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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海禁政策对洪武年间对外贸易的影响

2011-03-20朱敏仪

文教资料 2011年14期
关键词:海禁朝贡下海

朱敏仪

(华南师范大学 历史文化学院,广东 广州 510631)

一、海禁政策概述

海禁政策始于明初,禁止外国人到中国沿海通商和中国人到海外经商,是明朝的一项基本国策。明太祖朱元璋立国之初,为了防止国内外反对势力相互勾结,强化海防和巩固新生政权,于洪武四年(1371年)开始颁布一系列的诏令限制民间海外贸易,实行海禁政策。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①。

(一)严禁下海通番贸易

洪武四年十二月,“仍禁濒海民不得私出海”;②

洪武十四年十月,“禁濒海民私通海外诸国”;③

洪武三十年四月,再申海禁,“人民无得擅出海与外国互市”。④

(二)禁止将违禁物品输往国外

明初《大明律》明确规定:

凡将马牛、军需、铁货、铜钱、缎匹、妯娟、丝锦私出外境货卖,及下海者,杖一百;挑担驮载之人,减一等,物货船车并入官。于内以十分为率,三分付告人充赏。若将人口、军器出境及下海者,绞;因而走泄事情者,斩。其拘该官司及守把之人,通同夹带,或知而故纵者,与犯人同罪;失觉察者,减三等,罪止杖一百,军兵又减一等。⑤

洪武二十六年,定充军罪名:“私自下海”者,充军。

洪武三十一年四月,禁止广东通番,圣旨云:

如今广东近海的百姓,内有等不畏公法,专一为非,将带违禁物货,私自下海,前往外国买卖。那沿海卫所巡守官军,不行用心,设法巡拿,以致诱贼,不时出没,劫掠良民。该府便出榜文,着沿海卫所,今后不问军民,但私自下海的人,问他往何外国买卖,通透消息,若拿有实迹可验的,就全家解来,赏原拿人大银两个,钞一百锭。若守把官军不肯用心巡拿,与犯人同罪。有能首告,一体给赏⑥。

(三)禁止民间使用番货

洪武二十七年春正月,禁止两广所产的香木只能听土人自用,不能到外地贩卖。

洪武三十四年十一月,重申禁夹带番香货卖。

沿海军民私自下番,诱引蛮夷为盗,有伤良民。不问官员军民之家,但系番货番香等物,不许存留贩卖,其见有者,限三个月销尽,三个月外仍前存留贩卖者,予以重罪。⑦

(四)严禁民间制造二桅以上的大船

《大明律例》规定:

凡沿海去处,下海船只除有票号文引,许令出洋外,若奸豪势要及军民人等,擅造二桅以上违式大船,将带违禁货物下海,前往藩国买卖前通海诚,同谋结聚,及为向导,劫掠良民者,正犯比照谋叛已行律处斩,仍枭首示众,全家发边卫充军。⑧

从这些禁令中可以看出,洪武年间对民间自由对外贸易的禁止是越演越烈,但这些禁令都只是针对民间,对于官方对外贸易是没有作出限制的。而事实也表明,海禁政策的实行加强了政府对海外贸易的控制和垄断,大大促进了洪武年间官方海外贸易的发展,尤其是朝贡贸易的繁荣。

二、朝贡贸易日趋繁荣

洪武年间实行的海禁政策,旨在禁倭以防止内外勾结、巩固政权,但它同时亦使国家承担着海外贸易被切断之风险。然后,一个国家是不可能没有对外贸易的,而且当时统治者所需要的许多奢侈品、香料等都要依赖海外进口,所以朱元璋采取了“朝贡贸易”作为唯一的合法形式,规定“非入贡即不许其互市”,将海外贸易置于官方的直接控制之中。朝贡贸易的实质是明朝统治者以“赏赉”的方式向朝贡国家购买贡品。当时海外诸国的朝贡物品由进贡方物、国王附进物和使臣自进、附进物组成。其中附进物的数量最为巨大,在贡品中占大多数,利润十分丰厚。明政府对之采取“官给钞买”的办法,低价买入,高价卖出,加上抽分的利润,可攫取利润十分巨大。正是因为如此重要的经济利益,明政府不惜利用国家权力对海外贸易实行控制和垄断。在实行海禁的情况下,严格限制民间贸易,积极鼓励朝贡贸易,以求海外物品的大量输入,从中压低价格以攫取更加优厚的利润。当然,明政府大力推行朝贡贸易还有一个重要的目的,就是维护自身的专制统治,通过海外诸国的频繁入贡,以造成一种“万国来朝”“四夷咸服”的盛世景象,达到对内迷惑百姓、巩固新生政权,对外控制海外诸国、消除“衅隙”的目的。

为了体现明王朝天朝上国的雍容气度和显示中华国强民富的实力,明王朝对朝贡贸易实行了“厚往薄来”的原则,对前来朝贡的国家回赠品大大超过贡品的价值,免费提供来华贡使的食宿、交通;对于贡使携带来华的私有商品给予免税待遇,甚至贡使触犯中国法律也免于或从轻处罚。总之,凡来华朝贡者均可获得丰厚的巨额利润。由于明政府厉行海禁,不准私人出海贸易,堵住外商可能在外海同私人进行贸易的一切渠道,加之丰厚利润的驱使,越来越多的海外国家走上了对华朝贡贸易这一道路。初期明政府还设置了专门的机构和官员进行管理,对贡期、贡道、勘合、宴赏等都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初步建立了朝贡贸易体制,前来朝贡的国家络绎不绝。洪武年间的朝贡国有占城、爪哇、西洋、南安、渤泥、朝鲜、三佛齐、暹罗、真腊、日本、索里、琉球、撒里、朵甘、彭亨、百花、须文那达、撒马尔罕、墨剌、哈梅里、别失八里、缅甸、泥八剌、阇婆等24个国家。据统计,洪武年间海外各国由海路前来朝贡116次:琉球最多,为21次,暹罗、高丽次之,均为20次;占城19次;此外为爪哇、真腊、三佛齐等国。⑨海外诸国朝贡的方物共有七大类:香料、海外奇珍、珍禽异兽、手工业制品、手工业原料、军用品、药材。其中,朝贡的香料数量最大,如洪武十五年爪哇的贡物中,有胡椒75000斤,洪武二十年真腊的贡物中,有香料60000斤,暹罗有胡椒10000斤、苏木100000斤;洪武二十三年暹罗又贡苏木、胡椒、降真等物171880斤。⑩随着海禁的厉行越演越烈,朝贡贸易亦越加频繁。一国“一年数贡”、“来者不止”的现象相当常见,可谓是“熙熙水国,刳艅艎,分市东西路,其捆载珍奇,故异物不足述,而所贸金钱,岁无虑数十万”。但这种“万国来朝”、“四夷咸服”的盛世景象是需要付出代价的,这种不讲究经济利益、不等价交换的官方贸易给明王朝带来了沉重的财政负担,所以明太祖朱元璋沾沾自喜过后也作出了相应的调整,下令限制其贡期与贡品数量,但这并不阻碍到洪武年间朝贡贸易的蓬勃发展。总而言之,洪武年间海禁的实行对朝贡贸易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朝贡贸易的繁荣。

三、走私贸易迅速发展

与得到政府大力支持、蓬勃发展的朝贡贸易相比,洪武年间的民间海外贸易却受到了越来越多的限制。在“片板不许入海”这样严厉的海禁政策打击下,自由的民间海外贸易已经不再可能,但在巨额利润的刺激下,在生活的逼迫下,人们只能铤而走险,千方百计地私自出海进行贸易。

明前期大力推行的朝贡贸易只限于政府之间,并且对贡期、贡品等都实行了限制,供品主要是满足王室贵族了需要。但随着国内外民间市场需求的扩大,海外贸易就变得更加有利可图。从洪武四年到洪武三十年,朱元璋频繁发布海禁诏令,在严禁下海通番贸易、禁止将违禁物品输往国外、禁止民间使用番货、严禁民间制造二桅以上的大船等方面对民间海外贸易进行了严格的限制。但海禁政策越严厉,海上走私贸易的利润就越丰厚,私人违禁出海的热情也越来越高涨。正所谓:“其去也,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其来也,又以一倍而博百倍之息。”⑪据走私者自述,每放一艘走私贸易船出洋,一年可得船金两、三千两,且当船舶返航进港后,船户尚可坐分船货的一半;⑫在浙江以西,“造海船,市丝之利于诸岛,子母大约数倍”;⑬在广州望县,因“难走澳门,至东西二样,蓧忽千万里,以中国珍丽之物相贸易,获大赢利”。⑭巨大的走私利润使得冒死下海的人愈来愈多,可谓是“舍死趋之若鹜”。所以虽有“片板不许下海”“寸货不许入番”之禁令,但“艨艟巨舰反蔽江而来”“子女玉帛恒满载而去”之现象还是屡禁不止。

明政府厉行海禁,但始终禁不住老百姓尤其是沿海人民进行海外贸易的热烈势头,其频繁颁布禁令亦证明了走私贸易的难禁。其实,除了海外贸易巨额利润的诱因之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沿海地区的海外贸易风气非常浓厚,而且由来已久。宋元以来海外贸易日趋兴盛,尤其元代后期“听海上贸易,归征其税”的全面开放海外政策造就了一批通番而富、身价百万的大海商。对于生活在不适合农耕的滨海一带的收获微薄且非常不稳定老百姓来说,海外贸易是一种生存和生活的最好方式,海外贸易的思想深入人心,沿海人民出海贸易早已蔚然成风。所以,即便是厉行海禁,洪武年间的走私海外贸易还是得到了迅速的发展。

而为了追逐利润,有官员走私,如洪武四年的福建兴化卫指挥李兴、李春私遣人到东南亚行贾;亦有私商与外勾结,逐渐形成了横行于海上的具有海商和海盗两种身份的海上走私集团。由此可见,洪武年间以禁倭为主要目的的海禁政策,不仅事实上助涨了私人海上贸易的迅速发展并使之走向集团化,使中国的民间海外贸易偏离了正确的轨道,而且为后来严重的倭寇大祸埋下了隐患。

四、结语

为巩固新生政权,明政府于洪武年间开始实行海禁政策。而在海禁政策之下,明政府对中外贸易实行“双轨制度”,即大力支持官方的朝贡贸易和限制打击民间海外贸易。海禁政策的颁布和实施,对洪武年间的中外贸易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它严格限制民间的自由对外贸易,企图将海外贸易直接控制和垄断于官方之下,于是推动和保障了洪武年间朝贡贸易的繁荣发展。但同时,海禁政策严重阻碍了民间的自由对外贸易,大大损害了人民尤其是沿海人民的利益。在巨额利润的驱使之下,越来越多的人铤而走险,踏上了走私贸易之路,致使洪武年间走私贸易得到迅速发展,走私贸易集团逐渐形成。总而言之,虽然海禁政策在洪武年间起到了一定的抵御倭寇的作用,但其严厉打击和限制民间的自由对外贸易,不仅不利于当时海外贸易的长期发展,而且埋下了日后更加致命的倭寇隐患。

注释:

①李庆新.明代海外贸易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②明太祖实录(卷七十).洪武四年十二月丙戌.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1962.

③明太祖实录(卷一百三十九).洪武十四年十月己已.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1962.

④明太祖实录(卷二百五十二).洪武三十年四月乙酉.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1962.

⑤怀校峰点校.大明律(卷十五).兵律·关津.转引自李庆新.明代海外贸易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⑥⑦郭棐.广东通志(卷六).藩省志·事纪五.万历三十年刊本,香港大学图书馆藏本.转引自李庆新.明代海外贸易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⑧李东阳,申时行等撰.大明会典.扬州:江苏广陵刻印社,1989.

⑨洪武、宣德间海外诸国朝贡统计表.转引自李庆新.明代海外贸易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⑩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⑪顾炎武.天下郡国利病书(卷九十三).福建三·洋税.转引自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⑫筹海图编(卷七).山东事宜.转引自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⑬丁元荐.西山日记(卷上).转引自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⑭史澄.广州府志(卷十五).舆地略七.转引自,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1]明太祖实录.台湾:中央研究院语言研究所,1962.

[2]李东阳,申时行等撰.大明会典.扬州:江苏广陵刻印社,1989.

[3]李庆新.明代海外贸易制度.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7.

[4]李金明.明代海外贸易史.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0.

[5]方豪.中西交通史.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

[6]夏秀瑞、孙玉琴.中国对外贸易史(第一册).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1.

[7]周宇.朱元璋时期海禁政策与对外贸易的发展.沈阳教育学院学报,2005.3.

[8]魏华仙.也谈洪武年间的“海禁”与对外贸易.常德师范学院学报,20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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