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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法》修订后对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影响的探讨

2011-02-11阎青曾伟文廖赞全莫小卫

质量安全与检验检测 2011年6期
关键词:进出境快件邮政

阎青 曾伟文 廖赞全 莫小卫

(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广东东莞 523027)

1 前言

为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旅邮检事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努力提升科学监管水平和基础保障水平,维护国门公共安全、打造全国旅邮检工作一体化,全面推进旅邮检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推动全国旅邮检事业实现新发展,国家质检总局在2011年4月11日下发了《关于印发〈全国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质检动函〔2011〕71号)文,要求至2011年6月下旬,各直属局要进行一次针对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的工作督查。

通过认真分析《中化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简称《邮政法》)与现行检验检疫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之间的区别与联系,提出了该法施行后对检验检疫部门影响较大的两个方面。检验检疫部门应当及时对《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修订,使其能够与时俱进,符合《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也希望在今后重新修订《邮政法实施条例》时检验检疫部门能够提请国务院法制办对其中的立法缝隙予以细化并做出必要的立法填充,使其可以与检验检疫部门的法规规章做到有机衔接。

2 影响

《邮政法》已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于2009年4月24日修订通过,并自200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次《邮政法》的重新修订和颁布实施,对出入境检验检疫(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带来了一定的影响。

(1)根据2001年6月15日国家质检总局和国家邮政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34号)文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通过邮政进出境的邮寄物(不包括邮政机构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各类快件)的检疫管理”,邮政机构和其他部门经营的各类快件是不在“邮寄物”范畴内的,故其不适用于《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

(2)根据2001年11月15日起施行的质检总局3号令《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出入境快件,是指依法经营出入境快件的企业(以下简称快件运营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以及第二十九条规定“对通过邮政出入境的邮寄物的检疫管理适用《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通过邮政出入境的邮寄物的检疫管理是不适用于《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

(3)根据《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代理报检企业、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从事报检业务,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未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的企业,不得从事报检业务”以及《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检验检疫机构对快件运营人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依法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报检业务。

而根据《邮政法》第三十一条规定“进出境邮件的检疫,由进出境检验检疫机构依法实施”以及第八十四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邮政企业,是指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邮件,是指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快件,是指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①”、《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中“邮寄物”,“邮政”和“快件”的定义应当分别按照《邮政法》中“邮件”,“邮政企业”和“快件”的定义重新进行修订。即对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提供邮政服务的全资企业、控股企业(即邮政企业)寄递的信件、包裹、汇款通知、报刊和其他印刷品等都属于是邮件,无论其所承运运输方式的速度快慢和时限长短,都应当按照《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同理,《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快件”、“邮政”和“邮寄物”的定义也应当分别按照《邮政法》中“快件”、“邮政企业”和“邮寄物”的定义重新进行修订。即对于快递企业递送的信件、包裹、印刷品等都属于是快件,无论其所承运商业运输方式的速度快慢和时限长短,都应当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

综上所述,简而言之,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凡是由邮政企业寄递的再快也是邮件,由快递企业递送的再慢也是快件。

由于《邮政法》和《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中对于“快件”的定义有所不同,对于邮政企业寄递的快件,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其属于是邮件,应该按照《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监管,邮政企业无须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即可从事报检业务。但根据《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却认为其不属于邮件(即邮寄物)。那么对于从事快件报检业务的邮政企业,例如提供邮政特快专递服务(即EMS-Express Mail Service)的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②,其到底是否需要向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

同理,对于快递企业递送的“在特定时间内以无论速度快慢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认为其属于快件,应该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监管,快递企业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报检业务。但根据《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却只认为“在特定时间内以快速的商业运输方式承运的出入境货物和物品”才属于是快件,才应该按照《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监管,才应当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后方可从事报检业务。

而遵循法的位阶原则,对于同一问题行政规章及其规范性文件与法律均有规定但相抵触的,应当以法律的规定为准,故检验检疫部门应当根据《邮政法》的相关规定将《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和《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重新进行修订③。

3 小结

此次针对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的工作督查是继2010年在出入境检验检疫系统内实施动植检业务工作全面督查后,开展的第一次专题业务工作督查。笔者认为检验检疫部门应当以此次工作督查为契机,结合实际,迅速着手清理现行涉及进出境邮政监管方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不符合《邮政法》相关规定的,要及时予以修订或者废止,确保法律法规与相应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一致性。对还没有相关配套制度的,要尽快依法制定并逐步完善,确保《邮政法》和《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制度得到切实执行。要以《邮政法》和《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为依据,逐步完善进出境邮政监管环节的法规体系。

[1]《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邮政法实施条例》[S].

[2]《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S].

[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国境卫生检疫法实施细则》[S].

[4]《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S].

[5]国家邮政局2010年第2号公告《关于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S].

[6]《关于印发《进出境邮寄物检疫管理办法》的通知》(国质检联〔2001〕34 号)[S].

[7]质检总局3号令《出入境快件检验检疫管理办法》[S].

[8]《关于印发〈全国旅客携带物、邮寄物检验检疫工作督查方案〉的通知》(质检动函〔2011〕71号)[S].

资料性附录

①《邮政法》第八十四条规定“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信件,是指信函、明信片。信函是指以套封形式按照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缄封的信息载体,不包括书籍、报纸、期刊等。包裹,是指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独立封装的物品,其重量不超过五十千克,任何一边的尺寸不超过一百五十厘米,长、宽、高合计不超过三百厘米”。

②“中国邮政速递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的直属全资公司。国家邮政局在2010年第2号公告《关于颁发《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公告》中颁发给其的“快递业务 经营许可证编号”为“国邮20100028A/C”。

③质检总局已经于2009年组织系统内的专家草拟了《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办法》,并在全国征求意见,目前正处于报批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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