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价值概念的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性
2011-03-19喻义东
喻义东
(湖南理工学院 社会科学教学部,湖南 岳阳 414000)
作为价值概念的恐怖主义犯罪的主体性
喻义东
(湖南理工学院 社会科学教学部,湖南 岳阳 414000)
价值论把社会事实区分为“科学事实”与“价值事实”, 价值事实是主体性的事实。由于犯罪是一种价值事实,恐怖主义犯罪也是一种价值事实,因而,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是具体主体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作为最高层次主体的整个人类社会,因为存在一个普世接受的伦理与价值体系,以这种价值体系为基础对恐怖主义犯罪的定义就应当是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
恐怖主义犯罪;主体性;价值事实
恐怖主义问题由来已久,关于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研究在我国学界倍受关注,然而时至今日,对于什么是恐怖主义犯罪,仍众说纷纭、莫衷一是。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是把作为价值事实的恐怖主义犯罪当作科学事实来研究,对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主体性缺乏正确的把握。笔者认为,只有正确区分“科学事实”与“价值事实”,把握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主体性,才能正确把握恐怖主义犯罪的的概念。
一、关于主体性事实
在科学研究中,价值论把社会事实区分为“科学事实”与“价值事实”[1,p263]。所谓科学事实是指客观存在的事实,作为认识对象或评价对象,它属于客体性现象,不受主体主观态度的影响和左右,对这种对象的认识一般可以通过科学实验、观测、验证而得出一般的结论,并为一般主体所认可和接受。对于任何主体,表达概念所指称的对象是确定的、唯一的,这种认识被社会学家称为无主体认识[2]。价值事实不同于科学事实,它是一种主体性事实。所谓“主体性事实”,就是能通过主体本身的存在和变化而表现出来的事实。在价值关系中,主客体之间相互作用的客观效果和后果及其对主体的影响,以主体本身存在、结构、功能的活动变化的方式存在和表现出来[1,p269]。所以,价值事实不是客体性的事实,而是主体性的事实,不是客体本身怎么样、有什么和需要什么,而是客体在主体活动的范围内给主体带来了什么和能够带来什么[1,p270]。
就科学事实而言,对于所有的人来说,只要客体是同一的,科学实验、观测、验证的手段同一,其价值判断的结果也是同一的。而对于价值事实来说,尽管客体同一,由于主体的主观态度不同,其对客体的评价结果必然不同,可以说有多少主体,也就有多少价值事实。
二、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主体性
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是一典型的价值事实,即主体性事实。犯罪是一种价值事实,是一个古老的术语。从1885年意大利犯罪学家拉菲勒·加罗伐洛首次正式使用这一术语以来,出现了如宗教、伦理上的“恶行”、“罪孽”说、加罗伐洛的“自然犯罪”说、贝林的“构成要件”说、美国学者们的“越轨”说、R·昆尼的“侵权”说等等,直到今天,犯罪学家们在上述各种不同的犯罪定义面前始终感到左右为难,无法达成共识。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原因其实是显而易见的,因为犯罪是一价值概念,是主体对客体评价的结果。就一种行为而言,“如果法律没有将其犯罪化,任何人都不能将其视为犯罪”[3],法律上的犯罪取决于法律主体的评价,同样宗教上的犯罪取决于宗教主体的评价。由于犯罪学家们所倚重的评价标准是不同的,任何标准,即使是看上去有普遍意义的规范(如“基本人权”),事实上仍然是因时因地而异的,就其存在方式而言无法脱离人的评价关系,所以“力图找到一种绝对的辩认标准,以便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唯一地在正当行为与犯罪行为之间划出一条分界线”的做法是徒劳无益的[4]。因此,一种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取决于“行为”与“评价”两个因素,行为处于基础地位,评价处于主导地位,所以犯罪是归属于一定主体评价的事实,即主体性事实或价值事实。
不仅犯罪是一种价值事实,恐怖主义也是一种价值事实。恐怖主义是由“恐怖行为”和“主体评价”两个因素构成的。对于构成恐怖主义犯罪事实的“恐怖行为”和“主体评价”两个因素而言,恐怖行为处于基础地位,主体评价处于主导地位,同一恐怖行为,因为评价主体、评价标准不同,评价的结果就会不同,诚如美国学者博·格罗斯珀博士所说:“我们给恐怖主义下定义时面临的基本问题是,它是一个充满政治性的概念。常见的说法:‘一个人的恐怖主义是另一个人的自由战士’反映出这种困境。一个看起来只是语义学的问题,本质上却是不同意识形态的冲突,意味着我们是否把某个事件视为恐怖主义,取决于我们的政治观点。”[5]正因为如此,美英等西方国家长期以来将中东伊斯兰激进组织,如伊斯兰圣战组织、解放巴勒斯坦人民阵线、哈马斯等视为恐怖主义组织,但却无视“东突伊斯兰运动”在中国境内外策划和组织的一系列恐怖事件,包括暴乱、骚乱、爆炸、暗杀、纵火、投毒等活动,不愿承认其为恐怖组织[6]。所以,作为价值事实的恐怖主义犯罪是由主体对行为评价的结果,这些评价可能是法律评价,也可能是道德评价、宗教评价或社会评价,因此,恐怖主义是一定的主体性事实。
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主体性决定了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是多元的,恐怖主义的认识主体或评价主体的欲望、动机、兴趣、情绪、意志、信念、理想决定了其恐怖主义犯罪概念的内容。英国饱受爱尔兰共和军之苦,因而是较早制定反恐法案的国家。如英国《预防恐怖主义法》中对恐怖主义的定义(1974年和1989年)是:“为了政治目的而使用暴力,并且包括为了使公众或公众的一部分置于恐惧之中而使用暴力。”[7,p6]很明显,英国政府对恐怖主义犯罪定义主要是为针对爱尔兰共和军的斗争需要而制定的[7,p36]。又如美国,《美国法典》第22条[Title 22, Section 2656f(d)]对恐怖主义的定义是:“亚国家或者秘密代理人对非战争人员实施的有预谋的,基于政治动机的,通常意图影响公众的暴力。”[8,p59]美国国防部(1983年)的定义为:恐怖主义是“革命组织对个人或财产非法使用或威胁使用武力暴力,以强迫或恫吓政府或社会,常常是为了达到政治或意识形态目的”[8,p59]。美国政府的最新定义是:“恐怖主义是指亚国家集团或秘密机构对非战斗人员实施有预谋的、有政治动机的暴力行为。”[7,p4]从美国政府的立法、行政、军事、情报部门提出的关于恐怖主义的定义中,我们不难发现这些定义虽然略有出入,侧重点有所不同,但核心内容大体一致。只要我们稍作检视就可以发现美国政府关于国际恐怖主义定义的立论主要是从美国自身利益、处境和视角出发的。美英同为主要的资本主义国家,同受恐怖主义的危害,但恐怖主义的来源、主要危害与应对方式有很大的不同,这就决定他们对恐怖主义犯罪态度存在偏差,其不同的恐怖主义犯罪标准(定义)也就是顺理成章的事了。
三、如何把握恐怖主义犯罪概念
恐怖主义犯罪是主体性事实,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是价值概念,其定义是多元的。那么,在现实生活和学术研究中,我们如何把握这一概念?我们知道,“价值事实存在于价值关系运动的现实的或可能的效果、结果之中,或者不如说,价值关系运动后果的事实,就是价值事实”[1,p262],因此,只有到特定的价值关系之中才能把握特定的价值事实。一种行为(在主体评价之前)“可以是客观存在着的东西,却与主体无关,因而也不具有作为主体活动的对象的性质。正如马克思指出的:‘非对象性存在物,是一种非现实、非感性、只是思想上的即只是虚构出来的存在物,是抽象的东西’,‘被抽象地孤立地理解,被固定为与人分离的自然界,对人来说也是无。’这就是说,不是主体对象性的存在物,与主体不发生关系,对人来说是毫无意义的”[9]。推而言之,一种行为被界定为恐怖主义犯罪不能脱离主体的评价,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是具体主体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而没有一般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所以把握恐怖主义犯罪概念首先要把握好评价主体。
主体是与客体相对应的概念,“主体是指某一关系行为中的行为者,客体是指这一关系中的行为对象”[1,p56]。主体就其外延来讲是一个十分宽泛而复杂的概念。毫无疑问,在任何意义上,主体都只能是广义的人(包括人的各种社会集合形式)。但一般来说,我们可以把主体分为四个层次:整个人类、某一特定历史阶段的人类、每一时代的人类社会都有包含着各种不同的人的社会群体(如民族、国家、地区行政单位、阶级、阶层、各种社会团体)、个人主体。不同的主体存在不同的价值体系,而不同的价值体系对于价值事实的认识又是不同的,显然,对于恐怖主义犯罪的认识也只能限定在一定的范围和程度之内。作为最高层次的主体的整个人类社会,也存在一个普世接受的伦理与价值观,如:人类对生命财产的珍视,对安全、自由与幸福的追求,对国家与秩序崇尚等等,以这种价值体系为基础对恐怖主义的认识就应当是人类社会普遍接受的恐怖主义犯罪的概念。因此,确立一个基于基本人伦的为人类社会普遍认同恐怖主义犯罪概念,也就是恐怖主义犯罪的一般概念也是完全有可能的。
基于上述认识,笔者认为把握恐怖主义概念主要抓住以下三点:首先,对生命财产的珍视是人类最基本的价值原则,而对生命财产的任意践踏是恐怖主义犯罪的集中体现。意大利犯罪学家加罗法洛指出:“在一个行为被公众认为是犯罪前所必需的不道德因素是对道德的伤害,而这种伤害又绝对表现为对怜悯和正直这两种基本利他情感的伤害。而且,对这些情感的伤害,不是在较高和较优良的层次上,而是在全社会都有的平均程度上,而这种程度对个人适应社会来说是必不可少的。我们可以确切地把伤害以上两种情感之一的行为称为‘自然犯罪’。”[10]按加罗法洛的观点“自然犯罪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违背人类怜悯之情,如对人类生命的伤害行为;二是违背人类诚实之情,如用暴力侵犯他人财物等行为。”[5p30]因此自然犯罪是指“那些在所有的文明社会中都会被视为犯罪,并且都会遭受惩罚的行为”[11]。恐怖主义之所以是一种犯罪行为,在于它对人类生命财产的侵害,即恐怖主义犯罪从本质上讲具有自然犯罪的属性。恐怖主义这种自然犯罪的性质正是其政治背景掩盖下的内在本质,也是恐怖主义作为一种犯罪行为的本质体现。其次,对安全与自由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共同追求,而对人类安全与自由的威胁是恐怖主义犯罪“恐怖工具性”的体现。恐怖主义的真正目的就是要通过具体的恐怖主义行动造成令人恐惧的社会气氛,从而使社会公众感到焦虑、担心和不安全,进而利用这种心理状态迫使公众或政府服从于自己的意志,从而实现自己的最终目标。正如有的专家所指出的:“恐怖主义内在需要宣传:所有的宣传都好,即使是坏宣传也比没宣传好。没有宣传的恐怖主义就像打空炮弹武器一样。”[12]最后,国家与秩序是人类生命、财产、安全与自由的保障,而对国家与秩序的反对正是恐怖主义犯罪反国家性的体现。所谓恐怖主义犯罪的反国家性是指恐怖主义犯罪对一个国家的国家体制和政治体制的反对。有人认为恐怖主义犯罪是基于一定的政治目的,但从实质上看其政治目的也就是反国家性。按照笔者的理解,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性是指恐怖主义犯罪服从于阶级冲突、民族冲突、国家冲突需要的特性。这一特性就决定恐怖主义犯罪必然是反对一个国家的体制或政治体制的犯罪,因而具有反国家的性质。所以从本质上讲,恐怖主义犯罪的政治目的,就是反国家性。从现实情况来看,当代恐怖主义犯罪的实质几乎无一例外地是反对一个国家。
基于上述分析,笔者认为一个基于人类共同价值体系的恐怖主义犯罪概念可以这样表述:恐怖主义犯罪是指恐怖组织实施的,通过暴力或暴力威胁以及其他非暴力手段制造社会恐怖,侵害他人生命、自由、财产、安全的反国家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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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胡联合.当代世界恐怖主义与对策[M].北京:东方出版社, 2001:23.
(责任编辑、校对:王学增)
The Subjectivity of the Crime of Terrorism as a Value Concept
YU Yi-dong
(Department of Social Sciences, Hunan Institut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Yueyang 414000, china)
The social fact is distinguished as "scientific fact" and" value facts" by the value theory. The value fact is subjective facts. Because the crime is a kind of valuable things, the crime terrorism is a kind of value things. The concept of terrorism is a typical value fact. Therefore, different subjects have different concepts of terrorism crime. As the highest level of the subject of the whole human society, the crime of terrorism, on the basis of the value system, should be the concept of the crime of terrorism accepted by the human society generally.
the crime of terrorism; subjectivity; value fact
2011年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1YJAZH115);湖南省社科基金项目(08YBB238)
2011-09-13
喻义东(1966-),男,湖南岳阳人,硕士,湖南理工学院社会科学教学部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
D917.3
A
1009-9115(2011)06-0114-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