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的思考
2011-02-15赵亚利王升辉卜小平龚羽飞
赵亚利,王升辉,卜小平,孟 刚,龚羽飞
(1.国土资源部油气资源战略研究中心,北京100034;2.中国矿业联合会,北京 100044)
1 问题的提出
针对一些低勘查风险、低勘查程度的沉积型矿产或具层控型、斑岩型热液矿床探矿权的评估,采用成本途径方法不能较真实地反映其矿权价值,提出了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根据《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是针对地质勘查工作成都不足导致地质可靠性低带来的开发投资风险,并将这种风险半定量化来剔除因此带来的价值贬损。该指导意见中设计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针对的是我国北方地区分布广、稳定性较好的大的煤产区(尤其是晋、陕、蒙、新疆等主要产煤区)。
对于其他矿种、其他地区风险系数的确定怎么办。按照指导意见要求“对于其他地区、其他非煤矿种可按照地区和矿种的特点,确定适合特定地区和矿种的风险要素和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评估实践中这个问题不能不解决。确定采用矿种差异系数和地区差异系数进行调整,并对其进行合理赋值。
2 解决问题的思路
根据现有的资料,以《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为前提和基础,设定其他矿种、其他地区的风险系数。该套风险系数针对的是我国北方地区分布广、稳定性较好的大的煤产区,尤其是晋、陕、蒙、新等主要产煤区,这一地区的煤矿形成于我国大陆最稳定的华北地台区,正在地质历史演化过程中,一直属于地壳稳定区,因此晋、陕、蒙、新地区煤矿在构造上和煤层发育上比较稳定,在煤炭勘探类型划分上基本为Ⅰ类Ⅰ型。
以上述地区煤矿作为参照,将其开发地质风险系数定为1,设立矿种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
2.1 矿种调整系数
从控制矿体连续性和稳定性的构造、矿体内部品质、矿体规模看,其他地区煤矿、其他矿种都要比晋、陕、蒙、新的煤矿差。参照不同成因类型、不同成矿规模的大中型矿床的特点,将矿床发育的稳定性由好到差排列如下:
煤矿(1.0),沉积磷矿(1.1),沉积变质型铁矿、锰矿(1.2),风化淋积铝土矿(1.3),斑岩型铜钼矿(1.4),沉积型铜矿(1.5),括号内数值表示稳定性好到差。
括号内数字为矿种调整系数赋值。
2.2 地区调整系数
同矿种不同地区由于构造环境以及后期构造变动影响程度不同,其矿体的稳定性和矿体内部品质的变化也不一样,其所反映的资源储量风险和开发风险也不同。由于积累的资料少,又没有系统地总结和对比,采用矿产勘查规范中的勘探类型来体现同一矿种不同地区、不同地段的差异。
按矿产勘查规范中的勘探类型划分原则,Ⅰ类型矿床的矿体变化最简单、Ⅱ类型矿床的矿体变化次之,Ⅲ类型矿床的矿体变化最复杂,相应赋值0.0、0.1、0.2。
即:Ⅰ类型0.0,Ⅱ类型0.1,Ⅲ类型0.2。
矿种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的加和为地区矿种调整系数(S),其调整的是《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
3 操作程序
1)按《矿业权评估参数确定指导意见》中的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的分项取值要求分别对R1、R2、 R3、R4、R5、R6赋值,求和得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
2)根据评估对象的情况,按前述赋值得出矿种调整系数和地区调整系数,如本报告中,评估对象是沉积型磷矿,矿种调整系数1.1;普查中确定的勘探类型为第Ⅱ类型,地区矿种调整系数(S)为1.1+0.1=1.2。
3)XX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地区矿种调整系数(S)
如本报告中,
磷矿产开发地质风险系数(R)=0.325×1.2=0.390
如评估低勘查程度的黑龙江省东部地区的煤矿区,通过该地其他勘探区的总结,黑龙江省东部地区煤矿的勘探类型为Ⅱ类Ⅱ型,那么它的地区矿种调整系数(S)=1.0+0.1=1.1。
4 总体评价
其他矿种、其他地区风险系数的确定为折现现金流量风险系数调整法的大量使用提供了前提,填补了此类方法在参数取值中的空白,也为低勘查风险、低勘查程度的沉积型矿产或具层控型、斑岩型热液矿床探矿权评估能较真实的反映其矿权价值提供了理论保障。其确定思路清晰、依据充分、操作程序简单可行,因此,便于推广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