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例精神障碍患者使用皮质激素临床分析
2011-02-10罗文
罗 文
(河池市复退军人医院,广西 河池 547000)
肾上腺糖皮质激素(简称皮质激素)普遍而广泛应用于临床治疗中,但是药理学教科书又将严重的精神病(过去或现在)列为皮质激素的禁忌证[1]。然而精神障碍患者经常合并有其他的躯体疾病或者特殊状态时便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目前很少有相关报道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合理及时使用皮质激素。为此对我院51例使用皮质激素的精神障碍患者对其精神症状的影响进行临床分析。现报道如下。
1 对象与方法
1.1 对象
对象为在我院住院的51例精神障碍患者,均符合CCMD-3的诊断标准,其中男37例,女14例,年龄未23~61岁,入院时诊断精神分裂症33例,酒精所致精神障碍8例,躁狂5例,分裂样精神病例4,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1例。入院后检查发现RPR阳性27例,在治疗精神疾病过程中,出现肺炎9例,支气管哮喘10例,恶性综合征3例,结核性脑膜炎以及甲状腺功能低下各1例。
1.2 方法
根据患者合并躯体疾病情况符合皮质激素的应用指征:RPR阳性的患者首次驱梅治疗的同时予肌内注射地塞米松注射液10mg/日或口服强的松片10mg/日,连续3天。其他患者都在持续高热、哮喘持续状态、重度水肿等经过一般对症处理后症状无改善,而病情呈恶化趋势时开始使用皮质激素,一般予地塞米松注射液10mg加入生理盐水100ml中静滴1次,随后量为5mg/d,使用3~5d。除了结核性脑膜炎和甲状腺功能低下用药量较大且超过30天以外,其余患者用药时间不超过7d。
2 结 果
在合并RPR阳性的27例患者中,发现有1例躁狂症患者的精神病情出现波动。在合并肺部疾病和恶性综合征的22例患者中,发现2例长期住院的分裂症残留期患者病情明显波动。结核性脑膜炎和甲状腺功能低下2例患者使用的皮质激素的量较大且时间较长而精神病情均出现明显波动。总共有5例患者中出现精神病情波动(占所有病例的9.80%),主要表现为言行紊乱、失眠、不安、容易激动等。有1例恶性综合征因持续高热不退而衰竭死亡,而其他患者在使用皮质激素期间未见明显精神病情波动和其他明显药物副作用。
3 讨 论
精神病患者合并的躯体疾病时,会给医生使用抗精神病药物受到很大的限制,从而严重影响其精神病的治疗,精神疾病情控制不好,也会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其躯体疾病的治疗,两者相互影响,恶性循环。经常有很多精神病人合并躯体疾病需要转入或到综合科医院治疗时遭到拒绝收入院的情况。本资料分析结果显示,在51例患者中共有5例出现精神波动,占所有患者的9.80%,而与沈均等对76例精神病患者使用皮质激素的临床分析结果“精神病患者在短期内,中小剂量的使用皮质激素,这方面的副作用不明显[2]”有所差异,可能是因为在出现的病情被动的这5例患者中,1例躁狂的患者是入院后一周病情未完全控制就使用皮激素,2例分裂症患者残是留期有精神症状,而另外2例使用皮质激素超过了30d。这些患者使用皮质激素主要表现为言行紊乱、失眠、不安、容易激动等,是因为皮质激素可使中枢神经系统具有抑制作用的γ氨酪酸减少,使中枢神经系统兴奋性增强所致,然而未发现其幻觉妄想等精神病性症状加重。精神病本身就被列为皮质激素的使用禁忌证,然而遇到需要使用皮质激素的精神病患者时,尤其时非精神科医生就不敢使用。其实需要给精神病患者使用皮质激素时,主要是能够权衡利弊,密切观察病情变化情况,如果出现精神病情波动,及时调整抗精神病的治疗方案,如增加原用抗精神病药物的剂量或根据患者病情表现更换其他药物进行治疗,基本上也能够将其精神病情控制。另外其他患者是在精神病情稳定的基础上使用皮质激素而未见明显精神病情波动和其他明显药物副作用,因此这也符合沈均等观点只要适应症明确,用药方法合理,临床仔细观察,精神病不是使用皮质激素的绝对禁忌证[2]。当然在精神科临床工作中需要使用皮质激素时,要充分考虑皮质激素对治疗躯体疾病的益处,更重要的是避免滥用而对其精神疾病的不利影响,做到用药安全。
[1]杨宝峰.药理学[M].6版.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7:367.
[2]沈均,陶荣芬.76例精神病患者使用皮质激素的临床分析[J].河北精神卫生,1996,9(3):181.