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T项目若干操作性问题研究
2011-02-15苑丽娜
苑丽娜
(中国地质大学 (北京),北京100083)
1 BT模式介绍
BT(Build-Transfer)即建设-移交,是目前国内外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领域中被普遍采用的投资建设创新模式。它是指项目业主通过与投资者签订BT项目合同,由投资者负责项目的投资与建设(包括筹措资金),并在规定时限内将竣工后的项目移交给项目业主,项目业主根据事先签订的回购协议一次性或分期向投资者支付项目总投资并加上合理的投资回报。
采用BT模式建设的项目,所有权属于项目业主,即政府或政府授权的机构;政府将项目的融资和建设特许权转让给投资方;投资方是依法注册的国有企业或民营企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根据项目的未来收益情况为项目提供融资贷款。政府或其授权机构根据当地社会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项目进行立项,拟定项目建议书,进行可行性研究、筹划报批等前期准备工作,委托授权公司或咨询中介公司对项目进行BT招标;确定BT项目建设中标方后,与中标人 (投资方)签订BT投资合同 (或投资协议),并对项目合同条款进行谈判确认,形成法律文件;中标人 (投资方)组建BT项目公司,项目公司在项目建设期内按照合同(或协议)规定行使业主职能,负责项目的投融资、建设管理,并承担建设期间的风险。项目建成竣工后,按照BT合同 (或协议),投资方将完工的项目移交给政府 (或政府授权机构)。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按合同约定总价 (或完工后评估总价)分期支付投资方的融资、建设等各项费用。政府及相关管理部门在BT投资全过程中行使监管、指导职能,保证BT投资项目的顺利融资、建设、回购、移交。
2 BT项目的回购、移交
在BT项目建成后,项目业主 (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未回购之前,BT项目的所有权属于投资方,项目业主 (政府或政府授权机构)按照BT项目合同在规定期限内若一次性支付 BT项目总投资,BT项目的所有权便转移给项目业主;若项目业主分期支付BT项目总投资,项目业主依据BT合同获得已支付投资部分的项目所有权,待项目业主 全部支付BT项目总投资,BT项目的所有权便全部转移给项目业主。这也是BT投资模式区别于其他投资模式的特殊性。
下面对BT项目回购过程中的具体问题进行逐个探讨。
1)回购的法律性质
由于BT模式的实施项目为城市基础设施工程,而且其所有权在回购前是归投资方所有的,故有人认为项目资产回购的行为属于政府采购行为[1],也有人认为是一种资产转让行为[2]。但无论属于哪种行为,政府在回购BT项目资产时,都要考虑相关的法律法规。政府采购行为必须考虑到与政府采购法的衔接问题,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实施,符合采购方式的规范化。按照规定,中国有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确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六种。而资产转让行为同样要遵循和资产转让有关的法律规定。
2)回购金额的确定
BT项目的回购金额是双方在合同中争议的焦点。通常,一个施工项目的工程结算额由工程成本和施工利润两部分组成,而BT项目工程结算额由工程成本、施工利润和投资项目咨询服务回报三部分组成。一般首先体现在项目投资额的确定上,虽然在BT投资建设合同中约定了投资总额,投资总额的确定是按照现行的市政工程定额计算得出的,但是投资方的投资咨询服务回报随行就市,没有固定的模式可以参考,只有依靠双方协商解决。另外,在项目实施中,由于设计变更、签证量、索赔以及一些意外因素导致实际的结算价款与合同约定总价出现差异。在这种情况下,在项目实施之前签订合同时应灵活地做出合理的规定。
3)BT项目的移交
另外,还涉及一个财产权的移转问题。BT模式下,在项目工程移交之前,投资方是拥有项目的所有权的。投资方的投资是对自己所拥有项目的投资,并不是一种借贷,在投资建设期间,BT项目的所有权始终属于投资方,而不能随意转嫁。因此,政府偿还投资方的项目投资时,还款利息应从业主获得所有权那一刻起,也就是应该在项目工程移交之日计算。
3 BT项目合同收入确认问题
对于BT项目在财务上是否反映为收入以及账务上如何处理,目前尚无具体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在BT项目的实际财务处理中,因依据有所不同,会计处理也各异。
有人认为,BT项目在建设期只有资金投入,不产生经济效益,回购期满并且收回全部投资时才有经济效益,所以不应确认为合同收入[3]。投资方在建设期投入的全部资金作为资产核算,直到政府或回购方回购时,才根据合同价款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计算合同毛利。
对于BOT项目,财政部财办会在 〔2004〕26号文 《关于企业以BOT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业务会计处理问题的复函》中规定:对于企业(或项目公司)以BOT方式参与政府基础设施建设的问题,如果其实质上属于代政府建设融资,项目建成以后,有关基础设施的所有权归政府所有,政府授予企业一定年限内对工程实施运营管理、维护等服务,且不对社会公众收费,在政府授予的运营管理、维护等服务期满后,工程项目无偿交还给政府;政府每年支付企业工程项目贷款的本金、利息,以及为管理、维护工程项目的运营费 (政府每年支付的款项由企业通过竞争投标获得政府确认,且按央行利率调整而调整)。如果在项目运营期间,企业每期自政府取得的款项能够在融资和提供服务两项业务之间进行明确的划分,则企业代政府为项目进行的融资,应作为“长期应收款”核算;企业每期自政府取得的款项中属于归还原来代政府融资的本息部分,冲减“长期应收款”的账面价值,属于因提供基础设施的运营管理、维护服务而应取得的收入,应于每期提供服务时予以确认。这个复函中所指的 “长期应收帐”是指BOT项目中的 “O”即运营。有些单位在处理BT项目会计问题时,把财政部颁布的这个复函作为依据,把对BT项目的财务处理等同于BOT项目,规定以投入BT或BOT项目建设的投资总额及其应计长期借款利息记入长期应收款,实际收到各期政府偿付款时,按直线法计算应确认的收益。另外,上海建工集团所做的上海中环线项目属于BT项目,在普华永道为上海建工集团所作的审计报告中,指出 “该项目的实际收益未达到预计收益的原因是该项目属BT项目,要待整个项目回购时才能在财务上反映收益”。
然而,根据建造合同准则的规定,BT项目在建设期间应该确认合同收入和费用。具体原因如下:建造合同准则规定,在资产负债表中,建造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的,应当根据完工百分比法确认合同收入和合同费用。同时规定,固定造价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估计,是指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第一,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二,与合同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第三,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第四,合同完工进度和为完成合同尚需发生的成本能够可靠地确定。
BT项目投资方按照施工组织计划安排BT项目施工进度,并定期组织业主及质检部门进行阶段性验收以确保施工进度按计划完成,因此,在资产负债表中能够可靠地确定合同完工进度;其次,投资方签订BT项目合同时已经明确合同总价款,对于合同总收入能够可靠地计量;最后,投资方自行组织施工建设,对合同总成本经过测算,当期实际发生的合同成本能够清楚地区分和可靠地计量,尚需发生的合同成本也能够可靠地确定。政府或回购方在签订BT项目合同时,已经对履行合同所需回购资金的来源予以肯定并在BT项目合同中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由此可以认定,BT项目完成后在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况下,与之相关的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只要回购期满,政府或回购方能够支付合同价款,就说明BT项目合同的结果能够可靠地估计,企业应当确认合同收入及费用[4]。
4 BT项目的税收问题
BT项目的回购属于特殊的资产转让行为。按现行税法,业主向投资人支付项目回购价款时,投资人需要缴纳资产转让的营业税及附加税。同时,在工程建设施工环节中,投资人还需承担建筑营业税。因此,BT项目存在双重税收,这将大大提高项目的运作成本。
据了解,为了规避回购营业税,在实践操作中有关方面正在探索股权回购的方式。所谓股权回购,即通过收购投资人在BT项目公司中的股权来实施项目回购,将收购资产演化为收购公司,从而规避资产转让环节的营业税。但是,根据股权交易的有关规定,未来的股权交易价格应以专业机构的评估价格为准。对于项目业主和投资人来说,在操作上又存在评估价格与BT合同价格不一致的风险。
本人认为,BT模式项目本质上是以项目建设为目标的投融资活动,资产转让并非项目参与各方的目的,只是为了完成项目建设并且不违背法律的情况下设计的一种操作手段。不管投资方是双重纳税还是规避了营业税,税金最终都计入总投资额,进而增加了投资成本。为此,可采取以下做法:在项目建成竣工验收合格后,政府在分期支付回购款前分期按比例扣除建安营业税 (包括项目建设投资额的建安营业税和投资方获取投资咨询服务回报应缴纳的建安营业税),之后由业主或投资方支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专项单位费用时扣除各自所需缴纳的税金,一般对政府经审价部门确认给予投资企业工程建设的投资额,应按投资额的3%缴纳建安营业税及其附加;政府对投资建设企业已经确认的工程建设投资额按固定比例给予的投资回报,应按3%缴纳建安营业税及其附加。
[1] 李红新,吕斌.BT协议若干法律问题刍议 [J].中国律师和法学家,2007,2(3):71.
[2] 王灏.BT方式在基础设施项目中的应用研究[J].宏观经济研究,2005,5(10):63.
[3] 丁剑辉,徐璐璐.不同会计核算依据下BT项目的会计处理比较 [J].财务与会计,2005,3(12):27.
[4] 陈必磊.BT项目会计核算之我见 [J].财会月刊,2006,6(12):2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