会一样全国统一的借贷利率。多年以来《汉穆腊比法典》一直是我们研究古巴比伦时期法律、经济制度等问题的重要史料,但仅仅依据《法典》的有关条款来研究上述问题还远远不够,还需要借助大量当事人留下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来进行研究。

古巴比伦;借贷;利率

古巴比伦时期是两河流域历史上社会稳定、经济发展水平较高的一个时期。学者们对这一时期经济活动的研究投入了大量精力,他们对古巴比伦时期一些宏观经济问题,如土地制度、总体经济性质等进行了深入研究,取得了一些重要成果。对于一些微观的私人经济活动,如不动产、动产的各种交易活动,研究则较为薄弱。

大麦、银子的借贷利率是动产研究中的一个重要问题,然而由于原始楔形文字契约文件的缺乏及古代语言的障碍,国内学者对古巴比伦时期借贷利率的认识非常片面。此前,国内学者对古巴比伦时期大麦、银子的借贷利率形成的共识为:大麦的借贷利率为33.3%,银子的借贷利率为20%,因为《汉穆腊比法典》第七三条对大麦和银子的借贷利率做了如下规定:

七三:如果一个商人把(他的)大麦或银钱给(某人)作为有息贷款,对于1古尔①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gur,1gur约等于300升。(1gur=300升)大麦,他应该拿取100升②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sìla,1sìla约等于1升。的利息(33.3%);如果他给银子作为有息贷款,对于每舍凯勒③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阿卡德语为iqlum,1iqlum约等于8.3克。(1舍凯勒等于180舍)银子,他应该拿取36舍④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苏美尔语为še,1še等于1/180iqlum。的利息(20%)。[1]83-84

从上述条款中可以看出银子的大麦的借贷利率为33.3%,借贷利率为20%。这个利率是一个较高的利率,充分护保了债权人的利益。但《汉穆腊比法典》规定的高利率就是古巴比伦时期的标准利率吗?笔者通过对大量民间借贷契约的考察,认为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利率多种多样,主要存在着以下四种利率。

一、mášgi-na公平利率

通过对AUCT IV、AUCT V及É-DUD-BA-A-7等文献中几百个大麦、银子借贷契约的分析可以看出,在大多数契约中并不出现利率的具体数额,而是用短语mášgi-na表示,对于短语mášgi-na,西方学者有不同的理解,他们用公平公正利率(fair rate)、固定利率(regular rate)、标准利率(standardrate)等多个词语来表示,我们将其翻译为公平利率。在大多数契约中并不出现利率的具体数值,而是用mášgi-na利率来表示,这个利率可能是国家颁布的一个较为公平的利率或是一个约定俗成的利率。例如:

“埃舍帕尼沙马什,……总监,从沙马什旮马勒手中得到了100升优质大麦,一个公平利率(mášgi-na)将被加上。在席马奴月,他将要归还大麦和利息……”[2]52

“1/2舍凯勒优质银子,公平利率(mášgi-na)将被加上。从伊里阿马塔哈尔手中,伊里伊丁楠借了银子。在三月,他将要归还银子(和)利息。证人:里皮特辛、阿布瓦喀尔和皮尔胡姆。在泥板上盖上了他们的印章。日期:汉穆腊比42年11月1日。”[3]109

这种省略具体数额的mášgi-na利率(公平利率)是否就是《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高利率呢?(银20%、大麦33.3%)我们并不能找到直接的证据来证明mášgi-na利率是法典规定的高利率。古代两河流域国家具有悠久的保护弱势群体的历史传统,许多君主在位的第一年便宣布废除高利债务及宣布解放债务奴隶,并把此大事作为自己的年名[4]。维护社会公正,使强不凌弱是两河流域君主的最高执政理念,法典中也有众多的条款体现了这种思想。这种省略了具体数额的mášgi-na利率,不是法典中规定的高利率,更可能是由国王规定的一个相当公平公正的保护弱势群体的低利率。

二、具体数额的借贷利率,银子为20%、大麦为33.3%

在个别契约中,出现了具体数额的借贷利率,其数值和《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数值完全一致,大麦的利率为33.3%,银子的借贷利率为20%。例如:

“1尼基达①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nigida,1nigida等于60升。4班②古巴比伦时期的容量单位,苏美尔语为bán,1bán等于40升。有息大麦,利率为1古尔(300升)1尼基达(60升)4班(40升)大麦(利率为33.3%)。从伊里基马阿比亚手中,瓦腊德阿穆如之子伊那美台钦和某某借下了它。在沙都吞月的收获季节里,他们要归还所借的大麦和利息。证人:伊丁卡巴塔之子阿哈姆阿尔西、瓦腊德伊里舒之子阿皮勒亚吞和伊里阿姆冉尼之子瑞什沙马什。”[5]58-59

“10舍凯勒银子,利率为1马那③古巴比伦时期的重量单位,苏美尔语为mana,1mana等于60šiqlu,约等于500克。(1马那=60舍凯勒)12舍凯勒银子(利率为20%)。从达达和辛乌舍里手中辛比勒伊里借下了它。在3月,他将要归还银子(和利息)。证人:阿达德舍米、阿奴姆皮辛。日期:汉穆腊比31年,阿达如月。”[2]54

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契约中,大多数利率为mášgi-na利率(公平利率),而在极少数的契约中借贷利率为法典规定的利率,这是否可以认为《法典》规定的利率是少数特例呢?如果mášgi-na利率是《法典》规定的高利率,那么为什么在契约中用不同的方式表示呢?我们再来考察两河流域其他时期的借贷利率。吴宇虹先生对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借贷利率进行了研究,从他的研究成果中可以发现,在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借贷契约,在大多数契约中都出现了具体数额的借贷利率,银子的利率为20%、大麦的利率为33.3%[6]2-14,这可以证明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主体借贷利率,银子为20%,大麦为33.3%。由于经济形势等其他因素的改变,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主体借贷利率到了古巴比伦时期则不再流行,这时的主体利率变成了mášgi-na利率(公平利率),而《法典》规定的借贷利率银20%、大麦33.3%只不过是早期流行的一种借贷利率。

三、mášnu-tuk无息利率

在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契约中,同时存在着数量较多的无息利率。在这些契约中,明确规定了借贷属于无息借贷,苏美尔语表示为mášnu-tuk。例如:

“5古尔无利息(mášnu-tuk)的大麦,从沙马什神庙和舍里布姆(神庙官员)手中,亚赫祖尔安之子辛伊齐闪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辛伊齐闪)要归还所借的大麦,(七个证人略),日期:基奴尼月。”[6]46-47

“1/3舍凯勒8舍银子,无利息(mášnu-tuk)。从达齐亚手中,阿里巴尼舒借下了它。在城门口,他将归还所借的银子。(证人略)日期:叁苏伊鲁那第7年,6月11日。”[3]107

明确规定了免除利息的契约在古巴比伦时期并不少见,数量之多远远超过《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高利率契约。不仅古巴比伦时期存在着大量的无息借贷,在两河流域早期的乌尔第三王朝时期,也存在着大量的无息借贷[6]2-14,这种无息借贷的行为也反映了古代两河流域君主具有保护弱势群体的历史传统。

四、mášdutu沙马什利率及其他利率

古代两河流域一直存在着神庙经济,神庙不仅仅是一个宗教组织,更是一个经济实体,神庙祭司活跃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古巴比伦时期的借贷活动中,神庙祭司也扮演了一个重要角色,他们大规模的向外借出大麦和银子,并且具有自己规定的借贷利率即沙马什利率。例如:

“1/2舍凯勒银子,mášdutu(沙马什利率)被加上。从舒……之女贝莱吞手中,阿胡瓦喀尔和伊里达米喀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他们)要归还所借的银子和利息,(证人残缺)。”[5]36

“7舍凯勒银子,mášdutu(沙马什利率)被加上。从埃什塔尔那达手中,阿拉鲁姆借下了它。在7月,他将归还所借的银子和利息。(证人略)年名:他修建了库里朱城的城

墙。”[5]136-137

在契约中,沙马什利率用苏美尔语mášdutu表示,对于沙马什利率的具体数额我们在此不做深入探讨,从这些契约中可以看出,古巴比伦时期还存在着一个神庙祭司自己规定的借贷利率。此外,在一个契约中还出现了根据邻居的借贷比率归还利息的情况,契约如下:

“1 1/6舍凯勒银子为了获得丰收,从阿什迪亚之子埃伊丁安那舍米手中,伊波尼沙孜之子伊皮喀安奴尼吞借下了它。在收获的季节里,他要根据左邻右舍的利率归还所借的银子。如果他没有那样做,国王的法律(被加在他身上)。(证人略)日期:汉穆腊比第26年,8月30日。”[5]92-93

综上所述,古巴比伦时期存在着多种多样的借贷利率,《汉穆腊比法典》中规定的利率只是众多利率中并不常见的一种利率。存在着多种多样的非单一的借贷利率更加真实地反映了当时的社会状况,古代社会还无法实行像现代社会一样全国统一的借贷利率。多年以来《汉穆腊比法典》一直是我们研究古巴比伦时期法律、经济制度等问题的重要史料,但仅仅依据《法典》的有关条款来研究上述问题是远远不够的,我们更需要借助大量当事人留下来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契约来进行研究,只有把《法典》与当时人的契约结合起来进行研究,才能更加接近历史的真实,才能更好地还原历史,研究历史。

[1]吴宇虹,等.古代两河流域楔形文字经典举要[M].哈尔滨: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

[2]M Sigrist.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y Museum.AUCT IV[M].Andrews University Press,1990.

[3]M Sigrist.Old Babylonian Account Texts in the Horn Archaeology Museum.AUCT V[M].Andrews University Press,2003.

[4]吴宇虹.古代两河流域国家保护弱势公民群体主持社会公正的历史传统[J].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6):5-14.

[5]F N H Al-Rawi,S Dalley.Old Babylonian Texts from Private Houses At Abu Habbah Ancient Sippar[M].Nabu Publications,2000.

[6]吴宇虹.乌尔第三王朝时期的尼普尔银贷业商人档案研究(下):档案重建[J].古代文明,2008(3):2-14

[7]A K Muhamen.Old Babylonian Cuneiform Texts from the Hamrin Basin Tell Haddad[M].London,1992.

K124

A

1001-6201(2011)05-0212-03

2011-02-27

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项目 (10YJC770047);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SWU0909515)

(作者单位:西南大学历史文化学院)

[责任编辑:赵 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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