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地方政府角色
——基于湖北省荆州市非遗保护的实证分析*
2011-03-16李华成
李华成
(1.武汉大学 法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2;2.长江大学 政法学院,湖北 荆州 434000)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被“各社区、群体,有时是个人,视为其文化遗产组成部分的各种社会实践、观念表达、表现形式、知识、技能,以及相关的工具、实物、手工艺品和文化场所”。[注]参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第2条。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不仅是特定国家和民族的宝贵财富,也是全人类的财富,其蕴含的经济、历史、文学、艺术方面的价值历来为人们所重视。当前,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传承遇到了前所未有的挑战,包括地方政府在内的全社会都应当切实地投入到这项功在当代,利在千秋的大事中来。
一、 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面临的困境
截至当前,我国已有26项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3项入选“急需保护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我国已经成为世界上入选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名录项目最多的国家。[注]参见马文辉:中国非遗项目入选“世遗”数量是最多,载于http://news.sohu.com/20091013/n267327473.shtml。当前我国的世遗、国遗、省遗、市遗、县遗等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已基本建立,然而事实表明,凡晋级水平越高的项目所保存的文化基因价值越高,则其濒危程度也越高,非遗保护在我国正面临极大困境。
(一) 非遗文化传承人面临断层
非遗的“核心”主要表现在传承人身上,非遗保护最理想的境界应是 “活态”传承。作为文化艺术载体的传承人在对艺术展示和表现时无疑都带着长期以来该原生性艺术潜移默化对他的精神影响,所以传承人本身就带着艺术的灵魂和需要保护的精神内核。[1]我国非遗传承中正面临着后继乏人甚至后继无人的境地,尤其是作为中国传统文化国粹的曲艺、传统戏剧、音乐类的非遗项目由于受到现代流行音乐文化的冲击,早已被青年人所遗弃,甚至部分老年传承人也在现代文化冲击影响中逐渐将其遗忘。此外,民间工艺类的非遗也因为经济及市场原因得不到推广面临生存困难,传统中医诊治类非遗也被西医及更为精密的医疗设备诊治手段蚕食的几乎无生存空间。即使是中国首个入选世界非遗的节日端午节也面临民俗文化传承的 “断层”危机。[注]详参《端午民俗文化传承面临“断层”危机》,载于http://fjrb.fjsen.com/fjrb/html/2010-06/16/content_171987.htm。
(二)非遗文化整理困难
非遗文化的整理是非遗保护的重要内容,其对非遗的传承和推广起着基础性作用,然而,无论是个人性还是群体性的非遗在整理上都遇到极大挑战。首先,个人性非遗整理不易。其多为家族式或师徒制传承,随着非遗继承艺人的老龄化和家族式传承人的逐渐减少,这种“活态”式传承整理显然很难奏效。同时,由于旧有的观念常会导致个人性非遗“所有者”不会轻易将“绝活”公示于众,乃至对外传弟子时也有保留,以免有违祖训,此种非遗最易“失传”。此外,群体性非遗在整理中也较难达成一致意见。相对个人性非遗,群体性非遗有着“持有者众”的先天优势,但在对其“精髓”进行整理时,常易出现众多传承者难以形成“共识”的局面,他们对群体性非遗多有各自的理解,如若在整理过程中稍有不慎则会扭曲非遗的原态性,从而损害非遗的价值。
(三)产业性非遗正呈现不断萎缩之势
产业性“非遗”行业正不断萎缩,由于“非遗”行业大多学艺艰苦、待遇低、周期长,同当前“短平快”、“体面轻松赚大钱”的就业思潮不符,年轻人多视之为“夕阳产业”而不愿涉足。且非遗行业大多生产精神文化类产品,“生产成本”高又常被社会忽视,这更使得非遗从业者举步维艰,行业发展极其缓慢。
(四)非遗保护观念不当影响保护效果
非遗保护的理念应是文化多样性,而不是商业利益或政治因素。我国热衷于非遗申报的最大动因是受商业利益的驱动,业界多认为,列入遗产名录就会像一块“金字招牌”从而为地方带来源源不断的收入。地方当局在申遗成功后所考虑的不是如何更好地保护“非遗”,而是如何最大限度地利用这一“称号”获利,大多不会顾及是否有利于“非遗”的传承和发展。在首届中国成都国际非物质文化遗产节期间,《金沙》音乐剧连续上演621场,[注]参见,赵斌:成都观念 为非遗搭起保护平台,载于http://news.sohu.com/20070522/n250147478.shtml。该事件再次表明,地方“非遗”的终极目标是形成产业和商业开发,这种理念若得以发展显然会使许多不具有明显商业价值的“非遗”被排除在保护之列。在“发展”的口号下,急功近利地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从而牟取更多的“暴利”,长此以往势必糟蹋文化遗产本质,加快这些珍贵文化的消亡速度。[2]
(五)从事“非遗保护”的人力财力不足
我国目前尚无真正意义上的专业非遗保护人才与培养机制及物质保障机制。我国的非遗保护是伴随着“世遗名录”的申报而开始的,并在2006年《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生效后迅速升温,但实行非遗保护的时间短,保护的观念尚没有深入民心,而政府的重视也显得十分不够,根本没有形成有效的非遗保护人才体系和物质保障机制。邻国韩国的做法值得我国反思,《韩国文化财产保护法》根据价值大小把非物质文化遗产分为不同等级,国家确定的具有重要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将给予100%的经费保障;省、市确定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给予50%的经费保障,剩余由所在地区筹集资助。[3]我国专业非遗保护人才的匮乏,以及无足够财力的支持已成为我国非遗保护的瓶颈。
二、 地方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现状
(一)地方政府非遗保护的相关依据
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国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文件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的非遗保护工作方针,提出了保护工作的原则和目标。为贯彻上述意见,文化部制定出台了《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管理暂行办法》等部门规章。随后,关于非遗保护的地方法规建设也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云南、贵州、广西、福建、江苏、浙江、宁夏、新疆等8个省区陆续出台了民族民间文化保护条例或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应该说,尽管法律层面的非遗保护立法处于缺位状态,但非遗保护的制度框架正开始构建。
当前地方非遗保护中遇到的最大问题是非遗法律保护体系的不健全,缺乏具体明确的非遗保护措施。国务院的政策和部门规章多从管理角度对非遗保护活动进行规制,而较少涉及具体非遗保护措施,比如,对传承人的物质保障措施,非遗整理主体的资助标准及程序,非遗商业化问题等均缺乏相应规制。
(二)地方政府非遗保护举措评析(以湖北荆州为例)
湖北荆州一直是楚国的政治、经济、文化中心,也是璀璨的楚文化的发祥地和传播中心。悠久的楚文化、卓越的文人墨客加上勤劳淳朴的人们在荆州这块热土上留下了丰富而独特的文化遗产。湖北省目前尚无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出台,而荆州市又无立法权限,某种程度上可以说,湖北省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处于地方法规缺失状态。近年来,荆州市委、市政府提出“文化富市”的战略目标,以期加大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力度。
经国务院批准文化部确定的第一批、第二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和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扩展项目名录显示,荆州目前共有荆州花鼓戏、马山民歌、鼓盆戏、荆河戏、啰啰鼓、说鼓子等六项非遗。[注]第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推荐项目名单,荆州的铅锡刻镂技艺再次入围,并已过公示期。此外,荆州市还有13项省级非遗项目,11位省级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注]2010年10月荆州另有8名入围新一批湖北省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目前正公示中。目前,荆州市还建立了市级非遗项目目录。
在注重国家级、省级非遗项目申报的同时,荆州市政府还在以下方面对非遗保护作出了一定努力。第一,鼓励学术团体从事非遗保护工作。学术机构尤其是具有较强学术优势的大学从事非遗的研究开发保护具有先天优势,学术机构是非遗最好的整理者、宣传者及发展者。荆州市政府及相关机构联合长江大学已连续举办了两次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与发展论坛,分别就传承人的保护与荆楚民歌传承进行了学术研讨。第二,支持非遗宣传,增强社会群体对非遗文化的重视。当前,在“非遗日”荆州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演进高校活动已基本形成机制,这有利于让学生及普通市民了解这些文化精髓,让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薪火相传。第三,在既有职能部门基础上形成具体负责非遗保护的专门机构。宣传部、文体局、宗教局、旅游局等职能机构依照相关规定对非遗保护均有一定职责,但由于部门及人员的分散在具体工作中很难形成合力。2010年6月23日,荆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程专家委员会正式成立,其主要负责审定市非遗保护的总体规划、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在今后的非遗保护中负责项目咨询、论证等工作;指导荆州各县市非遗保护工作的开展,并对各县市申报的非遗名录项目进行评审;提出市级非遗保护名录,同时提出申报省级和国家级非遗名录推荐名单,并从各方面加强荆州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
必须承认,荆州市的非遗保护工作同样存在许多急需解决的问题。首先,非遗工作偏离非遗保护的核心。目前,非遗保护的主要工作是申报“非遗”,但非遗保护绝非是简单的将其列入非遗目录,其保护的核心是传承,而这却未纳入相关部门的职责范围中。其次,非遗保护宣传多流于形式。如前介绍,宣传推广非遗的重要活动即是在非遗日开展非遗进校园,非遗的保护宣传理应是常态化行为,一年一次的推广不能起到扩大影响的作用。再次,非遗保护理念不当。荆州市明确提出“文化富市”的口号,文化产业属于朝阳产业理应得到各地政府的重视,但是若将非遗不加区分的列入这一政策范围之内,则将不利于非遗保护。众所周知,非遗最大的威胁是市场经济和新型“文化”,绝大多数非遗是不适合纳入产业商业范畴的,依靠非遗发展经济的初衷背离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公约》的宗旨。最后,非遗保护措施的缺位。比如,非遗项目代表性传承人需要形成保障机制促使其发扬非遗,但目前包括荆州在内的大多数地方政府仅是将其列入传承人目录,并未从制度上帮助其建立适宜的传承条件。
荆州非遗保护中的努力与不足的问题在我国地方政府中是共性问题。在非遗保护法律层面空白及仅有政策指导情况下,在现代文明和市场经济冲击下,地方政府如何准确定位自身在非遗保护中的角色是未来非遗保护中应重点考虑的问题。
三、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的角色定位
非遗保护固然是全社会的大事,但地方政府理应在非遗保护中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非遗是属于世界的,但非遗首先是属于国家的、地方的,地方性是非遗的内在属性,这决定了地方政府理应是非遗保护的第一责任人。地方政府在非遗保护中应如下定位自己。
第一,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者。根据立法权限,非遗保护的基本法规理应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但地方政府完全可以在法律允许下制定更为得力的具体政策。政策的制定应在科学的理念下进行,应当摒弃那种“非遗”产业化的保护理念,树立弘扬传统文化,丰富群众文化生活的非遗保护观念。地方政府的非遗政策除应遵循科学保护观外,还需有针对性。应强化对非遗外部发展环境的保护,加强对非遗科研人员的支持,对非遗传承人在物质和精神上给予关怀等。
第二,非遗保护的倡导者。非遗保护的观念尚未深入人心,政府理应是这一利国利民政策的积极宣传者。尤其是针对即将灭绝的非遗,政府更应当加大倡导力度。以语言为例,据儿童基金会统计,目前世界上大约有6 000种语言,其中2 500种正濒临消亡,还有更多的语言正在丧失它们作为实用语言存在的生态背景。[4]我国部分少数民族语言也面临同样危机,地方政府理应鼓励宣传本地民族语言的使用。总之,倡导非遗也应制度化、常态化,使其逐渐深入人心,从而形成全社会的合力,共同传承非遗。
第三,非遗保护的实施者。非遗保护需要加大人力财力,非遗自身特点决定其保护不适宜采取产业化方式,也不可能完全由其自由发展,而只有通过政府主导才能完成这一艰巨任务。政府首先应当加强非遗保护人才的培养,可依托高校智力优势,培养合格的非遗人才。此外,政府还应将非遗保护列入其正常政府预算中去,推动非遗整理效率,加大对代表传承人的资助。在非遗传承人保障方面,可以考虑借鉴韩国经验。“韩国制定有对国家级文化遗产传承人的补贴政策。单纯从数量来看,这笔钱并不多,大致相当于一个低工资收入者的普通收入水平,但由于这些传承人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财之道,所以,他们的生活都已相当殷实。”[5]
第四,非遗保护中的鉴定者。“文化具有公共性,但是文化要成为公共文化,往往要通过复杂的社会博弈,甚至是思想、政治以至阶级的斗争。在中国,文化项目进入或退出公共文化是近代以来的文化社会史的主要情节。非物质文化遗产在不同的国家对于公共文化具有不同的意义。当前,中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运动是中国社会重构自己的公共文化的一个重要方面,其重要性只有置于近代以来的历史过程之中才能得到恰当的理解。”[6]在非遗重构过程中,我们必须承认,并非所有的非遗都是值得保护的,部分非遗甚至与人权之间存在冲突。有些植根于文化实践的非遗严重违反和损害了基本人权,例如有些国家或地区的强制婚姻、女性割礼、繁重服饰等就侵害了妇女的基本人权。女性割礼因限制损害其他人权现已被国际组织要求废除,而具有类似文化的日本民族表演艺术歌舞伎却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入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中。现代文明发展带来的如何取舍非遗的问题是政府面临的巨大挑战。有违人权和现代文明的“非遗”需要政府采取强有力措施进行干预,引导并通过法律的手段摒弃它。政府理应是文明非遗的权威确定者,其必须在传统和现代文明之间做出适当判断。
四、结语
全球化、市场经济和现代文明正冲击着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并使得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处于极其困难境地。相关公约及国内政策的出台为非遗保护提供了前所未有的契机,尚处于起步中的我国地方政府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凸显许多问题。非遗的地方性决定了非遗保护必须依靠地方政府,地方政府对其角色的定位在非遗保护战中起到关键作用,其理应是非遗保护政策的制定者、倡导者、实施者,以及非遗文明的鉴定者。
参考文献:
[1] 马知遥.非遗保护中的悖论和解决之道[J].山东社会科学,2010(3):28-33.
[2] 林 华,朱清云.非遗商业化:正道还是迷途[J].华人时刊,2010(5):4-7.
[3] 青 峥.外国非遗保护现状[J].科技之友,2010(1):44.
[4] 刘永明.权力与发展: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上)[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人文社科版,2006(1):191-199.
[5] 苑 利.《名录》时代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问题[J].江西社会科学,2006(3):13-18.
[6] 高丙州.作为公共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J].文艺研究,2008(2):13-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