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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育场馆建设中的不同投融资模式研究

2011-03-18刘小湘

唐山师范学院学报 2011年2期
关键词:体育场体育场馆投融资

刘小湘

(厦门理工学院 公共体育部,福建 厦门 361024)

一些专家学者在体育投融资研究方面,就 PPP[1]和BOT[2,3]等不同投融资模式在建设体育场馆中的应用进行了探讨,为推动体育场馆的现代化建设提供了参考模式[4]。但对于建立起富有中国特色的体育投融资模式,目前还处在一个探索阶段。本文研究了国内外不同投融资模式在体育场馆建设中的应用现状,提出了解决我国体育场馆投融资所面临困境的建议。

1 体育领域的投融资模式与应用

1.1 国外体育投融资模式与应用

国外的经济建设经验丰富,资本市场活跃,融资渠道畅通、手段灵活,法制法规健全,形成了体育场馆投融资的良好环境。国外的体育投融资模式主要有PPP和BOT模式。

1.1.1 PPP投融资模式

PPP投融资模式是政府与私营部门之间的合作方式,在世界许多国家得到广泛的应用。

法国巴黎为1998年世界杯足球赛建设的法兰西体育场就采用了PPP模式:总投资36 600万欧元,其中国家投资为19 100万欧元,私营公司投资3 000万欧元,贷款14 500万欧元[5]。

2000年悉尼奥运会的主体育场、主体育馆和奥运村采用 PPP模式设计、建设和赛后营运。场馆建设支出为 4.63亿澳元,其中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出资1.35亿澳元,其余3.28亿澳元主要通过股票上市、银行借贷、冠名权和出售会员等方式筹集。主体育馆建筑总造价 1.97亿澳元,其中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出资 1.42亿澳元,其余由澳大利亚一家名为“Abigroup”的开发公司承担。奥运会结束以后由这家公司承担场馆的运营,30年以后移交给新南威尔士州政府。奥运村则由房地产开发商建设和销售,在奥运会开幕之前就已经全部售出[6]。

2004年度欧洲冠军杯足球决赛在德国沙尔克04的主场——傲赴沙尔克球场进行。球场的 1.91亿投入全部来自私人资金,公共财产没有任何投入[7]。

2006年世界杯的体育场多特蒙德威斯特法伦体育场,总共3 400万马克的费用中超过百分之八十来自于联邦州、国家、“幸运轮盘博彩”和赞助商[8]。

德国慕尼黑奥运会主场,美国得克萨斯州的阿拉莫圆顶体育场、科罗拉多州的库尔斯棒球场、犹他州的德尔塔球场以及法国的毕格体育场都是应用PPP模式的成功案例。

1.1.2 BOT投融资模式

BOT投融资模式就是建设一经营一转让方式。美国NBA联赛的菲尼克斯太阳队1992年建成的美国西部球馆的投资中,就是采用BOT融资模式进行的。政府投资占39%,并拥有体育场馆所有权,其余61%完全由民间资本构成。具体投资额状况是:市政府投入了 0.35亿美元,菲尼克斯太阳队投入 0.55亿。同时,菲尼克斯太阳队作出承诺:在为期30年的时间里每年上缴50万美元(保持3%增长率)给菲尼克斯政府,同时该场馆的豪华包厢收入以及广告收入的40%也要上缴给菲尼克斯政府[9]。

1971年德国新建慕尼黑、安联体育场的全部资金2.8亿欧元均由拜仁慕尼黑和慕尼黑1860队平分承担[10]。2001年新建的盖尔森基兴奥夫沙尔克竞技场投资 1.91亿欧元,资金筹措来源渠道是:1.225亿欧元来自银行团体,640万来自开发者贷款,4 000万来自经营者公司,1 000万来自盖尔森基兴城市投资,510万来自球迷资金,170万来自Emscher-Lippe-Energie。2006年,德国汉诺威市翻新了下萨克森体育场。融资渠道是:汉诺威市提供2 400万欧元,银行贷款2 000万欧元,汉诺威市提供担保2 000万欧元[11]。

2002年美国北卡罗莱那州夏洛特市公布了总投资达2.575亿美元的新体育馆计划,这个新体育馆投资的大约一半——1.25亿美元将来自面向旅游者、酒店、汽车旅馆及租车费方面的税收,另外 1亿美元由夏洛特市的 3家大公司——美国银行、沃乔维亚和杜克电力公司来负担[12]。

发达的资本主义国家,正是凭借其发达的资本市场,体育场馆融资才能够做到多样化。自20世纪90年代开始,体育产业的资本报酬率明显高于社会资本报酬率。

1.2 国内体育投融资模式与应用

1.2.1 PPP投融资模式

国家体育场采用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的PPP融资模式,由政府和企业共同出资,其中,北京市国资公司投资58%,中信集团和中信国安岳强投资 27.3%,北京城建集团出资12.6%,美国金州集团出资2.1%。2038年后,他们将把一座物理性能完好的体育场无偿移交北京市政府[13]。用30年时间把约15亿元的投资收回来,而且每年还要负担人员以及设备维护的成本5000万,30年之后,经营方要保证把一个设施完好、能够举办国际 A级赛事的体育场移交给政府,那么国家体育馆难赚钱[14]。而将国家体育馆和奥运村“捆绑招标”所赚的钱,不仅完全能盖一个国家体育馆,还会有剩余。这与上海举行的八运会所采取的创新土地筹资模式有异曲同工之妙。

1997年在上海举行的八运会采取了创新的资源置换融资模式:总投资达6.3亿元的场馆建设由政府用“土地置换”的办法解决,即市政府拿出土地让商家开发,以此换来商家投资体育场馆建设[15]。

国家体育场投融资运营模式以及在全球招标设计和建筑施工全过程积累的经验,将对其它场馆的建设产生非同寻常的意义,同时也将改变社会公益设施政府投融资模式的惯性思维。

1.2.2 BOT融资模式

以北京奥运5个主要场馆为例:水立方项目是由海外华人赠款建设的,涉及金额为10亿元。其余的项目如国家体育馆、国家会议中心、五棵松文化体育中心等,完全是采取BOT模式运作,政府不花一分钱,通过政府专项政策支持,社会投资占北京奥运场馆投资总量的一半以上。在减少政府投资的同时,创造了公开、公正、公平的竞争环境,给各类非政府投资主体提供了平等的发展机会[13]。

青岛是奥运会帆船比赛地。所投入的 32.8亿元资金完全是靠土地在市场有偿转让以及拍卖和后期码头的出让和酒店中心的转让等资金组成[14],政府不用投入一分钱。

南京赛马场是所有十运会场馆中唯一真正意义上引入市场投资机制的案例。它由南京市国资集团与民企南京红龙集团共同建设,总投资在2.5亿元至3亿元之间,红龙占60%股份;红龙公司控股并负责赛后经营。香港雅高公司出资7000多万建设南京全民健身中心,换来15年经营权[16]。此外,如武汉中奥广场和奥林匹克花园项目投资方案也是BOT模式的成功范例[2]。

2 我国体育场馆投融资模式所面临的问题及解决建议

2.1 面临的问题

由于我国运用新型投融资模式的时间不长,尚未形成完整的面对新型投融资模式的政策法规体系,而且有些政策法规之间不够协调,这都影响体育场馆投融资的顺利进行。

2.1.1 PPP模式实施中的冲突问题

在场馆建设投融资方面,如国家体育场所采用的 PPP模式,由于是首例,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了与中国财务、法律制度的冲突,而且很难协调。例如折旧:按照现行财务制度计提折旧,在30年的运营期内,体育场项目的账面总是亏的,股东无法分红。同时,按照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必须按照股权来清算,本来政府承诺了30年内不拿钱,但是这样做是违反《清算法》的,而且对于国有资产,谁也无权放弃。为此,在投资协议中有一个兜底条款:北京市发改委会协调各部门帮助联合体取得利润。但如何协调,至今仍是一个令律师没法调解的问题[14]。

2.1.2 BOT模式实施的技术问题

BOT模式是当前国内流行的投融资体制改革方式,但因它牵涉到很多技术难题,仍存在一些弊端,如政府较难确定回报率,没有具体政策和法规,投资企业的利益有时难保障等。

2.1.3 体育投融资效率低

我国目前“分灶吃饭”的财税制度,主要是反映了各级政府以及中央政府内部各机构部门的利益要求,使得体育资金的使用效率极为低下,甚至有时侯造成对资源配置的扭曲和劣化,于是就有了“政绩”工程,造成一而再、再而三的重复建设、资源浪费和地区保护主义等。

2.1.4 资源配置不合理

传统的投融资体制运行成本高昂,资源配置的效率非常低下,存在“科斯逆定理”的现象,即投融资所媒介的产权交易存在着私人收益或地方收益远远大于社会收益,交易的社会成本大于交易的私人或地方成本,交易的结果是低效率的资源配置淘汰或并存于高效率的资源配置,严重违反了市场的效率要求,资源配置上存在着所有制、意识形态、地区主义的色彩。

2.1.5 中外企业享受的权利不一致

我国对外资企业的各种超国民待遇仍在继续执行,形成中外企业的不公正待遇。如注册成中外合营企业可享受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即可以在外商收回投资后再纳税。

2.2 解决建议

2.2.1 加强有关法制建设

完善体育场馆投融资的相关政策、法规和财税制度,以法律形式来保证体育场馆设施有偿使用和特许经营政策的连续性、稳定性,减少投资者的经营风险,保障其合法权益。在此,可借鉴国外成功经验,如英、法、美、日、西班牙、墨西哥等国家对公益性体育活动以及参与体育场馆投资和建设的公司推行“税收减免”优惠政策,鼓励私人机构赞助体育事业,尤其对国家奥委会的赞助。我国能否对社会办的体育设施建设项目免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和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及房产税等。

2.2.2 实行优惠政策,降低其投资风险

在有效保证政府的控制权和未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前提下,适当满足投资者的合理要求,例如要求适当提高项目的收费标准和价格或给予适当补贴等,以降低其投资风险。

2.2.3 简化审批程序,加强对投融资项目的微观管理

政府加强对投融资项目的管理不仅包括宏观上规划引导,法规条例的制定实施和项目监督,而且包括微观上具体政策的研究。如在合理的项目特许经营期限应做到既保证投资者的投资回收和合理利润,又保证国家的利益。

2.2.4 设计新的制度

对基础设施的建设和运营制度进行重新设计,转变政府的作用,使其不再是建设资金的专门供应者和经营管理的直接承担者。政府的定位应当是制定相关政策以及具体措施,引导国内外民间资本积极参与我国体育设施建设,以形成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政府和民间资本的合作方式。

2.2.5 推行有偿使用、有偿服务方针

收费标准或价格在地方政府的调控指导下由经营单位合理确定,使项目价格是动态的市场价格,而不是固定的基于投资回报率的价格,从而保证投资者的利益,使它们通过改善经营管理和提高技术水平来获取高额利润。

2.2.6 大力发展中介服务

在体育场馆的建设中,不仅有国际大型的企业和财团,也有国内的一些有实力的企业和民间资本参与进来。这就需要大量中介提供服务,如工程咨询服务、国际招标服务、项目融资服务等。国内应培育一批有专业化且具有国际运作经验的经纪商、中介商和专业厂商。政府应大力发展相关中介服务功能,主动引导、支持他们抓住这个机遇,积极与政府合作,参与体育场馆建设项目。

2.2.7 引入专业体育经理(经纪)公司和体育管理公司

体育经理公司和体育管理公司具有丰富、科学的体育经营和管理经验,可充分发挥资产所有者对资源、项目的监督作用,形成综合性体育场馆经营开发的一整条科学经营管理流水线——体育场馆经营管理流水线。

3 结论

在诸多的影响体育场馆融资方式的法律法规和制度等因素中,税收政策以及关于某些特定融资工具的合法性问题的法律对体育场馆融资影响最大。PPP和BOT只是投融资体制改革的一种模式,投融资体制改革深化决不能仅仅停留于此,我们还应探索其他投融资模式,达到加快体育场馆投融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和财税制度完善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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