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三晋法家的思想体系*
2011-03-16周子良石雨卉
周子良,石雨卉
(山西大学 法学院,山西 太原 030006)
法家是春秋战国时期兴起的一个学派,以其“以法治国”、“严刑峻法”、“君主专制”、“富国强兵”等思想而区别于其他学派的主张,从而自成一体。法家的代表人物,多被称为“法术之士”,前期法家的主要代表有管仲、子产、邓析、赵鞅、李悝、吴起,中期的:商鞅、慎到、申不害,晚期的:韩非、李斯等。三晋法家是相对于齐法家而言,关于三晋法家这一概念的提出和界定,笔者在另一篇文章中已进行了讨论,[1]在这里不再赘述。本文试图对法家的主体——三晋法家的思想体系作一分析,以期对三晋法家思想的内在逻辑性有一个更为清晰的认识。
一、历史观与人性论
(一)历史观
1.历史变化观
通说认为:法家的变法改革是以历史进化论作为其理论依据的。而本文主要通过分析三晋法家的集大成者韩非的论著,发现在《韩非子》[注]本文关于《韩非子》的引用都来自于:张觉译,注.韩非子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中,能体现韩非历史观的论述,韩非强调的是一个“变”,而能明确地表现出历史进化的内容很少。
谈起韩非的历史观,人们往往以《韩非子·五蠹》篇中的历史分期为依据,盛赞其“进化之历史观”。但是,韩非在《五蠹》篇中对历史作的阶段性分析,“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而民悦之,使王天下,号之曰有巢氏。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有圣人作,钻燧取火以化腥臊,而民说之,使王天下,号之曰燧人氏”。“中古之世,天下大水,而鲧禹决渎”。“近古之世,桀纣暴乱,而汤武征伐”。从这些论述,我们只能看出:上古、中古、近古所面临的问题是不一样的,因此解决的方式也会是不同的。并不能表明:“避群害”“治水”“止暴乱”就有进化关系。他那历史分期说意在突出一个“变”字,其中并不包含进化的意思,目的是为了得出“是以圣人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2]1026的结论,是为了给“变法”找理论上的根据。
2.英雄史观
在《韩非子》的论述中,经常有“圣人”、“圣王”、“愚民”、“细民”之类的提法和议论,其英雄史观的思想倾向是非常明显的。在《五蠹》篇中,韩非写道:“上古之世,人民少而禽兽众,人民不胜禽兽虫蛇。”“民食果蓏蚌蛤,腥臊恶臭而伤害腹胃,民多疾病。”在这样恶劣的生存环境下,于是“有圣人作,构木为巢以避群害”,“钻燧取火以化腥臊”。是“圣人”拯救人民于危难之中,使得种族得以延续,文明得以发展。
其后,有“天下大水”便有“鲧禹决渎”,有“桀、纣暴乱”便有“汤、武征伐”。在历史的关键时刻,总是会有“圣人”出现,化险为夷,人类社会的历史就被韩非认定成了一部“有圣人作”的历史。所以要治理当今乱世,像儒家学者提倡的那样“今欲以先王之政治当世民”,“皆守株之类也”[2]1026。 因此只能把希望寄托在那些“新圣”身上。这就为韩非提出的君主专制思想提供了理论依据。
韩非如此强调、夸大“圣王”的地位和作用,对人民群众则必然表现出轻蔑、鄙视的态度。他认为:“夫民之性,恶劳而乐佚”,“喜其乱而不亲其法”[3]1115,所以必须厚赏重罚以治之。这又为韩非的严刑峻法提供了理论依据。同时,也印证了其“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二)人性论
在先秦的思想家中,孟子主张“性善论”,荀子主张“性恶论”。但是,三晋法家的商鞅、韩非等认为,人性无所谓善恶,每个人的本性都是“好利恶害”的,人人“皆挟自为心”,“民之于利也,若水之于下也,四旁无择也。”[4]240,[注]本文关于《商君书》的引用都来自:张觉译,注.商君书全译[M].贵阳:贵州人民出版社,1990.“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佚,苦则求乐,辱则求荣,此民之情也。”[5]82“夫农,民之所苦;而战,民之所危也。犯其所苦,行其所危者,计也。故民生则计利,死则虑名。名利之所出,不可不审也。利出于地,则民尽力;民出于战,则民致死。”[5]84每个人都以利益作为行为的准则。
韩非更明确指出:“好利恶害,夫人之所有也。”[6]837。好利恶害是人的自然本性。例如,在雇工与主人之间:“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耨者熟耘也。庸客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7]611即使是“父母之于子也,产男则相贺,产女则杀之。此俱出父母之怀衽,然男子受贺,女子杀之者,虑其后便,计之长利也。故父母之于子也,犹用计算之心以相待也。”[8]963君臣之间也不例外。
既然人人都以利益来决定自己的行为,那么,君主要想治理好国家,取得兼并战争的胜利,就必须得利用好人的“好利”的本性,并顺势利导,采用赏罚。
二、富国强兵论
春秋战国时期,烽烟连绵,战争频繁,“强国事兼并,弱国务力守”[9]100。在战争中,大国胜败无常,小国安危不定。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富国强兵是各诸侯国生存的惟一选择,更是法家思想的核心和目的所在。
要想生存,必须强兵,要强兵,必须富国,要富国,必须进行改革。在理论上,商鞅认为:“国之所以重,主之所以尊,力也”[10]255。“多力者王”[11]47。商鞅把一切关系直接建立在“力”的基础之上。韩非在“力”这一主张上,与商鞅相同。“力多,则人朝;力寡,则朝于人”[9]1078。他们都认为增强国家的实力,才能在诸侯混战的兼并战争中胜出。而这个“力”就是“富国强兵”,就是增强国家的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三晋法家作为一个务实的学派,富国强兵就是其理论最终的目的。
在实践中,最有成效的就是商鞅在秦国的变法,其中关于富国强兵的实践,主要体现在他的“农战”理论。“国之所以兴者农战也”,“国待农战而安,主待农战而尊”[12]31。商鞅认为,奖励耕战,重视发展农战,民心务农,守战皆成,国富则兵强,兵强则王业可兴。并在社会实践活动中推行农战的富国强兵政策,使秦国很快富足起来。通过发展农业生产,使得人民富裕,“民之欲利者,非耕不得”[10]284。人民富裕,才能实现国家富强,国家富强才能以雄厚的经济实力作为基础,才能支撑起庞大的军费开支,从而达到强兵的目的。
三、以法治国论
“法治”是法家思想中最集中也是最著名的理论。通过上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变化的历史观要求:“不法古,不循今”,必须“当时而立法”[9]100。“趋利避害”的人性论表明:“人君而有好恶,故民可治也。”[13]120而治民的手段就是通过实行“不别亲疏,不殊贵贱”的“法治”,体现了法律工具主义理念。对于什么是法,韩非下过这样的定义:“法者,编著之图籍,设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14]866“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15]913“法者,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16]429可见,韩非所说的“法”具有极强的功利主义色彩和实用价值,与我们今天所说的“依法治国”中的“法”有很大的区别,具体而言,三晋法家的法治理论,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法治的目标:富国强兵。“国无常强,无常弱;奉法者强则国强,奉法者弱则国弱”[17]64。遵守法律、以法治国成为国家强盛的重要条件。“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18]748同时法治还能保障国家在诸侯兼并的乱世中胜出。“圣人之治也,审于法禁,法禁明著,则官法;必于赏罚,赏罚不阿,则民用官。官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霸王者,人主之大利也。”[8]964
(2)法治的人性论基础:人具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实行法治就是要利用人的这一本性,明白“人情好爵禄而恶刑罚,人君设二者以御民之志,而立所欲焉”[13]120。利用人的这一本性就能“法所以制事,事所以名功也。法有立而有难,权其难而事成,则立之;事成而有害,权其害而功多,则为之”[19]986-987。同时也可以看出,法律的设置也要符合人的这一本性。
(3)法治的手段:严刑重罚,“以刑去刑”[20]190,法家的法治,主要是刑治。虽然,法家一直也在强调要明赏罚,但是赏罚这二者的地位是不同的,刑是主要手段,赏只是刑的辅助手段,即“刑者所以夺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5]91。正确的运用刑赏这两种手段,就能“民信其赏,则事功成,信其刑,则奸无端”[21]175。
(4)法治的前提:君主专制。“权制独断于君”[22]153。使得“人主使人臣虽有智能不得背法而专制,虽有贤行不得逾功而先劳,虽有忠信不得释法而不禁”[23]865。
“法治”在三晋法家的理解中,是一种工具价值,是君主进行统治的手段。“法之为道,前苦而长利;仁之为道,偷乐而后穷。圣人权其轻重,出其大利,故用法之相忍。”[8]967法家极力反对儒家倡导的“贤人”政治(即,向往在贤人的带领下,使整个社会生活纳入到“礼”的规范中,是众所周知的“人治”)。法家认为,实行“礼治”的结果是:“国利未立,封土厚禄至矣;主上虽卑,人臣尊矣;国地虽削,私家富矣;公民少而私人众矣。”[2]1058这一后果,是与强调君主专制,富国强兵的法家主张背道而驰的。法家是主张法治的,认为君主并不需要必须是儒家所指的具有高尚品德的“贤人”,运用法治“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24]448,出现“君道无为,臣道有为”[25]59的局面,使人臣 “不务德而务法”[26]1080,“上法而不上贤”[27]1090。但是,这个法治是在君主专制的前提下,即,“法生于君”[28]进行的。法家主张的“依法治国”,主体是君主,对象是臣民,“民本,法也。故善治者塞民以法。”[30]192是为了使“明主使其群臣不游意于法之外,不为惠于法之内,动无非法??故以法治国,举措而已矣。法不阿贵,绳不挠曲。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弗敢争。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故矫上之失,诘下之邪,治乱决缪,绌羡齐非,一民之轨,莫如法。属官威民,退淫殆,止诈伪,莫如刑”[17]75。韩非强调了法的普适性,即法成为社会生活中判断是非曲直的惟一标准,这与商鞅“一断于法”的思想是一致的。“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21]181
四、君主专制论
上文中我们提到,法家所谓的法治是在君主专制的前提下进行,服务于富国强兵的时代主题。“战国是‘海内争于战功’、国与国之间竞争空前剧烈的时代。为了在竞争中取胜,就必须竭尽全力来提高国家的综合实力,同时高度集中一切战争资源,使全国上下拧成一股绳,这样富国强兵的功利追求便与君主专制契合无间地紧密结合起来”[29]。为了达到国富兵强的目的,必须使一切资源都统一到君主手中。在这一目的的指引下,君主就必须具有绝对的权力。“夫擅国之谓王,能专利害之谓王,制杀生之威之谓王”[30]。在诸侯征战,以力者强,这样的背景下,推行君主专制、富国强兵的理论,是必然的选择。那么,怎样才能实现君主专制呢?法家对此有一套完整的理论,即,“法”“势”“术”相结合,从而实现绝对的君主专制。
(一)法
在上文的“以法治国”中,我们已经可以看到法治对君主统治的重要性,“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废尺寸而差短长,王尔不能半中。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24]448可见,离开了法治,即使是尧那样的圣王也无法治理好一个国家,而运用法治,则中人的君主,也可使国家富强。在《韩非子·难势》中也有类似的论述,“夫弃隐栝之法,去度量之数,使奚仲为车,不能成一轮。无庆赏之劝,刑罚之威,释势委法,尧、舜户说而人辩之,不能治三家。夫势之足用亦明矣。”在法家的观念中,“法”是准绳,是确定的。相比较儒家所推崇的“智”“贤”与“情”等治国策略中,法家认为“法”更可靠。对此,韩非就有精彩的论述。“任智,则君欺;任修,则君事乱。”[19]980“故智能单道,不可传于人。而道法万全,智能多失。夫悬衡而知平,设规而知圆,万全之道也。明主使民饰于道之故,故佚而有功。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乱主使民饰于智,不知道之故,故劳而无功。”[31]259-260商鞅也是强调治国要以法,他对“贤”持否定的态度:“不以法论智、能、贤、不肖者惟尧,而世不尽为尧。是故先王知自议私誉之不可任也,故立法明分,中程者赏之,毁公者诛之。诛赏之法不失其议,故民不争。”[22]155同样“以情治国”也是行不通的,“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不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26]1124, “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32]196。治国不能依靠人民的善良,不能靠“情”,而要通过明确的刑法,使人民趋利避害,从而不敢做坏事。
(二)势
正如司马谈在《论六家要旨》中对法家的概括,“尊主卑臣,明分职不得相逾越”那样,法家非常强调“势”。韩非把“势”比作老虎的爪牙,“夫虎之所以能服狗者,爪牙也。使虎释其爪牙而狗用之,则虎反服于狗矣”[33]1162。老虎如果没有“势”还不如一条狗。“故短之临高也以位,不肖之制贤也以势”[34]551,可见势的重要性。商鞅同样认为君主的“势”具有重要的作用。“凡知道者,势、数也。故先王不恃其强,而恃其势;……托其势者,虽远必至……故目之所见,托日之势也。得势之至,不参官而洁,陈数而物当。……故先王贵势”[35]244。 “圣人知必然之理,必为之时势,故为必治之政,战必勇之民,行必听之令。是以兵出而无敌,令行而天下服从。黄鹄之飞,一举千里,有必飞之备也。丽丽巨巨,日走千里,有必走之势也。虎豹熊罴鸷而无敌,有必胜之理也。圣人见本然之政,知必然之理,故其制民也如以高下制水,如以燥湿制火。……圣人有必信之性,又有使天下不得不信之法。”[20]201君主有了“势”就能“使天下皆极智能于仪表,尽力于权衡,以动则胜,以静则安”[16]529。
(三)术
“术”通指君主驾驭群臣的各种手段,是实现君主专制,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生杀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15]913“术者,藏之胸中,以偶众端,而潜御群臣也。”[14]866“有术之君不随适然之善,而行必然之道。”[26]1124韩非在《韩非子·八说》还指出明主之国“境内之事尽如衡石”,因为“臣有奸者必知,知者必诛”。所以“有道之主,不求清洁之吏,而务必知之术也”。可见,“术”在君主统治过程中的重要性。
“法”是“术”的标准,“术”是“法”的手段,“势”是“法”、“术”的前提。没有“术”来维护君主的权势,不仅君主的威势得不到保障,而且法治也无从推行;反之,脱离了“法”的基本要求,一味地滥用“术”,就会导致君主失“势”,“法”也无从实现。真正做到了“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就可以既实现君主专制的目的,又使法家的“法治”主张得以实现。[36]
五、严刑重罚论
严刑重罚是法家法治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轻罪重罚,以刑去刑
法家重刑的理论是建立在人人“趋利避害”这一人性论基础之上的,如果犯罪所得到的利大于其所得到的害,那么刑法不仅起不到禁止犯罪的作用,甚至还会起到鼓励人民犯罪的反作用。正如《商君书·画策》所说:“国皆有法,而无使法必行之法;国皆有禁奸邪刑盗贼之法,而无使奸邪盗贼必得之法。为奸邪盗贼者死刑,而奸邪盗贼不止者,不必得。必得而尚有奸邪盗贼者,刑轻也”。商鞅是重刑论的积极倡导者,《商君书·说民》有云:“行刑,重其重者,轻其轻者;轻者不止,则重者无从止矣。此谓‘治之于其乱’也。故重轻,则刑去事成,国强;重重而轻轻,则刑至而事生,国削。”“禁奸止过,莫如重刑。”[21]181较轻的罪行就适用较重的刑罚,人民就不敢犯重罪,即,“以杀去杀,虽杀可也。以刑去刑,虽重刑可也。”[20]190韩非作为法家的集大成者,在重刑观点上,与商鞅如出一辙。“行刑,重其轻者,轻者不至,重者不来,此谓以刑去刑。罪重而刑轻,刑轻而事生,此谓以刑致刑,其国必削。”[37]1113同样《韩非子·奸劫弑臣》说道:“哀怜百姓,轻刑罚者,民之所喜也。”因此,要使刑罚成为百姓绝对的厌恶,就应该抛弃轻刑,实行轻罪重罚。“所谓重刑者,奸之所利者细,而上之所加焉者大也;民不以小利蒙大罪,故奸必止也。所谓轻刑者,奸之所利者大,而上之所加焉者小也;民慕其利而傲其罪,故奸不止也。”[8]968由此可见“重刑,连其罪,则民不敢试。民不敢试,故无刑也。”[21]181从而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
(二)重刑轻赏
在《汉书·艺文志》中,是这样描述法家的:“法家者流,盖出于理官,信赏必罚,以辅礼制。易曰:‘先王以明罚饬法’,此其所长也。及刻者为之,则无教化,去仁爱,专任刑法,而欲以致治,至于残害至亲,伤恩薄厚。”刑赏是君主用来驾驭群臣的两种权柄,是君主不可或缺的统治术。但是,二者的地位却是不一样的,刑是主要手段,赏只是刑的辅助手段。“刑者所以夺禁邪也,而赏者所以助禁也。”[5]91商鞅提出了“壹赏”、“壹刑”的主张:“所谓壹赏者,利禄官爵抟出于兵,无有异施也。夫固知、愚、贵、贱、勇、怯、贤、不肖,皆尽其胸臆之知,竭其股肱之力,出死而为上用也。天下豪杰贤良从之如流水,是故兵无敌而令行于天下。”[21]176在商鞅看来只有农战两件事情是值得受赏的,而且所得到的赏赐是丰厚的,“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38]213在“利”的驱使下,人人从事农战,整个国家只有从事农和兵这两种职业的人,从而能够实现国富兵强的目的,“赏刑明则民尽死,民尽死则兵强主尊。”[31]264而且通过“赏”也可以使君主更好的控制臣民,实现君主专制。但是,赏并不是目的,在胡萝卜的后面跟着的是大棒。人民有趋利的行为,而更多的时候是为了避害。“功当其事,事当其言,则赏;功不当其事,事不当其言,则罚。”[39]120“重罚轻赏,则上爱民,民死上;重赏轻罚,则上不爱民,民不死上……王者刑九赏一,强国刑七赏三,削国刑五赏五。”[11]56“刑胜而民静,赏繁而奸生。故治民者,刑胜,治之首也;赏繁,乱之本也。”[1]1115
六、结论
整个三晋法家的思想体系,是一个相互联系的有机整体。纵观人类历史的发展,“古今异俗,新故异备”,变化是永恒的,因此,在战争频繁的时代里,必须要“事异则备变”,采用“以法治国”的方略,从而实现“富国强兵”的目标,才能在诸侯兼并战争中生存。而要“以法治国”,就要看到人民“趋利避害”的本性,运用“严刑重罚”使君主得以专制。君主专制就可以集中一切资源,使一切资源为君主所用,从而实现“国富兵强”。可见,在务实的三晋法家的理论中,“富国强兵”成为其思想体系的出发点和归宿。
三晋法家思想的核心和价值目标就是富国强兵甚至国家的统一,因此,三晋法家思想体系中的以法治国、君主专制、严刑重罚等也是从属于当时的目标,在当时有其合理性。但是,秦王朝统一天下后,照搬战国时期三晋法家的思想,并且将其中的君主专制、严刑峻法思想推向极端,从而导致秦朝短命而亡,这确实是秦朝统治者的过错,而不是三晋法家思想的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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