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船舶脱险通道安全检查的探讨
2011-03-06厦门海事局许朝阳
文/ 厦门海事局 许朝阳
一、国际航行船舶脱险通道的设置目的和一般要求(适用于2002年7月1日或以后建造船舶)
船舶设置脱险通道的目的是使船上人员能够安全迅速地撤向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为此,应满足下列功能要求:应提供安全的脱险通道;脱险通道应保持安全状况,无障碍物;应提供其他必要的辅助逃生设施,确保其易于到达、标志清晰、设计能满足紧急情况需要。
船舶脱险通道的一般要求:应为所有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提供2条彼此远离并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不得将升降机视为脱险通道之一。
控制站、起居处所和服务处所的脱险通道的一般要求:乘客及船员起居处所和除机器处所外通常有船员的处所,其梯道和梯子的布置应提供到达救生艇和救生筏登乘甲板的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禁止仅设1条脱险通道的走廊、门厅或局部走廊。准许船舶实际使用所必需的用于服务区域的端部封闭走廊,如燃油站和横向供应走廊,但这种端部封闭的走廊应与船员起居处所分开,且不能从乘客起居处所进入。此外,准许设置深度不超过宽度的一段局部走廊,其可视为凹入或局部延伸。
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的所有梯道应为钢质框架结构,但主管机关批准使用其他等效材料的除外。
如果无线电报站没有直接通往开敞甲板的出口,则该站应设有2条脱险或出入通道,其中之一可为尺寸足够的舷窗或窗,或主管机关满意的其他设施。
脱险通道上的门一般应向逃生的方向开启,但下述情况除外:个别客舱的门可开向客舱内侧,以防在门打开时对走廊内的人员造成伤害;垂直紧急脱险围井上的门可开向围井外侧,以使围井既能用于逃生也能用于出入。
二、脱险通道的常见缺陷和处理原则
1. 常见缺陷
(1)脱险通道的标志不清晰,不连续。
(2)脱险通道内有障碍物,不畅通。
(3)脱险通道内照明灯(普通、应急)不亮。
(4)脱险通道的防火包扎部分破损或缺失。
(5)脱险通道上的防火门变形或锈烂穿孔、自闭器损坏、无法正常使用。
(6)脱险通道的人孔盖,其开启装置只设为外部开启型,无法从内部开启。
(7)脱险通道的人孔盖,其开启装置只设为内/外部开启型,但人孔盖太重(未加设卸载装置或该装置已损坏),单人无法从内部开启。
(8)脱险通道的门外加锁或内上销,无法出入,不能满足紧急情况需要。
(9)脱险通道的人孔盖破损、密封胶条缺失或断裂等。
(10)处所或处所群未按规定设置2条脱险通道。
2. 处理原则
这些缺陷有些是船舶维护保养不到位、不及时造成的,不存在争议,有些是船舶在设计、建造时未严格执行规范留下的。依据缺陷的不同严重程度,采取17、16、30、70等不同的处理意见。
三、典型案例: 船舶脱险通道的布置无法满足紧急情况需要
1. 案例一
2010年3月15日,在厦门海沧码头10号泊位对S船(12 560总吨)进行PSC检查时发现,该船舵机房、CO2间均设有2条脱险通道,其中垂直钢梯(STEEL LADDER)逃生通道的人孔盖为外部关闭型,内部无开关装置,从内部无法开启,设计无法满足紧急情况需要。该缺陷为本次PSC检查发现的4个滞留缺陷之一。
船级社就该缺陷多次来函来电进行解释和说明:
(1)船级社第一次来函解释说明。
船级社解释为:依据S74/04/CII-2/R13. 4.2.3 A 类以外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A 类以外机器处所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但对于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 m或以下的处所,可以接受单条脱险通道。并进一步解释: 该船舵机房属偶尔进入的处所,因此单条脱险通道就可以了,现有通道作为工作通道,不需内外开关。
我方PSC检查组对公约进行研讨答复,认为:首先,该船舵机房内除设有应急操舵装置外,还设有应急消防泵,不是“偶尔进入的处所”;其次,该船舵机房、CO2间实船均设有第2条脱险通道,其垂直钢梯逃生通道的人孔盖设置为外部单向开关型,船员在逃生使用时无法从处所内部打开人孔盖,无法逃出,其设计不能满足紧急情况需要。
滞留依据:S74/04/CII-2/R13.1.3应提供其他必要的辅助逃生设施,确保其易于到达、标志清晰、设计能满足紧急情况需要。
当时,船级社对我方的答复无进一步说明和异议。
(2)船级社第二次来电解释说明。
船级社再次解释:依据S74/04/CII-2/R13. 4.2.2 对2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小于1000 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尺寸及布置后,可免除本条4.2.1中所要求的2条脱险通道之一。此外,A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不必符合本条4.2.1.1所列的防火遮蔽的要求。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装置位于该处所,则应提供第2条脱险通道,但该处所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通道的除外。并解释:舵机房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通道,因此,适用对2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
PSCO进一步答复:按公约修正案的定义,首先,该船舵机间设有应急消防泵时,应视为控制站。此外,舵机间还与CO2间、应急发电机间、缆绳间在船舶的尾部共同组成了一个处所群,此处所群与机舱之间没有任何通道,只共用一个通向开敞甲板通道。其次,处所群与处所是不同的定义。再者,该船总吨为12 560 t,因此不适用免除条款S74/04/CII-2/R13.4.2.2。再者,该船已设有第2条脱险通道,因此必须满足逃生功能要求。
滞留依据:① S74/04/CII-2/R13.2.1。除本条另有明文规定外,应为所有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提供2条彼此远离并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②S74/04/CII-2/R10.2.2.3.2.2。应急消防泵及其动力源所在处所应设有第2条通道。
最终,船级社的验船师和船长提出要求,到下一港纠正。
2. 案例二
(1)检查片断。2010年4月9日9:50,厦门海事局监管一处船舶安检站PSC检查员登上停靠在厦门东渡码头4号泊位的D船(25 770总吨)进行PSC检查。在前往舵机间检查舵机和应急消防泵时,发现机舱到舵机间的防火门不能打开,船上的大管轮用螺丝刀也撬不开,只好绕出主机舱前往后甲板,想从另一条通道进入舵机间进行检查,发现通往舵机间的辅助通道人孔盖从外部锁住,这时有船员前来告知:大管轮已打开后机舱到舵机间的防火门,此时,时间已过了15 min左右;与此同时,轮机长也找来钥匙打开了辅助脱险通道人孔盖的锁。
(2)专业判断。D船舵机间内设有应急消防泵,密码锁防火门不能打开,另一条进入舵机间的通道也无法及时打开,除将导致正常的值班巡查无法进行外,失控时应急操舵和火灾时启动应急消防泵时,船员将无法及时赶到。
3. 案例三
在日常PSC检查中,常发现许多船上处所如舵机间通往开敞甲板的脱险通道的门、机舱集控室和CO2间的垂直紧急脱险围井上的门或人孔盖被从内部上销,只能“出”无法“入”,不能满足紧急情况的需要。依据SOLAS公约的要求,脱险通道应既能用于逃生也能用于出入。
四、问题的解决
船上处所脱险通道的门被从内部上销或外部上锁,防止无关人员进入,虽可满足保安规则的要求,但势必造成脱险通道无法随时可用。脱险通道的关闭形式如何设置才能解决与保安规则要求的冲突?
首先,不能采用从内部上销形式,依据S74/04/CII-2/R13.1和S74/04/CII-2/R13.2.1,只能采用外部上锁形式,但不能简单地锁死门上的开/关手柄,要在手柄上面加设专门的箱盖,保证任何时候都能及时从内或使用钥匙从外开启逃生门。还有另一种常见的简易方法:在进出通道的开/关门把上加“易断绳”以进行有效监控。
五、新问题的发现和探讨:货船处所未提供2条彼此远离并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检查实况:2010年3月18日,在厦门海沧码头5号泊位对M船(107 849总吨)进行PSC检查时,发现该船CO2间属于“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 m 以上”的处所,只有1条脱险通道。 此外该船实船状况为应急发电机间、空调间、CO2间同处在生活区主甲板层,应急发电机间和空调间均设有2条彼此远离并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
检查现场无法深究,回办公室后查阅公约,进行如下解读和探讨。
依据S74/04/CII-2/R13.2.1(除本条另有明文规定外,应为所有处所或处所群至少提供2条彼此远离并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的要求,该船CO2间应提供2条彼此远离并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且该船CO2间具备设置第2条彼此远离并随时可用的脱险通道的条件。船级社在建造该船时,为什么不执行规范?或者对规范条款有不同的理解?或者有适用的免除条款?
货船脱险通道免除条款的解读:
1. S74/04/CII-2/R13. 4.2.2 对2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
小于1000 总吨的船舶,主管机关在充分考虑到该处所上部的尺寸及布置后,可免除本条4.2.1 中所要求的2条脱险通道之一。此外,A 类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不必符合本条4.2.1.1 所列的防火遮蔽的要求。在舵机处所,如果应急操舵装置位于该处所, 则应提供第2条脱险通道,但该处所设有直接通向开敞甲板通道的除外。
该船总吨107 849 t,不适用本条。
2. S74/04/CII-2/R13. 4.2.3 A类以外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
A 类以外机器处所应设有2条脱险通道,但对于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 m或以下的处所,可以接受单条脱险通道。
公约解读一:“只是偶尔进入”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m或以下”是“可以接受单条脱险通道”的充要条件或必要条件吗?
本人理解: 是充要条件,不是必要条件。因为原句中用的是“和”而不是“或”,处所只有两个条件均具备才能满足免除条件。如果是必要条件,为什么只是偶尔进入而“到门的最大步行距离为5 m以上”的处所,如空舱、压载舱都设有2个或2个以上的脱险通道?
公约解读二:哪些处所属于“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
本人理解: “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指的是空舱、压载舱等,这些处所一般长时间不进入,或不定期才进入一次,如年度检验时。
CO2间属于控制站,CO2释放站也在CO2间内,需要定期进入检查,不属于“只是偶尔进入的处所”。而且,单纯的CO2间不属于A 类以外机器处所,因此不适用本条款。
3. S74/04/CII-2/R13. 3.3.6 对2条脱险通道要求的免除
在特殊情况下,如果所要求的脱险通道独立于水密门,主管机关可对只是偶尔进入的船员处所免除其中1条脱险通道。
该条文免除对象是船员处所(CREW SPACES),并且S74/04/CII-2/R13. 3.1通则内已明确本条针对的是起居处所的各层,而CO2间是控制站,因此不适用本条款。
综上所述,该船CO2间少设了1条脱险通道。
六、结束语
本文是笔者在对一些国际航行船舶进行PSC检查的实践中针对脱险通道发现的一些缺陷和处理意见,以及一些疑问探讨,希望得到大家的指正,以更好地开展船舶安全检查工作。
[1]杨新宅,谢辉.港口国监督[M].大连:大连海事大学出版社,2000.
[2]国际海事组织.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综合文本[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