孟德斯鸠自由观的内在逻辑
2011-02-18庞金友
庞金友
(中国政法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北京 102249)
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中,人们习惯将法的精神、三权分立和宪政理论作为孟德斯鸠的代表性主张,却往往忽略了他对自由的关注,尤其是其政治思想背后的自由诉求和取向。实际上,公民的自由尤其是政治自由,是理解孟德斯鸠政治思想的关键节点。孟德斯鸠对法的精神的阐释、对政体形式的思考、对分权与制衡的推崇以及对中间权力的关注,无不以自由为出发点和归宿。
一、意志:自由的内涵
破专制和神学、立自由与平等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两大命题。对于平等与自由,孟德斯鸠更为珍视自由。什么是自由?孟德斯鸠认为,自由绝不意味着为所欲为,否则只能导致无政府状态以及为消除这种状态而必然会出现的专制制度,因此“自由仅仅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事情,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事情。”他指出,自由是个人的无价之宝,不可转让,不可出卖。自由又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哲学意义的自由,一种是政治意义的自由,前者是“要能够行使自己的意志,或者,至少自己相信是在行使自己的意志”,后者是“要有安全,或是至少自己相信有安全。”孟德斯鸠尤其关注政治自由,因为这是“判断所有政治社会——无论是古代的还是现代的——优劣的绝对标准。”
在理想之国流行的启蒙时代,孟德斯鸠的想法更为务实。他不认为自由只是思想家的一厢情愿,也不相信是拜统治者的恩赐所得。自由之达致必须具备一定的前提和基础。首先是人身自由。这种自由与生俱来,不能转让。古代和中世纪思想家的战俘奴隶论和天生奴隶论是毫无根据的。奴隶制不仅违背自然法,也同样违背民法。奴隶制的真正根源是专制政府,人身自由正是被这种来自政治上的奴役所毁灭。
在当时的法国,言论自由已经得到了许多思想家的重视,孟德斯鸠也将其作为自由的重要标志。他相信,只有当人们敢想敢说,敢于议论政治与法律时,才能称得上是拥有真正的自由。“要享受自由的话,就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要保全自由的话,也应该使每一个人能够想什么就说什么。”不许议论政治的国家就是专制国家。在这些国家里,即便那些没有什么才智的人,也可以借助推理得出一些足以打击当前政制的结论来,于是这些议论者往往受到迫害。对此,孟德不无嘲讽地说,那些“有才智的人,大半就受到自己的才智的苦楚。”
关注财产权,是近代西方政治思想的显著特征,孟德斯鸠对此也极为关注。他主张应依法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如果说政治法是以国家利益为目的的,保护人类获得公民自由的,那么民法就是以个人利益为目的,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公民完全可以依据民法像保护自己生命一样去捍卫自己的财产。国家也应尊重公民的财产权,即便为了公共利益而行为时,如涉及到私人财产,国家仍应依据法律,以私人的资格同公民平等对话,绝不可以以任何借口或理由剥夺或削弱个人的财产。
在设计实现公民自由的策略时,孟德斯鸠的思路简单而现实。他把目光投注在工具层面的法律、政体与权力之上。
二、法律:自由的源泉
孟德斯鸠受自然法学派影响很深。自然法学派假定人类有一种“自然状态”,以理性为基础的自然法一统天下,国家源自人与人之间的契约。它从人性的维度出发,认定封建专制和中世纪的神权政治是违反自然法,有悖于人类理性的。孟德斯鸠的许多政治观点都是以此为预设前提的。
孟德斯鸠认为,法是“智能的存在物”所制定的,反映人类理性协调各种关系能力的种种规范。在这个意义上,这个“法”与人们日常使用的法一般无二,就是“法律”的意思。除了从这种狭义角度来论述法以外,他还将法界定为必然关系、理性和规律。对于深谙法律,且长年担任波尔多高等法院推事和庭长的孟德斯鸠来说,法律的概念如此复杂和多义,委实让人难以理解。不过,仔细梳理孟德斯鸠的思想,不难发现这种做法的深意:为了建构自己的理论体系,孟德斯鸠需要一个坚实的逻辑起点,这个起点就是“法”,他必须使法律“以人类理性作为桥梁,在‘必然’与‘应然’之间,在‘自然法’与‘人为法’之间建立起沟通和联系。”
对于法律与自由的关系,孟德斯鸠认为后者源自于前者,因为“自由是做法律所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如果一个公民能够做法律所禁止的事情,他就不再有自由了,因为其他的人也同样会有这个权利。”也就是说,自由绝不意味着为所欲为,自由只能是法律之下的自由。一个人拥有了自由,他只能自由地说或写一切法律所没有明文禁止说或禁止写的东西,仅此而已。在一个存在着法律的国家里,自由只是一个人能够做他应该做的,而不被强迫去做他不应该做的。他将法律视为促使人们培育和维护一种文明的政治制度的唯一动力。东方式的专制国家由于没有根本大法,或者由于专制暴君无视法律的存在,普通民众就生活在“政治奴隶状态”之中。如果一部宪法能限制专制权力,政治又能按宪法行事,那自由就成为自然而然的事情了。英国正是由于“它的立法实体对它的行政权力的支配和制约”而成为他心中的政治典范。
既然法律对自由如此重要,那么法律就应当以清楚的文字写明,以便每个人都能了解。此时的法律也是一种手段,一种践行公民意志的强大手段,用明确表述的法律面前的可靠的平等保护公民的自由不受统治者权力的侵害。然而,法律一定意味着自由吗?孟德斯鸠的回答有些犹豫不决。这主要缘自他对法律的两个担心:
首先,孟德斯鸠担心的是,虽然自由产生于法律,但法律并不意味着一切。一些风俗、习惯和规矩也能产生或限制自由。公民完全有可能在法律上是自由的,而事实上不自由;或法律上是不自由的,而事实上自由。对法律的这种担心,促成了他维护等级制社会的愿望、分权与制衡的要求,对任何激情的不信任、对中间势力的关注,以及他对地方的立法和司法机构、封建制度的遗风遗俗、各新中产阶级卖官鬻爵造成的新封建制的维护——他希望借助这些力量来充当中央权力和广大人民之间的缓冲器,不然的话,它们“有可能过于自由和野蛮地形成一种自己的专横模式”。
其次,倘若法律本身是专制的,它又如何来保障公民的自由呢?孟德斯鸠的方案是为法律设立底限:一部好的法律应该建立在正义的基础上,并体现着正义的原则。这些正义的原则是绝对的、客观的,因为“正义,乃是两种事物之间实际存在的恰当关系。”显然,这一做法引来了众多后人的非议。休谟就指责他是从马勒伯朗士那里借用了这种正义乃一种绝对客观关系的观点,而实际上这是一个不可理解的抽象观念。伯林也将他的著述讥讽为“被翻译成世俗语言的中世纪神学作品”。在笔者看来,这些批评是对孟德斯鸠思想的一种误解,因为他从来都认为保障自由的法律不是来自抽象的理念,而只能是实实在在的,如盖伊·拉弗朗斯所语,只能是“最适合构成一个民族之特质的具体历史现实、民众精神和社会文化因素的法律。”为了确保法律的这种实在性,孟德斯鸠一再强调,制定法律的立法者应该中庸审慎、尊重民族的普遍价值、尊重历史和社会文化,这样才能承担起确保公民政治自由与幸福的艰巨任务。
也恰恰是基于以上这些对法律的担心,孟德斯鸠才提出了“法的精神”,从一个更广阔的视野分析法律与自由的关系。“我讨论的不是法律,而是法的精神,而且这个精神是存在于法律和各种事物所可能有的种种关系之中,”这个意义上来讲,法的精神也就是法的文化,是法赖以建立的历史、文化与社会根基,是法合理运作的外部环境。这表明,他关注的不是法律本身,而是法背后的历史、社会与文化因素。这对于他生活的那个时代而言,无疑是一个伟大的尝试。通过对历史的考察,孟德斯鸠发现,“……每一个个别的法律都和另一个法律联系着,或是依赖于一个更具有一般性的法律。”同时,通过对世界古今中外各国的政治社会制度的考察,他还得出结论:法律和人类社会的结构一样,无时无刻不在演进之中,这种演进与改变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社会与文化的状态常常左右历史的进程。如此一来,就不能简单地将自由与法律相提并论,而应该在一个更广阔的社会与文化背景中诠释。
如此一来,虽然法律并不意味着自由,但法律所植根的历史、文化与社会根基却是自由的真正土壤。没有一部良法,公民可能不会拥有自由;而如果没有法的精神,自由就一定不复存在。虽然孟德斯鸠将法与法的精神界定得过于宽泛,法成了衡量一切的尺度,成了包罗万象的东西,在某种程度上“架空了法的重要性”,但他对法律与自由关系的探讨仍可以为我们留下广阔的思考空间。
三、政制:自由的环境
孟德斯鸠一直坚信美德和公共精神对于自由的重要性,然而,英国的旅居生活却让他改变了这一观念,因为他看到“自由也许不是高尚的公民道德的结果,而是国家政权得到正确组织的结果。”他赞赏英国的君主立宪制,除了因为在那里行政权掌握在国王手中,而没有交由立法机关选举出的人掌管,更为重要的是,这种政制的“直接目的就是政治自由”。
孟德斯鸠的政体划分与亚里士多德以降的古典传统迥然不同。古典传统的划分标准是政治权力的归属及握有权力的人数多寡。孟德斯鸠则更关注权力行使的方式和权力运行的原则,他认为传统的标准不能真正区分政体性质,可能出现一个单独统治的专制主义,也可能出现全体人的专制主义,因此他将传统的君主政体一分为二为君主政体和专制政体,与共和政体并立为三。划分标准的不同,表明孟德斯鸠的关注点已经发生了转移,即由古典政治中国家权力的归属转移到现代政治中国家权力的运作之上。这恰是他注重法治、凸显宪政、倡导自由的政治价值取向的内在表现。
相对于公民自由的政治目标,孟德斯鸠认为专制政体最不可取。因为专制政体往往与严刑、苛政、奴役、暴力与愚昧相连,政体原则本身就具有极强的破坏性,有时就连宗教都被用来使臣民们履行义务。“在这类国家中,唯有君主的欢乐,才是专制国家的目的。”而对共和政体和君主政体,孟德斯鸠的态度是,虽然共和政体是一种品德高尚、令人向往的理想政体,而君主政体更具现实性。当然,孟德斯鸠并没有对所有君主政体一概而论,而是将这个君主政体首先认定为开明的君主制。在《论法的精神》中他虽然公开号召人们“爱自己的君主”,但这个君主必须不是专制暴君,而是开明的君主。孟德斯鸠认为开明的君主政体比其它任何一个政体都更有现实性,它是“对于地球来说最合理的政体”。
对于这两种政体的取舍,实际上映射着孟德斯鸠思想的一个转折过程。孟德斯鸠最初是共和政体的坚决拥护者。在《波斯人信札》中,他以赞赏的口吻谈到古希腊的共和国。他说,古希腊人在挣脱了君主暴政的桎梏之后,“从这许多王国的废墟上,建立起那些共和国,使希腊十分繁荣,在四面八方的蛮邦之间,成为唯一的文明国土。”在《罗马盛衰原因论》中他也盛赞古罗马共和国,并为它后来的衰败而扼腕惋惜。可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却极少提及共和政体与18世纪法国的关系,他笔下的共和国虽然仍是罗马、雅典和斯巴达,但这次他却颇加责难,不是认为其“不合时宜”,就是认为已是昨日黄花。
对于孟德斯鸠思想的这一转变,学者们说法不一。有些学者认为是形势所迫,当时的封建势力仍很强大,相比之下,新兴的资产阶级还很柔弱,出于自身的考虑,他不敢贸然倡导共和,反对暴君。有些学者认为英国之旅对他思想的影响很大,他想在法国建立一个以英国为母版的君主立宪制。也有学者主张贵族的出身使他只寄希望于握有最高权力的君主,而不愿将目光放在人民身上。而伯林则认为孟德斯鸠的理论体系中存在着内在矛盾,孟德斯鸠向往共和制度,但却对法与道德信条、社会规律之间的距离信心不足。
这些观点都各有道理,但却忽略了更为重要的一点,那就是孟德斯鸠关切现实的理论气质。从宏观角度来看,孟德斯鸠不注重抽象的推理,而习惯将研究对象置于社会、历史与文化的现实图景进行考察。列奥·斯特劳斯注意到了这一点,他的解释是,共和政体本是孟德斯鸠最向往的理想政体,但由于两点现实原因迫使他放弃:第一,“共和政府在一个较小的社会中有其自然的地位,但一个共和国在规模、能力和财富上的扩大必导致它的精神和制度的崩溃”;第二,孟德斯鸠之所以称颂共和政体,“主要是因为它的公民的美德而不是因为它给予公民们的安全和自由。”由于这两点弱势,共和政体失却了现实根基。
应该说,施特劳斯的论断是有相当说服力的。有着丰富社会阅历的孟德斯鸠对法国社会的现状十分的了解,他能更多地看到君主政体的现实性与可能性。另外,他对混合政体的理解也使他倾向于君主政体。在他看来,在混合政体中,国家的各个阶级可以透过各自机构间的平衡与合作,分享主权之行使;混合政体还可以使政治决策正当而平衡,因为“在制作过程中,没有任何一方的利益主导一切。这样采定的决策可能是一种既不至于严重侮犯到国内任何阶级,也不至于非常明显图利任何阶级的决策。”正由于混合政体集君主、贵族与民主原则于一身且更接近于君主政体,故他最终还是倾向于君主政体。
但实际上,在理想的民主政体与现实的君主政体,人们很难判断孟德斯鸠真正的价值取向,就连他自己都发出这样的慨叹:整个欧洲都读了我的书,而且所有人都承认,他们无法看到我到底是站在民主政体还是君主政体一边。在《论法的精神》中孟德斯鸠赋予民主政体以一种超现实的理想主义色彩,但孟德斯鸠没有想到,“恰恰是这种理想主义促使人们把民主共和国视为人民政府,激发了孟德斯鸠同代人的普遍变革愿望。”马斯泰罗内在提到这一点时说:“孟德斯鸠把民主共和国与旧制度相对立,并且为欧洲思想提供了一种宪法政治语言;他以自己的分类法使人们得以用现代的方式来探讨政府形式的问题。”这一点值得我们深深思考。
四、宪政:自由的保障
孟德斯鸠珍爱自由,他最担心的是君主专制政体完全破坏了法国的传统结构,以至于使得自由无法实现,因此,他一直在寻找破除障碍、保障自由的途径。对此,萨拜因曾评论说,孟德斯鸠的论著都指向了同一目标,那就是“分析自由赖以为凭的宪政条件,并借此发现那种能够恢复法兰西人在古代享有的各种自由的手段。”
孟德斯鸠一再重申,民主政治并不意味着人民愿意做什么就做什么,这是把人民的权力与人民的自由混淆的观点。一切有权力的人们都会滥用权力,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会休止,因为,自由只存在于那些国家权力不被滥用的国度里,那里“不强制任何人去作法律所不强制他做的事,也不禁止任何人去作法律所许可的事”。要想减少或杜绝权力滥用的现象出现,就要以权力制约权力,这样才能使“政治自由得到最完美的体现”。
当然,孟德斯鸠也深知这种政体是可遇而不可求,因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想使公民享有安全和自由,“就必须建立一种政府,在它的统治下一个公民不惧怕另一个公民。”在孟德斯鸠看来,三权分立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必要条件,“政治自由是通过三权的某种分野而建立的”。
为什么三权分立就能够保障政治自由呢?孟德斯鸠解释说:当立法权和行政权集中在同一个人或同一个机关之手,自由便不复存在了;因为人们将要害怕这个国王或议会制定暴虐的法律,并暴虐地执行这些法律。而他之所以将司法权独立出来,也是基于如下考虑:如果司法权不同立法权和行政权分立,自由也不存在了。如果司法权同立法权合而为一,则将会对公民的生命和自由施行专断的权力,因为法官就是立法者。如果司法权同行政权合而为一,法官便将握有压迫者的力量。而最恐怖的是,“如果同一个人或是由重要人物、贵族或平民组成的同一个机关行使这三种权力,即制定法律权、执行公共决议权和裁判私人犯罪或争讼权,则一切都完了。”
孟德斯鸠的分权理论深受亚里士多德和洛克思想的影响。亚里士多德认为,一切政体都要有三个要素为其构成的基础:议事机能、行政机能和审判机能,其中议事机能是最高、最基本的机能。而洛克则第一个明确将国家权力划分为立法权、行政权与外交权。洛克首先考虑的是各种权力的不同属性,并试图通过这种权力划分实现对权力的制约。然而,这种分权理论存在着两个致命的弱点:第一,既然立法权至高无上,假如立法机关制定了与公共利益不一致的法律时,人们又该怎么应对呢?虽然,洛克补充说可以限制立法权的立法范围,但这又与立法权的至高无上相矛盾,同时也没有制度上的保障。第二,他对三个权力的划分所依据的标准是不一样的,由于划分的标准不同,在社会实践中就会遇到许多尴尬。
考虑到这一点,孟德斯鸠认为,要想保障公民之自由,只有权力分立是不够的,还要使权力相互牵制和制衡,这就意味着“以权力制约权力”:第一,立法机关分为两个部分:贵族院与平民院,前者世袭,后者由选举产生,两者相互牵制。第二,行政权力是立法机关的执行机关,但它能够对立法机关行使否决权,同时决定立法机关会议的召集时间和期限,有权制止立法机关的越权行为。第三,司法机关对立法和行政机关的行为享有违宪监督权。如此设置,使得制约权力和保障自由成为可能。
有学者认为“以权力制约权力”是对古希腊与罗马政体尤其是混合政体的一种回归。这个说法是值得商榷的。早在中世纪后期,马尔西利奥就提出最好的政府是一种民众政府,政府内各机构之间有所平衡,保证民众最终对政府的控制。而佛罗伦萨共和国由于君主制(民众选举产生的终身执政官)和民主制(作为立法机构的立法大会)因素过于极端,因此设立了一个由上层阶级组成的参议院借此在两个因素间保持平衡,作为一种“专制和民众的放任之间的缓冲器”,因此备受人们关注。而马基雅维利则提出,混合政体是最好的秩序,虽然君主制、贵族制和民主制都能够提供良好的秩序,但由于这些纯粹的政体形式缺乏内部的平衡,所以它们都将不可避免地随落为暴君政体、寡头政体和无政府状态。近代另一位混合政体论者哈林顿在他所设想的“大洋国”中,政府由三部分组成:参议院讨论并提出政策,众议院做出决定,执政官加以执行。不难看出,对混合政体的追求实际上就是“以权力制约权力”思想的演进过程。后者只是一种限制权力的方式而已,与政体的性质没有丝毫关系。
除了分权与制衡思想外,孟德斯鸠还注意到了中间权力的重要性。在18世纪欧洲的文化背景里,人们相信,在每个国家里,都有一些任何人无权违反的、源远流长的“基本法律”。对当时的法国而言,这个基本法律主要是指存在着某些藉以限制君主权力的法律。孟德斯鸠认为,这种基本法律在君主政体中同样存在,就是指中间权力的存在,“有基本法律,就必定有‘中间的’途径去施行权力,因为如果一个国家只凭一个个人一时的与反复无常的意志行事的话,那未这个国家便什么也不能固定,结果也就没有任何基本法律了。”对他而言,“中间权力”就是指贵族、教会和法院。
在君主政体中,由于贵族拥有封建领地,执行领地的司法权及地方的管辖权,在一定程度上,既确保了君主权力透过适当的管道流动,也节制了君主权力中潜含的威权主义。孟德斯鸠认为,如果没有这些“穿袍贵族”在国王的意志与人民之间担任中介,那君主政体就可能成为专制政体或是共和政体。教会在当时也享有自己的特权。对于宗教事务,君主无权干涉。僧侣阶层更是势力强大。尽管孟德斯鸠毫不掩饰他对教会的反感,甚至将其称为“必要的邪恶”,但他不得不承认,对于君主政体或一个趋向于专制政体的君主政体而言,教会无疑起着一定程度的约束、牵制及平衡作用。法国法院,本来既是处理诉讼的司法机关,也是贵族参政的机构,相当于议会,可以讨论国家大政,并对国王的措施提出异议。但是由于路易十四实行了君主独裁,并亲自去法院撕毁了投石党的议事记录,宣称“朕即国家”,从而使法院失去了可以对国王敕令提出异议的权力。孟德斯鸠认为法院应有权批准或拒绝君主制订的法律,当对君主的政策有异议时,法院有权向君主提出陈述和修改意见。
通过对贵族、教会以及法院这些中间权力机构的肯定,孟德斯鸠为君主权力的运作设置了一个缓冲区,更为制约君权的专横提供了一个保障。尽管孟德斯鸠一如古人仍然根据政治界定社会,但他关注中间权力的倾向,将社会视为“中央权力与一系列根深蒂固的权利间的均衡状态”的主张,却深深启迪了后人,为现代社会与国家分离、“以社会制约权力”的观念培育了理论资源。
不难看出,孟德斯鸠的思路是:首肯一个君主政体,然后依靠合法的权力分立与制衡、独立的社会中间权力,限制君主权力,保障公民自由。当代许多宪政研究者都将孟德斯鸠作为近代宪政制度的开创者之一,除了因为他“找到了一种符合知识分子参与国家生活的愿望的立宪解决方案,在这种立宪制度中,三个等级中的有文化教养的人们将能够讨论公共事务,他们将承担起起草法律、保障国家中的自由的重大作用。”更重要的是因为他的理论“浓缩了宪政学说中的所有关键命题”。由于宪政理念的核心关怀就是限制公共权力以维护公民权利和自由,也从另一个侧面证实了孟德斯鸠对三权分立和中间权力的关注,只是为了呵护时时处于权力威胁之下的政治自由。
虽然人们对外表冷漠、思考冷静的孟德斯鸠对政治自由表现出的分外热情充满好奇,但不容置疑,他对自由的热情与思考开创了“18世纪最优良的传统”。围绕自由这一目标,孟德斯鸠的政治哲学在法律、政体和权力三个层面充分展开,正是由于他对法之精神的阐释,对政体及原则的分析以及对三权分立的设计,使得他的自由思想“至少从理论上说,已被欧洲文明的政府和各族人民所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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