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外情证据在离婚案件中能起多大作用?
2011-03-18张磊
我们经常遇到这种情况: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不惜花高额费用聘请私家侦探跟踪偷拍,试图以此为依据,证明对方有过错要求离婚时多分财产。但结果往往事与愿违,他们的要求很难被法院认可。那么,收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在离婚案件中到底能起到多大作用呢?
江苏法德永衡律师事务所张磊律师:
一、如果对方存在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情形,可以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不过,这种赔偿仅仅是抚慰性的,赔偿金额非常有限,一般也就几千元;情节严重时,可能会达到2万元。而要证明对方重婚或同居的持续状态,一般的证据很难证明,私家侦探的取证又经常因为手段违法不具备证明力,使法院难以认定。因此,一般来说取证难度很大,赔偿数额常常与当事人的预期要求相差甚远。
二、如果对方不存在与他人重婚或同居的情形,而仅仅是通奸、一夜情,是不能够按照《婚姻法》第46条规定要求离婚损害赔偿的。哪怕有婚外情的一方跟别人婚外生子,也不属于《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过错,不能够要求离婚损害赔偿。因此,无过错方为此付出高额成本去取证,往往得不偿失。
三、未达到重婚或同居程度的婚外情,并非法定的判离理由。如果情节严重,比如跟他人婚外生子或造成广泛社会影响等,可以以此主张感情破裂,要求准予离婚。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和诉讼请求做出抉择。如果有足够充分的证据,并且自己是要求离婚的一方,可以主张对方有婚外情的事实。如果自己不愿意离婚,那就没有必要帮对方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了。
综上所述,收集对方有婚外情的证据,对离婚案件判决结果的影响不会太大;如果因此忽视了对共同财产、子女抚养权、抚养费数额等问题的取证,就更加得不偿失。当然,如果无过错方已经掌握了一定的证据,且对方出于种种顾虑“害怕丑事外传”时,也可以为自己在协议离婚或调解、诉讼过程中争取一些主动,迫使对方主动放弃一些财产权利,或者在子女抚养权、抚养费等问题上做出让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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