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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造浙江特色金融创新体系

2011-02-19陈正博

浙江经济 2011年10期
关键词:金融服务浙江机构

文/陈正博

打造浙江特色金融创新体系

文/陈正博

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突出以资本市场为纽带的金融创新体系建设,使金融创新成为浙江构筑新兴产业体系的有力支持者

与 上海、北京、深圳、江苏等金融发达地区相比,浙江虽然是金融大省,却不是金融强省。浙江金融产业链和服务链还没形成,金融资源没得到有机的整合,金融服务经济的能力尚未匹配。要实现浙江省“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的“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和各项发展目标任务,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金融产业链和服务链,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目前浙江金融生态优良,各种类型的金融机构众多,全国性银行分支机构、浙商银行和各城商行农商行、小额贷款公司组成了浙江的间接融资供应主体,位居前列的浙江上市公司构成了直接融资的主体,近年雨后春笋般出现的创业投资(VC)和私募股权投资(PE),构成了直接融资又一来源。但这些为数众多的金融机构,基本上属于“各自为政”,在对实体企业的服务上,信息不对称、资源不共享,没有形成有效的金融服务链。

而浙江实体经济的主要特点是通过数目巨大的中小企业之间的专业分工,形成各个产业集群,并因此形成所谓浙江板块经济。由中小企业作为基础主体的浙江经济这一特色,在经历2008年金融危机这样的严峻考验时,由于缺少相对完善金融服务链,许多实体企业因资金链断裂而破产,浙江迫切需要一个与此实体经济配套的金融服务体系。在“十二五”期间,打造浙江完整金融产业链和服务链,应当是浙江“十二五”期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的重要组成部分。

——积极引导具有法人资格的中小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民间金融资本(主要是VC和PE)积极进行金融创新,打通各种金融工具相互协调和使用的渠道。

当前,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有力地促进了直接融资的繁荣,并且重新定义各类金融机构经营、生存和发展空间,也给商业银行等间接融资渠道带来了新的机遇和挑战。最近三五年,诸多商业银行成立了投资银行部门,探索在投资银行领域的“银证合作”、“银信合作”,但是由于有关商业银行政策的空白或还是禁区,商业银行的投资银行业务尚未有实质性突破。然而,无论是商业银行还是其他金融服务机构,要打破单一服务意识,勇于与多方合作共享,给产业企业多方位、多层次的服务。

与VC深度融合的商业银行典范——美国硅谷银行,是浙江中小银行的榜样。美国硅谷银行通过服务于有VC支持的创新公司、服务VC机构并与VC机构紧密合作,在金融控股框架下从事VC和PE业务,并形成与商业银行业务的有机补充,成为名副其实的全球“科技银行”,形成了独特的核心竞争力。浙江VC机构丰富,拥有多支专业团队和资金丰厚的民间资本,与商业银行相比,更贴近产业经济。而VC关注的是一个相当独特的企业群体——具有高度成长性的中小企业,为这批企业的成长、成熟、扩张提供全程的服务。而目前即使是具有很高灵活性的中小银行,因为认为存在过大风险而不愿意为这些中小企业在创业、成长阶段提供银行服务。这是一个被银行还在忽视或者无力关注的细分市场,其潜在的金融服务需求容量巨大。在这个意义上,也可为浙江民间借贷市场发达做某些注脚。

浙江省“十二五”规划纲要提出“加快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培育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打造具有浙江特色的现代产业体系。这一战略目标与VC关注的目标企业群体具有高度的重叠性。中国资本市场已经走向全球最有生命力的市场,A股市场已经成为全球最活跃的IPO市场,中国的股权投资产业正在快速发展,VC和PE在浙江省欣欣向荣。在这个大背景下,如何整合银行业间接融资和其他金融服务机构的直接融资服务,使商业银行的间接融资工具和VC机构的直接融资工具服务于在产业企业发展的各个阶段,成为一个更为有效的金融服务链,应当是浙江“十二五”期间金融界和产业界大力发展和实践的重要课题。

——适应浙江板块经济特色,加快培育发展区域性中小企业金融支持体系,着重建设中小企业“新三板”市场和中小企业债券市场(以下简称“两个市场”)。

“新三板”是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体经济接力资本市场的第一棒,在北京中关村进行多年的试点运行后将要推广到国家级高科技园区,形成真正的全国性场外资本市场。“十二五”期间,浙江应当以杭州高新技术开发区、浙江大学科技园等国家级高新科技园区为基础,改造浙江省产权交易所和浙江省股权代理服务中心,结合新兴产业集群建设,进行金融创新,加快建设浙江“新三板”子市场,建成市场化的资本平台,为高新技术企业提供成长所需的各种要素,包括资金、技术、市场、人才等,并提供各种机制安排,例如市场化的融资、公司治理的规范、知识产权的保障、员工的激励约束等。企业可以充分利用这些要素和机制安排,弥补成长的短板,放大经营优势和核心竞争力,实现比同类企业更快的发展。“新三板”市场的特点决定了其与浙江经济发展的融合性,将是浙江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渠道。

建设浙江中小企业债券市场,要突破产品设计瓶颈,发展“中小企业集合债券”、“中小企业短期融资券”、“中小企业集合票据”和“中小企业集合债权信托基金”等主要品种。浙江中小企业发展作为一种“模式”,无论其发展特点还是发展轨迹,在全国均难找到复制区域。对这样独特的中小企业经济生态,浙江应当积极进行间接融资工具创新,申请进行中小企业债券市场试点。

无论是“新三板”市场,还是中小企业债券市场,还必须考虑:一是突破产业集群实体,以金融服务为纽带,建立全省虚拟产业园区,使虚拟产业园区与“两个市场”有机结合,使各种金融服务工具运用有一个共同的基点和载体。二是建立市场化的企业遴选机制。通过金融服务创新引导形成的虚拟产业园区,设立有省属中小银行、信托机构、证券机构、VC机构等共同组成的评估机构,形成“评估+辅导+信评+担保”四位一体的企业遴选模式,并为遴选进入市场的中小企业设计合适的金融产品。三是以金融产品创新和金融服务创新吸引市场资金和其他社会资金,建立风险分担机制。因为进入虚拟产业园区的各中小企业,基本上属于具有高成长性的新兴产业,但同时也蕴涵较大的风险。因此,通过金融创新,设计创新型金融产品吸引市场资金,实际上是设计了一种风险分担机制,使得风险通过“产品”在金融服务机构、实体企业和市场资金之间趋向一种相互依存的稳定关系,从而控制风险。由杭州市西湖区和“中新力合”担保公司创设的“小企业集合债权信托基金”就体现了这一思路。

——通过完善细化《公司法》体系和财政税收体系,规范发展VC机构市场。

国内VC市场自2000年以来获得了巨大的发展,但是近年VC机构逐步脱离自身投资目的,投向前移,过度追求企业快速上市带来的高额回报,VC投资PE化。现行《公司法》允许有限公司表决权和收益权分离,及公司上市关于公司业绩在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情况下可以连续计算的规定,为VC资金参与实体股权层面创新提供了条件。现行VC机构财税制度主要体现在2006年出台的《关于促进创业投资企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其中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含2年),凡符合下列条件的,可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

为规范并促进VC资金回归本色,向实体企业创业初始阶段投入,可借鉴美国等西方发达国家的做法,结合目前主板和创业板公司上市要求,可对上述税收政策进行进一步的补充和细化:一是建立阶梯型税前扣除限额,适度鼓励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年限比较长的VC。如可以出台规定:对投资年限满2年的,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对投资年限满3年的,按其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100%-120%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等。二是适度扩大VC机构可以享受上述税收政策的投资范围,对符合浙江产业政策,虽然不属于高新技术企业,如大型连锁商业的VC投资,可以参照享受税收优惠政策,这有利于鼓励大型VC机构落户浙江和浙江VC机构的成长,补充完善浙江金融产业链。

当前浙江正在大步迈向创新经济,新兴产业在浙江正呈现百帆竞发的发展态势,浙江的产业转型已经小有气候。因此,要充分吸收国内外金融创新经验和成果,充分利用市场化手段,突出以资本市场为纽带的金融创新体系建设,使金融创新成为浙江构筑新兴产业体系的有力支持者,“避免新兴产业发展中的概念化、同质化、低端化与快速过剩化”,确保浙江战略性新兴产业健康发展。

浙江财经学院东方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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