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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实施方法

2011-02-17石玉

中国科技信息 2011年15期
关键词:公安消防强制执行责令

石玉

辽宁省消防总队沈阳支队于洪大队,沈阳 110041

浅谈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实施方法

石玉

辽宁省消防总队沈阳支队于洪大队,沈阳 110041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国家消防行政管理活动中不可或缺的一项制度,它对于保障消防执法权有效运作,及时消除火灾隐患,保障国家财产和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安全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作初步探讨研究,以期抛砖引玉,引起学术界对构建我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必要重视,服务于实践。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监督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system for monitoring fire

1、我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模式选择

我国保障行政效率和保障行政行为的合法性、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同是我国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价值目标和立法原则,二者的平衡构成了影响这一制度发展的两大因素,并制约着这一制度的模式选择。结合我国国情,并借鉴国外有益经验,本文以为,我国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宜采取以公安消防部门自行执行为主,申请法院执行为辅的混合执行模式。这种模式通过确立一定的标准,力求恰如其分地划分人民法院和公安消防部门之间的强制执行权限,从而实现既能防止行政强制执行权被滥用,又能兼顾行政效率的双重目的。理由如下:一是政治传统的合理延续,二是行政效率与司法效率的共同追求,三是消防管理的客观要求。

制度的理论阐述必须服务于制度的实践运作,理论阐述是基础,实践运作是关键。如果光有理论不付诸实践,则无异于“纸上谈兵”反过来说,如果只注重实践而不要理论,那也只能是“空中楼阁”迟早会导致失败。同样,对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而言,光有理论阐述显然远远不够,如何科学设计具体制度也是一项十分重要的任务。为此,本文将对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划分标准及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这三个问题做详细论述。

1.1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基本原则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是公安消防部门在特定条件下采取的最为严厉的行政措施,关系到公安消防部门和相对人双方重大权利义务,必须依据特别原则进行。从我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制度的立法目的看,一方面要保证消防行政权力的顺利实施,提高行政效率;另一方面又要保障公民、法人合法权益。所以,消防行政强制执行应当采用以下几项原则:(1)依法强制原则。(2)比例原则。(3)事先告诫原则。(4)适时执行原则。

1.2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权限的划分标准

如前所述,我国的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权,“并不一概否认司法机关的行政执行权而仅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也不完全把行政执行权归集于司法机关而排斥行政机关的强制执行权。” 而是采取以公安消防部门强制执行为主,法院执行为辅的执行模式。至于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权限在两者之间如何划分,即划分标准,目前主要有以下几种主张:

(1)以对相对人权益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2)以执行标的为标准。

(3)以案件影响的大小为标准。

(4)以案件执行难度为标准。

综上所述,本着保护相对人合法权益,兼顾行政权统一、完整的原则,宜以列举方式明确规定,较大数额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对当地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需申请法院执行。其余的均由公安消防部门自己执行。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拘留之所以也由公安消防部门执行,是因为公安机关兼具行政职能和司法职能,有权对人身实施强制执行,公安消防部门作为公安机关的一个警种,也应当具有这种强制执行权,但在实施时必须要向主管公安机关申请,获得批准后才可实施。

1.3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方法

安消防部门实施强制执行,系对人民权利所附加之新的负担,基于法治国家原则与保障人民权利之目的,法制发达国家有所谓“执行方法法定主义”或“执行方法列举原则”在此,本文对消防行政强制执行作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和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的类别划分。

首先,金钱给付义务的强制执行,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为相对人确定了对行政主体或国家的金钱给付义务,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这里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延缓作用),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采用强制手段,强制其给付的行政强制执行。消防法上的金钱给付义务主要包括:罚款;责令缴纳城市公共消防设施配套费、责令支付火灾技术认定(鉴定)费用、责令赔偿国家损失或受害方损失。可兹适用的强制执行方法如下:(1)强制划拨。

(2)查封、拍卖、变卖。

(3)滞纳金。

其次,对行为义务的强制执行,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为相对人确定了实施某一行为或不实施某一行为的义务,行政相对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义务(这里不考虑其他因素对具体行政行为效力的延缓作用),有强制执行权的国家机关采用强制手段,强制其给付的行政强制执行。消防法上的行为义务主要是指,责令当场改正,责令限期整改,责令停止侵害,恢复原状,责令停止施工、使用,责令停产停业等等。这些行为义务可以采用的强制执行方法有:

(1)代执行,又称代履行。

(2)执行罚,也称“怠金”或“强制金”。

(3)直接强制。

(4)撤回受益行政行为。

(5)公布违反事实。

(6)停止供水、供电,或称断水、断电。

2.程序控制

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程序,大致需经过下列几个步骤:强制执行决定,告诫,强制执行实施。

(一)强制执行决定,即公安消防部门依法作出的、决定对义务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具体行政行为。它是实施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的直接根据,也是消防行政强制执行程序的基本环节。

(二)告诫,是指义务人不履行其义务时,公安消防部门将以实施何种强制方法的意思通知义务人的一种行为。其目的在于使相对人可以预测其将来遭受的不利,以便督促其自觉履行义务。

(三)强制执行实施,指经告诫期满后,义务人仍拒不履行其义务,强制执行决定即产生执行力。此时,公安消防部门即可以依一定的程序实施强制执行决定。

3.行政自律控制

对行政权力的法律控制,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都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二者置于行政系统之外,按严格的程序进行,具有很强的客观性和公平性,容易得到社会公众的信赖。缺陷是不具有经常性,程序繁琐,费时费力,难以防止行政违法的发生。而行政机关的自律控制则可以弥补上述缺陷。消防行政强制执行权是公安消防部门拥有的最重要、也最危险的权力,对于这样一种权力,设置行政复议的救济途径是完全必要的。

4.立法机关监督

法治社会,控权一直是其不变的旋律。随着行政权在现代社会的不断扩张,逐渐形成以行政权为核心的控权机制,其中立法权对行政权的控制始终居于主导地位。在消防管理领域,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政府的消防保护工作和消防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加以监督。此外,立法机关对消防管理活动实施的是全方位、全过程的监督,对于其他监督手段具有拾遗补缺的作用。

5.司法机关监督

司法审查是法院监督行政机关遵守法律的有力工具,没有司法审查,行政法治等于一句空话,个人的自由和权利就缺乏保障。我国《行政诉讼法》在第十一条受案范围中也明确规定,对行政机关“限制人身自由或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此外,消防行政强制执行违法造成相对人权益损害,受害人有权要求国家赔偿,执法人员如有过错的,也要承担一部分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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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way to the fire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system

Shiyu
Shenyang, Liaoning Province, fire brigade, brigade detachment Yuhong, Shenyang 110041

Fire Chief to enforce the state fire administration and management activities in an integral part of the system, it is for law enforcement to protect the right to effective operation of the fire, in a timely manner to eliminate fire hazards and protect state property and peopleu0026#39;s property and safety is of great significance . For this reason, this paper intends to Fire Chief to enforce a preliminary study of the system in order to initiate the fire caused by the academic community to build our system of administrative enforcement the necessary attention and services in practice.

10.3969/j.issn.1001-8972.2011.15.149

石玉,女,学士学位,助理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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