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大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强化水源工程(点)保护
2011-02-15张家兵
张家兵
(富源县水务局,云南 富源 655500)
加大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强化水源工程(点)保护
张家兵
(富源县水务局,云南 富源 655500)
水资源;保护;生态环境治理;煤矿区;富源县
当前富源县水资源形势相当严峻,加之又是产煤大县,水体污染日趋严重,用水需求不断增长,水资源短缺的矛盾不断加剧,已经面临着资源性缺水和水质性缺水的双重挑战,直接影响到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针对全县矿区生态环境和水源工程(点)存在的问题及原因,提出了恢复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和加大对水源工程保护与开发的具体思路及措施。
1 全县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水源工程(点)情况
1.1 全县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情况
富源县是云南省产煤大县,现有 146个煤矿 158对井口,矿区总面积 167.64 km2,占全县总面积的 5%。全县煤矿企业主要分布在 10个乡镇,总设计能力为 1 686万 t/a,核定生产能力为1 227万t/a。矿区内有林地面积 1.172万 hm2、非林地面积1.618万 hm2(含矿山生产用地 0.157万 hm2),林地面积占矿区面积的 42%。煤矿矿区周边受影响土地面积为 8.05万 hm2(林地 3.28万 hm2,非林地 4.77万 hm2),矿界范围内因挖损、压占、地质灾害和土地退化等破坏土地 426.6 hm2(林地 13.3 hm2,非林地 413.3hm2)。在采矿区范围内,部分水源点受到采矿的影响,污染比较严重,这对矿区周围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如大格水库、海扎水库、栗树坪水库等。
针对全县煤矿生产和污染的实际,按照“谁开发、谁保护,谁污染、谁治理,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和县委、县政府限期治理的要求,加强了矿区生态环境治理和水资源保护:一是取缔土法炼焦和非法煤焦货场共计282家;二是关闭和取缔 41座不符合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的炼焦窑炉、小洗煤厂;三是关闭资源回收率低、生产规模小、安全无保障、严重污染环境的小煤矿32家;四是要求各煤矿建设污水处理厂,井下全面建设综合防尘系统(2008年 12月有 146家矿全面完成污水处理建设,2009年有 15家进行污水处理的改造和重建);五是督促新建、改扩建矿井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六是督促煤矿企业实行达标排放,要求各煤矿企业必须保证污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转,严禁偷排、漏排现象的发生;七是建立矿区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进一步引导、督促企业加大生态环境治理投入,逐步使矿区环境治理步入良性循环轨道。对擅自闲置污水处理设施,偷排、漏排等违法排污行为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对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每月进行 2次以上的不定期检查。2010年全县已完成限期治理煤矿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检查 3次,3次配合县环保局等相关单位对偷排、漏排煤矿进行检查,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
1.2 水源工程(点)基本情况
近年来,富源县紧紧抓住机遇,充分利用冬春水利建设的黄金季节,以水利基础设施建设为重点,建管并重,大力推进全县水利事业全面发展。根据山区县的实际,以水源工程建设为基础,大力开展蓄水工程的新建、除险、配套工程建设;以解决和改善农村生产条件、农村饮水困难和饮水安全为重点,认真抓好烟(农)田、安全饮水项目建设;以水土流失治理为突破口,围绕“生态立县”目标,全面加强水土流失的预防和治理;依托水源工程,大力发展山区水利。截至 2010年底,全县已建成水利工程 9 267项,其中:中型水库 3座、小(一)型水库 13座、小(二)型水库 34座、坝塘 104个、小水窖 8 114口、小水池 582个、管引工程 421件,总蓄水量 6 618万 m3。
2 水源工程(点)和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2.1 植被破坏严重,导致部分水源水量减少
富源县生态环境恶化的势头没有得到根本遏制,部分地方出现水源水量减少甚至水源枯竭的现象与植被破坏严重、需治理的石漠化和水土流失面积大有密切联系。一是矿山开采导致植被被破坏。由于矿山开采作业不规范,造成植被、山体等的自然形态遭受破坏,导致水土流失,使水源水量受到影响。二是毁林开荒严重,影响了水资源的保护。据统计,全县毁林案件 2008年达 139件,2009年达85件。特别是林改后,经营主体分散,数量剧增、规模缩小,管护难度加大,致使植被受到严重破坏,土地涵养水源效果变差,水源遭到破坏。据初步统计,全县已造成轻度水土流失 562.8 km2,中度及其以上水土流失1 014.97 km2。
2.2 矿藏资源开发使部分水源遭到破坏
一是煤炭开采导致人畜饮水困难。煤矿在开采过程中,造成地下水位下降,采补失衡,生态破坏,土地涵养水源能力减弱,水质下降,部分地区水源出现枯竭,严重影响到群众的灌溉及生活用水。二是水土保持和节水措施落实不到位。虽然企业也办理了水土保持方案审批等相关手续,但在执行的过程中存在很大偏差,多数企业对节约用水和执行水土保持相关规定说得多、做得少,没有采取中水回用、污水处理等措施,即使有设施的企业也因为考虑成本太高而不按照规定执行。三是部分企业负责人环保意识不强,偷排、漏排、超标排放现象时有发生,短时间内难以根本扭转企业“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的问题。
2.3 水资源污染严重,利用率低
全县大部分水源水质受到不同程度污染,绝大部分河流的干流及其支流水质综合评价结果均达不到水功能区划的水质目标要求。一是工业污染严重。全县采矿、洗选等相关企业逐年增加,污水排放量不断增大,污染物排放总量仍处于较高水平,资源开采与环境保护“一条腿长,一条腿短”,边污染边治理的现象十分突出。特别是一些工艺落后、设备老化的焦化厂,在出入煤时烟尘随意排放严重,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随着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大量的水资源消耗带来了大量的污水排放,严重破坏了水环境。二是农业污染不容忽视,使用剧毒、高残留农药和滥用化肥导致水源污染。三是径流区部分畜禽养殖企业没有科学规划养殖区,粪便没有集中处理,废水、粪便直接排入沟渠、河道,使水源受到污染。四是多数农村和远离城镇的企业、学校没有统一的垃圾处理场,垃圾围村、围井、填河等现象突出,直接影响到水源地的水质安全。
2.4 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过程中缺少沟通和联系
一是各职能部门在审批项目时难以统一,导致批、建、管脱节。全县涉及水污染的企业在审批过程中出现相互脱节的情况,有部分企业在办理相关生产手续时没有经过水土保持部门审批就直接投入生产,有些煤矿对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工作的投入与产出不相适应,未按编制的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水保、环保措施难以落实到位,加大了水资源保护的难度。二是职能部门在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以及项目选址时,只按照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使部分项目的建设直接影响到集中供水水源。三是水源区的保护措施滞后,水资源的保护与开发机制不健全,建、管、养、用相互脱节。
2.5 群众节水意识不强,水资源浪费现象突出
全社会对水资源的忧患意识不强,不注重节约用水,水资源浪费现象比较突出。部分干部群众对水资源面临的严峻形势缺乏足够的认识,思想麻痹,盲目乐观,法律意识和商品意识淡薄,缺乏危机感和紧迫感。在广大农村虽然建设了许多人饮工程,解决了部分群众“吃水难”问题,但工程的管理和维护费用征收难,缺少管养经费。重建轻管、只建不管现象突出,致使农村小、微型水利工程难以建立工程专人管理和征收“水费”的以水养水良性运行机制。很多人仍有“靠山吃山、靠水吃水”的思想,认为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资源,从而缺乏爱水、护水和节水意识,水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大量水资源被浪费,水利工程被破坏。
2.6 “执法难”现象普遍存在
一是环境监察、监测能力和手段不足,不能完全适应现代环境管理需要。在水事违法案件中,有很多水事案件无法在当事人违法过程中及时发现,一旦水事违法行为不再继续,就难以调查取证。二是人员、经费少,工作任务重。水行政执法履行的职责是行政职能,工作职能职责与身份不相匹配,给执法带来难度,加之执法人员少,工作任务重、压力大,且对环境保护工作只有监督检查权,没有行政直接的处罚权,当水事案件发生后,既要调查取证,又要履行行政执法程序,还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往往耗时过长,致使执法难度加大,不能对违法排污企业进行及时、有效的处理,监管措施难以落实到位。
3 矿区生态环境恢复治理和水资源利用与开发的对策、建议
3.1 建立水资源保护长效机制,落实各级各相关部门职能职责
县人民政府结合实际,制定出台了相关政策措施,强化各级各部门工作职责,从行政审批、实施和验收等方面,依法加强监督和环节管理,逐步建立资源开发、项目建设与水资源保护的协调机制。一是项目选址在集中式供水水源地保护区内或在规划建设的水利工程保护范围内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二是若该项目的取水与人畜饮水属于同一水源点的,不予审批、核准或备案。三是新建、改扩建项目需要取水的,按照规模要求必须在项目可研阶段进行项目的水资源论证,各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建设项目程序审批,对未通过水资源论证、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等相关程序的开发建设项目,不予核准或备案。四是新建、改扩建的矿产资源开采项目对已建水库或规划建设的水库有影响的,各相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五是职能部门在项目的审批、核准或备案,项目选址以及划定矿区范围时须征求各涉及项目乡镇和水务部门的意见。六是各级各相关部门要依据工作职责加强监督管理,督促开发建设单位按批准的事项认真组织实施,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运行,特别是生产类项目要加强建后运行期的监管,严禁造成水资源的破坏和污染。
3.2 加强水土保持生态建设,防治水土流失
一是要做好水土保持规划。做好全县水土流失严重地区的水土保持规划,合理利用和保护水土资源。坚持改造坡耕地兴建基本农田,建设小型水利水保工程、节水灌溉工程,营造水土保持林,封山育林,发展核桃等经济果木林,可以有效防治水土流失,防止土地石漠化。二是要积极争取项目支持,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工作。由于富源县地形地貌复杂,地形地质的多样性造成了土壤母质的多样性,进而形成土壤类别的多样性,给水土流失治理带来很大困难,因此必须以“珠治”工程为依托,积极争取项目支持,开展水土流失治理工作。三是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对新建、扩建项目的申报,发改、水务、环保、林业、煤炭、交通、城建、国土、经济、工商、卫生、电力等部门要协调配合,在审批或上报审批项目时,要严把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关,严格执行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没有水务部门和环保部门审查批准的水土保持方案和环境影响评价的,坚决不予审批。同时,督促开发建设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水保方案组织实施并经验收后方可投入运行,预防造成人为水土流失。
3.3 加大植被保护管理力度,确保水源区生态良好
一是各乡镇要加大植树造林力度,鼓励种草,扩大森林覆盖面积,增加植被。加强封山育林育草,禁止毁林开荒、烧山开荒,禁止在陡坡地、干旱地区铲草皮、挖树桩和在 25°以上陡坡地种植农作物。二是因地制宜合理采伐林木,对采伐区必须采取水土保持措施,并在采伐后及时更新造林。三是林业、环保、水务等部门要加强合作,确定生态公益林范围,保护森林资源,特别是水源区周边的生态环境。按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划定供水水源保护区,制定保护办法,并在水源保护区内植树种草、涵养水源,防止供水水源水量衰减。四是加强对水源地周边环境的保护,落实矿山采区绿化负责制。要防止水体污染或引起不同含水层水体混合,取缔水源地周边排污点,限制和禁止有害化肥、农药的使用,杜绝垃圾和有害物品的堆放,防止供水水源受到污染。
3.4 加大水污染治理力度,切实改善生态环境
一是督促矿厂、企业落实水保、环保措施,加大水土流失的治理和预防监督力度。对于还没有建设治污设施的,要立即停产整顿,督促其建设治污设施并经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生产;对有治污设施的,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其正常运转、达标排放;对新上项目,要严格坚持环评制度,坚决杜绝在水源地保护区内新上产生污染的项目。二是对煤矿企业集中的地方进行区域性综合治理,全面规划,合理布局。可以在煤矿生产企业集中的地方新建大型污水处理厂,如十八连山拟建的岔河水库上游就有四角地、丹烁、雄硐、天井、慕乐、平庆等 6家煤矿,可以新建一家能处理这 6家煤矿污水的处理厂以解决煤矿污水排放问题。三是严格执行取水许可制度。根据取水许可相关规定,开发建设项目取水必须经过水资源论证,才可办理取水许可手续,新建、改扩建项目的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查、用水审批和上报工作都必须按取水许可相关规定严格执行。四是环保部门要加大监督监测、日常巡查和暗访、抽查的力度。对偷排偷放污水的,依法严厉查处、严格处罚,甚至关停。五是可以借鉴发达地区的管理经验,将污水处理权交给除政府职能部门和煤矿的第三方,由第三方以公司化运营管理方式承担污水处理任务,政府及其职能部门直接通过监管第三方来实现环境保护的目的。六是结合新农村建设,尽快在镇街、社区、村庄和企事业单位规划建设统一的垃圾堆放点,统一清运、统一处理,切实解决农村生活垃圾污染水源的问题。七是组织和引导农民科学使用农药和化肥,在水源地保护区内积极推广和建设有机农产品生产基地,减少农业面源污染。八是科学规划畜禽养殖场,将对水源造成直接污染的养殖场进行搬迁,在今后的规划建设中养殖场要远离村庄和河道,慎重选址。
3.5 完善煤炭企业生态环境准入机制,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
一是建立生态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制度,进一步明确生产企业的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对新建、已投产各类煤炭生产企业要求必须提交或完善环境影响报告书,并以此作为发放开采许可证的主要条件。煤矿生态环境保护设施要与生产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二是治理矿区环境污染,实现矿区环境功能达标。重点解决采煤造成的大气污染、水污染及土壤污染问题。通过实施矿区锅炉脱硫除尘,煤场防尘,道路硬化、绿化,矿区生产、生活污水治理,洗煤水闭路循环及污染土壤修复等方式,改善矿区大气环境质量,解决矿区水环境及土壤污染等问题。三是加强采煤区水污染治理及地下水保护力度。以河流源头生态功能恢复、河道综合整治为突破口,使因采煤造成的河流源头水源涵养功能下降、河流水库干涸状况得到改善。四是以提高矿井水处理、利用及回灌能力为突破口,解决煤矿水环境污染、水资源损失及人畜饮水困难。五是妥善处理煤矿沉陷区治理工作。将全县受地表沉陷影响的群众进行搬迁,对住房、公用设施进行加固处理。同时加强对开采上覆岩层运动和地表沉陷规律的研究。
3.6 严格执法,加大打击力度,确保水源不受污染和破坏
一是建立健全水土保持预防监督执法体系。坚持“谁开发、谁保护,谁破坏、谁治理”的原则,认真贯彻落实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强公路交通、矿产资源开发等开发建设项目的水土保持监督执法工作。适当提高企业违规排放的违法成本,对严重破坏水利工程和饮用水源的违法行为,要加大打击力度,依法严厉处置,并由新闻单位予以公开曝光,以强化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不断提高企业和个人保护水源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增强全社会保护水源的意识。二是加强综合执法,加大打击力度。建立群防群管机制,做到部门执法与联合执法协调配合,真正做到部门联动,资金到位,有专人管理。健全群众举报有奖的长效机制,稳步改善全县的人居环境,建立水资源保护和开发利用补偿机制。同时,可聘用部分驻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为兼职环保监督员,加强社会公众对相关部门环保执法和企业履行治污责任的监督。
3.7 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节水意识
水资源与人的生命和健康、生活和生产、生存和发展密切相关,是全社会的大事。要把全社会的力量调动起来,全面营造珍惜水、保护水和爱护水的良好社会氛围,使广大干部群众充分认识到保护好水资源是功在当代、利在子孙的大事,彻底改变水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错误观念,进一步强化节水意识。一是广大群众是水源地环境保护和综合整治行动的受益者,也是重要的参与者和监督者。要加强水源地保护宣传,充分利用多种宣传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宣传教育,营造人人爱护珍惜水资源、关心重视饮水安全的社会氛围。二是宣传使用节水器具,改变落后用水习惯。提倡使用符合国家节水技术标准的卫生洁具,如水龙头、马桶和其他卫生洁具,从点滴节约用水。改变过去在日常生活中浪费水资源的不良习惯,逐步实现人水和谐和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
S157
C
1000-0941(2011)02-0029-03
张家兵(1978—),男,云南富源县人,助理工程师,主要从事水土保持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宣传工作。
2011-01-15
(责任编辑 徐素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