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瘦肉精”事件引发的思考及建议
2011-02-12王红霞武爱香戚学洲
王红霞 武爱香 戚学洲
(1.河南省安阳县畜牧局;2.安阳县农业服务中心,安阳 455000)
“瘦肉精”是国家在2002年就明令禁止用于在饲料和动物饮用水中添加的一种化学药品,但一直有不法分子在暗中生产、销售和使用。
1 “瘦肉精”屡禁不止的原因
1.1 根源问题
屠宰场从消费者的喜好(喜吃瘦肉、厌恶肥肉)及自己的利益出发,对瘦肉率高的生猪高价购买,而对较肥的猪压价收购。这一出发点直接导致了买猪肉者→经济人→养猪者的利益链条,从而也推动了生产者在地下生产、销售。
1.2 监管缺失
1.2.1 机构编制问题
“瘦肉精”属违禁投入品,对违禁品的管理,《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授权于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但在实际工作中却无具体的机构、编制和人员来直接管理。在基层有的把它委托到动物卫生监督所,有的则在疫控中心,有的在其他部门。实行检疫员“一岗双责”后,看似大家都有义务,都应管,但真正抓起来,大家互相推委,都认为不是自己的职责。在目前的“瘦肉精”整治阶段,县畜牧局出动了全局2/3以上的人员全力以赴深入生猪养殖场户进行瘦肉精排查、监测,而将别的工作暂时放在一边。在随后一年的整治期内,难道都这样下去?
1.2.2 人员问题
对“瘦肉精”的监测,在3.15事件以前是由检疫员来代管,这作为临时采用的一种手段还可以但不能长期使用。因检疫员在多数地方都是一些名义上属国家工作人员(代表着官方兽医)、有编制实际上却无编制、无固定工资、全靠检疫费返还所得的一类人员。这些人文化程度低(多为初中、高中生)、思想素质也较低。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他们检疫出证就只按《动物检疫管理办法》执行,即只要符合《检疫管理办法》上规定的出证条件,他们就出具检疫合格证明。现在上级要求他们 “一岗双责”,让他们既检疫又搞“瘦肉精”监测,劳动强度增加了,但收入并不增加,甚至还降(因监测占用他们太多的时间),因此他们对“瘦肉精”的监测很不积极,总觉得这不是他们的义务,不属于他们的工作。
3.15事件后上级先后要求“出县境检疫合格证要同时有动物卫生监督所所长签字”、“禁止临时人员开具检疫证明”,为响应这些要求,也为了确保不再出现新的“瘦肉精”事件,监督所所长每天都在忙于亲临养殖场为出栏的猪牛羊监测“瘦肉精”、开具检疫合格证明并在证上签字,所收检疫费还不够车辆需要的油费。
目前“一岗双责”仅提出增加对”瘦肉精”的监测,176号、193号和1519号公告中公布的其他数十种违禁投入品的监测,将来又有谁来监测,难道仍都加到检疫员的头上?这样的检疫员还是国家法律法规定义的检疫员吗?
1.2.3 监测滞后
在前几年不法分子主要是使用盐酸克伦特罗来增加生猪的瘦肉率,随着国家对制售和添加盐酸克伦特罗者的打击,盐酸克伦特罗在市场上消失了,代之于的莱克多巴胺出现了。而我们这时还未及时研究出新的对策,仍停留在仅对前者的监测上,未及时要求基层开始对后者的监测。这就给工作造成很大漏洞,给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这表面上看只是”瘦肉精”事件,但从事件背后反映出我们在很多方面的技术手段滞后。我们其实是跟在不法分子的屁股后面转——随着国家对莱克多巴胺、沙丁胺醇的监测、打击,不法分子将来会不会又使用新的违禁品?国家在公布所有的违禁品时就应该公布这些违禁品的监测技术和手段并及时应用到基层工作中去,但却没有。对上级未要求监测的违禁品,仅靠走马观花的排查是无效的,不法分子不会在违禁品上标明真实品名的。
2 建议
2.1 增设畜产品质检机构编制
像《动物防疫法》设立动物卫生监督等机构一样,从法的高度增设一个质检机构,同时定编制、定任务、定人员,专门负责违禁品监测及除检疫以外的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
2.2 把检疫员更名为质检员
如果不能增设质检机构,而仍由检疫员来负责违禁品的监测,就应该对检疫员重新招标并更名为质检员。尽量从畜牧兽医院校毕业的学生中通过考试择优录用,并给予正式编制,解决他们的工资待遇,让他们全面负责畜产品的质量安全,包括检疫和违禁品监测等。为确保工作到位,必须增加质检员的数量,以降低工作量。
2.3 国家要及时同步公布违禁品的监测技术及手段
2.4 同价收购
屠宰场在收购畜禽时,只要畜禽健康无病、质量安全有保证,一律同价收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