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体化时期农民政治身份及其影响的变迁研究*
2011-02-18李海金
李海金
阶级成分在新中国土改完成后近30年的时间里,日益成为农民社会政治经济地位、关系模式与交往规则以及日常生活世界的一个表征,这一具有表达性的“政治符号”比任何实体性的东西更为稳定,并且这一“符号化”的身份系统沿着农业合作化、人民公社化等得到强化。
本文以集体化时期(即农业合作化和人民公社两大时期)为分析时段,着重阐释合作社社员和人民公社社员两个内在贯通的农民身份,在土改时期所划分的阶级身份基础上的延续、扩展与强化过程,并对农民政治身份变迁所引发的政治社会变化作出解说。
一、合作社社员:阶级身份的延续与扩展
在农业合作化运动过程中,阶级政策和阶级身份的渗透越来越全面、深入。这种以国家为主体的政治渗透在农村合作社的兴起动因中就已经显现出来。首先是意识形态的内在需要。按照党对社会发展阶段的划分,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只是新民主主义革命的一个阶段,土地改革主要是完成资产阶级民主革命的任务,还不具有社会主义革命的意义。因为土改后土地仍然是私有的,国家还颁发了正式的土地证在法律上确认了农民的土地所有权,理论上土地也是可以自由买卖的。这显然不符合社会主义本身的内在要求,一般意义上社会主义制度在经济体制上是公有制,并推行集体化的生产经营方式。合作化前农村的经济社会状况显然与这种意识形态是格格不入的。其次是国家对农村和农民组织化政治控制的需要。土改后乡村出现了新的阶级分化,当时较为突出的两个现象就是富裕农户在信贷活动中占据优势地位和党员干部雇工放贷问题。这就预示着新中国成立前后所形成的国家对农村和农民有序、稳定的政治社会控制局面出现了裂缝,所以合作社这一新型组织机制的建立就“成就了国家对农民的控制,从而也使毛泽东时代的领导人远离了乡村会动荡不宁的烦扰”①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2年,第115—116页。。再次是国家政策体系规制和政治宣传的组织要求。农村合作社并不完全是农民自发组建、自然而然成长的结果,事实上,农民的入社意愿是有限的。党和国家在这场席卷全国、超速推进的运动中扮演着主导性的角色,掌控着合作社发展的范围、规模和速度。这些结果的达成主要基于以下导向行动:一是制度设计和政策体系的规制,最突出的是社员与非社员的差异化政策、统购统销政策和限制流动的人口控制政策;二是政治教育和示范引导,主要借助于各级党政宣传体系的持续性、强化性政治宣传和以试点、示范为策略的引导。这都需要合作社提供稳固而有效的制度平台和组织依托。
(一)入社的资格条件与阶级区分
关于加入合作社的资格条件在阶级身份的区分方面主要有三种类型:一是贫农、下中农;二是中农(上中农或富裕中农);三是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坏分子等“四类分子”。入社资格条件上的总体阶级政策是:“依靠贫农(包括新中农),巩固地团结中农,发展互助合作,由逐步限制富农到最后消灭富农剥削。”在连贯性和严格性上,第一种类型具有很强的连贯性,其资格条件最为宽松,也是此时期的新型依靠对象;第二种类型处于中间状态,开始有所限制后来完全放开,不过在1957年强调阶级斗争时又受到一定程度的怀疑;第三种类型前后出现了较大的变动,开始几乎是严格限制加入甚至还附带受到激烈的阶级批判,在1955年至1956年间放松限制,1957年又重新成为不信任阶级并回到“阶级敌人”的位置上,时时处于被监视和丧失社员资格的境地。
贫下中农。贫农从革命战争年代、土改时期直到合作化时期一直是党最为信任的阶级群体,自始至终作为党的依靠对象,始终处于各项政治活动的最前沿。理所当然地在入社的资格条件方面最为宽松,而且这种状况一直是延续的。下中农是指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和原为贫农现上升为新中农中间的下中农两部分群体,最早是从中农阶级中分化出来,并被认为与贫农具有同等的经济地位、政治觉悟和对党的依赖性,因此与贫农享受同等的政治地位和政治社会待遇,也成为党的依靠对象和信任阶级。不过,在入社的措施上,党和国家采取了依据政治觉悟分期分批加入的方式。“这几部分人(指贫农和下中农)中间的积极分子,让他们首先组织起来。这几部分人中间暂时还不积极的分子则不要勉强地拉进来。等到他们的觉悟程度提高了,他们对于合作社感到兴趣了,然后再分批地把他们吸收进合作社”②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1955年7月31日)。。但是,在实际运行中,关于贫下中农的入社资格和阶级政策也出现一些偏差,比较突出的就是排斥贫农、拒绝贫农入社现象。
中农。由于将新老中农中间的下中农归属到贫农阶级中,所以中农就只剩下上中农,有时也被称为富裕中农。在合作社的阶级序列中,中农属于团结联合阶级,其政治态度和政治觉悟也处于中间层次。一般的政治判断是:中农基本上是拥护社会主义的,但在社会主义革命斗争中也有其犹豫动摇的一面,思想斗争是非常尖锐复杂的,富裕中农表现得更为突出①中共湖北省委党史研究室编:《湖北农业合作化》,中共党史出版社,1999年,第133—134页。。所以对于中农的入社资格条件是由紧到松的,1955年规定:“除开若干已经有了走社会主义道路的觉悟、真正自愿加入合作社的,可以吸收他们入社以外,其余暂时都不要吸收,不要勉强地把他们拉进来”,而“只有等到农村中大多数人都加入合作社了,或者合作社的单位面积产量提高到同这些富裕中农的单位面积产量相等甚至更高了”,即中农既有合作意愿也在外在不利制度环境下不得不加入的情景下才允许他们加入②毛泽东:《关于农业合作化问题》(1955年7月31日)。。不过在该年夏季后这一限制条件大大放松,不仅对除地主和富农外的其他一切阶级放松限制,还明文规定“不许排斥中农入社”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362页。。1957年阶级斗争局势恶化后这一宽松政策有所倒退,毛泽东于该年7月建议:“向全体农村人口进行一次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教育……其中的主要锋芒是向着动摇的富裕中农,对他们的资本主义思想进行一次说理斗争”④毛泽东:《一九五七年夏季的形势》(1957年7月)。。但是,从总体上看,在政策文本层面对中农的阶级政策还是比较宽松的。不过,在实践领域,由于(富裕)中农相对于贫下中农拥有更多的农具、耕畜、劳力等生产资料,在合作社内贫下中农往往产生低偿甚至无偿剥夺中农经济资源的念头。
“四类分子”。在土改时期,“敌对阶级”主要是指地主,富农还未跌落到“敌对阶级”中,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还不太贴近农村社会生活,这四种阶级成分还没有明确地合成为“四类分子”。但是,在合作化时期,“富农加入了地主、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行列,称为‘四类分子’。”⑤〔美〕R.麦克法夸尔、费正清编,俞金尧等译:《剑桥中华人民共和国史——中国革命内部的革命(1966—1982年)》,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年,第665—666页。反革命分子和坏分子也作为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破坏者受到更多的政治批判。反革命分子主要有11类,对于乡村社会来说除了一些与旧有反动政权有着政治联系的分子外主要指土匪和恶霸,而坏分子的含义则更宽泛,不仅包括所有的反革命分子,还有政治骗子、叛变分子、流氓分子、品质极端恶劣的蜕化变质分子。由于地主一直作为“敌对阶级”,所以在合作化的酝酿和兴起阶段,根本没有进入人们讨论的视野,人们主要关注的是对富农的政策。1952年中央在回复华东局一个关于富农政策的请示报告时指示道:“对现在已参加了互助组或农业生产合作社的富农分子,如果他是带雇工入组入社的,则应坚决向农民解释清楚,经过组员社员多数通过,把他清洗出组出社。”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160页。湖北省的限制更严格,“不论新老富农一律不许他们参加农业社”⑦泥元、杨帮基编: 《湖北省农业合作经济史料》(上),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年,第275—276页。。更有甚者,连地主的后代和家属都不能加入合作社。华北平原曾经名声在外的耿长锁农业生产合作社就作出了这样的决定:“地主的儿子李茂修的入社请求却遭拒绝。这些被划为阶级敌人的人不准入社,李和他的一家都遭遗弃。”⑧〔美〕弗里曼、毕克伟、塞尔登著,陶鹤山译:《中国乡村,社会主义国家》,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71页。1956年进入合作化高潮阶段后,对“四类分子”入社的资格条件越来越宽松,其基本原则是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根据各类人群的政治表现设定差别化的入社政策。“在1956年最初的几个月里,党实际上已取消了对加入新的农村合作化组织的限制,将绝大多数富农和过去的地主当作普通农民来对待。并且不管愿意不愿意,最终所有的农村人口都成为了合作社的成员。”⑨〔美〕莫里斯·迈斯纳著,杜蒲、李玉玲译:《毛泽东的中国及后毛泽东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史》,四川人民出版社,1990年,第200页。但是,1957年后又加大了限制条件,规定:“已经成为社员的或者候补社员的过去的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和反革命分子,如果表现不好,并且屡教不改,是社员的,可以分别降为候补社员或者监督生产;是候补社员的,可以降为监督生产。如果有破坏行为,还应当给予法律制裁。”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4年,第656页。
(二)社员的政治社会待遇
对于不同阶级成分的农民入社的资格条件严格与否、顺序先后的分析,本身就意味着社员与非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政治社会地位和待遇的差异性。在写作于1951年七八月间的一份手稿中,刘少奇从合作社的发展动力和国家政策导向方面探讨了社员与非社员待遇差别的处理方法,他列举了三种可能的方法并极力赞成其中的一种,即将其差别界定在“推销与供应物资的优先和价格上”,操作办法是“除开国家委托代办的收购与贷放等实行社员与非社员一律平等待遇外,凡是由合作社自办的事业,社员都有优先权”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2年,第573—574页。。不可否认的是,合作社社员与非社员相比确实享有更多的权利,综合初级社和高级社主要有下列权利:参加社内的劳动,取得应得的报酬;提出有关社务的建议和批评,参加社务的讨论和表决,对社务进行监督;选举合作社的领导人员,被选举为合作社的领导人员,担任合作社的职务;在不妨碍合作社生产的条件下,经营家庭副业;享受合作社举办各项公共事业和福利事业的利益。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第363—364页;《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406页。
贫下中农最先进入合作社组织,政治地位较高,也享有更多的政治社会待遇,“一切合作社是必须树立贫农和下中农的领导地位的”,他们在合作社领导机构中应占到2/3左右④毛泽东:《农业合作化必须依靠党团员和贫下中农》(1955年9月7日)。。但由于党在强调阶级成分之时也比较重视政治觉悟和与党政治上更密切的群体的作用⑤某些地方甚至将党团员和积极分子纳入中央所规定的原有阶级政策中,从而使这一阶级政策向纵深推进。参见随县县委:《县委关于在三定运动和互助合作运动中认真的执行阶级路线的指示》,随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1-146。,所以与政治忠诚和政治觉悟更高的党团员和积极分子相比,贫下中农的政治地位又有所下降。毛泽东的一份指示就是明证,他指出:“首先应当依靠党团员……第二应当依靠非党群众中比较更积极一些的分子……第三才是依靠一般贫农和两部分下中农的广大群众。”⑥毛泽东:《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1955年10月11日)。
中农作为团结联合群体与贫下中农有着较强的政治联系,“现有的农业生产合作社是贫农、中农自愿结合的经济联盟,社中贫农和中农的关系已同社外有所不同”,而且中农也是合作社领导机关的辅助力量,必须吸收老中农参加领导,中农应占3/10或者1/3左右。所以,党在处理富裕中农在合作社中领导地位的改变问题时就非常注意策略和方法,决定改变与否和程度大小主要依据其工作表现,所以“有的可以经过他作自我批评,改正错误,继续任原职,有些可以改为副职或者委员。至于本来干得好的,虽然是富裕中农,那当然不在撤换之列”⑦毛泽东:《农业合作化的一场辩论和当前的阶级斗争》(1955年10月11日)。。这种灵活的变通方法是与当时合作社领导干部选任和评价体系有着内在关联,即“在合作社的领导机构中,选择领导干部的条件是公道和能干,以能否贯彻党关于互助合作的各项政策和代表全体社员利益为衡量的标准”⑧《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3年,第733页。。不过,中农一般只能担任合作社的非主要职务。
地、富、反、坏“四类分子”所享受的政治社会待遇最少,政治地位也较低。在没有加入合作社之前就无需奢谈这些问题了,即使成为社员或候补社员之后,他们享受的权利与其他社员仍然有很大的区分,即没有被选举权,不能担任社内的任何重要职务,做候补社员的还没有表决权和选举权。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7册,第364页。不过,他们的劳动还是受到必要的尊重,即对于过去的地主富农分子和被交给合作社管制劳动的反革命分子在社内的劳动,应当采取同工同酬的原则,给他们以应有的劳动所得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8册,第48—49页。。然而,各级党政机构对“四类分子”一直保持着政治警觉。②湖北省襄阳地委对各县市出现的组织不纯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列举和报道,参见襄阳地委农村工作部:《一周农业生产互助合作简报》,随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1-189。
二、公社社员:阶级身份的延续与强化
(一)阶级身份的强化与社员的资源分配
农业合作化运动中初级社转高级社带有很强的急迫性,国家及其主要领导人在农业社升级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主导作用和推动作用。可以说,从这时起,农村经济的发展及管理制度的变革就极大地受制于政治因素。而人民公社制度的兴起及在全国范围内的快速推进就更为明显地与政治因素联结在一起。正如陆益龙所指出的,人民公社这项制度变迁“与其说是一种经济制度的变迁,不如说是一种政治运动的结果,或者说是追求政治认同的结果”③陆益龙:《嵌入性政治与村落经济的变迁——安徽小岗村调查》,上海人民出版社,2007年,第114—117页。。
在人民公社体制的框架内,起始于土改时期、推进于农业合作化时期的阶级身份得到延续,并逐步走向强化。被毛泽东高度称赞为“世界上第二个巴黎公社”的遂平县嵖岈山卫星公社曾制定了《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试行简章(草案)》,对地、富、反的社员身份和政治权利作出了规定:“对于过去的地主、富农、反革命分子……允许他们入社做非正式社员”,而且剥夺了其部分政治权利: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④《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5年,第387—388页。。这一规定基本上延续了高级社的规定,因为此时党和国家试图将全社会成员都纳入人民公社之中,所以没有也不会将原有的“阶级敌人”完全排除于人民公社之外。不过,在并社和建社中仍然沿袭了一贯的阶级路线和政策,即“依靠贫农、下中农,……团结大部分赞成并大社、转公社的上中农,克服另一部分上中农的动摇,揭穿和击退地主富农的造谣破坏”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447—448页。。此时对入党同样作出了阶级成分的要求,入党的第一个条件就是“阶级成分好,立场明确坚定”,并对农村入党问题作出了更明确而严格的限制:“在农村中接收党员,应该注意考察入党者的阶级成分,凡本人系上中农成分的,一般不得接收入党。”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597页。可想而知,处于上中农之下的阶级群体诸如“四类分子”更不可能与入党有缘了。如湖北省甚至对公共食堂的兴办都作出了阶级身份的限定,规定:“不准地主分子、富农分子、反革命分子、坏分子、右派分子在公共食堂担任任何职务。要教育群众提高革命警惕性,严防敌人在公共食堂进行破坏活动。如发现这样的罪犯,立即逮捕法办。”⑦《中共湖北省委关于做好当前人民生活的几项工作的规定》,《湖北日报》1958年12月19日。在1961年全国范围内的整社运动中,“四类分子”再次受到阶级批判,对地富反坏分子和蜕化变质分子所把持的公社坚决展开夺权斗争,并将与其之间的矛盾界定为敌我矛盾。⑧《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91—92页。
1963年阶级斗争形势进一步恶化,阶级身份受到更大程度的强化。5月,中央明确提出了强化阶级斗争的决定,指出当前社会中出现了严重的尖锐的阶级斗争,并将当时的阶级斗争事实归纳为9条,对“四类分子”、新旧资产阶级分子及其同盟者的破坏活动进行了深刻的揭露⑨《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6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309—329页。。其后的社会主义教育运动则进一步将许多文件精神付诸实践。在中共看来,有节制的阶级斗争仍然是必要的,阶级身份成为人民公社社员的一个重要维度。同时,更需要引起我们注意的是,阶级身份开始向下一代传递。9月,对地主、富农子女的政治社会待遇问题进行了专门说明○10《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7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385—420页。,而且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地富子女无异于等同其父辈,阶级身份出现了遗传的迹象,或者如日本学者滨口允子所言的“出身血统主义”的雏形①〔日〕滨口允子:《地富成份划分考》,《近代中国社会、政治与思潮》,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第123页。。在教育上,由于各种原因,旧社会地富子女可能有更多的机会接受教育,但在对地富不利的阶级政策下这种局面很容易改变。河北省许多地区就采取此类措施,三河、宝坻、香河、蓟县通过在全日制基础上开办简易小学,并积极发动贫下中农子女入学,贫下中农子女入学率从第三位(72%)上升到第一位(88.8%),而地富子女入学率则从第一位(79%)下降到第三位(85.1%)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8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8年,第543—550页。。
在经济待遇的处理上,阶级身份甚至也成为一个重要的影响因素。如湖北省曾就欠款问题向中央的请示报告中将个人欠款豁免与否与阶级成分挂起钩来,建议:“一九六一年以前对农民个人的贷款(银行信用社合计)以废百分之八十左右为好。一般贫下中农的欠款全废。富裕中农、地主富农、投机倒把分子、贪污分子的欠款不废”③《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20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107—110页。。但是,由于劳动生产率低下、剩余产品有限,社员的收益分配主要基于制度的自我演进逻辑与经济活动的自然规律。人民公社时期的收益分配经历了一些波折,开始的趋向是公有化程度不断提高,公共积累迅速增长而社员个人分配日渐降低,在公共食堂和高度公有制面临困境时又走向退却,社员个人分配比例又有较大的回升。在人民公社制度向全国推开4个月后又对公社收入分配及其形式进行了规定,提出了“适当地提高积累的比例”的偏向,“在分配给社员个人消费的部分,实行工资制和供给制相结合的分配制度”④《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1册,第611—612页。。后来,这一分配制度越来越细化。1959年4月,中央就公社收入和分配的比例和实际数额,并对社员个人的工资制和供给制均作出了更详细的说明,认为可以将“死级活评”和评工记分办法纳入评定工资级别中,实行“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分配原则,而供给制一般采用伙食供给制或者粮食供给制⑤《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2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170—173页。。后来又将供给部分和工资部分明确为三七开⑥《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3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6年,第668页。。随着公社基本核算单位从生产大队调整为生产小队,社员的收益分配也逐步退回到农业社时期的工分制,即“制订劳动定额、健全评工记分办法”⑦《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5册,中央文献出版社,1997年,第184—185页。。
(二)人民公社社员的行为选择及其动因
在一定意义上,人民公社制度在全国范围内的建立,可以说主要是党和国家强力推动的结果,其初始意图在于经济发展形式的变革和生产力水平的提高,后来却介入生产关系领域并进而改造了农村政治社会结构。其运作逻辑是“用一种意识形态的话语,来推进权力向乡村社会的渗透,以便全面彻底改造原先的观念、制度和结构”⑧陆益龙:《嵌入性政治与村落经济的变迁——安徽小岗村调查》,第132页。。农民的意愿和乡村社会自身的逻辑几乎被弃置一边。这是从整体层面和主导方面作出的判断,但事实上作为主体的公社社员的行为选择并不是毫无意义的,他们从来都不是被动的接受者。鉴于此,就很有必要对农民的行为选择及其动因进行描述和分析。由于此时农民的行为方式存在着许多模糊、混乱乃至反复之处,其外围和内核之间有着巨大的张力。
农民最直观的行为方式是狂热性,它与党和国家的行为方式具有很高程度的同构性。如福建林村农民当时就充满着许多狂热的想法:“在那个时候,大家都很狂热,想为社会主义奉献心力。没有人会怀疑这些目标到底实不实际。我们成立了公社,不是已经进入社会主义的最后阶段了吗?成立了公社以后,不是有吃不完的米饭吗?在党和毛主席的指导之下,乐园将要提早到来。”①黄树民著,素兰、纳日碧力戈译:《林村的故事:一九四九年后的中国农村变革》,三联书店,2002年,第55—56页。在村庄从事田野调查时,笔者也发现许多中老年农民回忆起当时的情景非常激动,甚至很难理解当时为什么有那么高的热情,对当时许多行为现在却觉得不可思议也不知如何解释,以致在“大跃进”和人民公社化运动中失去了理智,对许多常识性问题都丧失了基本判断能力。这种狂热性的普遍存在,与党和国家与农民的关系模式及其强大的政治感染力有着密切联系。其主要动因在于革命年代和新中国成立初期两者建立了非常牢固的政治联系和政治信任,农民对毛泽东个人的超常崇拜以及毛泽东在中央的强势地位。对共产党及其领导人尤其是毛泽东的崇拜起始于土地改革时期,土改后基层群众尤其是穷苦农民对共产党和毛泽东溢于言表的极度感激和感恩意识,就深深地隐伏着个人崇拜的苗头甚至已经显现了一定程度的个人崇拜。这一点从当时散见于乡村的民谣中就可窥见一斑,一首歌谣唱到“毛主席指山山长树,毛主席指河河水清,毛主席在地图上划条线,公路铁路齐出现。”②陆学斌:《进一步发展新民歌运动》,《人民日报》1958年12月10日。由于在后来此消彼长的政治运动中毛泽东始终占据着主导地位以及党政宣传机构和公共媒体对毛泽东个人的政治宣传,民众的崇拜心理被推进到极致。所以,1958年人民公社化运动超乎想象地在全国范围内快速推进时,农民几乎不假思索地盲目跟从,对党和国家的政治行动置疑较少。
从众性也是人民公社时期带有普遍性的行为方式。一位80多岁的村民回忆说:“那个时候谁想那么多,上面说怎么做,底下就呼隆隆一起上了。当时上面还说以后吃饭不要钱,吃饭不用愁,没有谁不积极的。”③这是笔者2007年8月23日在鄂北李村从事实地调查所获得的资料。当然,不可否认的是,在中央正式将人民公社制度推向全国之前,确实在某些地方已经建立了较为成熟的人民公社体制并取得了部分积极效果。但将这一地方性试验上升到普适性的政策层面并在全国各地普遍推开的却是党和国家,这就诚如有学者在分析公共食堂兴起路径时指出的,政治化时代人们行动的基本逻辑是“个别的言语或行动,通过权威话语的合理性诠释,变成话语霸权,从而变成支配社会大多数成员行动的思想意志”④陆益龙:《嵌入性政治与村落经济的变迁——安徽小岗村调查》,第124—126页。。
当然,在广大乡村社会,农民的生活逻辑并不完全与国家政治生活环环相扣、时时映照。许多农民如今依然记忆犹新的许多行为方式,诸如“偷窃”集体田地上的作物、“磨洋工”、“下地一窝蜂,干活大呼隆”等,现在都成了笑料。尤其是对个别农民的过头行为饶有趣味的回忆,显示了农民对这些行为并不带着不满、谴责的态度,甚至对其中带有越轨性质的“偷盗”活动、损坏集体财产活动与农民眼中一般性的“偷盗”活动或犯罪活动在认知上具有根本性差异。有学者发现滇池东岸一个村庄诸如此类的行为比比皆是,尤其是“偷盗”活动频繁发生⑤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第122页。。当时有很多歌谣和民谚形容集体生产的情景和农民的心态:“出工鹭鸶探雪,收工流星赶月,干农活李逵说苦,争工分武松打虎。”⑥凌志军:《历史不再徘徊——人民公社在中国的兴起和失败》,人民出版社,1996年,第48—49页。在人民公社的制度规范中,作为收益分配手段的劳动成为社员躲避的对象,而作为收益分配手段的工分却变成了社员争相追求的目标。
除了上述日常生活化的行为方式,农民与国家政策相左的行为主要有以下两种表现形式:
一是社员自留地和家庭副业自始至终都保留着,在集体化时期至少受到与集体经济同等的重视,某些时候甚至还受到特殊的关照。在中央层面,不管是作为一种经济发展策略还是作为一种真实意图,一直都没有忽视社员的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甚至在正式政策文件中都有延续性的重视。人民公社制度在全国建立后的两个月内,中央就出台了三个文件,急切地要求各地(最后明确为县级)为社员提供一定数量的自留地,并且将农民以自留地为根基的家庭副业提高到农业生产发展的高度来强调其作用。1960年,中央再次指出:“允许社员经营少量的自留地和小规模的家庭副业”,“凡是已经把自留地全部收回的,应该拨出适当的土地分给社员,做为自留地。今后不得将社员的自留地收归公有,也不得任意调换社员的自留地。”①《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3册,第666页。后来,又将自留地定性为“社会主义经济的必要的补充部分”,规定了六项家庭副业经营权及其分配方式②《建国以来重要文献选编》第14册,第402—403页。。从中可以推测,农民经营自留地和家庭副业的要求肯定是非常强烈的,而且这种意愿也是党和国家无法回避的。
二是包产到户及变通形式在地方和基层自始至终存在着、潜伏着。人民公社时期,包产到户及其变通形式——包工到户、“责任田”、“单干”等,从人民公社制度建立之时起一直到其终结都在各地或隐伏或显现地存在着,并时刻与集体经济处于较量之中。在人民公社制度建立初期,人们主要是在体制内对部分操作性规则进行改造或寻找变通形式。如鄂北随县一生产队为了调动生产小队的生产积极性创造了以包产、包工、包投资为主要内容的生产包干形式,而且“还作了食堂包干”③随县县委工作组:《怎样发展生产小队的积极作用——实行三包、八放、四统、五抓》,随州市档案馆藏,档案号1-1-774。。鄂西的一个偏远山区县宣恩的一些地方搞起了“土地下放”,“包产到户”。除了按照规定分给社员饲料地外,还拨出部分土地“下放”给社员经营。④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珠海出版社,1998年,第69页。后来在三年困难时期各地兴起的包产到户形式,比如安徽的“责任田”、广西的“单干”、湖南和河南的“包产到组”、邓子恢提出的“田间管理包产到户”等等,促使包产到户风潮越演越烈。不可否认的是,农民无力突破国家一体化的制度体系和政策防线,但由于人民公社在制度设计上与村落社会具有内在的贯通性,国家借助于人民公社体制改造农民,同时农民也反过来利用村落生活原则不断地剥落和蚕食人民公社这座大厦,并进而看似微弱实则有力地抵制着国家的制度强制。
三、结语
在集体化时期,党和国家基本上延续已有的阶级分类,实施对乡村的政治管理和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合作社社员和人民公社社员的政治经济社会待遇与其阶级成分也具有较强的关联,阶级身份不仅得到延续,而且进一步扩展和强化。农业合作化时期,阶级身份在加入合作社的时间顺序和资格条件方面得到了延续与深化,新老下中农从新老中农中分化出来并获致与贫农同等的政治地位,在入社方面具有较大的优势,中农和富农成为最重要的不被信任群体,在入社方面受到诸多限制甚至歧视。在人民公社时期,阶级身份得到进一步强化,而且更多地与经济政治社会资源分配关联在一起。与此同时,个人的政治态度和政治表现,在国家对社会成员的评判体系中凸显出来,并日益成为一项重要的衡量指标。在某些情形下,即使是贫下中农甚至党政干部等精英群体,如果与国家政令持相异的态度甚或采取不合作、抵制行为,同样会受到政治批判甚至得到与“地富反坏”分子同等的政治社会待遇。此时,农民与国家的行动逻辑既具有一定程度的一致性,也出现了较深的裂痕,国家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导向行动,这一行动在不同类别的人群之间具有较高程度的差异性,既有比较温和的政治教育和示范引导,也有强制措施甚至政治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