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资产评估
2011-03-09■李铮
■ 李 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长沙410011)
浅析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的资产评估
■ 李 铮
(湖南省联合产权交易所,湖南长沙410011)
为规范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行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促进国有资产规范有序流转,在企业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对拟转让的国有资产进行评估是必经之程序,本文就此相关问题,从法律角度作一简要解析。
1 资产评估的法定性
《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称《资产法》)第四十七条明确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转让重大财产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该法第五十五条同时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评估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转让、置换时,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转让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考依据。《金融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金融资产转让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转让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委托资产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企业的整体价值进行评估。
综上所述,企业国有资产在进行转让时,对相应资产进行评估是不可逾越的法定程序。
2 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或者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之法律后果
《评估办法》第四条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第二十条同时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下达的资产评估项目核准文件和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所出资企业备案的资产评估项目备案表是企业办理产权登记、股权设置和产权转让等相关手续的必备文件;第二十七条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或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
《转让办法》第三十二条亦规定,未经审计、评估,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为什么若出现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或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的情形,会导致相应的经济(转让)行为无效呢?
从法律性质看,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的一种,受相关民事法律法规的调整。依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资产法》明确规定,企业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由此推演出,如果应当进行资产评估而未评估即直接进入交易程序,明显违反了《资产法》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规定,则该转让活动应当被认定为无效行为。
进一步说,《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所述“法律”的范围应做广义理解,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作出的法律解释,也包括其他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以及有权机构(部门)作出的法律解释。《转让办法》、《评估办法》等均为部门(国务院部委)规章,是对法律或者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的具体执行,属于广义的法律范畴,因此违背上述规章的行为也应当认定为违背了相关法律,其相应的民事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
3 产权交易机构的相关法律责任
对于应当评估而未评估或应当办理核准、备案而未办理直接进场交易的,产权交易机构存在过错的(比如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等),是否需要承担责任,承担何种责任?
《转让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在企业国有产权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依法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将不再选择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的相关业务。这条规定侧重强调了产权交易机构直接责任人员的相关责任。
众所周知,《资产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国有资产转让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这条法律规定实际上隐含了产权交易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严格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切实组织好国有资产交易活动,对交易活动中各个环节负有审查、监督职责,以确保整个交易程序合法合规。如果产权交易机构未尽自身应承担的法定职责、义务,则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此,《金融资产转让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产权交易机构在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中弄虚作假或者玩忽职守,损害国家利益或者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的,财政部门可以停止其从事金融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业务,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产权交易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尽管该条规定未明确产权交易机构承担责任属于何种性质,但已表明产权交易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均是承担相应责任的主体。
为规范产权交易活动,杜绝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产权交易机构在组织国有资产交易的各个环节,只有以一种“战战兢兢、如履薄冰”的执业心态,时刻保持高度警惕,切实履行自身职责,才能从源头上规避可能引发的法律风险,确保自身的稳健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