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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2011-02-17邹江山山东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滨州256600

中国科技信息 2011年12期
关键词:廉租贷款风险管理费用

邹江山 山东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滨州 256600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邹江山 山东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滨州 256600

介绍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相关政策,详细阐述了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存在问题、政策建议。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政策建议

目前,住房公积金制度已经初步形成“单位资助、个人缴存、互助贷款、廉租保障”的政策体系,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中低收入家庭住房问题,改善了居民消费结构,促进了住房消费。住房公积金在发放个人住房贷款等业务活动的同时,也带来了增值收益。近年来,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使用存在着一些问题。因此,对其使用问题进行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1.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相关政策

根据《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专指住房公积金管理运作过程中所形成的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应按下列顺序进行分配:①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②上缴财政的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③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2009年建设部公布的《2009-2011年廉租住房保障规划》明确规定:住房公积金增值净收益要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即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扣除计提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后的全部余额,将由财政支配。

2.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使用存在的问题

2.1 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的问题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按照规定的标准编制全年预算支出总额,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批准后,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级财政,由本级财政拨付。管理费用标准可按照略高于国家规定的事业单位费用标准制定。作为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是合理的,因为中心作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雇员,在为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管理住房公积金的过程中,肯定发生一些必要的费用,为“打工者”发薪也是合情合理的。然而在具体的操作过程中,缺乏严格的标准,违规现象层出不穷。

2.2 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标准的问题

按照财政部出台的《住房公积金财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有两种标准:一是不少于增值收益的60%,二是不少于年度住房公积金贷款余额的1%。目前,各地管理中心权衡自身利益选择最有利的计提比例和方法可能会造成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与实际发放的贷款金额相脱离,不能真正起到风险准备金的作用。两种算法差异很大。贷款风险准备金提取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了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效率的高低。

2.3 城市廉租住房建设补充资金的问题

建设廉租住房是国家住房保障的重要举措之一,也是国家的义务,国家理应投资廉租住房,但住房保障资金应该由财政或政府其他的资金来承担,而不是政府之外其他人的责任。从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拿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这样住房公积金所有权人就失去了应当享有的资金增值收益权力,体现不了住房公积金所有权的权益,势必侵犯职工的合法权益。另外,许多地方政府不顾连续多年财政收入大幅度增长的客观事实,宣称财政困难无力安排廉租住房建设资金,以《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规定的“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用于建立住房公积金的贷款风险准备金、住房公积金的管理费用和建设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为借口,推卸公共财政责任、无偿占有“私产”。

2.4 管理机构尚未完全理顺,监管机制不完善

由于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缺乏必要的约束机制和监督机制,挪用住房公积金等违法乱纪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严重影响了管理中心的声誉,而且也严重影响着住房公积金制度的发展。住房公积金政策法规不配套,行政执法难。

3.政策建议

3.1 统一标准,合理有序地配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统一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与管理费用的计提标准。参考商业贷款风险准备金的提取办法,公积金贷款风险准备金应为公积金贷款余额的固定比例且不必逐年累积计提,其数额应该随贷款余额的增减而上下波动。

制定统一、合理的管理费用标准有利于激发管理人员的积极性,提高管理水平,为此需要注意以下两点:一是严格控制管理费用基本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按照事业单位标准核定此类费用;二是增设奖励基金,使人员工资和绩效挂钩,以此充分调动管理人员积极性,从而进一步推动住房公积金管理事业的发展。

3.2 严格控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不以盈利为目的的独立事业单位,应严格控制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其基本支出部分应按事业单位标准执行。违规增加管理费用,就意味着减少公积金的增值收益,侵占公积金缴纳者的合法权益,与成立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初衷相违背。财政部门应加强对公积金中心管理费用的审查、监督力度,同时建立激励约束机制,进行分配制度改革,提高管理水平,提升服务质量,促进公积金事业更好更快发展。

3.3 建设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

住房公积金的所有权归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人,而廉租房的享有者不一定是公积金的缴存者,因此在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中提取城市廉租住房的补充资金是不合理的,既损害了公积金缴存者的收益权,又违背了宪法规定的“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应重新修改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的分配原则。除提取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准备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费用,剩余的收益用于建设住房公积金住宅小区的补充资金。

3.4 完善住房公积金管理监督机制

一是建立严密的内审管理制度和内控制度。对管理中心职责履行、权力运用、行为规范等方面进行动态持续监督,对信贷、会计、财务等重要岗位人员合理分工、轮换检查,明确奖惩制度,防止滥用职权。二是建立恰当的责任分离制度、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和规范的岗位管理措施。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全面推行内部工作目标管理,按照不同的岗位,明确工作任务,制定出完善的岗位责任制度、严格的操作程序和合理的考核标准。三是健全外部控制监管制度。相关监管部门必须各司其职,在公积金管理的审慎性、适应性、有效性、严肃性上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公积金规范运作。四是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提高运作的透明度。充分发挥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信评级机构等中介机构的力量,提高社会公众对信息披露的参与程度与监督力度,以更客观、全面、真实地反映住房公积金整体风险、收益。

4 结束语

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是指住房公积金业务收入与业务支出的差额。对于增值收益归属的不同理解导致了增值收益分配的争论,主要表现为增值收益余额究竟是应该归属广大缴存人所有,国家所有,还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所有。调查结果验证了上述分歧的确存在。究其原因乃在于公积金管理运作模式的不足以及机构设置的不合理。统一标准,合理有序地配置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是解决增值收益问题的当务之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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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969/j.issn.1001-8972.2011.12.102

邹江山(1975年-),男,本科,山东省滨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经济师,研究方向:住房公积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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