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农村“三大合作”——中国城乡一体化发展之路※
2011-02-22陈俊梁
陈俊梁,陈 瑜
(苏州科技学院,江苏苏州215009)
城乡一体化是一项重大而深刻的社会变革,其实质就是要在破除城乡二元结构前提下,在统筹城乡经济、社会、文化发展的基础上,实现国家的工业化、城市化和现代化。苏州地处东部沿海,经济发达,社会繁荣,民生富足,思想开放,作为国家发改委和江苏省城乡一体化发展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城市,近年来,面对率先发展遇到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积极开展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改革实践,取得很大的成绩。其中,以“三大合作”为代表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农民集体致富和整体迁移身份的载体,正在形成有中国特色的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
1 对苏州的“三大合作”组织的剖析
1.1 “三大合作”——实践的产物和理论的印证
所谓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就是指在农村的集体资产、承包土地、生产经营等方面,通过合作或股份合作的形式进行改革,发展新型合作经济组织,促进富民强村的一系列政策措施的统称,其改革成果主要包括社区股份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三种基本类型。进入新世纪以来,苏州市把深化农村“三大合作”改革作为调整生产关系、促进生产力发展的重要手段,作为富民、强村和发展现代农业的有效途径,作为优化农村资源要素配置、加快农村“三个集中”进程的关键举措,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得到全面推进和不断深化。截止2009年底,全市累计成立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2821家[1],入社农户104.77万户,其中,99.25万户拥有股份,分别占全市农户总数的95.6%和90.6%。农民投资入股或享有资产量化的股金总额接近160亿元。以农村“三大合作”为主体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逐步成为苏州农村正在迅速崛起的经济力量。
目前,以农村“三大合作”组织为主体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已逐步成为苏州农民参与市场经济的基本组织形式,成为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基本实现形式。苏州农村发展以“三大合作”为代表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不是偶然的,是在特定的历史、人文、经济、地理环境条件下,优胜劣汰,自然选择的结果,是在苏州经济社会率先发展过程中,对现实问题的求解尝试,是对“小农”生产方式的扬弃。同时苏州“三大合作”的实践也正印证了恩格斯对小农经济的预言:我们的小农同过了时的生产方式的任何残余一样,在不可挽回地走向灭亡[2];我们对于小农的任务,首先是把他们的私人生产和私人占有变为合作社的生产和占有,不是采用暴力,而是通过示范和为此提供社会帮助[2]。可以说,“三大合作”是在生产力发展之后,对生产关系的主动调整。
1.2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解决了权力主体分散与集体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农民身份和收入的多元化,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展
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是以原村级集体经营性净资产折股量化给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形成的新型合作组织。它明晰了村级集体资产权属关系,完善集体经济的分配形式,保护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这种合作社在明晰产权的基础上,参照现代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建立以理事会和监事会为核心的合作社治理结构,实现权责明确,利益与风险共担,是现代企业制度的初级形式。与全国其他地区相比,苏州农村集体经济相对强盛,乡村都有一定数量的集体经营性资产。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如果集体资产不能明晰到农户,势必会造成权力主体意识淡化,监督保证乏力的情况。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恰好能正确处理权力主体与集体经营的矛盾,通过增加农民的资产和资本性收入使之逐步摆脱对农村和农业的依赖,为农民“持股进城、按股分红”创造了条件,为农民市民化,收入多元化,城乡一体化奠定了基础。
从2001年8月吴中区金星村率先进行改革试点并组建全市首家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以来,改革得到全面推进。至2009年底,苏州已组建农村社区股份合作社1130家,占全市行政村总数的90%;入社农户94.73万户,合作社股金总额102.65亿元。未改革的村,也将在2010年全面完成清产核资、成员界定、制定章程、建立组织等股份合作制改革的基础工作,为今后创造条件和实现股份分配奠定基础。
1.3 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解决了家庭联产承包与适度规模经营的矛盾,促进了土地资源的优化整合,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土地股份合作社是在稳定家庭承包经营制度和确保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为探索创新农村承包土地流转机制,由农户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将土地适度集中进行农业产业规模经营,然后,根据土地利用规划,通过对内或对外公开招标等形式落实经营主体,发展现代农业或从事其他二三产业。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实行了家庭承包责任制,解放和发展了农村生产力,基本解决了农民的温饱问题。但是随着农村生产力水平的进一步提高,国内外环境的发展变化以及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制度的内在缺陷逐渐显露出来。具体表现为:小规模与集约化、小生产与大市场的矛盾[3]。促进土地流转,推进适度规模经营成为农业发展的内在要求。土地股份合作社顺应了农业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在明确农民土地股权的前提下,实现了专业化生产和规模化经营,促进了农民的专业化分工,大大提高了土地经济效益,为实现农民增收奠定了基础。农民除获得土地分红外,还可以让大多数农民摆脱土地的束缚,专心从事农外就业或创业,大幅度提高非农收入,通过吸纳当地剩余劳力及中老年农民从事农田管理,农民还可获得一定的打工收入。因此,土地股份合作社较好地解决了家庭承包经营与适度规模化经营的矛盾,在更大范围内实现了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统筹城乡发展规划促进协调发展创造了条件。
从苏州土地股份合作社的经营方式看,农民承包土地入股以后,一般会享受4500元/hm2—15000元/hm2的保底分配,经营效益好的合作组织,实施二次分红。土地入股的农户优先在合作社打工,获取每天不少于30元的劳务收入。从而使农户与合作社建立起紧密的利益联结,取得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关系,有效地实现了劳动合作与资本合作的有机结合。至2009年底,苏州共组建土地股份合作社577家,入社农户28.89万户,入股土地面积4.67万hm2,其中,92%以上仍从事一产经营。
1.4 农民专业合作社——解决了农民专业与兼业的矛盾,沟通了农村三次产业的联系,推动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明晰农户私人产权、保持农户经营主体地位的基础上,以农技部门、村集体经济组织、种养能手、经纪人大户等牵头,联结在一个或几个农业生产领域、从事同一农产品的产、销农户在生产、流通、技术、资金等某个方面或几个方面组建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由从事同类产品或相关产品生产经营的农民自愿组织起来的,在产前、产中或产后的一个或几个环节上开展合作,内部实行统一供应生产资料、统一生产标准、统一进行销售等几个统一,不但解决了农民进入市场经营时的限制问题,完成了农户单一经营与进入专业市场的对接,而且减少了中间环节,节约了交易成本,增强了市场竞争能力。农民专业合作社有效解决了专业化与兼业化的矛盾,带领农民开展专业化、标准化生产经营,优化了农业区域布局和农产品品种,推动了农业特色主导产业的发展和农业产业化经营,促进了农业产业向二、三次产业的延伸,加快了农村经济结构的调整过程。这在很大程度上提升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缩小了城乡之间的发展差距,促进了资源在城乡之间的统一配置,拓展了农业结构调整的新领域和新空间,缩小了城乡之间的业缘距离,使城乡一体化发展成为现实。
至2009年底,苏州共组建农民专业合作社612家,累计入社农民12.67万人,还带动非成员农户15.2万户。2005年3月12日,吴中区金庭镇(原西山镇)衙甪里村的38名茶农,共同发起设立了苏州市吴中区西山衙甪里碧螺春茶叶股份合作社,并获得了吴中工商局颁发的全国首张农民专业合作社营业执照。入社农户分工合作,种茶、采茶、炒茶、储存、运输、销售,这一系列的流程均有不同的人员负责。正因为茶农“抱团”,制茶、售茶的成本低了,茶叶的品质和价格高了,茶农们获得了真正的实惠。2008年3月22日,吴中区东山镇、金庭镇7000余茶农将29个合作社合并成两大联社,工商部门为合作联社颁发了全国首批营业执照。这两个联社分别由17家、12家合作社组成,入股农户分别为3658户、3365户。合作联社实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机制,在镇一级范围内,从质量标准、证明商标、包装装潢、宣传策划、销售窗口、指导服务六个方面实行统一管理,既保持了单体合作社的自主活力,又促进了合作社之间资金、人才、技术、土地、品牌、销路等资源的整合,有利于茶叶产业链的延伸,有利于进一步提升碧螺春茶附加值,促进农民增收致富。
2 “三大合作”对城乡一体发展的积极影响
“三大合作”改革给苏州农村带来了积极的变化,从根本上促进了城乡一体化发展。
2.1 农村市场化
市场化程度是区分城乡的重要标志。市场经济最根本的特征是明晰产权,农村“三大合作”改革的关键也就在于明晰产权。这些年来,通过明晰产权,优化配置农村各类资源要素,促进“资源资产化、资产资本化、资本股份化”,为拓展农村经济发展空间、培育发展载体、转变增长方式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沟通城乡之间的经济联系,优化资源配置创造了条件。
2.2 农民组织化
通过大力推进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创新了农村经济发展形态,实现了农村基本经营方式由“统”到“分”再到“合”的螺旋式上升发展。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和市场主体地位大幅度提高,开始走上“家家有资本,户户成股东”的共同富裕之路,为农民向市民和农业工人的身份转变,创造了组织条件。
2.3 农民收入多元化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苏州实现农民持续增收的希望所在。社区股份合作完善了集体收益的分配机制,确保了农民享有集体收益的分配权。随着改革的不断推进,各地当年能够按章程进行股份分红的合作社总数逐年递增。统计显示,2009年全市社区股份合作社当年净收益用于分配的比例大致在30%至40%,基本股东年均股份分红在300元至1000多元不等。农民收入中,非农业收入所占比重已超过80%,工资性收入、财产性收入、投资性收入、政策和转移性收入成为新的增长点,农民收入结构日趋多元化。其中,财产性与投资性收入所占比重已由2005年的不足5%提高到目前的33.2%。
2.4 集体经济扩大化
富民离不开农村新型集体经济的发展壮大。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成长和发展,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探索和发展集体经济找到了新路。苏州在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不断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加快股份固化改革,科学界定比例,规范收益分配,提高分红水平,使农民与集体形成更为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让股份合作经济成为农村集体经济的基本实现形式。尤其是社区股份合作社,把集体存量资产量化给农民,非但没有削弱集体经济,反而通过股份量化使农民直接参与管理,规范二次分配,保障农民利益,调动了广大农民发展集体经济的积极性,确保了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2009年,全市村均收入389万元,其中,有98个村收入超1000万元,13个村收入超3000万元。村级总收入中,资产、资源性收入占比明显提高,成为主要的收入来源。
2.5 农业经营方式规模化
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是有效整合农业资源、生产要素的重要载体,是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的有效途径。苏州作为沿海经济发达地区,在加快现代农业建设的过程中,率先碰到了土地经营规模零星分散,茬口布局难以统一,基础设施投入不足等问题,制约了现代农业的发展。发展土地股份合作,创新土地流转形式,加快了农业用地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的步伐,实现了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为农民专业合作发展创造了条件。2009年,全市农村土地流转面积97133 hm2,农业规模经营面积89867 hm2,分别占全市承包土地面积的60.4%和55.9%。全市已建成14个万亩现代农业示范区、64个千亩以上示范区,“4个百万亩”的优势主导产业逐步形成。高效农业面积达到10.88万hm2,设施农业面积达到2.13万 hm2。
2.6 农村管理民主化
通过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建立起来的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建立“三会”组织,健全“三会”制度,从制度上实现了真正的民主管理。改变了过去农民无权参与管理、干部决定一切的状况。通过建立健全合作社章程和“三会”制度,并辅之于村务公开、民主理财,有效保障了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决策权,开辟了农村民主管理的新途径,把基层民主管理提升到了新的水平、新的境界,农村民主管理和农民权益保护发生了积极变化,党群、干群关系得到了明显改善,促进了农村经济繁荣和社会稳定。
以上6个方面的变化,从根本上改变了农村经济发展方式,优化了城乡之间资源配置,促进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缩小了城乡间发展差距,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诸多矛盾,实现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促进了城乡之间的和谐发展。
3 “三大合作”是中国特色的城乡一体化之路
3.1 “三大合作”是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有效途径
苏州的实践表明,在加快构建城乡社会经济一体化发展的过程中,“三大合作”是一条切实可行的有效路径。依靠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和与发展,苏州农村已初步形成了集体与农民持续共享资源增值收益的利益机制和持续增收长效机制,苏州农民已开始走上一条“户户有资本、家家成股东”的新的共同富裕之路。2003年以来,苏州农民人均纯收入连续7年增幅超过了10%。其中,来自农村新型合作经济组织的收入每年都保持了30%以上的增长,2009年苏州农村人均纯收入达到12987元,是全国农村人均收入水平的3倍。收入构成中财产投资性收入比重达到33.2%,工资性收入达到35%,说明收入构成渐趋合理,收入具有可持续性。城乡人均收入比约为2∶1,低于江苏的 2.5∶1,更低于全国 3.3∶1 的平均水平。在些基础上,苏州不断创新实践,在更多的层面上打破了“二元结构”制约,使农村与城市、农民和居民在先进和谐现代文明的丰富内涵中加速融合,实现全面的社会保障,便捷的生产生活服务体系,同等的就业体制,方便的公共交通,城市居民和乡村农民在越来越多的均等化公共服务中,享受着同样的幸福和舒适。通过在广大农村推广“三大合作”确实是一条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的可靠途径。
3.2 “三大合作”较好地贯彻了“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以家庭经营为基础的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是现阶段我国农村的基本经营制度。农村“三大合作”改革形成的各种新型合作组织既有家庭经营的延伸,更有集体经营的拓展,把集体经营和家庭经营有机结合起来,优势互补,形成全力,相得益彰。这种新的经营机制充分体现了“民办、民管、民受益”原则,较好地解决了农民面临的“想的是致富,缺的是技术,盼的是服务,愁的是销路”的困惑,是在新形势下对统分结合双层经营机制的充实、完善和发展。这种城乡一体化发展模式能够动员和组织绝大多数的农民赶上现代化的正途,能够始终维护农村社会的繁荣和稳定,使苏州既保持鱼米之乡优美的田园风光,又呈现先进和谐的现代文明。这是西方工业化国家以及南美、东南亚新兴工业化国家所无法做到的。回顾西方国家的工业化历程可以知道,大部分国家的工业化是以对农村和农民的简单挤压和土地兼并实现的,造成激烈的社会动荡。近几十年新兴工业化国家同样没有很好地解决工业化进程中的农民、农村和农业问题,不论是东亚还是拉美,工业化的后遗症依然很多。譬如大城市的贫民窟现象就是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一大社会丑恶现象。可见,农村“三大合作”维护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解决了推进城市化进程中产生的诸多矛盾,提高了农民经营水平和竞争能力,实现了农民增收和农村社会稳定,走出了有中国特色的城乡和谐发展之路。
3.3 “三大合作”较好地体现了社会主义价值观,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是一项崭新的社会实验,其主体价值观是由社会主义价值观与中国传统伦理价值观共同构成的。目前来看,集体理性与共同富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价值观的重要体现。在当今发达国家和新兴工业化国家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大都经历了比较痛苦的过程,城市贫民成为多数国家实现工业化的副产品,成为社会动荡的重要因素。在我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应该尽力避免这种不合理现象。以“三大合作”为代表的新型农民合作组织将分散的农民组织起来,有效提升了农民的组织化程度,实现了农民向市民的有组织过度。这种新型农民合作组织作为具有现代企业特征的法人实体,培育了农民的现代公民意识、合作共生意识,提高了农民的市场竞争力,确保了农民市民化过程中不至于出现较为严重的两极分化,实现积极稳妥的现代化。这种统筹城乡发展的方式与路径在其它国家实现现代化的过程中是少见的。因此,“三大合作”体现了实现城乡一体化发展过程中的中国特色。
[1] 苏州市农办合作处.苏州农村“三大合作”改革与发展情况.内部资料,2010-09.
[2]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233-235.
[3] 王亚飞.对我国城乡一体化实现模式的探讨[J].经济纵横,2007(2):42-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