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呈现五大亮点
2011-08-31
共产党员(辽宁) 2011年2期
《工伤保险条例》修改呈现五大亮点
2010年12月8日,国务院修改《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乘地铁等发生事故伤害纳入认定范围,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调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全国统一标准,实现“同命同价”。修改的条例还有如下特点:
(一)扩大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企业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外,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应当参加工伤保险。
(二)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条例规定:除现行规定的机动车事故以外,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非机动车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也应当认定为工伤。
(三)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条例规定: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15日内作出认定决定。
(四)提高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伤残级别增加1至3个月职工本人工资。
(五)增加了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基金支出项目,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基金支付。同时,条例加大了对不参保单位的处罚力度,加强了对未参保用人单位工伤职工的权益保障。
目前,工伤保险基本上是县级统筹,各地经济发展差异大,使得平均工资差距巨大,由此形成工亡补助金的差距。国务院此次修改后,工亡一次性补助金将消除上述差距,实现全国“同命同价”。
(据《北京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