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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对城市流动人口围生期保健管理的新思路

2011-02-10

中国医药指南 2011年36期
关键词:节育外来人口流动人口

郑 毅

(辽宁省辽阳市白塔区妇幼保健所,辽宁 辽阳 111000)

孕产妇病死率是体现一个城市文明程度的重要指标,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文化、卫生发展状况的重要依据。流动人口作为城市建设的一支生力军,在城市的建设、发展、繁荣等方面显示了重要的作用,但同时给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难度,流动人口中孕产妇的保健管理问题已日益突出,在孕产妇死亡中,流动人口所占比例在大幅度上升,因此加强对流动人口中孕产妇的保健管理,是落实“一法两纲”,降低孕产妇病死率的一个重要环节。

如何抓好流动人口的围生保健管理问题是摆在各级政府面前的一项重要公共卫生问题,应予以充分重视。笔者通过近年的围生保健管理工作实践,对流动人口的围生保健管理工作提出几点建议。

1 将流动人口中的妇女、儿童健康指标纳入政府各职能部门的工作考核目标之中

政府重视,综合管理是降低流动人口孕产妇死亡、婴儿死亡、出生缺陷发生率的关键。建议各级政府成立外来人口管理领导小组,由政府牵头,各职能部门如公安局、妇联、计生委、卫生局、综合治理办公室、街道办事处、居民委员会共同参与,制定措施,分头落实,准确掌握外来人口中的妇女、儿童数量,并实行动态管理。由社区服务机构、居委会每月从中筛查出孕妇,提供给妇幼保健机构和社区卫生服务站,使其纳入流动人口的围生保健管理范围。

2 健全组织网络,打造城市社区流动人口计生服务和管理工作平台,将流动人口围生保健管理纳入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管理

社区卫生服务对象主要是本社区居民,把外来人口也纳入社区服务范围,建立管理模式,制定管理制度,尤其是对外来人口中的妇女,为其建立健康卡、计划生育卡,让外来妇女享受城市公民同等的卫生权力。对流动人口与社区居民一视同仁,关心他们的生产、生活、生育,加强与他们的沟通,充分体现国民待遇一致性的原则,逐步将他们纳入城市管理的规范化轨道。

3 建立流动孕妇的社会医疗保障制度,制定孕妇最基本的孕期保健项目,并执行最低收费标准。吸引她们到正规机构进行必要的产前检查

大多数流动人口在城市居住分散,租住房屋简陋,卫生条件较差,工资收入低,属于城镇贫困群体,对经济的确有困难的孕产妇和儿童,政府要制定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级专业卫生机构,不能因经费问题而推诿、拒收孕产妇,可采取降低检查费用或按成本收费等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低偿的或无偿的卫生保健服务。也可从政府帮困基金中拨出专项资金解决费用问题。将流动人口视为社区正式居民,增强其服务的福利性质,定期走访了解他们的生活健康状况,对他们的疾病预防、围生保健、婴幼儿预防接种等给予关心和指导,以最低的价格使其参加城市孕产妇系统保健管理,使每一位孕产妇都能享有孕前、孕期及产前的宣教和保健服务,定期进行产前检查和围生保健指导,减少孕期并发症,有效降低孕产妇死亡率、婴儿死亡率和出生缺陷发生率。

4 利用各种形式加大宣传力度,提高流动人口妇女的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

由于流动人口中大部分人文化素质偏低,缺乏生殖健康保健知识,自我保健意识较差,其中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是为了逃避计划生育政策而躲到外地生活,所以应充分利用社区内的教育资源和医疗资源为流动人口提供与社区内常住居民同等的生殖健康保健宣传与咨询服务,如在社区开展专题讲座、宣教片、发放宣传资料、体检、咨询等活动,使广大流动孕产妇认识到无证诊所接生或请接生婆到家里接生是“非法”的行为,“非法”接生对母婴的生命安全存在巨大的威胁,促使他们能自觉自愿到正规医院住院分娩。同时为流动人口开展避孕节育知情选择服务、计生技术免费服务,对未落实节育措施的已婚育龄妇女,主动宣传、指导落实安全、适宜的节育措施,防止意外妊娠,并积极出具《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向户籍地反馈

5 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加强管理的同时强化服务

各级政府与部门都要关心、尊重、理解、体贴流动人口,为流动人口提供多种服务,切实解决流动人口租房、办理营业执照、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使流动人口就像在自己的家一样,事事有人问,处处有关爱。保护他们的正当权益,满足他们的合理需求,由此赢得流动人口的信任,使其自觉接受并积极参加围生保健各项管理和服务,同时促进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水平的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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