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小宗农产品市场建设问题的探讨
2011-02-22樊端成
樊端成
(广西民族大学政治学与国际关系学院,广西 南宁 530006)
1 问题的提出
2010年以来,我国的土豆、大蒜、绿豆等小宗农产品价格异常波动,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2010年4月份与2009年11月份相比,全国土豆价格上涨了84.8%,部分城市的涨幅接近200%;2010年5月份很多地区绿豆零售价在12元以上,与2009年同期相比涨幅超过了200%;全国有九成左右省区市的大蒜价格出现上涨,一些地区的大蒜零售价也超过了20元/kg,与2009年同期相比翻了几倍[1];生姜价格也呈一路上扬的趋势,最贵时18元/kg。在物价疯涨的大队伍中,“豆你玩”、“蒜你狠”、“姜你军”相继成名。到2010年8月份以后,疯涨的小宗农产品的价格又有所回落。
小宗农产品虽不是主粮,但其价格的大起大落对农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同样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一是粮食生产受到冲击,农户遭受经济损失。一方面,小宗农产品价格的大幅上涨,将吸引大量农户种植该作物,这势必会缩减主粮的种植面积;另一方面,由于盲目扩大生产,小宗农产品供过于求,一旦价格大幅下跌,会出现越增产越亏损的情况,使农户蒙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二是引发通货膨胀。价格波动具有联动性、传导性、同步性和放大效应。小宗农产品的价格大幅上涨,会引发人们对农产品、特别是食品涨价及劳动力工资提高的预期,从而带动其他产品价格在短期内全面上涨。三是消费者剩余减少,福利降低。小宗农产品涨价,消费者支出增加,或减少消费甚至不消费,即使购买替代品,由于各种农产品之间有较为固定的比价关系,消费开支也会增加,而且消费质量降低。农产品的安全稳定供给是社会稳定的民生支撑,如果农产品价格上涨使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水平大幅度下降,甚至给社会带来不安定因素。小宗农产品价格波动的原因是多层面的,但市场体系不健全是主因。
1.1 市场信息不灵,商品供求波动
2009年秋到2010年上半年,我国西南五省区遭遇到百年罕见的特大旱灾及中东部地区出现“倒春寒”持续低温天气,只是造成绿豆、大蒜、生姜等小宗农产品产量减少的重要原因之一。更重要的原因是,市场供求波动,农民种植面积减少。如大蒜,由于2008年全国种植面积普遍增加,造成市场供大于求,加之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大蒜出口受阻,农民、中间商、出口商都遭受不同程度地损失,农民减少大蒜种植面积。以全国最大的大蒜产地山东省金乡县为例,2008年大蒜价格仅0.2元/kg左右,蒜农在经济上亏损严重,结果2009年大蒜种植面积与2008年相比下降了30%,全国2009年大蒜种植面积减少了21.35万hm2,大蒜供给锐减[1];绿豆、大蒜等小宗农产品需求量扩大。从内销来看,高温天气,使得人们对绿豆需求量开始增加,有的人甚至把绿豆作为食疗的主要材料,一次性买几百公斤存于家中。从外销来看,2009年我国绿豆出口27万t,同比增加了13万t[2]。大蒜、生姜除作为作料外,其药用应用也十分广泛,近年来出口量也不断增加。市场供不应求,绿豆、大蒜等小宗农产品价格必然上涨。
1.2 国家储备不足,游资炒作抬价
绿豆、大蒜、生姜等小宗农产品具有市场规模小、产地集中、较耐贮藏等特点,容易成为国内大量游资炒作的对象。但重要的原因是,政府对绿豆、大蒜、生姜等小宗农产品没有收储,也未进行调控。投机者在大量囤积后,不用担心市场上会突然涌现大量的小宗农产品,有较大的炒作空间。2010年,我国就有多家公司因操纵绿豆、大蒜价格被查处。如山东某经销商囤积大蒜、哄抬价格,被省物价局按照法定最高处罚额度处以10万元罚款;河南省中牟县,因冷藏保鲜协会组织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大蒜冷藏收费标准,被发展改革委处以8万元罚款[3]。2010年8、9月份后,一些游资逐渐撤离农副产品市场,小宗农产品的价格有所回落,并趋于平稳。
1.3 流通渠道不畅,销售价格升高
成本增加,小宗农产品的价格必然上涨。如水、电、油等基础性产品和化肥、农药等农资产品的价格上调、农村劳动力价格上涨等,必然推动农产品价格上涨。然而,生产成本增加对小宗农产品价格的影响不是最大的,影响最大的是流通成本,流通领域的层层倒手批发、层层加价,最终导致农产品价格大幅度上涨。如2009年山东寿光的西红柿,当地农户卖给批发商的价格仅0.6元/kg,而达到北京超市时,其销售价已上涨到6元/kg[1],上涨了900%。其主要原因是流通环节太多,每个环节的损耗和冷藏、运输费用、人工费用等都不同程度地增加了成本,尽管每个批发零售环节得利并不多,但人为拉长的流通环节在很大程度上对价格的上涨起到了推波助澜的作用。
所以,要防范小宗农产品价格波动,必须加强小宗农产品市场建设。
2 小宗农产品市场建设的重点
2.1 提升收购市场
收购市场具有聚货、交易、信息传播和价格发现等多方面的功能。农产品收购市场体系完善和有序运行,对农业生产及农产品流通起到导向和促进的作用,有利于稳定农产品货源供给和提高农民收入。目前我国小宗农产品收购市场以无形市场为主,即小宗农产品收购大多数是由生产者送到收购者手中,或者由收购者到生产者那里购买,没有固定场所。在无形收购市场上,表面上看买卖双方基本上是平等自由地交易,但是,由于农民进入收购市场的合约化和组织化程度很低,农民往往处于劣势。合约化程度低,意味着农民进入市场的盲目性较大。很多农民在生产之前没有与收购商签订购销合同,而是产品生产出来后再寻找收购者,收购者短期行为严重,什么好销就收购什么,不好销就不收购。组织化程度低,意味着农户在收购过程中难以与收购商竞争,在与收购商的议价过程中产品容易被压质压价,利润分配向收购商倾斜。长期以来,我国有形小宗农产品收购市场不仅数量少,而且规则不健全,功能不完善。收购市场中买方主体如国有农产品收购企业、供销合作社的体制弊端很多,其价格发现功能、信息引导功能尚未充分发挥出来。收购市场是农产品流通的初级市场。要加强小宗农产品市场建设,不断改造和提升小宗农产品收购市场的“硬件”和“软件”。
2.2 规范批发市场
目前我国“农超对接”等新型的农产品流通模式已经起步,但与小农经营模式仍不相适应,在农产品流通渠道中,批发市场仍占主导地位。据资料显示,目前我国农产品经过批发市场进行流通的比率高达70%~80%,而日本为60%~70%,欧洲为50%,美国只有20%[4]。小宗农产品一方面地域性较强,生产主要集中在某一地区,另一方面又主要由分布在广大农区的农户家庭进行小规模生产经营,所以更需要在主产区形成集货场所即产地批发市场,把商品农产品集中起来,经远距离运输到大中城市销区,经城市的销地批发市场再将这些商品扩散到社区的集贸市场、超市和其他零售网点。可见,今后相当长时期内,我国小宗农产品产地批发市场的“集货”功能和销地批发市场的“散货”功能仍将是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由于小宗农产品市场规模小,许多批发市场设施简陋,运作方式传统,还存在较多的问题。比如,市场存货量不透明,价格信息不公开;没有严格的市场交易规则,市场主体既无市场参与资格的审定,也无业务领域范围的明确规定,欺行霸市现象时有发生,假冒伪劣甚至带毒的商品难以清除。所以,规范和重视批发市场在现代农产品流通体系中的枢纽作用的发挥,应是小宗农产品流通市场建设的重点。
2.3 探索期货市场
农产品期货市场是在现货贸易的基础上演变而来的。农产品期货市场具有价格发现、套期保值和资源配置等功能,能够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推动农业发展方式的根本性变革,促进农业产业化、集约化、标准化经营。我国农产品期货市场于1993年5月成立以来,曾有大豆、小麦、玉米、稻谷、棉花等13个农产品期货交易。一般而言,能够成为期货的商品应具备同质性、价格波动大且频繁、现货规模大、适宜储藏等条件。所以,小宗农产品很难作为期货交易。我国的绿豆由于规模有限,2009年5月已正式中止期货交易。农产品期货市场大小品种交易结构失衡,期货市场发育不良。2010年中央一号文件《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发展农产品期货市场,逐步拓展交易品种,鼓励生产经营者运用期货交易机制规避市场风险。随着我国农产品流通体制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和全球经济的一体化,以及农业生产和储藏技术的进步,在发展大宗农产品期货交易的同时,应积极探索小宗农产品的期货交易。目前我国一些小宗农产品如大蒜,除了现货交易外,还有一种类似期货的电子交易,又称“准期货”交易。电子交易由于规则不完善,容易发生违约风险。以后应不断创造条件把一些产品“准期货”交易上升为期货交易,充分发挥期货和期权市场信息的统一性、超前性及价格预测功能,牢牢掌控农产品定价权,防止农产品价格频繁及大幅度波动。
3 加强小宗农产品市场建设的对策
3.1 加强农业信息体系建设,让农民及时了解市场
在信息技术高度发达的今天,信息网络已成为广大农户了解市场行情、获取农产品供求信息的重要平台,一些地区农户和经销商足不出户进行网上交易,已成为时尚。如山东省临沭县的农户已把农贸市场“搬到家中”,他们利用农业信息网站了解全国各地的农业市场行情和发布商品信息,3000t的葡萄,仅用一个月时间就销售一空,且卖得好价钱,增效显著[5]。目前,我国发达省市宽带网络已经覆盖到乡镇一级,已建成了遍布城乡的光纤通信网、数字数据通信网等基础通信网络,建成村级宽带接入网点,实现了行政村“村村通宽带”[6];全国及各省、市、县基本上都建立了由农业信息网、农产品贸易网及农业综合信息服务平台等组成的、具有较强支持功能的农村信息服务基础网络体系。但还有一些地区特别是西部民族地区的乡村没有网络,信息化程度很低;农业市场信息服务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为了让更多的农户能通过网络及时了解市场行情,调节生产结构和扩大农产品销售量,要不断加强农业信息体系建设。一是实施统一发展规划,加强网络基础设施建设。2007年我国已出台了《全国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总体框架(2007—2015年)》,全面部署农业和农村信息化建设的发展思路,政府应继续实施这一建设规划,重点是增强乡级信息服务网络的功能,加强村级农业信息网络建设,填补乡镇与农户之间的网络断层,解决农业信息传递“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二是整合农业信息资源,提高农业信息服务的质量。不断研制开发采集处理软件,开辟稳定的信息交流通道,实现农产品产销、库存、外经外贸等涉农信息的共享。同时,及时更新信息,让农商了解最新的市场情况。三是加强农村信息化教育培训。利用远程教育网络、各类信息服务站点、“信息大篷车”等多种方式,向广大农民普及电脑和信息应用知识,至少每个村屯有一名技术人员,既能收集、传播信息,又能为农户处理电脑故障问题,逐步实现信息化。
3.2 培育经纪人,让中介更好地服务市场
中介是由经纪人或中间人组成的主要以向客户提供中间代理服务的一种机构。农村中介是涉农企业与农民合作组织、农村个体户及农民联系的“桥梁”,在农产品流通领域,农村中介能为农民和农产品经销商提供准确的市场信息、及时的买卖商机,有效地促进农副产品的交易。农村中介和经纪人是市场经济在农村发展的产物。目前我国农村经纪执业人员只有61万余人[7],而且素质较低。为更好地发挥中介的作用,必须加强对经纪人的引导和培训。一是加强思想道德教育。要求经纪人诚实守信和开展公开、公平、公正的交易与竞争,引导他们走上自律发展的轨道。二是加强专业知识的培训。对农村经纪人进行市场经济、法规政策、经营管理和国际贸易等方面知识的系统培训,使他们及时了解和掌握当前农业科技发展现状,能运用先进的网络技术为广大农户和经销商提供市场信息。三是组织协调。制定和完善农村经纪人队伍建设的政策,支持农民进入农产品流通领域。工商部门要简化办照程序,税务、保险等部门要给予相应的支持和扶持,保护农村经纪人的合法权益,为他们排扰解难、撑腰壮胆,对优秀的农村经纪人应给予表彰和鼓励[8]。
3.3 建立合作社,让产品直接进入市场
建立农业合作社有利于农户与市场的连接。目前发达国家绝大部分农户都参加了流通合作社,农户的产品也大多数由合作社销售。如在日本,90%的农产品由农协销售,80%的农业生产资料由农协采购;在欧盟国家中,合作社奶制品、肉制品的国内市场份额达到了80%-90%以上[9]。我国的台湾省农业合作也都有较大的发展,农会(协)组织在农产品销售中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拉动了农业经济的快速发展。合作社是一个弱者群体的组织。通过合作社,小宗农产品可以直接进入批发市场、超市,甚至进入期货市场,进一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物流运输费用,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消费者直接对接的终极目标,而且能形成强大的力量与强大的经销商进行谈判,保障农民的利益。目前我国农业合作社统的功能薄弱,特别是服务滞后,一些农户不愿意加入。要建立农业合作社,并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必须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结合农村的实际,采取有效的促进措施。一是尊重农民意愿。允许农民视个人情况自由加入或退出合作社。同时,在合作社运行中,只要是农民愿意而且能办的事放手让他们自己办,推行民主管理。二是夯实合作社的经济基础。通过发展二、三产业,广开生产门路,增加合作社收入来源,并加强对集体资产的管理,实现其保值增值,为开展服务提供物质基础。三是明晰合作社产权。合作社经营的收益,每年年终按各社员出资比例或劳动贡献,以现金形式分给社员,使每个成员的财产权份额基本上是清晰透明的。四是提高合作社干部的素质,增强他们的服务意识和创新能力。
3.4 建立以地方储备为主,国家储备和经营户家庭仓储为辅的小宗农产品储备体系
小宗农产品虽不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但是与人们的生活质量有重大关系,而且生产规模小,其市场容易操控。如绿豆,2009年全国的产量只有 74万 t,以 1万元/t(10元/kg)的批发价来计算,整个市场容量也不过74亿元人民币[10];大蒜目前每年市值约200亿元人民币左右,2009年底,大蒜价格暴涨,市值也只有800亿元人民币左右[11],对炒作者的资金要求不高。所以,对于部分市场易被控制、价格波动剧烈的小宗农产品,也应纳入国家收储体系。如对大蒜行业,拿出几个亿人民币建几个储备仓库,就可以防止“蒜”贱伤农和游资操控市场,可以让4000万人每年过上相对平稳富裕的生活。当然,小宗农产品储备应以地方储备为主,国家储备和经营户家庭仓储为辅。地方储备的商品主要应是容易出现地方性价格大幅波动,供求敏感,对地方经济、人民生活较为重要,且有可能出现供给中断的产品。地方储备不能影响正常市场机制的作用,更不能借储备搞地方保护主义和损人利己。家庭仓储主要是农产品价格暴跌时,农户对自己生产的农产品的保存。对家庭仓储政府应给予一定的资金补助,并约定储存产品的数量、质量等。
3.5 出台交易法,为农副产品流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
法律是保障农产品市场正常运行的根本手段。加强农产品市场的建设,应出台与农产品交易、流通有关的法律法规,打击不法商人垄断和欺行霸市的行为,为农副产品流通提供良好的市场环境。尽管我国已颁布实施了《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与农产品市场相关的法律法规,但这些法律法规目前已不适应农产品市场发展的要求,特别是很难用于调整和规范批发市场中各利益主体的行为。为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日本及我国的台湾地区都有农产品交易法,仅台湾地区就有《农产品市场交易法》,《农产品市场交易法实施细则》、《农产品批发市场管理办法》、《农产品分级包装标准与实施办法》,这些法律法规涉及到农产品市场建设、管理、运行的各方面。我国农业生产和农产品流通方式与日本、台湾等发达国家和地区基本类似,都是小规模经营的家庭农业,具有产销高度分散的特点,所以也应尽快出台《农产品公平交易法》等法律法规,明确农产品各类市场的性质和地位,规范卖者和卖者的交易行为,使农产品流通步入健全的法制轨道。
[1] 陈灿煌.我国小宗农产品价格大幅波动的原因、影响及对策[J].价格理论与实践,2010(9):15-16.
[2] 佚名.农业部:绿豆涨价因为产量减少出口增加需求变大[EB/OL].http://www.tianjinwe.com/rollnews/gn/201005/t20100528_918266.html/2010-05-28.
[3] 佚名.全国九成左右省区市蒜价上涨罚款难止价格波动[EB/OL].http://news.ifeng.com/mainland/detail_2010_07/07/1729277_0.shtml/2010-07-07.
[4] 马增俊.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发展模式及定位[J].中国市场,2010(17):19-20.
[5] 姚 德.临沭农民把农贸市场搬到家中[J].农业知识,2009(32):28.
[6] 刘 远.加快农村信息化进程 拓宽农产品市场流通渠道[J].商场现代化,2009(30):1-2.
[7] 邵祥东.规范农村经纪人队伍 活跃农产品流通市场[J].中国商贸[J].2010(2):138-139.
[8]凡兰兴,樊端成,罗银鹤.中国-东盟农业合作——大力发展广西农产品贸易[J].商业研究,2009(9):160-162.
[9] 刘 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与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J].农村经营管理,2007(6):19-20.
[10] 陆 鸣.绿豆价格波动百年不遇主产地种植户没分一杯羹[EB/OL].http://finance.qq.com/a/20100619/000828_1.htm/2010-6-19.
[11] 李 炎.中国版“郁金香事件”:小宗农产品炒作揭秘[N].21世纪经济报道,2010-06-14(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