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对“隐含作者”的质疑
2011-03-17李为民
李为民
(安徽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3)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对“隐含作者”的质疑
李为民
(安徽师范大学 外国语学院, 安徽芜湖 241003)
自从美国学者韦恩·布思提出“隐含作者”概念后,很快就在叙事理论界引起了极大反响,并为许多学者所接受。不过笔者认为“隐含作者”这一概念只是一个假说,而非科学定义。探究了该概念的起源及由此而产生的问题和争议,通过具体文本的实例分析证明“隐含作者”并不存在。认为这一概念无助于叙述文本的分析研究,应予以彻底放弃。
隐含作者;源起;质疑
一、引言
1961年韦恩·布思(Wayne C. Booth)在《小说修辞学》中提出“隐含作者”(implied author)这一概念后,立刻在叙事理论界引起很大反响,并为许多的批评家所接受。然而令人困惑的是,经过四十多年的发展和众多学者的讨论与研究,“隐含作者”这一概念并未帮助我们更好地理解作者与作品的关系,反而引起了更多的争论与混乱。学术争论原本是件好事,但前提是应有助于学术的进展,否则我们真有必要对这场旷日持久的争论进行认真的反思,并在适当的时候予以叫停。
二、概念的源起
“隐含作者”是布思在 《小说修辞学》(1961)中首次提出的。布思的这一概念源于阅读凯瑟琳·蒂洛森在《故事和讲述者》(1959)中再次提出的“作者的第二自我”。布思将其发展为“隐含作者”。他对这一概念的讨论主要集中在《小说修辞学》(The Rhetoric of Fiction,1961,1983) 第 70-71页,73、74和 75页。申丹教授在《何为“隐含作者”?》一文中将其归纳集中(申丹,2008:137)。为便于讨论,现引用申丹教授的译文,除去她另加的编码、解码的数字符号。译文分为两段,分别为是:
写作时的作者应该像修谟在 《趣味的标准》中描述的理想的读者那样,他为了减少偏见带来的扭曲,将自己看成“一般的人”,尽可能地忘掉他的“个人存在”和“特殊环境”。然而,这种说法降低了作者个性的重要性。当他写作时,他并非简单地创造一个理想的、非个性化的“一般人”,而是创造一个“他自己”的隐含的变体,这一变体不同于我们在其他人的作品中看到的隐含作者。的确,对有的小说家来说,他们写作时似乎在发现或创造他们自己。正如杰萨明·韦斯特(Jessam yn W est)所言,有时“只有通过写作,小说家才能发现——不是他的故事——而是故事的作者,或可以说是这一叙事的正式作者(the official scribe, so to speak,for that narrative)”。无论我们是将这位隐含作者称为“正式作者”,还是采用凯瑟琳·蒂洛森(Kath leen Tillotson)新近复活的术语,即作者的“第二自我”,毋庸置疑的是,读者得到的关于这一存在(presence)的形象是作者最重要的效果之一。无论他如何努力做到非个性化,读者都会建构出一个这样写作的正式作者的形象……正如某人的私人信件会隐含该人的不同形象(这取决于跟通信对象的不同关系和每封信的不同目的),作者会根据具体作品的特定需要而以不同的面目出现。
只有“隐含作者”这样的词语才会令我们感到满意:它能涵盖整个作品,但依然能够让人将作品视为一个人选择、评价的产物,而不是独立存在的东西。“隐含作者”有意或无意地选择我们会读到的东西;我们把他作为那个真人理想化的、文学的、创造出来的形象推导出来;他是自己选择的总和。
从布思的论说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1)我们从作品中看到的作者不同于真实作者,但与真实作者有关,是作者的第二自我,即“隐含作者”;(2)真实作者只有一个,“隐含作者”却可以是多个的,因为“作者会根据具体作品的特定需要而以不同的面目出现”;(3)“隐含作者”是“读者建构和推导出来的”;(4)由于“隐含作者”是由“理想化的、文学的、创造出来的形象推导出来的”,那么,必然要高于真实作者。以上四点基本涵盖了布思关于“隐含作者”的最初想法。由第一点我们可以看出,“隐含作者”是由“作者的第二自我”发展而来,因此,这里有必要考察一下“第二自我”的更早的来源。据凯瑟琳·蒂洛森在 《故事和讲述者》里说:“1877年,道顿在论及乔治·艾略特时说,读过她的小说之后,脑海中最持久的人影,不是任何人物,而是‘一个人,她如果不是真正的乔治·艾略特,那么,也是那个第二自我,即写了她的那些书的、通过这些书存在和发言的那个第二自我。’这个‘第二自我’,他继续说,是‘比任何纯粹的个人更具有实质性的,更少有保留性的’;而‘在它身后,真实的自我十分高兴地躲藏起来了,避开了粗暴无礼的观察与批评’。”(布思,1987:96)道顿提出的第二作者被蒂洛森接受,也为布思所认可并加以吸收和改造。
三、问题的争议
《小说修辞学》面世之际正是“新批评”等形式主义批评大为盛行的20世纪60年代,这时的文学批评强调对文本本身的关注而排斥对作者的考虑,而“隐含作者”正是由文本导出的概念,因而并没有引起太多的质疑。然而,20世纪70年代以来,越来越多的学者将研究重点从文本转向社会历史语境,形式主义的概念受到了冲击,“隐含作者”也同样受到了质疑。
一般来说,属于布思修辞学派的查特曼(Seymour Chatman)、内尔斯(William Nelles)、费 伦(James Phelan)、 拉 比 诺 维 茨(Peter Rabinowitz)等赞同“隐含作者”一说,并认为其是文本分析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成分;而结构主义叙事学派的巴尔(Mieke Bal)、热奈特(Gerard Genette)、里蒙-凯南(Shlomith Rimmon-Kenan)、狄恩格特(Nilli Diengott)等则抱怨“隐含作者”这一术语定义不准,含义飘忽不定。
申丹教授对叙述学界“隐含作者”的争论进行了总结,她认为一派是偏向“隐含”,这一派自然是以文本为中心。其代表观点是米克·巴尔所下的定义:“‘隐含作者’指你能够从文本中推导出来的所有意思的总和。因此,隐含作者是研究文本意思的结果,而不是那一意思的来源。”①另一派则偏向“作者”,其代表观点是詹姆斯·费伦对“隐含作者”所作的最新定义:“隐含作者是真实作者精简了的变体(a stream lined version),是真实作者的一套实际或传说的能力、特点、态度、信念、价值和其他特征,这些特征在特定文本的建构中起积极作用。”这一定义很接近布思的原观点,真可以说是精简明了的定义。申丹教授认为以上两种看法都不全面,都有偏见。她说:“只有以‘创作时’和‘平时’的区分为基础,综合考虑编码(创作时的作者)和解码(作品隐含的这一作者形象),才能既保持隐含作者的主体性、又保持隐含作者的文本性。也只有这样,才能清楚地看到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的区别,以及同一人的不同作品的隐含作者之间的差异。”上文可以看作是她为 《何为“隐含作者”?》提供的答案。
四、“隐含作者”产生的问题
一方面是叙事学家无穷无尽地对“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本身的讨论,另一方面是更多的学者将这一概念运用到叙述文本的分析上面。但是迄今为止,运用“隐含作者”这一概念作叙述文本分析所产生的问题比解决的问题更多。
申丹等著的《英美小说叙事理论研究》第十四章第二节《有关“隐含作者”的网上对话》搜集了不少这方面的较新材料(申丹等,2005:388-389)。从这些材料中我们可以看出,没有一例是可以用“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来解决问题的。相反的是,几乎所有的叙述文本都对“隐含作者”提出了挑战和质疑。在此仅挑出“一个真实作者与多个隐含作者和多个真实作者与一个隐含作者”的问题作一简要分析。一个作家,尤其是伟大的作家,可以写出风格、题材迥异的多部作品,叙事学家认为,真实作者只有一个,但不同的作品有着各自的隐含作者。但如果作家晚年对早期作品作较大的改动——如亨利·詹姆斯就是如此,劳伦斯写小说时往往数稿并存,如《儿子与情人》、《恋爱中的女人》、《查特莱夫人的情人》都有两三个稿本——那么,这些作品会不会构成双重或三个隐含作者呢?再拿荷马来说,《伊利亚特》和《奥德赛》是西方文化的传统经典,但新古典主义者说:“甚至荷马也有打盹的时候”,作品中有的地方枯燥乏味,成分异质,声音多重,自我矛盾,那么,我们是把它们看作是来源于不同的多种口头文本,因而有着多个隐含作者呢,还是因为西方自柏拉图以来一直将这样的文本视为统一的整体,因而自然地就是只有一个隐含作者?
多个真实作者和一个隐含作者的问题就更多了,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圣经》。《圣经》的文本材料来源丰富,又是编于不同的历史时期和不同人之手,然后再经改编和增删。就连费伦也认为,《圣经》的文本对于“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提出了挑战。再一个就是我们大家都熟悉的《红楼梦》。现已普遍被接受的观点是一百二十回本的《红楼梦》是由曹雪芹和高鹗合著的,那么,《红楼梦》有一个还是两个隐含作者?对此中外学者看法并不一致。2000年6月21日,布赖恩·理查森在国际互联网上提出这样的观点:“是否单一的叙事作品也含有两个(或者更多的)隐含作者呢?有的合作完成的作品读起来很像出自不同人之手(实际上也是这么回事)。《佩里克利斯》就是一个经典例证,其前面几幕好像是文艺复兴时期一个叫迈克尔·德雷顿(Michael Drayton)的雇佣文人写的,而后面几幕则毫无疑问出自莎士比亚之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作者去世之后,另一位作者为其撰写续集(我相信中国古典小说《红楼梦》就是这种情况)。……最后,在由一位历史上的作者完成的作品中,是否含有两个隐含作者呢?这从理论上说是可能的,或许还有一些实际例证。”(申丹等,2005:389)理查森认为,说《红楼梦》有两个隐含作者是可能的,也是合理的。但赵毅衡(1998:12)却明确地说:“一百二十回的《红楼梦》的作者是两个人,但作为一本书,隐含作者是一个人。不然《红楼梦》不能作为一个叙述文本来读。”
从以上这些实例可以看出,“隐含作者”这一概念并不能帮助我们更好地分析叙事文本,反而增添了更复杂的说不清的问题。那么,为什么会造成如是局面呢?这是因为:第一,原本就不存在“隐含作者”。无论是道顿最先提出的、蒂洛森赞同的作者的“第二自我”,还是布思改进的“隐含作者”,都是凭感觉推导出的结果。它不像作品中的“叙事者”或“人物”那样的实体,是客观存在,因而你永远无法证明“隐含作者”的存在和它的作用。第二,布思定义自身的矛盾性:首先,布思认为,隐含作者与真实作者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那么,是什么关系?这种关系在写作中起什么作用?是真实作者写作时创造隐含作者呢?还是隐含作者指挥真实作者?如果是后者,那么,在开始写作之前隐含作者又在哪里?其次,布思还认为,隐含作者是由读者从文本中导出的。但如果说是由文本导出,那就应该是文本的一部分,那又怎么能够游离于文本之外对文本进行控制?又怎么能够成为“作者”?哪怕仅仅是“隐含的”!由以上这两点我们可以断言,布思的概念是不科学的,也是不能成立的。把原本不科学的概念运用到实际文本分析中,不产生混乱才是怪事呢!
赵毅衡是较早接受并传达“隐含作者”这一概念的中国学者。他说:“我们只能从作品中推论出一个作者人格,这个人格体现了一系列社会文化形态和文学价值观念,也体现了一系列个人心理特征。叙述分析的作者就是这些道德的、习俗的、心理的、审美的价值之集合,这个人格可称为‘隐指作者’。”这一解释是符合布思“隐含作者”原观点的。接着他又说道:“既然隐指作者是靠释义从叙述文本中推论出来的,而符号派生是无限的,而且是因人而异的,从释义推断隐指作者(也就是追溯作者意图),就是难以确定的事。”岂止是“难以确定”,简直就是无法确定。赵毅衡还用实例来加以说明:面对同样一部《水浒》,美国汉学家浦安迪(Andrew Plaks)和中国的金圣叹却得出了不同的隐含作者,“浦安迪与金圣叹对作者意图推导,得出了完全不同的隐指作者。这不奇怪,他们各自从自己的文化背景和历史条件作出不同的释义。他们的观点矛盾,但他们的批评步骤不能说是错误的”(赵毅衡,1990:209-211)。金圣叹和浦安迪对《水浒》有不同的观点当然不足为奇,但由此可以看出“隐含作者”这一概念却大有问题!
我们再来看看赵毅衡(1998:11)教授是如何运用“隐含作者”这一概念分析具体作品的:“隐指作者的概念对于现代文学批评来说至为重要。目前我国批评界的很多混乱的说法,有不少就起因于将作者与隐含作者相混淆,认为,作品中的价值观一定是作者思想意识的一部分。游国恩的《中国文学史》论到王绩的诗《过酒家》:‘此日长昏引,非关养性灵,眼看人尽醉,何忍独为醒。’说王绩‘从庄子学来一套既愤世又混世的人生哲学’。我们至多只能说这首诗的隐指作者有这样的思想,‘佯狂’是写诗者经常采用的姿态。关于王绩本人,我们所知极少,何必遽下断语?”
赵毅衡批评游国恩由诗作《过酒家》得出诗人王绩受庄子人生哲学影响并不可靠,只能说是隐指作者有这样的影响。赵毅衡先生的分析是不能令人信服的。因为诗歌表达诗人的感受是最普通不过的常识了。我们可以拿陶渊明的《乞食》来作一说明:“饥来驱我去,不知竞何之;行行至斯里,叩门拙言辞。主人解余意,遗赠副虚期。谈谐终日夕,觞至辄倾杯。情欣新知欢,言咏遂赋诗。感子漂母惠,愧我非韩才。衔戢知何谢,冥报以相贻。”这首诗作于诗人晚年困厄之时,自然是诗人的真实感受。清人方东树说陶诗“一味本色真味,直抒胸臆”,如果说这首诗只是隐含作者的感受,那只能说是诗人吃饱了撑的。
从以上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出,无论是“隐含作者”这一概念本身,还是其在文本分析中的运用,都没有能够产生积极的效用。因为从根本上来说,“隐含作者”并不存在,也没有必要将其产生出来。如要澄清叙述学理论的混乱局面,只有将“隐含作者”彻底解构清除。
其实,只要我们略微拓宽思路便可以看得十分透彻。雕塑家和他们所创作出来的作品也同样是创作家和作品的关系,比如说,米开朗基罗之于《大卫》,罗丹之于《思想者》。人们在欣赏《大卫》和《思想者》的同时也感激这些作品的创作者,但是人们应该不会想到有什么“隐含雕塑家”之类的物什。罗丹除创作《思想者》外,还有《夏娃》和《巴尔扎克》等等。既然同一作家的不同的作品可以有着不同的“隐含作者”,那么,同一雕塑家的不同雕塑作品是否也应该有不同的“隐含雕塑家”呢?很显然,这是不能被接受的。画家和绘画作品之间的关系也同样如此。我们在欣赏达·芬奇的《蒙娜丽莎》或张择端的《清明上河图》 时也不会想到有“隐含画家”的存在。当然,艺术家在创作时和平时生活中的“自我”并不完全等同,但不必因此就一定要推导出“隐含作者”之类的观点。
五、结语
既然隐含作者并不存在,那么,为什么布思会创作这一概念?而且还有那么多学者相信这一概念?究其根源还是根深蒂固的西方传统思维中的绝对理念。
由于创作时的作者不同于他生活中的形象,而人们在阅读和理解作品的时候总会意识到作品与作者的差异与距离,人们总是认为,在作品的背后存在着一个上帝般的作者来负责作品的统一意识。柏拉图非常喜欢荷马,认为“他是整个引人入迷的悲剧艺术界的班主和导师”(《理想国·第十卷》)(塞尔登,2003:9)。但同时他又认为,荷马的史诗只是对真理的模仿,荷马史诗还有缺陷和不足,与真理还隔着两层。柏拉图虽然没有,也不可能提出“隐含作者”的概念,但是现今的“隐含作者”却很接近他所说的真理和绝对理念。
继布思提出“隐含作者”这一概念之后,伊瑟尔(Wolfgang Iser)又于1972年提出相对应的“隐含读者”概念。这正是德里达所批判的西方传统思想中逻各斯中心主义的二元对立理论的自然反应。与“隐含作者”相比,“隐含读者”更是无中生有,与作品毫不相干。由于“隐含读者”无迹可寻,倒也正好证明了“隐含作者”的坐实落空。
申丹教授多年来对“隐含作者”研究用功最力,与西方叙述学者同桌对话,探讨了“隐含作者”对编码和解码的双重关注,做出了不小的贡献。但她同时也困惑为何西方学界数十年来忽略了对这一深层逻辑的分析。我想德里达写在《撒播》(1972)里的一句名言或许可以为我们提供一种参考答案:“放弃一切深度,外表就是一切。”德里达的这句名言很有启发意义,我们不仅可以放弃一切深度,我们更应放弃原本并不存在的“隐含作者”这一概念,唯有如此,方能彻底解决“隐含作者”所造成的种种混乱。最后,笔者想引用大家所熟知的慧能的偈诗作为本文的佐证。慧能的诗是对神秀原诗的彻底解构。
菩提本无树,明镜亦非台。
本来无一物,何处惹尘埃?
慧能的诗通俗易懂,绝非德里达,无须任何解释。但就怕人们不愿去听,而我也有此担忧,且恐遭人反驳,因而再用丰干的诗巩固一下。
本来无一物,亦无尘可拂。
若能了达此,不用坐兀兀。
注释:
① 为行文方便,本文内除标明外,皆转引自申丹教授的《何为“隐含作者”?》一文。
[1] W.C.布斯.小说修辞学 [M].华明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87.
[2]拉曼·塞尔登.文学批评理论[M].刘象愚等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申丹.何为“隐含作者”?[J].北京大学学报(哲社版),2008,(2).
[4]申丹等.英美小说叙事理论研究[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5]赵毅衡.文艺符号学[M].北京:中国文联出版公司,1990.
[6]赵毅衡.当说者被说的时候[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8.
Since the American scholar Wayne C. Booth put forth the conception of the “implied author”, it has soon caused great responses in the circle of narrative theory and is now w idely accepted as true, though not without doubt. But the author of the present paper thinks the “implied author” is at most only a hypothesis,not yet a scientific definition. The paper traces the origin of the conception and its subsequent problems and controversies. It proves through many examples that the “implied author” does not exist and comes from nowhere,therefore this pseudo conception will not help in analysing the texts and should be cast away.
implied author;origin; question
I106.4 < class="emphasis_bold">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
1008-665X(2011)01-0056-05
2010-06-28
李为民(1957-),男,副教授,上海外国语大学博士生,研究方向:英国现代文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