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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加速器的关系探讨

2011-02-17尹政

中国科技信息 2011年11期
关键词:加速器孵化器科技

尹政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江苏南京 210042

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加速器的关系探讨

尹政

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江苏南京 210042

科技企业加速器是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延伸和发展。孵化器注重培育新企业,提高成活率;而加速器则注重加速“瞪羚企业”成长,促进产业发展。因此,二者的发展模式和运作机制也各有其特殊性。

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关系

s&t enterpr;ise incubat;o raccelerat;o rrelationship

近年来,随着我国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迅速发展,科技企业加速器应运而生,但人们对这一领域的理论研究远落后于实践进展。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加速器之间究竟有何内在联系?从区别来看,二者在功能定位、发展模式和运作机制等方面的核心内容又有何不同?本文对二者之间相互关系及其本质性问题的探讨,在理论上有助于深化对孵化器与加速器的科学认识,在实践上也有助于加快对这两类载体的建设进程。

一、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加速器具有密切的内在联系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催生了高成长企业。20多年来,我国的科技企业孵化器从无到有、从小到大,走过了一条引进、复制和不断学习、创新的发展道路。实践证明,我国的火炬计划及其孵化器事业,从引进、创立到发展、壮大,对推动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发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育科技企业和企业家都不断取得新进展。目前,我国孵化器数量已达近1000家,绝大多数孵化器具有较为完善的技术基础设施和信息网络平台,形成了职业孵化服务队伍,在孵企业5万家以上,毕业企业累计1.5万家以上,并出现了一批具有强劲发展势头的高成长企业。[1]

近年来,尤其是在我国一些科技工业园区中有诸多企业经过成功孵化已进入了高速成长的扩张期。这些“个头不大、跑得快、跳得高”的“瞪羚企业”,其成长速度快,创新能力强,发展模式新,具备很强的市场发展潜力。“瞪羚企业”的发展往往呈现出“空间上搬家再搬家、人员上招聘再招聘、资本和服务需求井喷”等特征。这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急需大量资金支持科技研发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急需大规模的开放的物理空间支撑其快速扩张,以及急需具有创新性服务的管理方式。有些科技园区随着土地的大面积开发,土地资源日益紧缺,科技企业孵化器在空间发展、服务能力等方面也越来越无法满足这些高成长企业的发展需求,二者的矛盾日益凸显。对此,以满足高成长企业的需求为出发点、为促进这类企业加速发展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应运而生。

目前,我国科技企业加速器在迅速崛起。科技部火炬中心曾先后批准深圳光明科技园(2006)、北京中关村永丰基地(2007)、无锡高新区(2008)为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试点单位。2009年7月,西安“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方案”成功地通过了专家论证,标志着高新区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工作取得了新的突破。2009年9月,西安高新区被科技部列为“国家科技企业加速器试点单位”。2009年11月,江阴经济开发区扬子江科技企业加速器通过科技部专家组论证,成为全国县级市中首家国家级科技企业加速器。与此同时,在上海、广州、青岛、南京、合肥等大中城市亦纷纷建立或者正在筹建科技企业加速器。

显然,科技企业加速器源于科技企业孵化器,前者是后者的延伸和发展。孵化器是针对初创的中小企业生存和成长需要而提供共享服务和空间的经济组织和机构。它通过为企业创业提供优质的共享服务资源、合理化建议和实践经验,有效降低企业创业的风险。加速器是对经过成功孵化的潜力企业和高成长企业的第二次孵化。因此,孵化器和加速器都是科技企业成长的助推器。在专业化领域,孵化器和加速器虽然分别服务于企业发展的不同成长阶段,但二者都可以纳入我国产业孵化的范围。同时,加速器和孵化器之间存在一种过渡的衔接机制。在同一个“孵化集团”范围内,加速器可以直接接受经过孵化成功的、现已进入高速扩张期的高成长企业,也可以接受“孵化集团”之外的高成长企业的入驻申请。

二.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加速器有着不同的功能定位

从总体上来看,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在于“育苗”,即培育新企业,提高成活率;而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功能在于“育林”,即加速企业成长,促进产业发展。进一步地说,影响二者功能定位不同的重要因素如下:

(1)设计理念和服务对象不同。孵化器主要是针对处于初创期的中小企业,目的在于提高中小企业创业的成活率。孵化器为企业提供的服务是低层次的基础型服务,在这个意义上,孵化器带有公益性。而加速器是针对跨过科技型企业创业“死亡谷”而进入高速扩张期的高成长企业,它着眼于高新技术产业化。这些企业对加速器提供的环境和服务依赖性很强。加速器通过加速高成长企业成长实现与企业的共同增值。

(2)提供的物理空间不同。孵化器和加速器最大的区别在于物理空间。孵化器主要是提供统一的小规模的办公空间、研发中心和生产厂房。加速器不仅提供多种类型的专业化办公空间,而且还有专门的研发中心、实验基地、生产厂房、生活娱乐场所等体系化、个性化的服务,并且具有向后延展的空间。[2]

(3)服务内容不同。孵化器主要是为入驻企业提供相对比较简单的统一的基础型服务,以减少企业创业成本,帮助企业顺利度过初创期,提高初创企业的市场成活率。加速器除了提供基础型服务外,还针对入驻企业的特点,提供更深层次的发展型服务和延伸型服务,即更具专业化、体系化、个性化。

(4)招商模式不同。孵化器主要是经营地产,进行土地租赁,以大企业建厂为主。而加速器则主要是经营房产,以大企业入驻带动小企业入驻,从而形成与之相配套的产业化发展环境。

(5)政府和市场作用不同。政府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建设中起着关键作用,是孵化器主要创办者,即孵化器往往是政府职能部门的延伸机构,市场机制仅仅起到辅助性的作用。而加速器则主要按照市场机制运行,政府部门应该是主要提供政策性服务。

三、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加速器有着不同的发展模式

一般来说,发展模式反映了系统演化轨迹的典型范式、模态或样式,是对系统变化的有关典型性、普遍性、规律性的理解和概括,并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加速器的发展模式都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

1.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模式

根据投资主体和管理体制的不同,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发展模式可分为以下三种基本模式:

(1)完全事业型模式。这种模式的投资主体是政府。政府建立孵化器的目的是培育创新企业、培育创新企业家。孵化器通过提供优惠的政策支持,营造良好的创业发展环境,降低创业企业的创新成本,从而提高初创企业的成活率,支持区域经济发展,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就当前现状看,全国有近90%的科技企业孵化器是由政府创建的,由科技部门管理。其管理模式具有政府事业性特征,管理人员属于政府事业编制,平时的财政收支由政府财政列支,属于非盈利性的孵化模式。这种模式在我国孵化器发展初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这种发展模式也有不足。完全事业型孵化器的投资主体仅由政府担当,孵化资金有限,不能满足在孵企业的融资需求。同时,由于政府直接干预管理,还容易导致政府管理的错位或缺失,如缺乏市场竞争机制等。

(2)事业企业型模式。这种模式的投资主体是政府和社会团体。完全事业型模式的投资主体仅为政府,而事业企业型模式的投资主体增加了社会团体,且经营管理形式也不同。完全事业型模式实行政府直接管理的经营管理模式,事业企业型发展模式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形式。在事业企业型发展模式中,政府在孵化器建立之初一次性投入资金,这一部分资金就成为孵化器的孵化资金,然后政府为实现孵化器的收支平衡,委托企业经营管理。

目前这种模式相对较为成熟。它注重强化孵化器自身的孵化服务功能,并培育孵化器发展的可持续性。但完全事业型模式的孵化服务还处于较低层次,如物业管理、工商注册代理、业务培训等服务,往往入不敷出。事业企业型模式有事业型的投资主体特征,又有企业型的经营特点,注重孵化能力的提高,在促进在孵企业发展壮大的同时也增强了孵化器的活力;但这种模式为中小科技企业提供的创业风险资金有限。

(3)企业型模式。这种模式的投资主体包括政府、社会团体和企业。其中企业是最主要的投资主体,政府和社会团体是参股者。企业型孵化器的性质决定了它必须走市场化的道路。它作为市场经营的主体,实行现代公司制是其发展的必然。它的经营目标是通过提供孵化服务培育在孵企业,当在孵企业发展成功的同时也实现了孵化器自身资产增值。其经营方式主要是通过为在孵企业提供优质孵化服务,与社会风险投资机构相结合,经营孵化器产业,充分利用多方面的孵化资源,提高其经济效益。

企业型模式实行公司化运作,追求公司价值最大化,孵化服务形式特色化,经营收入多样化。例如,其主要收入不仅包括短期的服务收入,而且包括长期的投资收入,如种子基金投入或风险投资收入等。企业型孵化器的经营收入多,发展后劲足,有着较强的竞争力,但对于助推“瞪羚企业”的快速发展仍力不从心。

2.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发展模式

根据投资主体和管理体制的不同,我国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主要发展模式如下:

(1)政府主导型模式。这种模式是目前科技企业加速器最主要的运作模式。其重要特点在于政府是创办加速器的主要投资者和管理者。从资本运作体制来看,政府往往采取财政支出进行拨款支持,或者通过相关机构(如招商局)进行投资。从管理体制来看,政府相关部门组成科技企业加速器筹委会,经过相关程序进行社会招聘,组成高新区管委会,代替政府管理加速器。加速器拥有自己的财务部门,具有相对独立的行政决策权,其人事管理业参考公务员制度。在目前我国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各建设单位中,绝大部分加速器都属于这一类型,如北京中关村永丰基地创建的科技企业加速器等。

在我国科技企业加速器发展初期,政府提供的财政支持、政策支持、法律支持、信息服务等,为加速器的成长提供了良好的环境保障。但是过多的行政干预,易导致加速器行政色彩浓重,专业化服务水平低,使加速器对政府投入过分依赖,运作效率低下。

(2)企业化模式。这种模式主要依靠企业进行投资建设。其主要特点在于加速器建设资金主要由一个或者几个大企业投资,园区实行企业化管理模式。从资本运作来看,企业化模式主要由一个或几个大的集团公司共同出资组建。产权实行股份制,以资金优势和科技优势吸引其他企业出资入股入园,实现企业产业集聚。从管理体制来看,企业化运作模式实行公司制,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实行自我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重庆市建桥园区的民营科技企业加速器就属于这一类型。

这种模式的优点是有助于理顺企业的上下游关系,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就业和地区经济发展,推动科技进步。但它也有着明显的不足,即表现为加速器外在发展环境阻碍性因素过多,投资企业必须有雄厚的资金作为基础,同时对于企业的决策和分析能力也是一个很大的考验。就目前我国实际情况来看,这种孵化模式只是适宜于某些市场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

(3)多元化模式。该模式的投资主体除了政府和企业外,还有社会中介组织、高校、科研机构等。其特点是投资主体按生产要素投资入股,实行企业化管理。由投资主体的不同组合,又分为具体的运作模式,如“政府-企业合作型”、“政府-高校合作型”、“政府-中介合作型”、“企业-高校合作型”等。从资本运作体制来看,政府一次性的投入,形成科技企业加速器加速资金,企业对加速器进行市场经营,高校和科研机构提供科技支撑,社会中介组织提供人力资源和市场信息服务。从管理体制来看,这种运行模式实行企业化管理,按照市场机制,根据各生产要素的贡献进行分配。深圳招商局光明科技园的科技企业加速器、大康企业加速器都是这种模式的代表。[3]

多元化模式能够加快科技成果产业化和市场化,促进产、学、研相结合,易于发挥各生产要素的积极作用,推动各参与主体的共同发展。但是这种模式对各参与主体之间的沟通、合作能力依赖性很大,能否建立规范有效的合作机制决定了这种模式的生命力。这种模式将成为我国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发展的重要方向之一。

显然,加速器的各种模式都有其优势和不足。就科技企业加速器整个发展过程而言,政府主导模式在加速器创建初期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对其他模式也具有重要的指导和借鉴作用。企业化运作模式和多元化运作模式在加速器建设发展到一定成熟阶段,能够体现出更大的活力和市场适应性,具有较大的发展潜力。因此,各地建设加速器应根据本地的产业发展实际,结合社会经济环境、政治环境、文化环境、生态环境等,选择合理的发展模式。

四、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加速器有着不同的运行机制

一般来说,运行机制反映了系统演化的制约因素、内在机理和控制方式。系统在内部动力与外部推动的作用下,各要素之间的相互作用、相互制约的影响不同,从而形成了不同的系统结构和系统功能。对特定系统运行机制的规律性的探讨和总结,同样具有较大的借鉴价值。科技企业孵化器与加速器的运作机制也具有复杂多样性。

1.科技企业孵化器的运行机制

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基本运行机制主要包括:

(1)政府引导机制。政府管理运行机制要求在科技企业孵化器发展过程中充分发挥政府的引导作用。以往政府的引导作用主要体现在:国家政府出台促进孵化器发展的相关指导性文件,促使各地政府重视孵化器的建设,使我国孵化器健康发展成为孵化器大国。政府通过财政拨款资助、贷款贴息和资本金投入的方式扶持中小型科技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动。同时,政府还为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提供小额资助,将资助的阶段前移,在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的同时带动孵化器的自身发展。政府主要的角色是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制度环境和社会环境。各地的孵化器的管理机构对孵化器的管理,主要表现在对孵化器投入资金和固定资产、土地划拨、财税政策优惠等支持上,政府主要通过年审的外在形式考核孵化器。加强和完善区域创新体系的建设,如建设信息平台、优化投融资环境和完善网络资源等,为孵化器发展营造良好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2)多元化投资与市场化运作机制。孵化器的多元化投资机制即投资主体多元化运行机制,要求在改变当前以政府投资为主的投资模式的基础上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包括政府、人们团体、企业和风投公司等成为投资主体。孵化器不仅要吸纳政府投资,而且更要吸纳一些社会资本进入孵化器并参与在孵企业投融资。孵化器的市场化运行机制,要求剥离政府的管理职能,在保证孵化器社会效益的基础上,注重经济效益;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具有现代企业制度,使孵化器真正成为市场的主体。在选择在孵企业入驻时要把好入口关,从孵化对象是否具有市场发展潜力作为评价企业入驻的主要标准;在对在孵企业的日常管理过程中,孵化器监管者只对孵化器的公益性监管。孵化器在孵化在孵企业的同时,也要不断把孵化器自身做大做强做优。

(3)支撑服务机制。孵化器的支撑服务机制,要求通过为在孵企业提供一系列的服务,有效促进在孵企业的成功发展。孵化器要为在孵企业提供高效的支撑服务体系,即在融资、人才引进、技术开发、培训、企业战略等方面提供孵化服务。孵化器支撑服务平台主要包括:技术支撑平台、投融资平台、信息网络平台、中介服务平台、人才培训平台、行政公务平台、商业服务平台和政策扶持平台等。

进一步完善支撑服务机制,为在孵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提高在孵企业的成活率。如孵化器为鼓励在孵企业的技术创新,可给予在孵企业相应的财政、税收优惠。同时,孵化器要为在孵企业搭建融资平台,解决在孵企业资金瓶颈问题。孵化器不仅要通过提供贷款担保平台为在孵企业及时顺利拿到贷款提供保障,而且要帮助在孵企业申请孵化引导资金。显然,孵化器通过提供各种优惠政策为在孵企业的顺利成长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从而在提高在孵企业的成功率基础上促进区域经济发展。

(4)国际化运行机制。即要求在孵化器系统运行过程中充分体现开放的、国际化的发展方向。孵化器在运作过程中,要有选择地与国外发展比较成熟的孵化器建立互动联系。例如,与国外孵化器建立友好的合作关系,通过相互之间的培训交流,相互之间借鉴先进经验;积极引进国外孵化器来国内投资,目前已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鼓励国内孵化器走出去,成为市场竞争的主体,去国外建孵化器,实现孵化器运作的国际化战略。我们要想从孵化器大国转变到孵化器强国,必须实行开放的国际化战略,闭门造车必将阻碍孵化器的健康发展。

2.科技企业加速器的运作机制

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建设、发展和管理都遵循市场化的运作机制,体现了市场经济的要求。这里,主要就目前引人关注的几个有着内在联系的重要机制加以探讨。

(1)准入机制。主要是指选择和规定入驻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准入条件和范围,要求甄选那些具有加速潜力的企业入驻,通过加速企业发展,提升企业市场竞争力。主要包括:一是通过孵化器成功孵化的中小企业,或者跨过创业“死亡谷”进入高成长阶段的“蹬羚企业”。二是入驻企业的企业收入和增长率标准。要求入驻企业必须是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1~3年内,企业营业收入达到一定标准,同时年收入连续3年必须保持较高的增长率。三是符合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其他指标,如能耗指标、环保指标等。四是符合区域产业特点。五是具有良好市场预期的专利技术和项目,并可以以股份形式进入科技企业加速器。[4]

北京中关村永丰基地——科技企业加速器针对申请入驻企业进行评估,重点吸引拥有核心技术、自有知识产权或专利,且具有快速发展前景的企业。其入驻企业主要包括两类:一类是潜力企业。即注册资本不低于200万元、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计划租用的办公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企业。另二类是高成长企业。即总收入在2000万元至5000万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2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企业;总收入在5000万元至1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10%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企业;总收入在1亿元至5亿元之间,收入增长率达到5%或利润增长率达到10%的企业。同时,永丰加速器优先考虑符合以下标准的企业入驻:企业成立5年以上,所属领域与中关村永丰科技企业加速器重点产业一致,承接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近2年平均增长率达到30%,未来2年内有计划在国内外上市,申请专利数量累计10项以上。此外,对于入驻企业除需具备以上经济指标外,还应具备以下基础条件:企业是经北京市科委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企业产权清晰,能够自主经营,自负盈亏;企业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环境保护要求等。

(2)退出机制。包括积极推出和消极退出。积极退出是指经过成长加速,达到了一定标准,可以成功毕业的企业;消极退出是指企业经加速孵化达不到相关标准,将被加速器主动放弃,脱离加速项目。主要包括:一是经过加速发展,在一定时期内,通常为3~5年,企业年收入递增,保持较高增长率。二是拥有核心技术或者自主知识产权,专利申请达到一定数量。三是企业拥有相对稳定开阔的产品市场,形成相对完善的管理制度,拥有较为充分的融资渠道,能够支配较为宽广的社会网络资源。四是加速过程中定期考核未通过的企业将被停止加速服务、退出加速器。[5]

永丰加速器定期对入驻企业进行经营状况调查,对满足企业积极退出标准或消极退出标准的企业,按照以下两类方式实现退出。一类是积极退出。其退出标准为:入驻永丰加速器3年(含)以上,申请发明专利数量累计达到10项以上,年度收入增长率和利润增长率达到20%以上,并有空间拓展需求的企业;或入驻未满3年,但其快速发展对物理空间和其他发展条件提出更高要求的企业。其退出方式为:对于租赁永丰加速器项目的企业,优先为其在永丰基地内提供满足需求的产业发展空间;对于购买永丰加速器项目的企业,由永丰公司根据企业要求,协助其进行置换或对外租赁。另一类是消极退出。其退出标准为:按照潜力企业标准入驻的企业,5年内未达到快速成长企业标准;按照快速成长企业标准入驻的企业,连续3年未能保持快速成长企业标准。其退出方式为:永丰加速器将不再与企业续签租赁合同;或可与其续签租赁合同,但该企业不再享受永丰加速器的相关服务和政策优惠;对于购买加速器产品或因经营出现问题退出的企业,永丰加速器将根据企业要求,协助寻找融资、转让、合作方,实现退出。同时,实现积极退出或消极退出的企业均不再享受永丰加速器相关优惠政策。

(3)投融资机制。科技企业加速器不仅需要政府资金的支持,同时还要拓展社会资金大量融入的渠道,以支撑加速器和入驻企业的共同发展。

政府财政支持是科技企业加速器建设和发展的重要支撑。由政府根据当地产业和科技园区实际,设立专项建设资金,帮助加速器顺利启动和后期建设。

银行贷款担保机制。协助企业争取银行贷款是融资的最主要渠道。由于高成长企业跳跃式发展需要大量资金的融入,因此银行对其进行企业贷款的风险性较大。对此,科技企业加速器可成立专门的担保机制,并联合担保公司、社会信用评价机构等向银行担保,开辟企业贷款的绿色通道。

风险投资机制。科技企业加速器通过对入驻企业的相关评价和预期,以自有资金对创新项目和相关企业进行投资,吸引社会风险投资公司资金融入,并为风险投资公司的运营和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

(4)创新动力机制。科技企业加速器的宗旨在于加速企业科技成果转化,通过自主创新、推进区域产业转型与升级,并形成持续增长的动力机制。这种创新动力机制包括:

创新外部动力机制。这主要包括市场机制和政府宏观调控政策。市场机制通过价格体系提供市场信息、经济激励和决定收入分配等功能,通过市场竞争和合作推动了科技企业加速器的不断创新和发展。同时政府通过宏观调控政策的鼓励和引导,为加速器创新活动提供有力支持,如完善区域产业政策和加强创新基础设施建设等。[6]

创新内部动力机制。科技企业加速器注重通过改善内部经营管理,完善组织结构,不断提升自身服务能力,建立与企业需求的有效对接,助推高成长企业进一步做大做强成长,从而加速区域产业发展。同时,为科技企业加速器自身也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5)服务评价机制。科技企业加速器是解决我国自主创新基础设施薄弱问题的一个创新性的关键性机制,将逐渐成为广泛的资源整合与先进的技术创新载体;但目前我国加速器的服务能力和服务水平尚有待提高,因此建立科学规范服务评价机制显得尤为必要。科技企业加速器服务评价机制的建立应该具有导向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坚持结果评价和过程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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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he Relation Between S&T Enterprise Incubator and Accelerator

Yin Zheng
Jiangsu Institute of scientific and technical information, Jiangsu Nanjing, 210042

S&T Enterprise Accelerator is an extension and development of S&T Enterprise incubator. The incubator focus on nurturing new businesses and improve the survival rate; the accelerator emphasize the growth of "Gazelle Enterprise" and promote industrial development. Therefore, both the operation mechanisms and the development model have their own particularity.

F272.7

10.3969/j.issn.1001-8972.2011.11.115

尹政(1964-)男,江苏南京人,江苏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工程师,研究方向:科技管理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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