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修订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凸显四大亮点
2011-02-19
中国司法 2011年4期
江西省修订完善《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凸显四大亮点
为促进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效益,更好地服务困难群众,通过认真调查研究,近期,江西省司法厅会同省财政厅对2006年颁布实施的《江西省法律援助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修订后的《办法》更好地规范了江西省法律援助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更加贴近本省的实际情况,更加突出地维护困难群众的合法权益。修订后的《办法》凸显了四大亮点:一是提高了法律援助案件补助标准。《办法》将在本辖区、跨辖区办案补助最低标准提高200~400元不等,单列了死刑二审的指定辩护案件的补助标准为“在本市开庭的每件补助1000元,跨设区市开庭的每件补助1500元”,以及“办理多名受援人的共同案件,每增加一人增加办案经费200元”,最大限度地满足了当前法律援助工作的需要。二是将法律援助信息化工作列入法律援助经费开支范围。《办法》明确规定了法律援助经费可以用于支付“12348”法律援助咨询热线、法律援助信息网络等工作系统平台建设及日常维护费用,保障了法律援助信息化工作的开展。三是增加了法律援助接待咨询经费开支项目。《办法》在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条款中,明确了律师值班、代拟法律文书的补助标准。解决了值班律师补助问题,保证了法律援助业务工作开展。四是增加了公证、鉴定事项经费开支项目。《办法》在其他法律援助事项的条款中,首次将公证、鉴定事项纳入法律援助经费的开支范围。此规定不仅可以最大限度地减轻困难群体的经济负担,还可以因费用得到保障而保证公证、鉴定事项的质量。
(江西省司法厅法律援助工作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