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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精神与“群众”情境下的中国国家治理

2011-03-18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1期
关键词:臣民人民性公共性

张 丽

(南京大学,江苏南京 210093)

公共精神与“群众”情境下的中国国家治理

张 丽

(南京大学,江苏南京 210093)

当前转型中国所凸显出来的一个基本事实是,作为国家治理主体之一的“群众”伴随着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而具有了新的政治意涵和性格特征,蕴含着“公民性”、“人民性”与“臣民性”的三重变奏。这也对现代大国治理提出了巨大挑战。转型中国国家治理必须以公共精神为价值依归,引领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从而消弭和突破“群众”的局限,达到现代国家治理的公共性。

公共精神;社会转型;“群众”特性;国家治理

治理对统治的取代,诠释了现代国家与社会结构之变化这一事实。在革命失去作为想象社会生活的社会历史条件,改革因其过于手段化的特征而容易误置历史社会之目的的情状下,治理则以其对新的社会公共生活的呼唤体现了某种社会心理的期待,刻画了一幅现代性过程中公共权力应然状态的图景[1](p.18)。经济全球化的不断冲击带来了现代治理理论在中国学界的长足发展,也助长了“治理”一词在政治生活中的流行与蔓延。然而,任何一种理论,其作用的发挥必然要受其适用环境的影响,因为社会环境不同,价值偏好自然各异,理论关切的重点也会随之改变[2]。中国国家治理不可避免地要直面转型与变迁这一重大课题,并在这一特殊背景下展开。

目前国内研究转型社会与国家治理的学者众多,如孙立平、俞可平、孔繁斌、杨光斌等,他们或偏重转型中国的社会结构研究,或偏重阐释治理与善治的意涵和特质,或者撇开现代治理的语境而从新制度主义出发讨论制度建设对国家应对转型过程的重要性。由于社会转型理论与国家治理理论在中国这个特定地域内碰撞在一起,再加上二者本身的复杂性,学者们多注重研究其中之一。随着社会转型的深入,治理话语的流行,现代国家建构越来越要求将二者结合起来进行考察。

中国社会从革命转向现代国家建设,从计划经济时代迈入市场经济时代,由总体性社会向分化性社会转变[3](p.6),一系列的转型带来社会的巨大变迁。当下中国社会的“群众”作为历史的产物,则浓缩了变迁社会的包罗万象,更从一个侧面折射出中国国家与社会关系的变动历程。转型中国情境下的“群众”是与政治现实高度耦合的政治概念,是当下最具典型意义的政治文化符号之一[4](p.15),也必然成为转型中国最有力的代言者。转型过程中的群众特性成为中国国家治理所面临的一个重大而最基本的现实。在国家治理理论的范畴中,社会力量作为治理之应然主体的地位是不容否认的,而群众作为中国社会力量的根基,从根本上影响着治理国家治理能否顺利进行。由此,从“群众”特性这一视角来探索转型中国国家治理之路就具有了现实意义和可行性。

在本文中,笔者试图把国家治理放在中国社会转型的视域下进行考察,并以转型中国的“群众”形象及特性作为切入点,探讨作为转型之直接体现与国家治理主体的“群众”作用于中国国家治理的内在逻辑与机制,希望能据此揭示转型中国国家治理之进路。

一、“群众”:转型中国的代言者

谈起当前中国社会之情状,凡有一定认识者动辄以“转型”来描述之。尤其在社会学界,已掀起一股巨大的转型社会研究浪潮。从计划到市场,从革命式现代化到市场型现代化[5](p.246),无不意味着一场剧烈的转变和变革,社会转型也有了其应然之意:体制转型、社会结构变动和社会形态变迁。然而,自转型开始的那一刻起,不确定性就已经萦绕在身处其中的每一个人的脑海里,孙立平更向人们揭示了一个“断裂社会”的现实。在他看来,20世纪90年代的中国社会已经呈现出一个断裂社会的基本特征,也就是说,转型中国社会虽然已经步入现代性建构之路,但却存在着几个时代的成分同时并存的现象,并且相互之间缺乏有机联系而不断碰撞[6](pp.1-34)。20世纪的中国历经了封建时代、革命时代和转型时代,造就了“群众”这样一个历史的融合体,它是几个时代不同成分相碰撞的结果,蕴含着“公民性”、“人民性”与“臣民性”的三重奏。

(一)“公民性”。改革开放以后,中西文化与观念的碰撞愈加频繁,“公民”理念在中国社会迅速传播。同时,公民的法律身份的确立也更加促进了人们对自由和权利的认识。转型中国的群众已经具有了公民的身份和公民的初步特征及某些要素,在民主发展的过程中具有一定程度的自主性,可以发挥某种公共职能,与权力中心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互动关系,尽管其所享受的政治权利并不充分,也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拥有个体性质的公民。这种“权力的政治学”的发展也正是现代性的必然之路。另一方面,随着西方生活方式对转型中国的影响愈加深刻,“利益的政治学”对群众的影响也在不断加深,并且有胜过权力政治学的倾向。这一点可以从近年来不断增加的维权事件上反映出来。维权事件主要是利益之争,而不是权力之争,经济性大于政治性[7]。哈贝马斯所担心的“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也在转型中国的群众这里显现出来,只是导致这种现象产生的原因不同于西方。西方世界由于受个人主义和功利主义的蔓延以及福利国家的影响,原本作为一种公民权利建构的“公民唯私主义”,随着经济和国家越来越将公民角色压缩为单纯的组织成员的边缘性角色,从而最终形成了对政治领域的消极和冷漠[1](p.256)。而在转型中国,处于政治生活边缘的群众作为权力的客体可能因为对自身政治影响力的怀疑而放弃行使权利,再加上转型过程中绩效经济的刺激,群众很多时候只注重群体的经济利益而忽视公共效益的现象也不足为奇。因而,转型中国群众的“公民性”面相特征即在于:对利益的追寻带动着对权利的呼唤。

(二)人民性。人民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是国家的主人,并被赋予了国家的最高权力。经由革命时代的大规模的政治动员锻造以后,人民被具体化为“群众”,并跻身于政治生活的前台。不过,与公民相比较,群众仍然是一个非个体性的、模糊的整体性概念[4]。从“群众”这个整体性的形象里,很少能找到完全有生命的公民个体,这在改革以前表现得相当明显。当下的群众已经拥有了公民身份和某些公民特征,但还不是积极主动而负责任的公民。由于受到其权力客体地位的影响,群众在政治参与的过程中经常以一个整体的形象出现,群众的成员都愿意将自身的诉求交付于这个群体,而由群体的代表来表达。即便代表的声音并不是自己当时的真正意愿,但群众也只会以沉默来换取整个群体形象的完整无缺[8](p.413)。与此同时,群众的政治参与所表达的也经常是一种无自我的整体主义诉求,尤其是在群众为激情所左右时。少数服从多数,个人服从集体的观念在很多场合都被完美地执行着。革命年代的人民之所以没有被彻底具体化为公民而是以群众的面目出现,除去制度建设的过程性以外,集体主义文化传统的持久存在也是一个重要原因。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转变虽然突破了一元整体模式,并不断受到西方国家与社会二元分立模式的冲击,却依然夹杂着全能政体模式下的部分因素和特征,后革命时代的来临并没有完全冲蚀革命年代的动员下的激情万丈。“人民性”也就必然成为转型中国群众的又一重要面相:为“大局”而“勇于”舍弃公民的理性思考意识,而不论这个“大局”是就何种事情、何种层面而言。群众的“人民性”在某种程度上造就了今日特有的“中国模式”。

(三)“臣民性”。这里所说的“臣民性”与其说与封建时代的臣民有联系,倒不如说它更是一种当代现象。转型中国的群众早已脱离了封建臣民的无尊严、无人格的被奴役处境,而成为民主制度下具有公民身份的国家建设的主体。然而,臣民时代虽早已逝去,其部分阴影却依然残存。当代中国政治话语中的“群众”是中国封建社会的“臣民”向现代社会的“公民”的过渡环节,是臣民的现代化,公民的返古版,是臣民与公民的融合[4]。转型中国的“群众”之所以具有“臣民性”特征,原因即在于:首先,在身份地位上,群众虽然已经在一定程度上具有作为国家权力主体的“人民”的神圣性,但始终回避不了它处于权力的客体地位和政治生活边缘的现实,仍然没有改变其处于下位者的处境。其次,在行为表现上,群众虽早已丢弃了封建臣民的卑躬屈膝,并能在动员下参与公共事务,但其作为受者的姿态却又频频显现,因而带有一种消极被动的意味。第三,在生活态度上,当下的“群众”虽然经常跟在“人民”的后面作为历史的创造者而被广泛歌颂,却总是期望时势能够缔造一个英明的领导者,对“包青天”的呼声仍存[8](p.331)。而完全忘记了自身所拥有的公民身份,将对生活的感知归结于某位领导人的政策好坏。第四,在自我认知上,群众虽然抹去了封建臣民的以君为纲的意识,嫁接了西方的公民理念,却对权力和权利的概念相当模糊,很少能积极主动地摆出自己的公民姿态,拿自己是公共事务的应然参与者“说事儿”。甚至在维权时,也呈现出一种被迫造反的架势。由此,“臣民性”便成为转型中国“群众”的一个面相和特征:对受者处境中的消极与被动的习以为常甚至内化。正如于建嵘在论述转型中国的群体性事件之类型和特征时所描述的,在中国盛行的以“权利”语言建构起来的道义经济式的抗议,往往要求撤换不受欢迎的低级官员,但这些抗议者却极少质疑党及其意识形态的统治权威,就此而言,当代的抗议者与封建时代的造反者有不少相似之处[7]。

“群众”的复杂面相和特性恰如转型中国社会的“断裂”,“公民性”、“人民性”与“臣民性”这三种不同时代的且看似矛盾的特性在转型中国的群众身上同时并存,不能不说是一大奇观。但是,可以明确地说,也只有在转型中国的群众身上,三种特性才能同时存在并融合于这个特殊载体,只是因相互间不断博弈而在“群众”的不同成员身上表现各异罢了。“公民性”抑制着“人民性”和“臣民性”,推动着“群众”向现代公民转变,但也在某种程度上为后二者所牵制;“人民性”或可因其本身所包含的“人民主权”话语促进“公民性”的提高,但它毕竟容易将权利意识弃而不顾,反而可能助长“臣民性”;而“臣民性”随着时代的发展和转型的推进,注定是要被抛弃的。综上所述,“公民性”、“人民性”与“臣民性”构成了转型中国群众的三个面相,而三种特性各自所包含的旨趣的不同,必然使“群众”成为一个矛盾的集合体。“群众”推动和造就了中国的现代化进程及现代面貌,也在某种程度上为转型中国的现代性建构设置了无形的障碍。

二、“群众”情境下的中国国家治理之困境

后革命时代的现代国家建构必须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朝向现代国家治理之路前进,这是民主发展的必然趋势。就转型中国而言,这也预示着中国国家治理之路在转型时期愈加不平坦。更为关键的是,应当作为国家治理之主体和社会力量之重要组成部分的“群众”,相对于西方的公民个体和社会组织来说,具有更为复杂的特质,这为转型中国国家治理的顺利进行带来了相当程度的不确定性。

现代治理理论体系突出了“治理”一词的新意涵。传统话语中所谓的“治理”基本上是“统治”的同义语,并且一直延续至今,被很多人理所当然地认为是国家或政府的统治术。这在当下中国社会并不罕见。但事实上,自20世纪70年代以降,“治理”就逐渐与“统治”区别对立开来,并被赋予一种新的话语知识体系用以阐释现代政治现象。自此,“治理”以及从其中引申和抽象出来的“善治”不断挤压着“统治”话语的生存空间而迅速发展。考察西方学者关于“治理”的定义和相关理论表述可以发现,“治理”在不同的学者的笔下会展现出不同的面貌,但其所固有的本质和核心要素却是为西方学者所公认的:(1)当代治理运动的兴起是现代社会组织转型与发展的产物;(2)当代治理的组织载体发生了根本变化,它既包含政府组织,但又绝不局限在唯一的、单一中心的政府组织;(3)当代治理意味着国家与公民社会关系的重塑;(4)多中心治理模式的形成和社会网络组织体系的构建,是当代治理运动的制度结构与组织的基础;(5)公民积极参与,政府与公民之间建立的相互信任、相互依赖与相互合作关系,是当代治理的社会与道德基础;(6)当代治理不仅表现为一定的制度构造,而且也表现为一定的发展进程;(7)当代治理的基本理念及善治的重要评价标准是参与、公开、透明、回应、公平、责任、合法性等重要原则;(8)各种利益关系人进入并参与公共政策制定、执行过程是治理发展的必然趋势,这促使政府的功能及其领导者行为导向与工作重点发生了重要变化[9](p.24)。据此,现代社会所指称的国家治理,已然不再仅仅是政府的事情,它要求打破以往国家完全支配社会的一元式思维和国家与社会对立的二元思维定势,把众多的社会团体纳入视野,追求善治目标。在这里,社会与国家共同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应然主体,从而实现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人性的张扬[10]。现代国家治理所期待的国家与社会关系的良性互动格局,实际上体现了一种对“公共性”再生产的要求[1][p.11]。

然而,现代治理理论毕竟是在西方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的理论模式和公民社会的现实场景的基础上发展出来的,其主要形塑的对象是社会力量中的自由主义所发展出来的个人主义和“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这与转型中国的历史与现实相去甚远。20世纪的巨变虽然改变了国家强加给社会太多负担的历史局面,冲破了国家与社会的一元整体模式,但也并未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相对清晰的界限,尤其是在基层农村层面[8](p.353)。社会力量的不成熟必然使现代国家治理在转型中国困难重重,而“群众”作为中国社会力量的根基又在某种意义上加大了转型中国国家治理的难度。

首先,“公民性”、“人民性”与“臣民性”构成了转型中国“群众”的三个面相,这在某种程度上甚至与“公共性”背道而驰,从而构成了对群众作为现代国家治理之应然主体的地位的威胁。这可以从三个方面理解:第一,转型中国已经进入了现代国家建构的阶段,群众对政治权力和个人权利的意识也大为增强,也逐渐注意到自身政治参与的价值,主人翁意识也逐渐增强,但同样也受着“公民唯私主义综合症”的困扰,经常表现为对利益的诉求超越了对权利的注重,对公共政治生活的态度淡然。第二,在“人民性”的驱使下,受作用于传统的集体主义文化,“群众”多数时候都是作为一个抽象的整体,表达无自我的整体主义诉求,而不能释放出有生命力的个体。某些情况下,“人民性”或许会带有关心公共事务的影子,但是,这种形象是极容易破碎的,因为它经常得不到正义和公共善的庇护和支撑。当受到“人民性”所附带的激情的冲刷时,群众便会丧失其仅有的集体理性,可能步入集体暴力的轨道。第三,因受制于“臣民性”,群众已经适应并习惯了处于权力的客体地位的感觉,忍耐成为其最坚实的品格之一。不主动参与公共事务何妨,不主动行使权利又何妨,只要国家或政府权力不打破其“常识性的平衡感”[8](p.365)。而一旦在沉默中爆发,“被迫造反”就经常跨越合法反对的警戒线。转型中国“群众”的这一特性对社会秩序的未定来说是一把双刃剑,却是不符合现代国家治理对其主体的要求的。而与之相对,现代国家治理所指向的“公共性”突出强调了“公”,它不仅仅指国家权力是公有物,国家的治理是所有公民的共同事业,更重要的是在分享公权力和治理公共事务的过程中应该以促进和实现公共利益为根本目标[11]。而无论就哪个面相来说,“群众”都达不到现代国家治理对其主体所提出的“公共性”的标准。作为一个矛盾的集合体,群众能否承担起积极公民的责任,能否保住其作为国家治理主体之一的身份?

其次,“公民性”、“人民性”与“臣民性”既然构成了转型中国群众的三个面相,这本身就意味着群众在社会转型时期有容易卷入激烈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倾向,甚至可能作为冲突的挑起者,从而对转型中国国家治理带来巨大挑战。“臣民性”为“沉默中的爆发”蓄势,“公民性”为行动正名并提供法理资源,“人民性”则为集体行动鼓掌喝彩。这突出表现在全能政体模式被打破后,群众因转型所带来的欲望的过度拉伸所进行的爆炸性的政治参与上。而“当原有的政治制度无法提供参政的渠道,无法吸纳这些有参政动机的大量人群时,弥漫于整个社会的沮丧感和不满情绪将会产生强烈的反政府体系的参与行为,导致参与危机的出现”[12]。以群体性事件为例,社会转型时期,国家——社会一元整体模式和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模式相互摩擦和冲撞,个人从集体中解放出来,随着“公民性”观念的增强,同时伴随着“破黑暗,找青天”的“臣民性”念头以及“人民性”激情的响应,群体性事件中经常出现一些非常规的甚至是极端的手段。“摧毁一部分中世纪制度,剩下的那些令人厌恶百倍”[13](p.73),这是托克维尔所描写的法国大革命时民众的心理。事实上,这种心理也同样适用于巨大变革的时代:从“人民性”向“公民性”的急剧过渡。转型中国的群众已然具有了现代性的某些因素,本应在国家治理中发挥主体性的积极作用,却频频为转型中国国家治理设置难题。那么,群众是否应该从现代国家治理之主体的位置上退出而任凭国家和政府来主导,或者说等待群众觉醒或成长为西方社会的公民?

显然,转型中国的群众因其自身所包含的“公民性”、“人民性”与“臣民性”而与现代国家治理对治理主体的要求“公共性”差距很大,甚至会对转型进程造成局部重大影响。但这并不能否定群众将作为中国国家治理之应然主体的地位。民主的发展和民主化的推进必然要求将群众推向政治生活的前台。并且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资源被广泛分布于不同的时——空之中,社会则成为权力在控制资源的时——空关系过程中必须依赖的对象[14](p.8)。群众作为社会力量的根基,其成为中国国家治理之主体具有必然性。与此同时,“群众”虽然是一个矛盾的复合体,却是“人民”的具体化,一定程度上具有人民的话语权,并被赋予了现代性的某些特性,在现代性建构的推动下具有朝向公共性迈进的可能性,因为就算是个人主义,也并不是与集体主义完全排斥的[15]。

三、公共精神:转型中国国家治理的价值依归

“群众”包含了“公民性”、“人民性”与“臣民性”的三重奏,是转型中国“断裂社会”最典型的代言者。它作为中国国家治理的主体之一的特殊身份,更让转型中国国家治理面临极大困境。但是,既然历史决定了民主制度下的现代国家治理的必由之路,就注定了群众在国家治理中的主体地位。群众的三个面相是转型社会的产物,当然也会随着时代的发展而呈现出新的面貌;而且,群众的三个面相在其不同成员那里会体现出不同的表现形式;再者,三个面相的相互博弈可能会在某种程度上为群众的转变提供条件。因而,群众的特质是会随着某些因素的改变而成为现代国家治理的真正意义上的主体的。

由于受到西方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模式的冲击,当下人们对中国社会力量的期待相当之高,部分人甚至希望中国能够像西方国家一样能够形成国家与社会二元对立模式。但在这种模式中,社会与国家是一种消极对抗的关系,国家治理所希望的国家与社会良性互动的局面是很难形成的,不利于国家治理达到良政善治的目标。况且,带着一种经长久沉默后而爆发的激情,从“人民性”的极端过渡到“公民唯私主义”的另一个极端,这并不是中国国家治理的价值旨趣。考察中西政治发展史及政治理论可以发现,也只有以“公共性”为内核,才能确保现代国家治理的顺利进行。就转型中国国家治理而言,以公共精神为价值依归才是转变群众之特质的关键。

公共精神是“公共性”在价值层面的具体体现。追溯西方政治思想史,“公共性”一直是作为共和主义的基本价值关怀而被广泛关注的,它最早体现在古希腊和古罗马的共和国时期,包括空间(公共领域)、实体(共同体)、主体(作为集合体的公众和积极公民)、情操(美德或精神)和过程(参与或行动的方式)五个维度[16](pp.1-2)。围绕着“公共性”这个主轴,“德”与“法”这两个具有互补性的路线构成了共和主义的弹性框架[2]。公共精神也因而具有了两种不同但又可相互补充的意涵。一方面,围绕着培养公民德性的目标,公共精神被解释为一套约束人的思想和行为活动的伦理道德规范,如,独立的人格精神、社会公德意识、宽容等。此种意义上,公共精神代表着新型政治文化的塑造,表现出一种积极进取的形象。另一方面,以避免“天下为私”为宗旨,公共精神被解读为一种采用混合均衡思想来抵御公权蜕变的法制意识或法律手段。在这种语境下,公共精神则代表着一种权利诉求,显现出消极守卫的态势。以上两种解释路径时至今日仍然具有典型的代表性,有纷争,也有融合。在当下中国,由于受到传统道德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之提法的影响,谈到公共精神,很多人都会不约而同地将其视为一种用来约束个人生活和行为道德伦理规范,对权利在公共精神中所具有的重要性的认识并不深刻。事实上,他们在无意识中又把自己放在客体和受动者地位,只看到规则的制约力,而完全忽视了自身作为承载和发扬公共精神的主体的身份和地位。公共精神并不单纯地指“德”或“法”,而是二者的融合。它应该是一种“天下为公”的意识,这种意识不是外在的强加,而是内在的生发和扩散,是对公共事务主动而负责任的关注:不仅体现在心理或动机层面,更体现在实际的行为活动层面;不仅指涉个体或社会力量层面,也包涵政府之政策制度层面;不仅指向对“公”的信仰,也包括对“私”的保护,是一种“大我”的升华,也不摒弃“小我”的纯真。正如昆廷·斯金纳所描述的,公共精神其实是“我们每一个人作为公民最需要拥有的一系列能力,这些能力能够使我们自觉地服务于公共利益,从而自觉地捍卫我们共同体的自由,并最终确保共同体的强大和我们自己的个人自由”[17]。

中国社会转型,表现在宏观层面上是国家与社会关系的一元与二元的碰撞,在微观层面上则是群众人格在“臣民性”的附和下从“人民性”向“公民性”的急剧拉伸,体现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就是各种社会矛盾与冲突的层出不穷。那么平衡这种一元整体模式与二元对抗模式,形成一种国家与社会的互动合作模式、平衡“人民性”与“公民性”,摒弃“臣民性”,形成一种“公共性”,对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来说具有重要的意义。由此,弘扬公共精神是转型中国的一项重大而关键的任务。公共精神可以作为“公共性”的先行者,为转变人的自我理解打下坚实的基础,从而转变“群众”之特质。西方世界之所以能够将政治生活的重心从公共自由转向公民自由,从以公共幸福之名分享公共事务,转向用公共权力对追求私人幸福进行保护[18](p.118),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社会历史条件为人的自我理解从社会转向个体和个人主义提供了良好的氛围和契机。与之相应,要使公共性取代当下中国群众的自我理解,摒弃“臣民性”,平衡“公民性”与“人民性”,转型中国就必须从把握公共精神的本质意涵出发,逐渐改变当下社会历史条件。也就是说,转型中国国家治理必须本着公共精神的价值依归来改造社会现实,创造有利条件。

应该说,“公”观念在中国社会也是由来已久,却与西方公共观念不尽相同。陈弱水通过分析中国传统社会中的五类“公”观念后,总结了“公”的四个特点:伦理、规范的色彩特别强;领域的含义相当淡,一般用于指政府;很少涉及社会生活,也不会联想到社会领域的公;公的最稳定内涵除去道德理想的含义外,一般专指政府、官家,以至于到现在很多人都认为公共事务完全是政府的责任。并提出,在历史上,中国人其实一直不太讲究公私之分,公私关系大部分的重点在以公灭私,即使谈公私之别,也经常是在心理或动机的层面作要求,而颇轻忽实际行为的检察与规范[19](p.29)。与此同时,黄克武在梳理明末至清末国人公私观念后,得出了这样的结论:私在取得自身意义的同时并没有建立一个绝对主义的独立性[20](p.78)。由此可见,“公”和“私”实际上在中国社会中的很长时间里都处于一种很模糊的状态,“公”止于心,“私”也无制度保护。这也在某种程度上为转型中国的“群众”面相和性格的形成埋下了种子。历史揭示出,要想给公共性铺上生长的土壤,转型中国国家治理应该从以下两个方面着手弘扬公共精神以改善社会条件:其一,在政治文化上塑造积极公民,在民主的氛围中增强政府与民众的现代公共意识,不断加强社会层面的基础性建设,从而最终使公共性成为广泛共享的社会想象;其二,加强民主和法律制度层面的建设,强调公共性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个人的自由及私密性,因为公共性与私密性虽非一荣俱荣,却一损俱损[16](p.9)。只有做到“德”与“法”的结合、公民共和主义与制度共和主义的并进,才能实现民众对公共精神的内化,始于心而立于行。

对于转型中国来说,国家治理必须以弘扬公共精神来转变社会条件,进行现代价值体系的塑造、现代制度体系的构建和现代治理结构的培育,引导“群众”突破其自身局限,摆脱三个面相特征的不利牵绊,成为人民的彻底具体化和公共性的真正载体——积极公民。亚里士多德曾经向我们展示出了“人是天生的政治动物”的美好生活图景。对于还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要完全实现现代国家治理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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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 篆]

D6

A

1008-7168(2011)01-0044-06

2010-08-19

张丽(1986-),女,湖北随州人,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硕士生。

10.3969/j.issn.1008-7168.2011.0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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