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规将禁六种物质
2011-02-19施京京
■文/施京京
欧盟官方公报前不久刊登了欧洲委员会第143/2011号规例,把首6种须经批准才能使用的有害物质纳入《化学品注册、评估及许可规例》(简称REACH法规)的附件XIV。
据了解,附件XIV是须经批准使用物质清单,自REACH法规于2007年6月1日生效以来一直空白,到最近才加入6种物质,分别是二甲苯麝香(musk xylene)、丙二醛(MDA)、六溴环十二烷(HBCDD)以及属于邻苯二甲酸盐的邻苯二甲酸二(2-乙基己基)酯(DEHP)、邻苯二甲酸丁酯苯甲酯(BBP)及邻苯二甲酸二丁酯(DBP)。这些物质性质有害,例如MDA有致癌特性,3种邻苯二甲酸盐则有损生殖系统。
根据REACH法规进行批准使用,目的是确保源自极高度关注物质(SVHCs)的风险受到适当监管,以及这些物质被逐步取缔,并由经济及技术上可行的其他物质代替。清单上每种物质各有一个“日落日期”,在此日期后,业者便不能售卖或使用清单上的物质。除非有特定豁免,否则这些物质必须已获批准供个别公司作指定用途,或者该用途已获豁免毋须申请批文,才能投放在欧盟市场。欧委会决定是否发出批文,申请书可以由制造商、进口商或下游用家准备。附件XIV的清单列出了提交申请书的最后日期,为日落日期前18个月。
据悉,若申请方可以证明,使用该物质的风险能被充分控制,欧委会将发出批文。假如风险未被充分控制,但已证明社会经济裨益大于风险,亦无合适的替代物质或技术,则欧委会也可能发出批文。下游用家(例如在制造产品时使用该等物质者)只能按照批准用途使用这些物质。他们必须从已获批准作该种用途的公司获取这些物质,并谨守批文列出的条件。同时,下游用家必须知会欧洲化学品管理局,他们正在使用某种须经批准才能使用的物质。另一种做法是,下游用家可以就本身的用途自行申请批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