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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律师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

2011-02-19李永成余继田

政法论丛 2011年6期
关键词:正义法官律师

李永成余继田

(1.阜阳师范学院政法学院,安徽阜阳236041;2.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河南信阳464000)

近来,律师的政治素质与社会责任问题成为社会公众与法律人关注的一大主题,这与目前我国律师和律师业所面临的困境有内在联系。尽管腐败与黑社会问题是世界难题,但司法腐败尤为恶劣,它使人们丧失了实现正义的最后一线希望,使得社会矛盾丧失了一个极其重要的缓冲器,长期以来成为社会诟病的重要对象之一,而司法腐败的成因则有各种不同说法。有一种说法认为,法官(与高官们)的腐败,律师是重要帮凶,而不少黑老大(和司法官员)的背后常常见到律师的身影。一系列窝案背后都能找到律师,这些案件的发生,值得我们进一步分析,尽管解决这些问题仅靠律师的努力难以完成,但至少需要吸取教训,为律师(业)的健康发展确立正确的政治方向和崇高的历史使命。

一、律师(与律师业)的现实困境与前途

律师与律师业所遇到的最大困境是道德困境,即律师在执业中如何处理收益和正义的关系问题,这在现实中主要表现为律师及其行业失去了崇高的目标和理想,过于追求名利是律师(业)陷入迷途的催化剂。如何让律师找到自己的方向实现自我价值又不沦为坏人的帮凶,就需要具备良好政治素质和政治敏锐性,同时要勇于承担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和维护公正的社会责任。

1、美国律师之现状

在美国,人们对律师怀着的是既恨又爱或者说离不开的心境,毕竟相当多的美国政治领导人都是出身律师职业。如,美国总统中有半数来自律师,国会议员中超过半数来自律师,美国全国有百万律师。尽管美国律师收入及政治地位仍维持高位,但英美律师及律师业的发展却遭遇到自身的危机——理想的缺少或衰落。其主要表现就是美国律师深受商业化的冲击,或者说公众对律师的不满主要集中在律师过分商业化方面。人们喜欢律师,那是因为律师是他们国家的领导,人们离不开他们,但又非常痛恨他们。美国学者克罗曼在《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中感叹道,“尽管有律师丰厚的物质生活的粉饰,它(指美国律师所特有的政治家理想)仍然是一种触动他们核心的职业自豪感的精神危机”[1]P3。就是说,美国律师界同样面临着失去其灵魂的境地。有许多关于美国律师唯利是图嘴脸的刻画。阿蒂亚与萨默斯就指出,“我们毫不怀疑它(指胜诉分成制,类似于我国的风险代理制,笔者注)有时扮演了鼓励律师们寻求潜在客户挑起诉讼的角色。人身伤害诉讼中臭名昭著的‘救护车追逐者’(‘ambulance chasers’,指专办交通损伤案件的律师,译者注)的滑稽众所周知(即便常常有夸张的成分,用不着在这里细说)”[2]P321。说律师缺乏道德责任的:一个人看到一块墓碑,上面写道:“一个律师,一个好人,长眠于此”,这个人大惑不解地自言自语道:这么小的地方,怎么能埋两个人。文艺作品中更有对律师形象之贬抑之词,就连莎士比亚也在其作品中借别人之口说道,“杰克·凯德,我们要做的第一件事就是,杀死所有的律师”(《亨利四世·第一幕》)。这些可谓人们既恨律师但又离不开律师的复杂心态的表现。

2、中国律师之困境

中国律师及其律师业所存在的乱象则超越了国外同行。清华大学的张卫平说,“我们在美国大片中见到的律师,全部是唇枪舌剑、才思敏捷的律师。但在我们这样的环境下,一些律师的智慧和技巧,不是在阳光底下,不是在法庭上面展现的。”[3]他的说法有几层意思,一是说美国律师善于辩论、有才,二是说中国一些律师确实没有把脑筋或聪明用到该用的地方,三是他还同情或理解中国律师这种行为,那就是中国社会这种环境是造成律师动歪脑筋的重要原因,毕竟“橘生淮南则为橘,橘生淮北则为枳”。

当代中国律师制度仍处于转型与发展时期,律师队伍参差不齐,违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与司法人员中的不良分子勾肩搭背者有之,与腐败官员及黑社会称兄道弟者有之。其实这是一种“自杀”或“自残”的行为。同时,尽管律师与公正或正义有联系,但有人将律师拔高为正义的化身,不免言过其实,笔者倒觉得西方的说法更科学,那就是把法官作为正义的化身,法官们不是一般人,他们近乎神,像教士或修女,而律师则属于正义的“骑士”,那就是要有“为权利而斗争”的精神,即好斗,但要善斗,善于说理,思维敏捷,要有精神,更要有献身精神。正义实际是律师追求的最高境界,但其直接目的是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这应当是执业的基本理念。

3、前途是光明的

尽管我国律师行业目前存在困境,但不是说律师业或做律师就是前途暗淡。法学家江平就说过,律师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国家兴。而笔者认为,也可以反过来说,那就是国家兴,则法治兴,法治兴,则律师兴。此处的国家兴不仅仅是指经济和军事上强盛的硬实力,更重要的是具备所谓的软实力,主要包括先进的政治制度和文化制度,甚至包括民族凝聚力等,而法治属于政治制度中极其重要的一环。此处的法治不仅仅指法律的制度层面(即外在形态),更指法律至上的理念、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

说到对法律的忠诚和信仰,要提到西方两大先贤,一个是亚里士多德,他指出了法治属于良法之治,法治是指人们普遍服从法律,而这种法律又是制定得好的法律。法律体现正义,而正义则意味着某种平等。”[4]P14他指出了法与正义的内在联系,法律事业是一个正义的事业,因此,律师作为法律人,必然要以正义作为其最高的追求。另一个是苏格拉底,当他被判处死刑后,其学生和朋友准备打通关节让其逃离,但他没有逃走,不是因为他不怕死或对生命的淡然,而是因为他对法律的忠诚与对法律的信仰。他认为,如果他逃离雅典,等于践踏了雅典的法律。如果人人都践踏法律,造成法律的裁决失去权威,雅典将不复存在;尽管他认为雅典对他的审判是不公正的,是他的同胞送给他的,而法律本身仍是公正的,他不是一个以恶报恶的人,因此,他不能也不愿逃走。对法治的信仰成为西方法治社会的一个内在特征,正如美国学者伯尔曼所说,“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5]P3凡是民主、法治的国家,都切实需要建立、发展与壮大律师业。民主、法治体现了公平、正义,也为公平、正义的实现创造条件,而律师业对于社会公正之实现具有特殊的意义,因而律师业的兴盛与否就与国家之法治发展紧密相连。

中国情况也一样。几千年历史中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律师,仅有的萌芽也历经磨难。据史料记载,中国在春秋战国时期就已出现了最早的诉讼代理现象,而郑国大夫邓析更是助人诉讼、传播诉讼法律知识(特别是善于找出法律中的漏洞),甚至有人称之为中国律师之始祖,可惜其结局悲惨,最后被统治阶级以“巧辩而乱法”为由杀害。其后则是2000余年的封建统治,缺乏律师制度产生的基础,现代意义上的律师制度则是清末变法修律才从西方引进。历朝历代亦没有律师地位,民间一直称类似律师助人诉讼之人为绍兴师爷、讼师、讼棍,未能发展为律师。

从新中国60年历史来看,律师业历经坎坷,1954宪法后,律师业开始有所动作,但1957年反右扩大化则使这种努力化为泡影,其后文革十年,公检法都不复存在,律师业更在劫难逃,改革开放后律师制度得以重建,而真正让律师走向所谓“自由执业”、走向市场迄今为止不过20年。律师职业仍未得到社会大众的真正理解,长期延续的官本位及司法不公对律师的生存与发展也存在较大的消极影响。

总之,律师业的发展与一个社会制度是否追求民主与法治息息相关,而我国已经确立了依法治国之方略,2011年3月2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进依法行政和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进行第二十七次集体学习,国家行政学院胡建淼教授、中央党校卓泽渊教授做了报告,可见中央对于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视程度,这是我们律师的福音。根据历史经验,我国律师业发展将会随着我国民主、法治的进步完善而得到新的发展机遇,因为作为执政党中共中央对法治的重视,必然对整个法治建设产生重大的、积极的影响。在律师业发展的关键时期,律师如何树理想、扩影响、树形象、避风险、练内功才是当务之急,这其中特别需要注意的两个问题就是律师的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问题(法律素质是律师的基本功,此处不拟探讨)。

有观点认为,律师的天职、从业原则就是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并最终维护社会与司法公正的目标。这没有错,但问题是不能脱离中国国情,特别是不能脱离中国的政治国情。有人认为政治与律师关系不大,律师只是以法律为武器,这种观点实际上就是没有真正理解中国之国情。毕竟律师制度是国家司法制度,因而也是政治制度的一部分,律师执业与司法部门甚至政府及其他机关都有不可分割的联系。中国的司法环境还有诸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

在中国,法官(包括检察官)与律师本应是正义的两端,但有时却在频发的腐败案中演绎“二人转”,与法官和法院的政治架构有一定关系。在中国,检法人员与律师出处或者产生方式不一样,政治地位不一样,二者也不存在像西方那种相互转换的关系,一官一民,长期官本位,法院之运行方式与行政机关没有区别,法院之独立审判机制尚未真正形成,法院之监督制约机制亦不健全。在这种情况下,律师的执业环境就很难得到根本改观。其实,在腐败案和涉黑案中出事的律师也是受害者。不少律师尽管先富起来了,但活得特压抑,特不爽,他们对当事人和法官都需要曲意逢迎,几乎没有了尊严。故有律师转向其他行业,但法官很少转行干律师,学历高点的去高校当教师,年纪轻的拼命考入公检法司等机关部门。我国律师不但缺乏与法检的交流渠道。而且从政的概率就更小了。这倒不是律师一定都要去当政治家,但律师又不能不懂政治,不能不讲政治,要有政治敏锐性,否则他难以成为一个真正扎根于中国大地上的好律师。一句话,律师需要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

二、律师要具备必须的、基本的政治素质

如前所述,律师具备基本的政治素质是其抵御职业风险、确立正确的价值观、职业观与树立正面形象、扩大积极影响的前提条件。政治是指,“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人们围绕特定利益,借助于社会公共权力来规定和实现特定权力的一种社会关系”。[6]P9律师虽然不要求成为政治家,但他需要具备必须的、基本的政治素质,这是做好律师工作不可或缺的素质或要求之一,甚至是生存与发展的重要条件之一。

律师虽名为自由职业者,但实际上是难以与政治分开的,即使是英美律师,似乎他们是真正的自由职业者,但实际上,英美律师才是真正的律师政治家,他们的理想就是政治家,那是他们的理想和追求。在美国,律师的理想并非挣钱,而是成为大法官或政治家,可以说,“相当多的美国政治领导人都是出身律师职业。”[1]P4虽然律师成为政治家不一定需要党派身份,但是由于美国两党制的影响,执政党更倾向于把赞成本党主张或倾向于本党或就是本党之律师提名为各级法院之法官或各类行政官员甚至总统。而英国的首相多有来自律师、各级法院法官除了最低级的地方治安法官外,一般均来自律师界。与英美相比,我们的律师倒真像自由职业者了。我们的律师在政治架构中被严重边缘化,但越是如此,我们越要对政治进行研究,努力参与。

律师的政治素质应包含以下内容:

1.律师政治素质的含义

律师的政治素质主要包括律师在执行职务中所采用的立场、观点与方法。爱国、爱党、爱社会主义及为人民服务,是律师政治的基本要求。既然我国的律师制度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律师就是社会主义的法律工作者。而中国共产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从理论上说就是代表了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且也是司法制度和司法行为的指导方针,因此,律师工作以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为指导,是基本国情的必然要求。广大律师应当自觉接受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的指导,党员律师更应当在律师工作中发挥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2.律师需要讲政治

律师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要有高度的鉴别力和高度的政治敏锐性。在2009年新疆乌鲁木齐打砸抢烧暴力犯罪事件中,有律师居然声称参与暴力犯罪的罪犯的行为是合法行为,这是要不得的。律师要端正从业思想,正确处理竞争与协作、效率与公平、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利益与正义的关系,要正确处理律师职业道德与一般意义上的伦理道德之间的关系。

3.律师要坚持三个至上的总要求

律师的法治理念是社会正义性质的,要根据三个至上的要求,即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要置党、人民、法律和正义于心中,要在执业过程中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和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起来。律师讲政治,就需要具有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需要坚持和拥护党的领导。不能攻击社会主义制度,不允许组织或参与非法组织及其活动,不允许在执业活动中唆使或诱导当事人上访和闹事。在代理敏感案件、群体性案件中,要注意讲大局,严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不参与妨碍社会秩序和影响稳定的活动(也不支持和鼓动当事人)。

4.律师要积极参政议政

律师讲政治,需要加强或提高律师参政、议政的意识,拓宽律师参政、议政的途径,作为律师管理部门的司法行政机关可以利用其与政界的密切关系,积极推动、鼓励律师参政议政。例如进入人大、政协机关或积极参与人大政协之活动,积极加入民主党派,积极鼓励符合条件的优秀律师通过公开选拔、公务员录用考试等途径进入党政机关,特别是进入法检等机关工作。“律师因其熟知分量,具有娴熟的法律技巧,因此也成为依法治国的重要人才。”[7]P564而且,律师作为法律人,其所具有的独特素质,为其成为优秀的公职人员提供了重要保证。

5.积极推进律师队伍党建工作和律师事务所基层党组织建设工作

尽管律师被称为“自由职业者”,但是,由于律师队伍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加强党对律师业的领导,是律师业健康发展的政治和组织保证。而且,新形势下,律师工作要积极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作出重要贡献,因此,如何加强与改进律师与律师业的党建工作显得尤为紧迫和重要。在全国开展共产党员创先争优活动的大背景下,律师业也应紧跟时代步伐,针对行业所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改进与完善律师队伍和律师行业的党建工作,为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提供组织与制度上的保证。

当然,“从律师中选拔法官,是普通法国家的传统,这一制度为英国所创”[7]P571。尽管英国没有明确规定法官的任职资格,但法官均要从律师中选拔。从优秀律师中选拔法官,无疑使法官具有较强的专业素质和实务经验,保证了法官队伍之素质,同时决定了由法官所创定的普通法始终保持着极强的生命力和价值。美联邦法官的任命,大多从优秀律师中考虑。美国律师协会(ABA)在推荐联邦法官候选人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凡经过该协会推荐的人士,可以说具备了法官的任职资格,而半数以上的州法院的法官也来自于律师界。大陆法系法官与律师是分离的,但许多国家采取法官、律师同考制度,甚至同培训制度,其中最典型的是德国和日本。这样两者之间具有了较为一致的法律背景和渊源。当然,现今大陆法系也在学习英美判例法制度中的优点,例如判例制度。实践证明,这种借鉴英美法系国家经验的做法,产生了良好的效果。因此,我国有必要建立从资深律师和优秀学者(具备其他相应条件)中甄选法官、检察官的制度,这样既可以提高整体司法水平,也可以加强律师与司法人员之间的横向交流。

三、律师需要担负社会责任

从律师所追求的直接目标来看大致可分为以下几个类型,第一类是所谓政治家型的律师,具有良好的政治素养,积极参与政治活动,以政治家作为其追求的目标。第二类是学者型律师,喜欢追究学理和法理,对案件中问题的本质有深刻的把握。第三类是商人型律师,此类律师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增加知名度,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利益。当然,这类律师不一定就是唯利是图。第四类是讼棍型律师。完全是一副狡猾的绍兴师爷,不负责任,牛皮哄哄,口无遮拦。这类律师是害群之马,应当坚决清除出律师队伍。

如今,不仅在我国,即使在律师地位很高的英美国家,律师也越来越商业化。有美国学者指出,“律师越来越把工作看作一种谋生方式,但花大量的时间在工作上,有理由希望能在工作中找到某些内在的意义;其工作与个人生活之间的界限难以划清,因而他们期待在这些时间中所做的工作会有其内在的自身价值,而不仅仅是工具性价值;法律是一种职业的思想。选择了法律,意味着选择一种职业身份,而不仅仅是选择了一个工作或一门行当”[1]P385。克罗曼还指出,美国律师界正处于失去其灵魂的境地[1]P1。理想的缺失导致了律师行业的自身危机,这对律师所从事的工作是否能够继续作为一种内在地令人满足的工作产生了疑问,对它是否能够为律师提供深层的个人实现自我价值产生了疑问。那么律师社会责任是什么,其有何意义,如何履行和承担社会责任呢?

1、律师社会责任的含义

所谓的社会责任是指一个组织对社会应负的责任。一个组织应以一种有利于社会的方式进行经营和管理。社会责任通常是指组织承担的高于组织自己目标的社会义务。[8]社会责任感就是在一个特定的社会里,每个人在心里和感觉上对其他人的伦理关怀和义务。具体点说就是社会并不是无数个独立个体的集合,而是一个相辅相成不可分割的整体。尽管社会不可能脱离个人而存在,但是纯粹独立的个人却是一种不存在的抽象。简单点说就是没有人可以在没有交流的情况下独自一人生活。所以我们一定要有对社会负责,对其他人负责的责任感,而不仅仅是为自己的欲望而生活,这样才能使社会变的更加美好。[9]而律师的社会责任,根据北京律协的观点,是指律师利用其独特知识构成、法律技能,从事律师职业行为并以推动法治、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以及的对于法治的信仰为指向的各种实践,或者虽以拓展业务或获取合法收益为目标,但客观达到提高公众对律师的信任与对法治的信仰的行为。[10]

2、律师社会责任是律师的重要义务

根据200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二条的规定,“本法所称律师,是指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律师应当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律师社会责任是对律师的目标性和理想性要求,也就是说律师不能在追求利益的时候唯利是图,他应当在维护法律正确实施(合法的前提)和维护社会公正(道德的天平)的前提下去追求利益。“律师要负有为大众服务的责任——不仅要有意识地维护其委托人的利益,并且还要维护法规和制度的精髓、完整性,……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律师实践就会失去其应有的职业地位,并且会退化为锤子和枪炮般的、缺乏道德荣誉感的工具。”[1]P375律师以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其应尽的社会责任至少有以下原因,一是维护社会公正是律师及其律师业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律师作为法律人,他应当和法官、检察官一样,承担着维护社会公正的责任,尽管他不像法官那样被视为正义的化身,但他至少是维护正义的“骑士”。律师通过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平衡了公权力和私权利以及私权利之间的关系,使得失衡的社会关系重新回到公正的轨道。二是维护社会公正是律师的终极目标,失去公正之目标,律师就失去了理想,精神上没有了寄托。三是维护社会公正的价值追求是律师赢得人心,赢得尊重的关键。四是维护社会公正是律师抵抗强权、扶助弱者的动力支持。

3、律师社会责任的主要内容

律师社会责任的要求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这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或基础。律师与委托人的关系是律师职业的基础,按照江平的观点,律师应当全心全意地为当事人服务。这是律师的基本职责,既是法定的义务,也是伦理上的要求,“律师的职业伦理的核心宗旨是为最大限度地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奋斗,即所谓‘党派性忠诚原则’”,为此,“律师行为规范严格禁止利益相反的代理、建立避忌制度,也不允许律师独自追求公益而把客户权益放在从属的位置。”[11]因此,律师不能谋求属于当事人系争的利益,不能泄露当事人的秘密,不能违背诚信,即使该当事人有不为司法机关所知的罪行,律师也不能主动告发,此时律师应当说服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自首,否则就应主动辞去代理。律师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指的是合法的权益,当委托事项违法或者委托人利用委托事务从事非法活动时,律师对于法律公正实施的义务要求律师应当拒绝委托(《律师法》第32条)。

其次,律师应当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既然“律师的地位介于客户和国家、市场和法律之间,在履行党派性的忠诚义务的同时,还要忠于法制和公共秩序。”[11]尽管律师手中无权,但他之所以称为律师,就是因为他把法律作为其信仰和支柱的,因此,离开了法律的正确实施,律师也必然失去了存在的意义。要依法敢于斗争、善于斗争、不怕斗争。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合法手段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不得故意曲解法律,更不能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

第三,律师应当维护社会之公正。通过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为实现社会之公正而奋斗。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进行法治宣传,进行公益活动,救助弱势群体,积极献言献策,等等,都是在践行维护社会公正的社会责任。

4、如何践行律师的社会责任

律师社会责任对于律师及其律师业的兴旺发达有极其重要的影响。在实践中,我们至少需要从以下方面入手:首先,应当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三个至上的总要求。这是履行律师社会责任的政治保证。要努力树立法律之信仰,要树立宪政之意识,要以公平正义为终极追求。其次,要作为法治理念的布道者。要善于、愿意宣传、传授法律,不以案结事了为目的,应当通过案件之办理,向当事人和社会公众宣讲法律,为法治理念之传播做出贡献。第三,应当讲求诚信,严格自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第四,关注弱势群体,服务公益事业。这是律师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体现律师爱心、良心和责任心的重要途径。第五,律师应当在利益和正义之间做出适当的平衡。既不能唯利是图,将自己变成一个丑陋的奸商,也不能成为黑恶势力、腐败分子等的帮凶,更不能深陷其中而不能自拔。第六,积极参政议政,从而更好地履行其社会责任。

律师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一员,他的角色和使命决定了他负有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使命。维护社会公正与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这两项使命的取向是一致的,都是强调了律师执业时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所附加承担的社会责任。这是律师职业的崇高使命,是律师使命的价值取向,是律师的精神追求和依托。这一历史使命对于我国律师业的进一步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价值与意义,是克服律师业困境的关键。

[1][美]安索尼·T.克罗曼.迷失的律师:法律职业理想的衰落[M].田凤常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0.

[2][英]阿蒂亚,[美]萨默斯.英美法中的形式与实质:法律推理、法律理论和法律制度的比较研究[M].金敏、陈林林、王笑红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3]http://www.tianya.cn/publicforum/content/no04/272477/1/0/1.shtml,2011-04-21.

[4]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

[5][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梁治平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6]王浦劬.政治学基础[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7]王利明.法改革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8]http://baike.baidu.com/view/258520.htm.2011-04-08.

[9]http://baike.baidu.com/view/269467.htm#8.2011-04-08.

[10]《北京律师社会责任报告》,北京市律师协会,2010年4月,转引自:http://www.chineselawyer.com.cn/program/search.jsp.2011-04-08.

[11]季卫东.现代市场经济与律师的职业伦理[J].律师文摘,20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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