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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2011-11-02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浙江杭州311100

中国司法 2011年4期
关键词:执业事务所律师

陈 霞(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浙江杭州 311100)■文

浅析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现状与前景

陈 霞(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司法局 浙江杭州 311100)■文

Tentative Discussion on the StatusQuo and Prospect for Private Law Firms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并在2008年6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十六条规定:“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该条款的设立,从国内来看,一方面改变了合伙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合伙所)一统天下的局面,另一方面也为个人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个人所)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从全球来看,允许个人开办律师事务所也是一种与国际接轨的做法。据统计,新《律师法》颁布前,全国70%以上的律师事务所为合伙所;而新律师法颁布后,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全国都普遍呈现突飞猛进、雨后春笋般的发展态势,在近年来新成立的律师事务所中,有80%、90%都是个人律师事务所,余杭区至今也已注册了三家个人所。笔者从个人律师事务所产生的背景及原因入手,结合余杭区个人所的发展状况,分析个人所的发展前景。

一、个人律师事务所产生的背景及原因

现代律师制度是人类社会文明进步的产物。律师的权力,实质是社会弱势群体的权利,是社会平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事业,是社会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主义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力量,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著名学者江平老师曾说过:“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纵观新中国的律师制度,起步晚,路艰辛是其最明显的成长轨迹,新《律师法》第16条的修订,既有目前我国的法律服务现状无法满足全部人群法律需求的原因,也有执业律师本身的性质等方面的原因。

(一)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现状为个人所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契机。基层法律服务所作为我国法律服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在历史的舞台上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特别是在律师资源稀缺的农村和边远地区,法律服务所的存在满足了基层对法律的需求。但是在肯定其成绩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直面基层法律服务所的设立缺少法律依据,法律服务工作者业务水平低等一系列问题,特别是长期以来,由于法律工作者准入门槛低,加之种种的历史原因,少数素质较低的社会闲散人员混入法律工作者的队伍当中,以包揽诉讼、捞取金钱为目的,严重败坏了法律职业者的名声,而由于许多当事人往往不知道律师与法律工作者是两个群体,使律师的形象大受影响。近年来,法学界对法律服务所“逐步取缔、退出城市、退出诉讼”的喊声成为主流观点。在法律服务所要退出、基层法律服务需求仍无法满足的情况下,如何找到其中的均衡点成为法律专家们不得不探讨和研究的问题,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产生不得不说抓住了一个很好的时机,应该说不论从规模上还是从人员的业务素质上,个人所完全可以取代基层法律服务所。

(二)律师对其职业的自由追求为个人所提供了丰富的人源。虽然我国对于律师的官方定性还不是自由职业者,还是国家的法律工作者,但律师职业的自由性是由律师职业的内在特性决定的,它需要一个自由的人从事这一职业。尤其是一个专职律师,他们内心渴望职业的充分自由。从这一角度而言,合伙所中的执业律师处于一个相对自由的执业环境中,其工作环境不仅受司法行政和律师协会的双重管理,同时也受到律所相关规章制度的制约,尤其是在重大事项的决策方面,三名以上的“合伙人”往往很难达成一致的意见。合伙人之间的利益和分配很难取得平衡和公平,更不用说合伙人与一般执业律师之间的矛盾。但由于法律的规定,许多律师不得不“挂靠”一家律师事务所,因这种“强扭的瓜”无法结出“甜蜜的果实”来,于是合伙人分家的很常见,名存实亡、“同床异梦”的也很普遍,甚至“假合伙”也不鲜见。在这样的背景下,显然个体经营是最自由的,故而个人所的产生保障了一个专职律师的职业自由。

(三)法律服务市场的现实需求为个人所的发展提供了土壤。法律服务市场上,除了大公司的特别法律需求要求有一个法律服务团队以外,大部分的个人和小商业者只需要一个或两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就可以了。尤其是在中小城市、乡镇、农村、社区往往不需要有一个大型的律师事务所为其服务,而只需要有一个负责任的律师为其服务。实际上,这些个人、小公司在有法律服务需求时,也只是与个别律师联系,即使先找到律师事务所,也只会选择其中的某一个律师。相对于合伙律师事务所而言,个人律师事务所具有形式灵活、高效快捷、相对价廉等更能适应个人、小公司的需求。法律服务市场的实际情况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产生提供了充分的土壤。

二、余杭区个人律师事务所成立的基本情况

从《律师法》来看,成立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基本条件是申请律师必须执业五年以上。到目前为止,执业五年以上的律师大约占到了余杭律师从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2008年11月,余杭区第一家个人律师事务所——浙江千寻律师事务所正式成立,2009年5月随着浙江巨诚律师事务所和浙江郭安律师事务所两家个人所的正式成立,意味着到目前为止余杭区共有律师事务所11家,其中合伙所8家,个人所3家,个人所的比例占到了律所总数的27%。

性质律所数(家)执业律师(人)2008年合伙所8 51所1 1计9 52所8 60所3 3计11 63所8 71所3 3计11 74个人合2009年合伙个人合2010年合伙个人合

从上述表格看,我区执业律师人数在近两年中呈现出较好的发展态势,但个人所的律师数却没有增加,如此下去就容易被误认为“个人所”就是“一个人的律师事务所”的错误观念。在法律服务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情况下,余杭区个人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呈现出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一)从执业律师个人的角度而言。3家个人所的主任既是该所的发起人,又是该所唯一的执业律师,既是指挥员又是战斗员,从其接案开始,无需和任何人商量或经他人的批准,所有的手续都是自己办,自己决定要不要接或能不能接这个案子,其便利性、快捷性和自由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随后因会见或开庭而引发的问题却也随之而来,因为个人所仅有其一名律师,偶有开庭时间冲突,会见仅有一人的问题。或者说律师本人一旦出去,就存在整个律所无人的情况,让“偶然”进来的当事人无法得到及时有效的法律咨询,易对个人所产生疑惑或不信任感。

(二)从律师事务所的角度而言。如果说灵活、快捷、价廉和便利是个人所的强项,那么规模小,人员少,风险承担能力、重大法律事务办理能力、对大业务和大客户的服务能力弱则是个人所的弱项。从余杭的实际情况来看,尽管律所管理者都希望尽快实现专业化的优势,开拓市场,但管理水平和管理模式都还比较初级化,律所的收入也是律师个人的收入,没有公共发展基金的积累,没有实现专业分工,更缺团队合作的基础。因此就没有办法集中力量去树立和推广个人所的品牌。目前,余杭的3家个人所中有两家都配备了良好的办公环境和办公设备,但有一家的办公场地是在其家里,虽节省了经济成本,实现了资源共享,但却与个人所本应有的形象不符,也不利于其长远的发展。

(三)从人才引进的角度而言。目前我区3家个人所成立2年多来,到目前为止,都没有引进过一名可以直接执业的律师。且律所内部人员的流动性相对而言还是比较大的,如其中一家个人所,好不容易培养出了一名通过司法考试的年轻人,但却在考过后选择了当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还有一家个人所虽有两名专职律师助理,但由于仍没有考过司法考试,同时因薪水、执业环境等问题,从工作心态而言一直不够稳定,如果有好的职业选择,很容易跳出目前的工作环境。

三、规范和加快个人所发展的几点建议

新《律师法》为个人所的发展带来了机遇与挑战,如何抓住机遇,迎接挑战,事关个人所的发展趋势和最终命运。从上述余杭个人所的发展现状中我们看到个人所在其成长道路上还存在艰辛与困惑,笔者认为个人所要发展好,应努力做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坚持统筹兼顾。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全国律所的地区发展极不平衡,沿海地区和经济发达地区发展的好,西部地区发展的相对较差。根据统计,北京、上海、广州、深圳这四个地方律师的收入超过全国律师收入的80%,西北五个省加在一块儿,律师收入都赶不上北京一家律师事务所的收入。余杭的情况也一样,目前全区的11家律师事务所有8家在区委区政府所在地,这个现状虽与我区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不平衡有关,但却不利于全区法律服务业的发展,也不利于全区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发展的需要。对此,笔者认为律所要充分借助个人所发展的契机,抓好三方面的工作:一是区域间法律服务业的发展要统筹兼顾。余杭全区总面积共1200多平方公里,总人口为80多万,共有14个镇、4个街道和1个经济开发区,8家律师事务所的办公地点都集中在其中的2个街道;相对来说占地更广的西部等地区律所和法律服务人员较少。二是个人所和合伙所的发展要统筹兼顾。目前我区共有3家个人律师事务所,在律所中的比例虽不低,但从律所规模和业务量来看,只占了全区的一小部分,而离我们相邻的萧山直到2010年11月份才成立第一家个人所。笔者认为,个人所虽好,但也不应该无限制的发展,特别是从余杭目前的实际来看,可以以目前的3家个人所为试点,在取得一定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再扩展也不迟。三是个人所与个人所之间的统筹兼顾。个人所普遍人数少,所需办公场地小,但是个人所一样要会见客户,需要大大小小的办公设备,这样使用率不高,成本就会提高。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个人所可以通过集中办公的形式,减少经济成本,实现资源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二)重视品牌建设。品牌形象是个人所的生命线,现有的个人所以律师的名字命名的并不少见,它更像一个企业的发展,律所的信誉和律师本人的口碑拴在了一起。个人所的品牌建设不仅仅体现在当事人对该所的信任度,同时也要做好律所业务的品牌建设。个人所的业务可能定位在传统业务上,也可能定位于新业务,但不管是哪一类业务,个人所都应将其做精、做透、做深,这就要求个人所律师有过硬的业务能力。对此,笔者认为个人所一方面可以根据发起人律师的专长确定自己的主要服务范围,走自己的专业化道路;另一方面个人所也可以根据当地的市场需求,提供一些处于法律服务初端市场的法律服务,比如离婚案件、工伤赔偿和工资纠纷等方面的一些快捷的法律服务。

(三)加强规范管理。新生事物的发展之路都是曲折的。个人所的发展的也不例外。一方面个人所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模式处于初级阶段,另一方面个人所对于先进的、科学的管理模式又有着强烈渴望。因此个人所的设立人必须忍受业务与管理的“双面煎”。如何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可能会是五年、十年后该个人所还会不会继续存留下去的关键。对此,笔者认为应从三个方面加强管理:一是律师事务所内部要加强管理,建立科学的风险防范机制、注重前期经验的积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等。二是司法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个人所的管理,一方面司法行政部门可以利用年检注册、年底考核等,加大对个人所内部规范情况的审查力度;另一方面也应制定有别于合伙所的操作规程,确保个人所能够得到更好的发展。三是建议在律师协会成立专门的委员会,加强对个人所的规范、指导、管理和帮助,比如为个人律师和个人所提供经验交流的平台等等;同时个人所也要通过主动参加律协活动的方式,逐渐取得自己的话语权、增强自身的影响力。

(四)注重以“小”取胜。个人所的局限性,使其不可能在法律服务的市场起到主导作用。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法律服务市场的日益规范是必然的,竞争也将越来越激烈。而作为新生力量的个人所,无法与已经初具规范的大型专业所抗衡,所以,首先在定位上,个人所其市场最初定位应在社区服务、小公司法律服务、家庭法律顾问等业务领域上,通过贴身式、管家式的精细法律服务,扩展法律服务市场。其次在业务办理方面,应加强律师与律师之间、所与所之间的合作。个人所相对于合伙所而言所小、人少,是不争的事实,但正因为如此其才更灵活,更能与他所加强合作,因此,个人所要强调合作意识,通过资源互补,共同发展,最终实现双赢。再次要重视公益活动等“小事”。不论是参与信访接待、“一村一社区”法律顾问工作,还是参加日常的法律咨询等一系列公益活动,对律师而言都需占用一定的时间和精力,但是正是这些看似“无偿”的公益活动,却会为律师,特别是案源缺、人脉少的律师提供一个提高社会知名度、扩大案源的机会。

(五)保障人才强所。律所的竞争实际上就是人才的竞争,人的因素决定了律所的发展前途,一个优秀的、知名度高的律师,他走到哪儿客户就会跟到哪儿。对此个人所一要善于汲取各方面的才人。笔者认为一个人的高素质不一定是指受过高等教育,也不是要求各科都通,但至少对人文历史、地理文化这方面的知识有所了解。特别是对国情应该有更多、更深一个层次的了解,不能了解的很肤浅,看表面。因为,律师业务一般都离不开这样的一些知识,比如说你的当事人,一些企业,一些公司,它的背景,它的文化,都是很复杂的,只有在了解的基础上,才能使法律与客户的文化融会贯通,才能更好地做好法律服务工作。二要吸收人才和培养人才双措并举。从余杭目前的情况来看,个人所要直接吸收见效快、有专长,马上就能成为业务骨干的律师有很大的难度,在这样的情况下,个人所要舍得投入,勇于培养与本所的发展理念相一致的年轻律师。三要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个人所不仅要善于引进人才,更要花心思留住人才,一方面这里需要一个民主科学的议事决策体制,让律师在个人所中也有说话权、表决权;另一方面需要建立一个科学合理而又适合个人所自身特点的分配体制,努力使律师有满意感、归属感。

如果说新《律师法》的颁布为个人所的发展提供了土壤,全国各地律师的大力支持在这土地上播下了丰富的种子,那么三年后的今天,我们亲眼看到了个人所在全国各地的不断发展和壮大。我们有充足地理由相信,个人所能够在数年后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上开出绚丽的花朵、结出丰硕的果实。

(责任编辑 张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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