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漏水拒交物业费理由不足业主败诉
2011-03-20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2期
合肥市民韩先生2002年入住合肥某高档小区,从2007年7月开始至今,韩先生一直拖欠未交物业费,为此物业公司起诉至合肥市庐阳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其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并支付滞纳金。韩先生称,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的理由是小区没有成立业主委员会,而且自己的房屋漏水一直也没修,房屋阳台下的花房被开发商改成门面房,影响其安全。庐阳区法院经审理认为,韩先生房屋漏水、花房改门面房等不属于物业公司的职责范围,不能成为其拒缴物业费的理由,但可另行向开发商主张权利。
日前,庐阳区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韩先生向原告物业公司支付拖欠的物业费及滞纳金。
(据《合肥晚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