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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辩证思维与创新

2011-03-18张维真

天津行政学院学报 2011年4期
关键词:辩证法创新性事物

张维真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 300191)

试论辩证思维与创新

张维真

(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天津 300191)

辩证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框架,表达的是一种方法论含义,这种框架源于客观世界的辩证性,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其表现形式是一种观念形式,通过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和规律予以展示。从辩证思维视角来看,创新的动力是主客观需要的辩证统一;创新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核心认识方式和实践方式,是创新性认识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创新的价值在于满足主客观需要。辩证思维是创新的实质和基础,因而,创新需要辩证思维的指导。

辩证思维;创新;辩证思维原则

辩证思维是思维运动的高级阶段,又是客观辩证法和具有客观意义的思维辩证法的正确反映和自觉运用。因而它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框架,具有方法论意义,对人们的认识和实践活动发挥着指导作用。创新作为一种认识和实践活动,同样需要辩证思维的指导。辩证思维不仅有助于深化创新主体对创新的认识,而且有助于创新主体有效进行创新活动。

一、辩证思维的本质

与同属于抽象思维的形式逻辑思维相对而言,辩证思维的最大特点是从事物的联系、发展和变化等方面来反映事物,是一种思维框架。自从人开始思考,辩证思维就伴随其中。与此相应,人们对辩证思维的研究也一直未间断,从古代朴素的辩证法到唯心主义的辩证法,再到现代唯物主义辩证法,基本上反映了人类对辩证思维的认知过程。总体来看,古代朴素的辩证法反映了人们对辩证思维的直观看法,其典型代表有古希腊哲学家芝诺关于运动的诘难,亚里士多德对辩证思维的最主要的形式的讨论等;18世纪末和19世纪初,人们对辩证思维的认识进入自觉思考的阶段,如,康德提出的“二律背反”问题,黑格尔从理性思维本身的辩证本性出发,探讨思维的辩证方法和思维形式的相互隶属关系等;进入现代,以马克思主义哲学为代表,通过对黑格尔辩证法的批判性继承,通过对唯物主义历史观的构建,确立起了唯物主义辩证法,使之成为科学思维。上述简单回顾可以作为我们考察辩证思维的简单背景,以此为基础,可深入分析辩证思维的基本内涵。

从逻辑上看,辩证思维通常被认为是与形式逻辑思维相对立的一种思维类型,对比这两种思维可以大致窥见辩证思维的一些特征。最基本的不同体现为两个方面:第一,思考的对象在两种不同思维过程中的状态不同。在形式逻辑思维中,思考的对象一般是“非此即彼”、“非真即假”;而在辩证思维中,思考的对象可以在同一时间里“亦此亦彼”、“亦真亦假”。这表明,辩证思维与形式逻辑思维具有不同的规则,分别遵守不同的思维规律。第二,思考活动本身在人类观念活动中的层次不同。形式逻辑思维描述的是这样一种观念活动,即人们在认识过程中借助于概念、判断、推理等思维形式能动地反映客观现实的理性认识过程,也就是认识过程的理性认识阶段,其本质是一种思维活动。而辩证思维,描述的则是另外一种情形,即客观辩证法在思维中的反映,也就是说,辩证思维是一种认识框架,在这一框架中,联系、发展的观点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观点;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是辩证思维的基本规律。由此可见,从思考活动本身来看,逻辑思维是一种认识活动,而辩证思维是一种认识框架;形式逻辑思维的概念、推理与判断具有相应的思维规律(矛盾律、同一律、排中律),辩证思维以联系与发展的观点看待世界,遵循的是辩证法的基本规律(对立统一规律、质量互变规律和否定之否定规律)。简而言之,从人类观念活动的层次看,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分别居于不同的层面,其中,辩证思维是思维的方法论,形式逻辑思维是思维的一种具体技术。

在此基础上,我们再来对作为方法论的辩证思维从马克思主义哲学的视角做些考察。在马克思主义文献中,关于辩证思维的论述大约可分成两个角度:一是从思维方式的角度看,辩证思维是辩证法的思维过程和思维方式。马克思指出:“思维过程本身是在一定的条件中生成的,它本身是一个自然过程,所以真正能理解的思维永远只能是一样的,只是随着发展的成熟程度(其中也包括思想器官发展的成熟程度)逐渐地表现出区别。”[1](p.581)恩格斯认为:“人的全部认识是沿着一条错综复杂的曲线发展的”,因此,“我们只能在我们时代的条件下去认识,而且这些条件达到什么程度,我们才能认识到什么程度。”[1](pp.337-338)列宁指出:“人的认识不是直线(也就是说,不是沿着直线进行的),而是无限地近似于一串圆圈、近似于螺旋的曲线。”[2](p.311)“每一种思想=整个人类思想的大圆圈(螺旋)上的一个圆圈。”[2](p.207)又说:“科学是圆圈的圆圈”[2](p.201),“哲学上的‘圆圈’”[2](p.308)。这些思想都深刻地揭示了辩证的认识过程或思维过程是对客观辩证法之辩证反映的过程,它同时体现为辩证的思维过程和辩证的思维方式。二是从思维内容的角度看,辩证思维是对客观辩证法的反映。恩格斯认为:“对于现今的自然科学来说,辩证法恰好是最重要的思维形式,因为只有辩证法为自然界中出现的发展过程,为各种普遍的联系为从一个研究领域向另一个研究领域过渡,提供了模式,从而提供了说明方法。”[1](p.284)辩证思维不仅在考察自然界时是最高层次的、科学的思维方法或思维方式,而且在考察自然、社会、人类思维时也是最高层次的、科学的思维方法或思维方式。恩格斯指出:“辩证法在考察事物及其在观念上的反映时,本质上是从它们的联系、它们的联结、它们的运动、它们的产生和消逝方面考察的。”[3](p.61)“要精确地描绘宇宙,宇宙的发展和人类的发展,以及这种发展在人的头脑中的反映,就只有用辩证的方法,只有不断地注视生成和消逝之间前进的变化和后退的变化之间的普遍的相互作用才能做到”[3](p.362)。

再结合上述关于形式逻辑思维与辩证思维的区别,我们以为,关于辩证思维可以做以下评估:首先,辩证思维本质上是一种思维框架,表达的是一种方法论含义,或者说,辩证思维提供给人们的是关于如何观察和分析世界的方法,它以联系的、发展的基本观点作为观察世界万物的总体参照,以对立统一、质量互变和否定之否定三个基本视角作为分析事物的基本路径,构成了一副系统的分析框架。质言之,辩证思维的本质是一种分析框架。其次,辩证思维这种框架根源于客观世界的辩证性,即是因为客观世界本身就是一种辩证存在,所以反映到人的思维上,也必然具有辩证本性。通俗说,辩证思维之所以以辩证法为依据,是因为辩证法本质上是对世界存在与发展状态的一种概括。最后,辩证思维作为一种思维方式,其表现形态是一种观念形式,是辩证法在思维活动中的体现,它要通过辩证法的范畴与规律予以展示。换言之,人们所看到的具体的辩证思维,就是辩证法的基本范畴和基本规律的具体运用。一般来说,具体表现为:联系的观点、发展的观点、矛盾的观点、辩证否定、质量互变、原因结果、内容形式、偶然必然、现实可能、现象本质。

二、辩证思维视角下的创新

创新是一个古老而宽泛的概念,早在15世纪,人们就运用到创新这一术语,其原意是引入新东西、新概念。而创新作为一个规范性的学术概念,学界一般公认为是美籍奥地利经济学家约瑟夫·熊彼特率先提出来的。熊彼特在1912年出版的名著《经济发展理论》中把创新界定为“建立一种新的生产函数,在经济活动中引入新的思想、方法以实现生产要素新的组合”。但是,熊彼特提出的创新概念主要还是限定在经济领域,属于一个经济学范畴。熊彼特认为创新是新技术、新发明在生产中的应用,必须把发明创造与创新明确区别开来。在他看来,发明创造是一种科技行为,而创新则是经济行为。发明创造只是一种概念、新设想或最多是实验品,即使是一项很伟大的发明创造也不例外;而创新是把发明创造的成果引入实际生产,并产生出重要的经济与社会价值,这种发明创造的市场价值实现过程才能称为创新。

从熊彼特提出创新概念到现在已经快100年了,这期间人们的创新实践在不断发展,范围在不断扩大。随着技术创新、制度创新、管理创新等的广泛展开,人们对创新的认识开始走向自觉,致使创新概念的外延也在不断拓展。其突出体现的是创新已不再囿于经济学范围之内,开始进入政治学、社会学、教育学乃至哲学的视野。创新具有了多方面含义和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文化、军事和社会生活各个方面。比如,创新包括创新的观念、意识、精神、能力、方法、成果等;创新包括理论创新、制度创新、科技创新、文化创新以及其他方面的创新;创新可以理解为主体的一种认识、活动、过程、行为等。因此,创新突破了经济学范畴,获得了哲学范畴所具有的根本性与普遍性。

从辩证思维视角审视创新,就是将创新作为一种哲学范畴,从哲学范畴所具有的根本性与普遍性角度,明确创新的动力、创新的本质和创新的价值,从而深化对创新的认识。

创新发生于人类实践的需要,实践是主观见之于客观的活动,因此,创新的动力是主客观需要的辩证统一。创新作为人类所进行的能动的创造性活动,是人类独有的活动,是人类区别于动物的一大基本特征。因为动物没有创新,即使蜜蜂能够把蜂房建造得再完美也不是创新,而只是其一种本能活动。那么,人为什么要进行创新,其创新的动力是什么呢?人们对此有不同的看法:有人说是社会需要,有人说是个人需要;有人认为是认识需要,有人认为是实践需要;有人认为是主观需要,有人认为是客观需要;等等。而从辩证思维角度看,创新的动力是主客观需要的辩证统一。因为创新活动的产生,虽然直接表现于创新主体需要的满足,与创新主体的兴趣、爱好、性格、能力等心理因素以及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事业心、责任感等主观因素直接相关,它们构成了创新主体的创新欲望、创新意识强弱等主观需要因素,但是,归根结底是客观实践的需要决定了创新活动的产生。因为创新总是在一定客观历史条件下发生和进行的,客观事物内在的规定性和事物间的复杂联系是创新的前提,即人类只能在遵循客观事物内在的规律性和客观联系的基础上进行创新,而不能主观臆造,因而人们对现存对象的改变或者超越,必然受到客观历史条件的制约;而且创新作为人独有的目的性很强的活动,只有在客观上确实有某种需要的时候,人们才会集中精力去思考如何满足这种需要,需要越迫切,创新的自觉性才会越强,注意力才会越集中,即创新主体的各种心理因素和主观因素才能充分调动和发挥出来,促进创新活动的进行和创新成果的获得。因此,创新源于一定历史条件下主体需要的满足,创新的动力是主客观需要的辩证统一。

创新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核心认识方式和实践方式,是创新性认识与实践的辩证统一。人没有创造性,不能创新,就只能像其他动物一样,被动地适应自然界,受必然性和规律的支配,盲目地生存;而正是通过不断创新,人类才不断突破原有的认识与观念,获得对自然界的更深更广更全面的认识,从而实现对自然界的改造,使客观世界更好地为自己服务。因此,创新本质上是人类的一种核心认识方式和实践方式,是创新性认识与实践的辩证统一。首先,创新作为人类的一种核心认识方式,是指人类通过创新取得新的认识成果,即发现某种新事物或者事物之间发展变化的本质规律,从而获得新认识、新知识,可以称之为创新性认识。这种创新性认识类似于通常所谓的知识创新、观念创新、思维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等,但比它们的范围更广、更具有一般性,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的所有新的认识成果。与创新性认识相对的是重复性认识,重复性认识是对已有知识的把握,包括知识的传授、学习、整理、积累等,虽然重复性认识相对于个体而言具有一定创新的意义,而且是个体创新的基础,但是相当于人类主体而言,重复性认识则不具有创新的意义。因此,创新性认识与重复性认识有着本质区别。其次,创新作为人类的一种核心实践方式,是指人类通过创新改变或者超越现存事物的存在状态、属性、功能等,从而获得新的实践结果的活动,可以称之为“创新性实践”[4]。这种创新性实践类似于通常所谓的技术创新、管理创新、制度创新等,但比它们的范围更广、更具有一般性,包括自然、社会和思维领域的所有新的实践成果。与创新性实践相对的是重复性实践,重复性实践是保存或延续现存事物的存在状态、属性或功能等的实践活动,在这种实践活动中,人们的行为方式是一种习惯的积淀,作用的对象是某种既定的选择,实践活动的结果也是完全预期的。而创新性实践是人们依据合目的性与合规律性统一的原则,发挥主体能动性,选择新的角度,运用新的观点,采用新的方法,改变现存事物的存在状态、要素、性质、结构或功能,从而获得新的实践结果的活动。因此,创新性实践与重复性实践有着本质区别。第三,创新是创新性认识与实践的辩证统一。在辩证思维看来,认识和实践是辩证统一的。实践是认识的基础,认识也离不开实践,认识在实践中产生,在实践中发展,不断地接受实践的检验;同时,认识又能动地指导实践,离开了认识的指导,自觉的实践就无从谈起。同样的,创新性认识与实践既相互区别又相互联系,也是辩证统一的。创新性认识与实践具有不同的内涵和指向,创新性认识主要指新知识、新认识的获得,创新性实践主要指新知识、新认识的运用。正如熊彼特把发明创造与创新明确区别开来具有重要意义一样,创新性认识与实践也不能混淆,但同时二者又是密切联系的。创新性认识与实践统一于创新之中,而实践是创新生存和发展之根,又是创新的标准;并且从创新过程看,实践的需要即主客观的需要引发创新性认识,新的创新认识成果转化为创新实践,新的创新实践又激发更新的创新认识,如此循环往复,以至无穷,推动创新性认识和创新性实践的无限发展。

创新源于主客观需要,因而创新的价值就是主客观需要的满足。创新的直接价值在于解决当下社会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而其终极价值则是为了人的自由全面发展和社会的全面发展进步。人类发展的历史就是不断创新的历史,江泽民指出:“创新是一个民族的灵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也是一个党永葆生机的源泉。”[5](p.537)创新的作用贯穿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社会的各方面发展都不能缺少创新,并且创新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决定性因素。这充分说明了创新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积极影响和促进作用,即正价值。但是,从辩证思维视角审视创新的价值,必须全面把握创新的价值,不仅要看到其正价值,而且不能忽视其负价值。创新的负价值体现为创新对人类社会发展进步的消极影响和破坏作用。比如,科技创新成果可以为人类造福,也可以为人类屠杀提供武器;“大跃进”、“文化大革命”等政治经济文化创新对中国社会发展造成了严重的损失;2008年,华尔街的过度创新引发了数十年未见的全球经济危机;2008年,从 PPG到ITA T,从分众、百度再到蒙牛,明星公司不计后果的创新,让投资者的亿万美金蒸发,让整个产业陷入信任危机中。因此,创新不仅有正价值,也有负价值,必须充分发挥其正价值,避免其负价值。为此,首先,创新必须坚持唯物主义原则,在遵循客观事物内在的规律性和客观联系的基础上进行,而不能主观臆造。其次,创新必须是创新过程、创新结果与创新价值的统一。也就是说,创新活动的结果从其直接价值角度来说,必须在解决当下社会实践中遇到的各种具体问题的同时,实现经济价值、社会价值和生态价值的有机统一;而创新活动的结果从其终极价值角度来说,必须推动人类社会的进步和实现人的自由全面发展。

三、创新需要辩证思维的指导

创新实际上是以辩证法为灵魂的,辩证思维是创新的实质和基础,因而,创新需要辩证思维的指导。这可从辩证思维的基本原则角度加以说明。

列宁指出:“要真正地认识事物,就必须把握、研究它的一切方面、一切联系和‘中介’。我们决不会完全地做到这一点,但是,全面性的要求可以使我们防止错误和防止僵化。这是第一。第二,辩证逻辑要求从事物的发展,‘自己运动’(象黑格尔有时所说的)、变化中来观察事物。……第三,必须把人的全部实践——作为真理的标准,也作为事物同人所需要它的那一点的联系的实际确定者——包括到事物的完满的‘定义’中去。第四,辩证逻辑教导说,‘没有抽象的真理,真理总是具体的’”[6](p.453)。列宁的上述思想清楚地表明,人们要达到辩证思维,必须遵循全面性原则、发展性原则、实践性原则、具体性原则,这些原则也是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思维和创新活动的基础。

全面性原则。全面性是指思维要把握对象的一切方面、联系和中介,归根结底,要把握矛盾的对立面的联系。唯物辩证法认为,任何事物都是一个系统,包括各个方面和各种因素,同时,其各个方面和各种因素既相互对立、又相互统一,因此,思维要全面把握对象,关键是揭示事物的对立方面,在对立面互补统一的关系中达到新的和谐一致,达到对对象的更加完整的认识。全面性原则不仅是辩证思维最核心的原则,是辩证思维与形而上学思维的分水岭,而且是创新主体进行创新思维和创新活动的基础。因为创新需要冲破传统的束缚,实现观念上的飞跃,从而取得创新成果,那么,创新主体只有在创新对象的普遍联系基础上,把创新对象的对立因素有机地结合起来加以思考,达到对立的统一,才能对创新对象产生全新的认识。

发展性原则。发展性是指思维是动态的,思维范畴是流动的,而不是固定的。唯物辩证法认为,事物由于内在矛盾和外在矛盾的相互作用,处在永恒运动和发展的过程中。因而人们只有从发展变化中来认识事物,才能真正了解它。列宁说:“自然界在人的思想中的反映,应当了解为不是‘僵死的’,不是只有‘是抽象’的,不是没有运动的,不是没有矛盾的,而是处在运动的永恒过程中,处在矛盾的产生和解决的永恒过程中的。”[7](p.208)发展性原则决定了创新的求新、求异、求变的特性。因为唯物辩证法要求人们在观察事物时,要把事物放在特定的时空中去认识,坚持一切以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因而对现实事物不应盲从,要大胆质疑,善于打破现存的条条框框,从而激发出和培植出人们不断推陈出新的超越精神和创新意识,由此使我们的思维具有创新必需的求新、求异、求变的特性。如果我们缺乏辩证思维精神,在对现实事物的认识中,就不会注意事物的时空变化,容易一成不变地去看待事物,受现有理论、观念、思想的严重束缚,过分信赖权威,缺乏创新的胆魄和勇气;或对自己习惯思路产生严重的固执性,无法超越和突破自身思维的局限性,不能树立求新、求变、求异的精神,从而严重地阻碍着创新思维和创新活动的开展。

实践性原则。实践性是指实践不仅是逻辑范畴的基础,而且也是主体运用逻辑范畴去反映和掌握客体的中间环节。唯物辩证法认为,认识来源于实践,实践是检验真理的标准,因而,实践是联系主、客体的桥梁。实践性思维,是以不断思考和解决实践问题或现实问题为直接目的的,社会实践本质上不断探索、不断前进,永远不会停留在某一水平上。可见,创新与实践具有统一性。对于创新而言,创新也不能离开实践,创新发源于实践的需要,创新是在实践中进行和展开的,创新成果必须接受实践的检验,因此,实践是创新生存和发展之根,又是检验创新的标准。

具体性原则。具体性是指思维的结果应把握认识对象的具体真理。唯物辩证法认为,客观世界的一切事物都是具体的,都是以具体矛盾的统一整体而存在和展现的,因而作为客观世界及其规律反映的真理也应当是具体的,以一定的时间、地点、条件为转移的。因此,在创新过程中,创新主体应该按照创新对象的本性和创新的目的进行创新活动,而不能随意进行。也就是说,不同的创新目的、不同的创新对象要从不同的视角、沿着不同的路径、采用不同的方法,从而取得创新成果。

总之,辩证思维对创新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创新主体在创新活动中所使用的许多思维类型,如求异思维、发散思维、逆向思维,等等,其实质就是辩证思维在主体的思维活动的不同侧面、不同层次、不同状态下的体现。创新主体在创新思维和活动中所表现出来的挑战权威、超越自我、打破常规、标新立异等精神状态,要靠辩证思维来孕育、激发和强化。同时,创新的基本要求是突破类同性,达到独特性;突破单一性,达到多样性;突破分离性,达到联结性;突破孤立性,达到整体性。创新的这些基本要求需要遵守辩证思维的基本原则,才能保证创新的科学性。因此,创新主体只有在正确地把握辩证思维的基础上,才能有效进行创新活动。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2]列宁全集(第55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0.

[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4]阮青.创新理念的哲学思考[J].理论学刊,2006,(7).

[5]江泽民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6.

[6]列宁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2.

[7]列宁全集(第38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9.

B80,G30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8-7168(2011)04-0010-05

10.3969/j.issn.1008-7168.2011.04.02

2011-01-11

张维真(1964-),男,四川荣县人,中共天津市委党校哲学部教授。

段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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