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加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工作
2011-02-15王东云
云南省加强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工作
云南省地处长江、珠江、澜沧江等六大江河的源头或上游,山区面积占全省国土面积的 94%,是我国生态环境十分复杂、脆弱、敏感的区域,同时又因生物多样性高度丰富、维系着大江大河的生态安全、承担着巨大的生态功能而成为国内外高度关注的热点区域。生态系统服务功能具有巨大的价值已经被广泛认识。学术界多项研究已经证实,一个地区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远在其 GDP之上,而各项水土保持措施是维持生态系统服务功能的基本保障。根据 2004年土壤遥感调查,云南省水土流失面积达 13.42万km2,占全省国土面积的 35%,是全国水土流失最为严重的省份之一。近年来,云南省基础设施建设提速,同时云南的水电、煤炭及矿产资源丰富,开发强度逐渐加大,加剧了本已严重的水土流失,加快水土流失防治显得非常迫切。云南省的水土保持任务十分艰巨,现有的资金投入却严重不足,长期以来,水土流失治理投入机制单一、总量不足的问题一直制约着云南水土保持事业的快速发展。水土保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实施,有利于拓宽水土保持投资来源渠道,加快水土流失防治进程,促进经济建设与水土保持生态建设的协调发展。
2009年以来,云南省加强了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工作,委托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开展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政策研究工作,完成了《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政策研究报告》,提出了健全和完善现有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政策方案。目前,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的法规依据比较充分,从 1993年《国务院关于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开始,中央政府的多个纲领性文件都明确支持各省结合实际,从煤炭开采、水电开发等项目的收益中提取资金用于治理水土流失。近年来,中央政府对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而迫切的要求。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及国务院 2006、2007、2008年工作要点都提出了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党的十七大报告强调“实行有利于发展的财税制度,建立健全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环境补偿机制”;中央一号文件连续几年对建立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新颁布的水土保持法更是明确要求将水土保持生态效益补偿纳入国家建立的生态效益补偿制度。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国内外都已经取得成功经验,根据有关研究成果,云南省拟选择造成严重水土流失、经营状况良好的煤炭、水电行业作为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的突破口。
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是个全新的课题,涉及面广,出台具体政策措施还需要开展大量细致的工作,还有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例如如何处理新的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费与以前征收的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之间的关系,如何做到公开、公平、公正地分配、管理、使用和监督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费等等。针对这些问题,云南省水利厅计划在已有研究的基础上,开展水土保持生态补偿试点工作,并拟修订现行相关政策法规,推动云南省水土保持生态补偿机制工作进入实质性阶段。
王东云(云南省水利厅水土保持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